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80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70篇、会议论文10篇、专利文献142518篇;相关期刊482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8种,包括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金融服务法的创新与发展”论坛、全国商法教学与课程建设研讨会、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等;调整对象的相关文献由815位作者贡献,包括朱叶、牛文军、D·W·梅林格三世等。
调整对象—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42518篇
占比:99.46%
总计:143298篇
调整对象
-研究学者
- 朱叶
- 牛文军
- D·W·梅林格三世
- M·F·塔维拉
- 李毓芝
- 陈乃新
- 孙树明
- 杨耀荣
- 樊英
- 艾衍辉
- 于仰南
- 于善旭
- 任亚爱
- 刘传刚
- 刘俊启
- 刘德良
- 刘灵芝
- 刘颖
- 区钺坚
- 吕瑞萍
- 吴真
- 周姗姗
- 和田淳
- 姚建宗
- 孙晓东
- 孙琦
- 孙纪国
- 岳博
- 崔汝民
- 崔聪聪
- 常纪文
- 张娟
- 张晓飞
- 张杰林
- 徐静
- 惠生武
- 慎先进
- 朱江
- 李光春
- 李昌庚
- 李根华
- 李洁
- 李激汉
- 李琰
- 李立
- 李雅云
- 杨亚佳
- 杨杨
- 杨爱琴
- 杨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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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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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治理法和经济法都兼具公法与私法双重属性,且都强调法律关系主体的多元性、权利义务的共生性、行为模式的非对抗性,都将公平和公正作为第一位的价值追求,都更为关注法律实施的实际效果。区别在于社会治理法的原则涵盖且远远超出了经济法原则的内容,并且更为明确和具有可操作性。在调整对象的主体方面,社会治理法和经济法的法律主体的类型是相同的。在调整对象的关系上,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都被涵盖在了社会治理法的法律关系之中。在调整对象的客体上,社会治理法的客体囊括并超出了经济法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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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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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内法规的调整对象不只是党内关系,而是包括特定党外组织和党外个体在内的党务关系。但这面临“党内法规只调整党内关系”(狭义论)的质疑,即混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调整范围、降低党内法规的高标准和严要求、混淆调整对象和调整作用这两个不同概念。“溢出效力”虽是对“狭义论”的直接回应,但自身存在理论缺陷,同时伴随《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修订而合理性存疑。通过对“狭义论”的理论回应和实践质疑,可以明确“政治实践”是判断党内法规调整范围的根本依据,而党务关系才是当前党内法规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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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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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7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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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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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我国国家层面没有老年教育专项立法,地方层面也一直未有新的老年教育条例出台,而已有的两部老年教育条例的调整对象和立法目标又陷入混乱之中,这种情形对老年教育的可持续化发展极为不利。因此,无论是国家专项立法,还是地方特别立法,应遵循老年教育的学科理念,依据《教育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晰思路,科学设定立法的调整对象,并对老年教育的概念进行准确而周延的界定;立法目标是为了保障老年人继续学习的权利,构建终身化老年教育体系并促进个体健康而成功地老龄化,再辅以公平性、公益性和开放性的一般立法原则,以及包容性、可选择性和赋权增能的特殊立法原则,完成法律文本的设计与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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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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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我国国家层面没有老年教育专项立法,地方层面也一直未有新的老年教育条例出台,而已有的两部老年教育条例的调整对象和立法目标又陷入混乱之中,这种情形对老年教育的可持续化发展极为不利.因此,无论是国家专项立法,还是地方特别立法,应遵循老年教育的学科理念,依据《教育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晰思路,科学设定立法的调整对象,并对老年教育的概念进行准确而周延的界定;立法目标是为了保障老年人继续学习的权利,构建终身化老年教育体系并促进个体健康而成功地老龄化,再辅以公平性、公益性和开放性的一般立法原则,以及包容性、可选择性和赋权增能的特殊立法原则,完成法律文本的设计与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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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继峰;
李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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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济法调整对象应当是国民经济关系而不是经济关系,这种关系具有社会连带性,体现为两种形态:一是不特定主体之间相互协作的团结型连带;二是由特定主体间形成的中心结构和不特定主体间形成的外围结构组成的辐射型连带.规制国民经济关系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分别对应的是上述两种连带类型.两种不同的社会连带类型可以在国民经济的不同领域中观察到,例如团结型连带体现在地区间协调关系、产业间协作关系、企业间合作关系等方面;辐射型连带则体现在产品间关联关系和行为复合性关系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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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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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用肮空产业的大发展以及我国航空救援体系的建设需要标准体系的配套。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为基础,经过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的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标准的本质是统一,它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的统一规定;标准的任务是规范,它的调整对象是各种各样的市场经济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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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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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家庭教育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第三类项目,其草案已于2021年1月20日提请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制定全国性家庭教育法提上了立法日程。