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的相关文献在1992年到2022年内共计78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48篇、会议论文33篇、专利文献6864篇;相关期刊493种,包括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法制与社会、知识产权等;
相关会议22种,包括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第七届环境与发展论坛、2010年广西保险法律诉讼专题研讨会等;立法目的的相关文献由830位作者贡献,包括张磊、蓝潮永、赵勇等。
立法目的
-研究学者
- 张磊
- 蓝潮永
- 赵勇
- 龚琳
- 吴玉萍
- 周航宇
- 孟雁北
- 尹晓闻
- 曾诚
- 梅宏
- 武暾
- 陈泉生
- 于龙
- 付兴艳
- 何贵忠
- 俞金香
- 俸俊玲
- 刘亚娜
- 刘传胜
- 刘瑞斌
- 刘超捷
- 卢丹丹
- 叶金育
- 吕中诚
- 吕忠梅
- 周珂
- 周训芳
- 周青
- 姚文胜
- 姜强
- 姜明安
- 孔繁华
- 孙思琪
- 宁泽群
- 宋维志
- 尹飞
- 张宗峦
- 张铁来
- 张鹏
- 张黎平
- 彭钰
- 曹明德
- 曾子为
- 本刊编辑部
- 李丰凯
- 李挚萍
- 李文华
- 李钊颖
- 杨慧娟
- 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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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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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2020年《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的立法目的在结构层次、推演逻辑等方面均有不足,无法统摄整个能源立法实践,极大影响了能源法的立法质量。不同的立法目的产生不同的法律实效,我国能源法的立法目的不仅取决于能源法的位阶,而且必须以实现“双碳”目标为价值指引。能源法需要遵循从“理念”到“价值”再到“目的”的推导逻辑,从形式诉求和实质要义出发,设置逻辑严密、层次清晰的立法目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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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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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碳中和"一经推出便迅速成为各国的行动目标,并演变为一场"净零排放"竞赛。中国入局其中,却无法律和制度补给,因而亟待完善。为了体现价值判断和法治定位,"碳中和"立法基于"内""外"两重维度,以人类永续发展和良法善治为宗旨,并在"实然—应然"结构下,确立碳减排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两大目标。为此,"碳中和"立法通过指明相关主体"应当"为何种行为、"能"为何种行为,赋予制度以"行动促进和保障""风险防范和治理"两大功能。因之,在"制度—行动"框架下,它以减少碳源、增加碳移除、市场化措施、主体多元化、内外协同和行动边界为六大面向,构建起能源制度、固碳制度、碳定价制度、公众参与制度、国际合作制度和责任制度等高度耦合与相互联系的"制度丛",以实现利益平衡、"主—客"关系和谐与社会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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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出台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噪声法》确立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在新时期的总要求,在立法目的中体现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可持续发展等理念。该法共九章内容,对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分别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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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山西省汾河保护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22年1月23日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汾河流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使汾河水量丰起来、水质好起来、风光美起来,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适用范围在汾河流域开展生态保护和修复,以及汾河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汾河流域,是指由汾河干流、支流、湖泊和水库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忻州市、太原市、吕梁市、晋中市、临汾市、运城市、阳泉市、长治市、晋城市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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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云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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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当日公布施行,至今整整三十年。代表法是宪法性法律,是一部重要的国家法,它的出台对于实现人大代表的权利,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纪念代表法,核心是要明确代表法的立法目的,继续坚持和维护代表的权利,把代表权利作为立法和法律适用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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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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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凌虐、丢弃犬等宠物动物的现象很多,公众开始呼吁维护宠物动物的福利。但是现有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一部专门的保护宠物动物福利的法律,所以颁布专门的《动物保护法》来维护宠物动物的合法福利具有必要性。为此,首先对宠物动物及动物福利的概念进行界定。其次宠物动物保护现状存在很多不足:法律立法目的中忽视对宠物动物福利的保护,对宠物动物保护的力度不足;缺少国家层面的宠物动物保护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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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山西省汾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何时颁布,何时开始实施?《条例》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22年1月23日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什么?旨在加强汾河流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使汾河水量丰起来、水质好起来、风光美起来,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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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蕾;
王冲;
