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的相关文献在1997年到2022年内共计98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71篇、会议论文12篇、专利文献3010篇;相关期刊461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人民检察等;
相关会议7种,包括山东省烟草学会2014年会、第十一届刑事法前沿论坛暨死刑改革路径与方案研讨会、北京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11年度年会等;非法经营罪的相关文献由938位作者贡献,包括王志祥、曹坚、陈兴良等。
非法经营罪
-研究学者
- 王志祥
- 曹坚
- 陈兴良
- 黑丁
- 丁一鹤
- 于志刚
- 刘洋
- 刘白露
- 叶良芳
- 周立波
- 孟亚生
- 张伟
- 张勇
- 张文振
- 张萌
- 李泽军
- 滕嘉远
- 焦婕妤
- 王丽英
- 费晔
- 陈志鑫
- 陈超然
- 韩雪
- 丁黑丁
- 何渊
- 储颖超
- 冉艳
- 冯晓东
- 刘佩璇
- 刘志芳
- 刘明翘
- 刘波
- 叶檀
- 周丽英
- 周玲
- 周铭川
- 奎海玉
- 姚冬琴
- 姚杏
- 孔大为
- 孙晓博
- 孙晶晶
- 孙炜
- 宋利红
- 宋晶晶
- 崔佳宇
- 张华
- 张宇
- 张旭
- 张波
-
-
樊淑珍
-
-
摘要:
非法经营罪条款以“空白罪状+兜底条款”的设置方式及繁多的司法解释使该罪名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暴露出背离罪刑法定原则、刑罚权泛化、模糊罪名之间的界限等问题,日渐有重蹈“口袋罪”覆辙的现象,且该罪包含多种行为类型,对该罪名理解不一易导致司法裁判中同案不同判问题的发生、损害法律公信力等司法乱象,故而深入分析其司法适用问题,探析出问题存在的根源,据此提出合理规制的完善路径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
-
王吉祥;
陆凌
-
-
摘要:
理论上,非法经营罪在立法层面具有“口袋罪”特征,但其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存在“口袋化”倾向,则须科学考察一定数量的判决后,方能得出结论。以2169份判决为样本,通过对实践中司法机关援引、参照的法律规定的适用情况以及经营行为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的认定情况的综合分析可知,司法裁判并未不当扩大“国家规定”的范围,也未突破行为实质违法性要求,因而不存在明显的“口袋化”倾向。由于该罪在立法层面具有“口袋罪”特征,为预防其陷入“口袋化”困境,应明确兜底条款规定的行为类型,并明确不同行为类型的认定规则与标准,从而为司法裁判提供明确且可操作的指引。
-
-
李华宝;
李华成
-
-
摘要:
《种子法》在最近一次修改中增加了非主要农作物登记制度,第78条规定了违反登记制度的行政责任,第91条明确了违反《种子法》可入刑,那么经营应登记而未登记的种子除了承担行政责任外,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本文通过一则实际案例,明确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的范围和依据,厘清未经许可经营应登记种子的法律责任,分析此种情形下构成销售种子罪的条件以及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理由。
-
-
石晓琳
-
-
摘要:
将疫情期间哄抬物价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在理论上和实务中委实同心合意。相关案件的尴尬定性却显露出如此“默契”存在错位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痕迹。这主要缘于以回应社会为托词提前保护法益,选择性适用国家规定,并将司法解释奉为圭臬。由此,犯罪客体“去激进化”以恪守谦抑性,立法技术“去模糊化”以信守明确性,司法解释“去任性化”以坚守公信力,实为破解之道。
-
-
谢倩倩
-
-
摘要:
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存在顺应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弥补语言表达的有限性,保障刑法的灵活性和稳定性,在刑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随着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在立法、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的不断扩张,该罪已经沦为口袋罪,严重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为改变这一现象,法律条文本身已经不是解决问题的核心,法教义学不失为一种很好的方法。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和先行理解原则,运用功能分析法、对刑事政策进行考量、与其他法律规范相协调、以及同类解释规则等方法对法律条文进行限缩解释,可以为法律适用提供一个统一的标准,缓解目前非法经营罪不断扩张的乱象。
-
-
林锦静
-
-
摘要:
随着毒品合成技术的不断发展,近些年在司法实践中,新型毒品更迭迅速,滥用现象严重,造成严重的个人健康和社会安全问题,毒品犯罪形势日趋严峻,成为值得研究的重要议题。复方曲马多片滥用现象产生众多社会问题,在司法审判中,对司法70份裁判文书进行分析,重新建构我国对此类物质的立法监管及司法审判法例。
-
-
李想
-
-
摘要:
ICO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首次发行加密代币向公众募集虚拟货币的行为。前提性要件与利诱性特征的缺位决定ICO行为不可能构成非法集资,而强行将虚拟货币纳入证券之范畴显然是不被法律准许的类推解释,因此,ICO行为难以被非法发行证券类犯罪规制。以是否采取欺骗性手段可将ICO行为区分为欺骗型ICO行为和非欺骗型ICO行为。通过发展下线计利返酬,虚构事实欺骗公众的ICO行为可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欺骗型ICO行为须以诈骗罪托底。因ICO行为与非法经营罪的行为类型刑事可罚性相同,故需提升《公告》的效力层级,将非欺骗型ICO行为以及那些虽然具有欺骗性但无法锁定证据的欺骗型ICO行为全部归入非法经营罪。
-
-
张华伟
-
-
摘要:
如何限制非法经营罪的“口袋性”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课题。非法经营罪涉及行为众多,在行为的认定中常常会涉及对相关概念的解释,概念范围的大小与当事人的利益有密切的关联,概念范围的大小也决定了非法经营罪口袋的大小。非法经营罪作为典型的行政犯,其犯罪的认定从属于行政法上违法性的判断,因此在对相关概念解释时应坚持从属性原则,借助行政法解释相关概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非法经营罪的扩张。
-
-
王秀梅;
李采薇
-
-
摘要:
