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
专利法的相关文献在1981年到2022年内共计296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科学、科学研究、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658篇、会议论文304篇、专利文献94854篇;相关期刊985种,包括电子知识产权、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45种,包括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2015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第六届知识产权论坛、2015年专利代理学术研讨会等;专利法的相关文献由2830位作者贡献,包括郑成思、程永顺、曾永珠等。
专利法—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94854篇
占比:96.97%
总计:97816篇
专利法
-研究学者
- 郑成思
- 程永顺
- 曾永珠
- 冯晓青
- 文希凯
- 童晓晨
- 张晓都
- 李斌
- 姚建军
- 张鹏
- 徐棣枫
- 朱雪忠
- 童晓晨1
- 肖冰
- 蒋志培
- 赵莉
- 何怀文
- 余翔
- 刘北辰
- 张康德
- 张清奎
- 张荣彦
- 曹新明
- 李天铎
- 杨明
- 柯星
- 沈尧曾
- 焦彦
- 赵霞
- 郭禾
- 韩晓林
- 马连元
- 何奕秋
- 何艳霞
- 倪正茂
- 刘华
- 刘强
- 刘激扬
- 单晓光
- 唐宇
- 夏刊
- 孙海龙
- 张今
- 张宇
- 张巍
- 张玲
- 张辉
- 曹家瑞
- 朱军华
- 杨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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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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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针对中药组合物发明的创造性判断问题以及中药组合物发明的创造性与中药药理之间的关系问题展开研究。如果中药组合物发明是中医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的中药处方的基础上,仅仅根据已知的中药药理进行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就可以得到,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中药组合物发明不具备创造性;如果中药组合物的原料组成或者技术效果是不容易想到的,则该中药组合物发明具备创造性。在中药组合物发明的创造性与中药药理的关系问题上,具备创造性的发明必然符合中药药理,但符合中药药理的发明不一定具备创造性,而人们对中药药理的认识也是不断拓展和深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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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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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国际上有专门法模式,专利法模式,以及个别国家的工业版权模式。中国采取了专利法模式。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部署,中国将在未来制定专门的外观设计保护法。在这方面,可以参考欧盟及其成员国的做法,对于外观设计提供注册保护,同时对于未注册外观设计也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对于注册外观设计或者未注册外观设计权利的有效性,法院可以在个案中判断。对于注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可以采取缴纳一次维持费获得5年保护期的方式,通过最多两次续展和缴纳维持费用,达到相关国际公约所要求的15年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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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明;
杨绪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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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牙协定》是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保护的国际条约,缔约方国民可以通过海牙体系就其外观设计提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即可在指定的多个成员国获得国际注册。由《海牙协定》搭建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平台有利于进行外观设计保护的区域协调,有利于外观设计产品的国际流通,也有利于外观设计保护跨国争端的解决。为推动我国创意走向世界,提升我国企业外观设计产品的国际竞争力,2022年2月5日,我国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正式提交了《海牙协定》的加入书。对我国来说,加入《海牙协定》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海牙协定》可以缩减我国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程序,节省国际注册费用,拓展外观设计保护,促进我国贸易,发展相关制度;另一方面,加入《海牙协定》也会在语言、竞争、审查、诉讼以及制度等方面给我国带来许多困境,需要作出系统的谋划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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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伟艳(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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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提到时尚产业,人们首先会想到各式各样的服装、鞋帽、手表、箱包等,这些产品的共同点是兼具美感和实用性,符合外观设计专利对于保护客体的要求,因此应用在这些产品上的设计可以获得专利法的保护。由于外观设计专利须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批,从提交申请到获得授权通常需要数个月的时间,而时尚的潮流更迭迅速,因此,寻求专利法的保护并没有成为时尚领域保护产品创新的首选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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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英;
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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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加入了诚实信用条款,规定“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条款的设置使得诚实信用原则成为《专利法》中的基本原则,要求相关当事人或主体从事《专利法》规定的相关活动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而在专利确权程序中如何适用该原则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细化。本文通过对国外相关制度和我国学术研究及司法实践的分析,对在我国专利确权程序中如何适用该原则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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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璐;
吴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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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了同一申请人可就相同的技术方案在同日既提交发明专利申请,又提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其在后续的审批流程中可以通过放弃同日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以换取该同日发明申请获得授权。但是在该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专利权转让,其可能会引发重复授权的问题。本文就该问题的解决方案进行了讨论,并给出了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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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耀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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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电子商务法》以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确立了对民事权利普遍适用的“通知—移除”规则,但该规则在专利法上适用性的既有争议问题仍未能解决。此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反向行为保全的应用,该制度可用来解决网络平台专利侵权纠纷问题。