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价值
立法价值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2年内共计26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51篇、会议论文15篇、专利文献3092篇;相关期刊193种,包括湖北警官学院学报、西南政法大学学报、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等;
相关会议13种,包括中国行为法学会越轨预防与矫治研究会2014年年会、第二届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2012年山东社科论坛:“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学术研讨会等;立法价值的相关文献由309位作者贡献,包括周秀华、周鹂、王东阳等。
立法价值
-研究学者
- 周秀华
- 周鹂
- 王东阳
- 赵谦
- 马燕
- 傅忆文
- 刘秀香
- 刘秋山
- 刘绍彬
- 吴海燕
- 吴轩
- 吴静
- 唐政秋
- 张静
- 敬玲
- 李林
- 杨帆
- 沈洁颖
- 王瑾
- 王越
- 申卫星
- 董娟
- 蔡军
- 赖家兴
- 赵秉志
- 邱伟玲
- 阿计
- 丁安然
- 丁文
- 丁文1
- 丁燕
- 万晓波
- 乔博
- 乔新生
- 乔新蓉
- 于梦媛
- 于长永
- 于颖
- 仝其宪
- 余茂玉
- 侯作前
- 侯帅
- 侯方
- 傅麟
- 关凤荣
- 关秀献
- 冯中华
- 冯军
- 冯冠华
- 刘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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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文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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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立法的新罪名,其在实践中的适用存在争议,值得探讨。我国《刑法》中不存在直接规定帮助行为的条款,第25条第1款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涵盖了对帮助行为的处罚。《刑法》分则将帮助行为实行化符合国际立法潮流与国内犯罪治理需要,阐明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帮助型犯罪”的行为本质。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之行为的存在是认定此罪的逻辑起点,但不是此罪成立的全部条件,司法实践中仍需认定帮助者的认识内容以及帮助者与被帮助者之间有无通谋,确定其帮助故意。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者不应被定位于相应犯罪的从犯,而应赋予其独立的量刑空间,因其可能在多人犯罪中发挥主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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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
王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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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适应社会情状的变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新设立居住权,纵观其在中国的发展史可发现,这并不是简单的旧话重提,而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构建完整的“民法典”的必要举措。立法价值与意义的考究应先行于具体制度的设计,从历史比较、制度功能和实践需求几个视角进行考察,有利于在肯定居住权立法价值的同时回应社会对居住权法定化的主要质疑,对后续具体制度构建和法律适用也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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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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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院有权在债务人或管理人的申请基础上,对符合法定条件且部分表决组未通过的破产重整计划草案实行强裁,即为破产重整计划强裁制度。随着对破产立法理念认识的不断深化,在纷繁庞杂的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原有的强裁制度已不能满足现实需求。法院在行使强裁制度的司法实践中同时面临立法价值偏离的外源问题和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内源问题,急需在法律修正完善过程中予以重视并形成制度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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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德华;
王一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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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总体国家安全观根据社会需求应时而出并不断发展完善,能够科学有效地指导国家安全实践。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精神内核的安全刑法理念具有鲜明的时代性、辩证性与现实性。安全刑法理念的实现是时代课题,域内外的刑法立法都已表现出安全刑法理念的立法具象,这不仅具有合宪性依据,而且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综合预防目的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事实上,安全刑法与自由刑法并非根本对立,二者具有统一性。为平衡刑法的安全与自由价值,应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从安全刑法的三重面向和安全刑法的扩张与收缩两方面实现安全刑法的科学架构,进而为当前安全刑法领域的热点问题提供解决思路,实现自由理想与现实安全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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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杨沁;