李学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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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学位制度改革的基础性问题是制度形态的选择,由此衍生学位授予程序、条件的确定以及纠纷解决等问题。既往《学位条例》的制度选择多为诟病,存在学位形态的确定、学位授予的程序、学位授予的条件、纠纷解决机制等问题。现有学界研究多着眼于具体制度分析,而忽视了立法目的这一基础性问题。基于此,从《学位法(草案)》给定的立法目的出发,将其分为三个层次,划定学位制度制定中高校权限范域。在此基础上,对学位立法的四大关键问题进行探讨,借鉴英国、美国、德国等典型域外学位立法经验,提出我国可选择的立法路径,以期形成制度选择与立法目的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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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7月21日,黑土地保护法宣贯座谈会在吉林省长春市召开,农田建设管理司、法规司、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东北四省(区)农业农村(农牧)厅有关负责同志,以及相关技术、法律专家,农民合作社代表等近百人参会。座谈会邀请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王观芳副主任围绕《黑土地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保护职责、保护措施、科技支撑、监督考核等内容进行解读。与会各专家和农民合作社代表从各自工作生产实践角度进行了交流。与会人员一致认为,《黑土地保护法》能够仅用时一年就通过三审,并且获得全票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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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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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反垄断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新修订的《反垄断法》(下称新法)于近日正式实施。新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加入了“鼓励创新”,这一举措具有多层意义。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邓志松称:“这反映了新法与知识产权法的目标和谐一致,体现了对新经济、新产业的支持。而且,在需要解释法律时,可从鼓励创新的角度进行权衡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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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宁
- 《2018中国生态文明论坛南宁年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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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4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2015年9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2017年12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三个权威性生态文明建设文件是研究并制定《生态文明促进法》的基本遵循.三个文件确定了2015-2020年生态文明建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基本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建成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但生态文明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按既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即使到了2020年,也仅仅是基本建成生态文明制度体系.2020年之后,还必须继续完善和深化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才可能把中国社会真正建设成生态文明社会.因此,现阶段迫切需要的是把三个中央文件确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通过立法形式加以贯彻落实,把三个文件中需要建立和完善的各种具体制度、手段和措施通过法律形式固定化、具体化,为中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明确并且可预期的行为规范和持续性的法律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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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书芳;
张美菊;
李龙;
刘彩凤
- 《2016年专利代理学术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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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专利法》第33条规定了"修改不得超范围"的规则,但是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如何理解和适用该规则,专利审查部门与业界上存在各种分歧与争论,本文以《专利法》第33条的立法目的为出发点,探讨在实质审查过程中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以及在复审、无效阶段对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异同,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合法权益,分析修改规则、修改方式、修改时机及修改范围在不同阶段的适用;从专利法的原理体系出发,针对上述问题作出简要介绍和评论,以期业内人士全面探讨"修改不得超范围"在各审查阶段适用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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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鹏
- 《2016年专利代理学术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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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专利文件修改超范围的判断是专利行政案件的重点和难点,其判断结果不仅关系到专利申请的授权前景,也会影响合理的权利保护范围的划定,因此,实践中权利人和审查机关之间经常会围绕这一问题产生争论,加之立法规范的变化和司法实践中带有个案色彩结论的影响,修改超范围的评价标准似乎一直没有明晰下来.实际上,无论法律规范和行政审查中相关规范如何表述,任何一种法律规则都有其设立的宗旨和欲解决的问题,修改超范围也不例外,只有深入理解其立法目的,确定具有合理认知水平的判定主体,才能界定出准确、可接纳的修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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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小明
- 《2010年广西保险法律诉讼专题研讨会》
|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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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保险法》中的不利解释原则,指当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格式合同的内容发生争议且保单用语可以做出两种解释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最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的解释,即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该原则的立法目的实际上是为了保护在经济地位上处于弱势地位的被保险人所产生的一种事后的司法救济机制,但由于我国《保险法》对该原则的阐述过于简单和原则化,表述不够明确,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该原则被无条件的滥用,极大的损害了保险人的合法利益,阻碍了整个社会保险业,甚至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保险法》经过多次的修改后,在某一程度上加大了对被保险人的保护力度,但该原则在实践中存在的种种弊端仍然得不到立法机关的重视,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一如既往的保留了该原则的原文,使得我们不得不重新思考不利解释原则的立法本意和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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