当代地下钱庄的业务内容与运作模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兑换与借贷,逐渐发展与异化成经营多种非法支付结算业务、为洗钱犯罪提供土壤与养分的非法金融组织。司法实践表明,当前的地下钱庄犯罪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些具有洗钱性质的犯罪行为未能得到准确、完整的评价,难以实现有效的预防与惩治效果。究其成因,不仅包括地下钱庄犯罪的新变化与特殊性,还有洗钱罪的自身缺陷与非法经营罪的错位规制。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4条对洗钱罪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这一问题,但仍需要明确洗钱罪与非法经营罪在构成要件与实务认定中的界分标准,并从规范与解释层面进一步完善洗钱罪和非法经营罪的规制圈,实现两罪在地下钱庄案件中的协调适用。
-
-
黄鹏
-
-
摘要:
干细胞治疗领域迅速发展的同时,非法干细胞治疗犯罪时有发生,严重威胁了患者生命健康,应依法予以刑事惩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妨害药品管理罪的规定,应根据这一刑事立法变化对非法干细胞治疗犯罪的定罪处罚进行重新考量。在许某、汪某等非法经营案这一典型案例中,许某等人的行为触犯了妨害药品管理罪、非法经营罪和非法行医犯罪。在罪数形态上,妨害药品管理罪与非法经营罪构成法条竞合犯,妨害药品管理罪与非法行医罪、非法经营罪与非法行医罪均构成牵连犯。对于法条竞合犯的处理,一般情况下,应依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原则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定罪处罚;在适用妨害药品管理罪罚不抵罪时,应依据重法优于轻法原则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对于牵连犯的处理,一般情况下,应根据从一重罪处罚原则以妨害药品管理罪或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在妨害药品管理罪与非法行医罪法定刑相同的情况下,可以妨害药品管理罪为基础加重处罚。
-
-
马萧惠
- 《山东省烟草学会2014年会》
| 2014年
-
摘要:
本文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的出现,介绍了非法经营罪在涉烟犯罪领域适用的变化,分析了这种变化的意义,提出一般情况“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大量卷烟,很可能是在囤积卷烟,这时要综合分析现有线索,指引调查方向,深挖细查,才能发现真正目的。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可以考虑借助工商、海关等其他执法部门的力量,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查处,从而形成打击合力,确保市场规范秩序。
-
-
-
-
-
王志祥;
韩雪
- 《第十一届刑事法前沿论坛暨死刑改革路径与方案研讨会》
| 2013年
-
摘要:
受建国以来长期推行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高利放贷行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后果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对高利放贷行为处理不一的混乱局面.立足于罪刑法定原则进行考察,可以发现,高利放贷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和立法精神,对之应作无罪化处理.为摆脱长期以来我国在经济领域奉行的国家本位主义倾向,打破国有垄断金融体制的桎梏,繁荣我国民间借贷市场,未来在对高利放贷行为在立法上予以规制时,应采取以疏为主,即以民商事手段作为疏导高利放贷行为的主要手段,以堵为辅,即以行政手段作为堵截超越合理的高利放贷活动利率上限的高利放贷行为的措施,以刑事手段作为堵截超越合理的高利放贷活动利率上限的职业高利放贷行为的措施,疏堵结合的立法理念.
-
-
王忠卫
- 《第九届长三角法学论坛》
| 2012年
-
摘要:
近年来,在我国不少地区滋生了专门组织非法发放贷款的职业团伙,这些团伙成员为获取高额利息,向涉赌人员发放贷款,或者组织他人参与赌博并向其发放高利贷,以此为业,还往往伴随着暴力讨债等,诱发了多种违法犯罪.但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刑法是否应介入此类高利贷行为,以及以何种罪名定罪处罚存在较大争议.rn 所谓民间个人借贷,是指个人之间因生产、生活需要的一种资金调剂行为,即个人以其本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出借给另一特定的个人,目的是帮助解决借人人一时的生产、生活需要,出借人为此获取一定利息回报,但出借入一般不将此作为经常性的牟利手段。rn 涉赌型高利贷行为是指放贷人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通过各种途径吸收资金后,以发放高利贷为业,以远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涉赌人员发放贷款,或者组织他人参与赌博并向其发放高利贷,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则组织专人或雇佣打手等从事暴力、恐吓、威胁等违法讨债的行为。rn 对于涉赌型高利贷行为是否可以作为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笔者持赞同意见,理由如下:涉赌型高利贷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涉赌型高利贷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属于合法范畴内的扩大解释、涉赌型高利贷行为适用非法经营罪之立法完善。
-
-
-
-
-
吴茂庆
- 《中国烟草学会2017年学术年会》
| 2017年
-
摘要:
同样是销售走私烟行为,却因为是否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承担着行政处罚与刑罚的不同法律责任.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走私烟违法行为势必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而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走私烟行为的,却可以逃避刑事责任,有恃无恐.从而导致很多贩私、售私人员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为挡箭牌,通过合营、自营等方式大肆批发、零售走私卷烟,成为损害国家财政收入、破坏烟草市场秩序、侵害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一颗毒瘤,而且我国无法监管走私烟的配方和生产,其质量也难以保证,对消费者也存在着潜在的危害.针对这种行为的罪与罚成为亟待研究解决的法律问题.笔者将从销售走私烟行为的法律责任现状、罪与非罪的争议、是否构成犯罪等方面进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