欧阳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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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学术界对产教融合的内涵、模式、路径、政策关注较多,但从法律调整视角的研究相对较弱。研究产教融合立法的目的、价值与原则,对促进产教融合发展、推动我国职业教育法修订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从法律性质来看,产教融合法律规范属于教育法范畴。产教融合立法的直接目的在于促进产教对接,根本目的在于提升人力资源质量,立法价值在于维护正常的产教融合秩序。产教融合立法除要遵循宪法性、法治性、民主性、科学性等一般立法的基本原则外,还应遵守统筹协调、权责一致、公众参与的自身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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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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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与治盗相关的规则是古今刑法均极为重要的内容.以《大清律例》为代表的传统律典中的盗律,在看起来繁复杂乱的外在形式的背后,是试图通过养民、富民、教民、亲民的方式做到足食、厚德、敛欲,从而止盗、去刑,真正实现"治本"的内在价值追求.近现代刑法分类、编排各罪的标准由法益取代行为性质,外在表现形式改变的背后,是立法目的、立法任务乃至立法价值的变迁,由禁止某些性质的行为变为保护法益.法益这一概念工具有诸多优点,但掩盖不了其以利益为唯一正当性基础的价值取向,与足食、厚德、敛欲的治本方案的价值追求之间存在内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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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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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社会风险治理有着技术、伦理、政策以及法律等不同的路径选择,其中法律是国家动用公共资源进行公权力干预的一项尝试,能够在更大范围内调整不同利益主体的行为实践,并达到最低限度内的思想共识.人类基因编辑立法活动是一项系统工程,在立法上须遵循预防为主、不损害、尊重等基本原则;在价值考量上,须寻求自由与秩序、公正与效率、公权与私权利益保护的均衡;在立法程序上,须满足公众参与、技术后果评估、共识会议等程序要求,以实现法律对社会利益、风险的公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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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谷萌;
廖艳嫔;
钟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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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的民事立法思维中,家庭的意义几乎完全被个体自由理念所掩埋与异化,少有法律涉及到对家庭的探讨,当前《民法典》中对家庭的探讨仅见于两户制度的规定,两户制度过分强调户而忽视了家,过分强调经济功能而忽视身份功能,没有起到应有的家庭保障作用.然而,强调家的概念并不意味着要单独规定家庭的民事主体地位,而是仅需在现有两户制度的基础上,增强其私法性质;同时加强对家庭内部共同生活的规制,重视家庭成员的抚养义务,保护家庭中的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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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明明;
江家栋;
史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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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立足中国海警维权执法实际,结合法理学、行政法、国际法的有关理论,从中国海警法的立法价值及价值基础两个层面对其进行考察,力求为科学地揭示中国海警法的价值追求提供合理的理论论证,并为科学地建构中国海警法的价值体系提供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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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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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预重整制度融合了庭外债务重组与庭内重整的优势,其核心内容之一为预重整融资,预重整融资债权的有效保障事关重整程序的成功与否.从立法价值维度分析,预重整融资法律制度旨在平衡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同时侧重保障预重整融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使融资信贷市场更富有活力与弹性.剖析国外破产立法与司法实践,预重整融资法律制度适用的两大核心规则包括确认为预重整融资债权提供的新担保有效且不能被撤销;明确赋予预重整融资债权以优先性.为回应我国信贷市场对预重整融资法律制度的迫切需求,有必要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经验,适度移植国外立法例,以两大核心规则构建作为切入点,提出完善我国预重整融资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则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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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文远;
魏汉涛
-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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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犯罪行为完成以后的补救措施,如积极退赃、主动赔偿经济损失等,只是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不能溯及前行为的性质.换言之,刑事责任具有必然性,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必然追究其刑事责任.行为人选择了犯罪行为,就必须承担作为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的刑事责任.犯罪完成后的补救措施只能减轻责任,而不能消除责任.然而,《刑法修正案(七)》对偷税罪的修改突破了这一传统理论.该修正案不仅对原偷税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修改,还在后面增加了一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从刑法典的高度明确,犯罪行为完成以后的补救措施可以消除责任,丰富和发展了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具有开创性的意义。为便于概括和抽象,本文将那些可以消除刑事责任的事后补救措施称为“解除刑事责任的事由”。本文通过揭示“解除刑事责任的事由”的立法价值,试图廓清该事由的适用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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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醒
