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相关文献在1989年到2022年内共计99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81篇、会议论文9篇、专利文献5465篇;相关期刊402种,包括共产党员:上半月、法制与社会、江淮法治等;
相关会议5种,包括第四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社会变迁、刑法发展与立法模式变革”学术研讨会、2009上海市研究生学术论坛——刑法发展与法制建设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相关文献由852位作者贡献,包括吴贻伙、沈小平、丘兆云等。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研究学者
- 吴贻伙
- 沈小平
- 丘兆云
- 孟庆华
- 宾语
- 江舟
- 华洋
- 何艳(整理)
- 刘杰
- 周群峰
- 张晓晶
- 张曙光
- 沈静芳
- 祝连勇
- 肖舟
- 阿计
- 陈洪兵
- 何三畏
- 佚名
- 刘德华
- 周之江
- 张君
- 张瑞
- 曹华
- 李劲峰
- 杨帆
- 洪克非
- 王奎英
- 王鑫
- 王骏
- 郭泽强
- 郭玉红
- 阿成
- 阿莹
- 靳生
- 一夫
- 东
- 任伟民
- 余华
- 傅忆文
- 储昭义
- 关键
- 刘德安
- 刘日
- 刘秀
- 刘立新
- 吴晓梅
- 吴玉平
- 周文平
- 唐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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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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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2年2月17日下午,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对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巡视员、副局长王丽的一审判决结果,决定对王丽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110万元;涉案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从曾经在金融圈风光十余载、被公众视为“女强人”,到如今却犯下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五宗罪”,被告席上的王丽悔不当初,但也为时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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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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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7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国防科工办原主任、经信委原副主任(正厅级)文民因犯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被内蒙古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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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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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7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国防科工办原主任、经信委原副主任(正厅级)、党组成员文民因犯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被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8年。在其诸多违纪违法事实中,最引人关注的是他坐拥36套房产,却对外谎称无房,靠租房度日,令办案人员既瞠目结舌,又啼笑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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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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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能否适用于离职、退休的人员以及本罪的实行行为在我国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素有争议.为最大程度缩小司法实践的漏洞,需从法理上予以分析,结合司法操作,探讨本罪本质、行为构造并合理界定本罪主体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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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鹏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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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其诞生以来就饱受争议,但它在当下惩治贪污贿略加强廉政建设意义重大,这一罪名存在具备合理性。当前,认定该罪时在说明主体、义务及罪状表述上存在不足。基于本罪实行行为的不作为属性,相对于持有说,符合说存在合理性和正确性,因此,进一步明确说明义务及主体,在罪状表述上将“可以”改为“应当”,并推广当下部分省份试点的个人大额现金支取登记,扩大财产申报范围,使国家工作人员的时产更加透明,更好地从源头遏制贪污贿赂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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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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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7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国防科工办原主任、经信委原副主任(正厅级)文民因犯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被内蒙古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8年。文民涉贪金额达687万元,另有5238万元不能说明正当来源。在其诸多违纪违法事实中,最引人关注的是他坐拥36套房产,却对外谎称无房,靠租房度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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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利平
- 《第四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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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为惩治贪污腐败而规定的一种新罪。尽管立法者的初衷是美好的,但是由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法条本身存在着不足,加之与其相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不够完善,致使本罪在司法实践操作中无法达到立法者所预期的理想效果。由于对本罪中一些问题的理解不同,所以在刑法理论上与司法实践中,均存在诸多具有争议性的问题。故本文以《刑法》第395条第1款为依据,对本罪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相对合理的分析,并提出了有关的完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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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明月
-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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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一种刑事政策的选择,从初设之日起就承载了明确的功利目的,被期待实现惩治腐败的功能.本罪不同于传统自然犯罪,20年来备受关注与争议.本文试图从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关于制度不足、程序正义的论述为切人点,以理性选择为标准,从逻辑上逐层剖析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现实选择。本文思路为,首先对本罪的立法背景与法律文本进行历史的回顾梳理。在承认制度不足与坚持制度理性的前提下,逐层分析本罪的取舍结果,进行功利判断与现实选择;试图解决关于本罪是贪官“保护伞”的质疑问题,以判断本罪存在的现实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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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
-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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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无法对个人财产来源陈述其正当性所设的一个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对该罪进行恰当适用是必须正视的重要问题.《刑法修正案(七)》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改,对修正案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并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和完善对策是本文所要追求的旨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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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冠华;
王慰
-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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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作为我国法制进程的前沿阵地,在理论与实践的相互作用下不断向前发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该修正案共修改了我国《刑法》的14项条文,内容涉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犯公民权利犯罪以及贪污贿赂等方面的内容.可以说此次修正案的出台,是在刑事法律领域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维护与促进,也是对危害、阻碍社会进步的几类突出犯罪行为的法律遏制与回应.在此,笔者结合检察工作实践,就如何把握该罪的法律特征,如何理解其立法及修法的历史背景,如何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应用该条款,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等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