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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教育专门立法(美、日、巴、菲、韩)的国际比较

摘要

文章选取国家层面的环境教育法中比较有代表性的美国、巴西、日本、菲律宾和韩国这五部环境教育专门法律为比较对象,主要比较的方面包括立法背景和目的,对环境教育相关机构的规定、主要的环境教育制度和对环境教育的经费支持几个方面,结果表明,首先,明确和规范政府在环境教育中的责任和确立环境教育管理机构是环境教育立法最重要的目的,它既能保证环境教育责任落实到位,也有利于各相关机构间合作机制的建立,而这种合作机制是保证环境教育顺利开展的必需;其次,各国的环境教育法都非常关注专业人才的培养和管理并出台了各具特色的人才制度,这说明人力资源无疑是环境教育中的关键环节,各国环境教育法对此都给予了规范和保障;再次,各国环境教育法中都有涉及环境教育经费问题的条款,但大部分都只是表述为原则性的规定;最后,各国环境教育立法都是以大量的环境教育经验的总结为基础的,无论是美国、日本这样的发达国家,还是巴西、菲律宾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在它们的环境教育法建立之时都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环境教育实践经验,否则法律所建立起来的制度是无法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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