-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2016年学术年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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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职业教育法》的颁布实施为界限,我国职业教育立法研究可以分为呼吁立法与综合构建两个阶段.利用CiteSpace5.0.R1.SE可视化软件对我国职业教育立法研究成果进行梳理与分析,能够有效把握研究现状,明晰研究的方向.未来的研究应加强对职业教育立法价值问题的关注,以实现对当前显现出来的各种价值的平衡与整合。在借鉴吸收国外职业教育立法经验的同时,应加强本国职业教育立法经验和历史沉淀的研究与提炼,例如加强对近代职业教育立法的研究,弘扬其精髓,使近代职业教育立法经验在当代发挥出应有价值,实现本国历史经验的延续与承继。加强职业教育立法的系统性研究,构建起系统化、全方位、多层次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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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健;
刘思培
- 《第二届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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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知识经济时代,技术的资本化在促进公司发展的同时,也极大地促进了科技进步的产业化进程.技术入股所形成之技术股权,在资本组成与价值认定上与货币、实物等传统出资形式有很大差异,并进而导致在技术股权转让中存在一系列问题.本文从技术股权转让问题中的立法理念、价值选择、估价体系及股东权利保障等方面入手,结合《公司法》第72条之规定,从权利分配与程序优化角度提出技术股权转让的价值重构与路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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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玮;
余茂玉
- 《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
|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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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据的关联性分为证明力意义上的关联性和证据能力意义上的关联性.证明力意义上的关联性是指证据经法庭调查后的结果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证明作用的实质性联系;证据能力意义上的关联性指证据在具备法律所赋予的证明待证事实资格之时必须符合法律预先要求的形式上关联的属性.证明力意义上的关联性主要是依赖于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综合各种因素而自由心证,而证据能力意义上的关联性则更多依赖法律的明确规定,法官裁量的余地相对较小.将证据的关联性分为证明力意义上的关联性和证据能力意义上的关联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及立法价值,揭示了在诉讼程序的不同阶段对证据的关联性进行考察的不同侧重点.如果认为所有关联性问题皆属证据之证明力问题,那么某项证据之可采与否,自然可由法官予以自由裁量以形成"心证",于是,法官即便从一开始就调查欠缺关联性之证据,调查之后置之不问,也是可以的.相反,证据之关联性概念如果属于证据能力问题,那么法官对于该证据之关联性须先进行严格审查,且如在证据调查之后发现有误,必须立即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因为无证据能力之证据本来即属不得对之进行调查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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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华
- 《西部公共图书馆2018年学术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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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共图书馆事业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促进其发展,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其发展,以法律为基础对其实施宏观调控形式的管理,因此,很多国家都非常重视公共图书馆法.中国想要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必须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运用一切可以运用的方式、手段,推动中国公共图书馆发展的理论研究工作和实践探索,强化图书馆间的联系与交流.对于公共图书馆法的价值与作用展开研究就是其中之一,在此基础上能够有效地依法治理与管理图书馆,推动中国图书馆事业的进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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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华
- 《西部公共图书馆2018年学术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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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共图书馆事业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促进其发展,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其发展,以法律为基础对其实施宏观调控形式的管理,因此,很多国家都非常重视公共图书馆法.中国想要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必须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运用一切可以运用的方式、手段,推动中国公共图书馆发展的理论研究工作和实践探索,强化图书馆间的联系与交流.对于公共图书馆法的价值与作用展开研究就是其中之一,在此基础上能够有效地依法治理与管理图书馆,推动中国图书馆事业的进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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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华
- 《西部公共图书馆2018年学术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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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共图书馆事业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促进其发展,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其发展,以法律为基础对其实施宏观调控形式的管理,因此,很多国家都非常重视公共图书馆法.中国想要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必须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运用一切可以运用的方式、手段,推动中国公共图书馆发展的理论研究工作和实践探索,强化图书馆间的联系与交流.对于公共图书馆法的价值与作用展开研究就是其中之一,在此基础上能够有效地依法治理与管理图书馆,推动中国图书馆事业的进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