制定家庭教育法,调整对象的确定与表达是核心问题,调整对象在各类法律中均属基本性普遍性存在,同样也是家庭教育立法需要首先回答的最基本命题,影响到家庭教育法核心价值与内容体系的科学设定与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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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天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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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应当遵循三项基本理念:第一,坚持一般与特别相交融的理念,避免片面强调特别性而忽略法人制度的一般规则;第二,坚持自治与强制相结合的理念,构建以自治为基础的法人治理机制;第三,坚持民主与效率相协调的理念,明确表决机制设计中的民主管理特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的规则设计应注意两个问题,即调整对象限于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形成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整内容主要包括以组织法为核心的相关规范,并体现成员权利的特别性.在未来进路上,应当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的现实约束和未来方向之间的关系,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来方向的限定条件,尽量避免法律的滞后性影响实践中法人治理机制的积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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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达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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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民法总则草案》中民法基本原则和民法调整对象是两个重要内容.在现代化民法发展中,民法基本原则增设了"自觉维护交易安全"和"环境资源保护"两项基本原则,且这两基本原则都在公共利益保护范畴之中.而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主要对民事主体范围进行相应调整.基于此,本文通过对民法基本原则与调整对象的立法研究,探索新增设的两项民法基本原则的合理性以及"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立法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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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清利;
童列春
- 《全国商法教学与课程建设研讨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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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独立的调整对象是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依据,一般认为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最广义上的"商"认为只要是人类所进行的物质活动,即被认为是一种"商"事活动。商事关系包括商人之间的商事关系,围绕商会与特定行政机关的商事关系,普通公众、小商人为一方的商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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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华清
- 《2001年环境资源法学国际研讨会》
| 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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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从法的调整对象对部门法的划分入手,对环境法的调整对象进行了分析和思考,并就目前对环境法调整对象的认识进行了探讨,提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应包括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并对环境法的具体调整对象进行了浅显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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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芳
- 《2001年环境资源法学国际研讨会》
| 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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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人与自然关系的进一步恶化,人们对法律调整对象是否只限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提出挑战.认为环境法不仅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在本文看来,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仍然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不能、也没有必要成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在我们如何看世界的问题上,我们应该反对人类中心主义,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世界观,但在法律领域,仍然应当坚持人类中心主义。法作为一个人类判断是非的价值标准,显然不能适用于自然。因而认为法能够直接调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观点是非常值得研究的。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定位在人一自然一人的系统结构中比较恰当。包括两大类:第一类,人们为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第二类,人们在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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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珂
- 《2001年环境资源法学国际研讨会》
| 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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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生态安全亦称为环境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并被冠以国家职能的含义,称为国家生态安全或国家环境安全,它是指国家生存和发展所需的生态环境处于不受或少受破坏与威胁的状态.我国生态安全法的内容体系应包括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特定空间安全的法律保护。第二个层次是生命系统和环境系统安全的法律保护。第三个层次是国家对生态安全保障职能和公民的生态权利的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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