反向行为保全为解决“通知—移除”现存问题提供救济途径和有限补充,也兼容其他配套规则共同促进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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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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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专利审查过程中,涉及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是否充分公开一直是探讨较多的话题,在《审查指南》中对说明书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几种情况做出了具体规定。本文从立法的角度出发,针对染料领域中传统染料和新型染料这两种染料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实际案例,阐述了染料领域涉及公开不充分问题时对实验数据的要求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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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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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工智能算法是人工智能快速进步的核心,虽然它的设计逻辑、运行过程、外观样态与传统计算机程序算法具有区别,却并未超出作为"知识产品"的本质。人工智能算法可在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获得保护。其中,著作权法与专利法以保护人工智能算法表达为基本方式,商业秘密保护路径则以保护人工智能算法内核为根本诉求,三种规则利弊互现。人工智能算法的发展有赖于前人技术的公开,国际社会对人工智能算法的发展也提出了可解释性、透明性、可问责制的伦理要求。专利法的"公开发明理论"与人工智能算法的需求相契合,将人工智能算法作为专利法中的技术方案进行保护,在一定程度上能平衡技术权利人与使用人的利益,防止算法黑箱的产生,维护社会的道德与秩序。同时,审查机关应该对违背公共秩序、伦理道德的算法发明以及作为医疗方法的算法发明排除于专利客体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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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正确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当事人依据专利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提起的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的第一审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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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茜;
杨祺
- 《2016年专利代理学术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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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电学领域中,越来越多的权利要求开始采用功能性限定.功能性限定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但是也带来了风险.本文结合一件专利无效案例,对功能性限定带来的影响进行分析,同时,根据案例中涉及的专利法条款,对功能性限定与条款之间的联系展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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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小薇
- 《2016年专利代理学术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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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比较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与《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对发明专利无效程序中的权利要求修改的规定,指出了专利权人在承担发明专利审查不足的后果时应被给予合理的救济,不应将权利要求修改的形式限制为审查指南中规定的三种有限形式;另外,为了不损害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应严格把握修改"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的要求.本文对于"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的含义给出了详细解读,进而对于《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提出了修改建议.文章最后简单介绍了欧洲和美国对于授权后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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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亚卓
- 《2016年专利代理学术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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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授权后程序的设置相对单一,专利权人可以利用无效程序来主动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但是,无效程序中的修改方式和修改余地都非常有限.美国专利法为专利权人提供了多种修正权利要求的方式,例如再颁程序可以扩大专利保护范围,再颁和再审程序可以增加新的权利要求等.多样化的授权后程序充分保护了发明人的权利.但是这种修正又是有限制的,例如再颁程序中对于扩大专利保护范围的修改提出的时间以及效力作了具体的规定,限制专利权人滥用授权后程序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从而保护了公众的利益.如何参考美国授权后程序,给发明人提供更多的授权后修改的机会,更大程度地保护发明人的利益,同时注意平衡公众的利益,这是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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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晓盛
- 《2016年专利代理学术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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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分析了修改超范围判断主体与整体性判断以及直接唯一性判断的关系,并结合复审案例,从本领域技术人员出发,进行修改前后申请记载信息的变化的整体性判断,尝试探讨当前审查实践中对于《专利法》第33条的判断方法,以期对修改超范围的审查实践以及申请人和专利代理人的撰写与答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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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高峰
- 《2016年专利代理学术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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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专利的修改,本文从国内和国际上主要知识产权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出发,讨论了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这种修改并无过多限制,《专利审查指南2010》却进一步严格限制专利权人对专利修改规定的合理与不合理之处,并分别从公众及专利权人双方的角度论证了其不合理的缘由,得出《专利审查指南2010》"不合理却合情"的结论及其缘由,最后给出在《专利审查指南2010》的规定下,申请人和专利代理人该如何撰写申请文件以尽可能地保护申请人利益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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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晓雷
- 《2016年专利代理学术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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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专利保护体系的建立旨在鼓励技术创新,从而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一个专利法的体系是否能够提供较好自我调节能力,以尽快地适应技术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是能否真正达到立法目标的关键因素.本文以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以及与其密切相关的功能性限定来论述中国和欧洲专利体系的区别,希望能够给中国专利体系的发展提供一些借鉴和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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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进明;
郝丽娜
- 《2016年专利代理学术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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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的地位、作用并不完全相同,若在专利授权程序中对二者的修改都适用相同的直接确定标准,并不一定有利于《专利法》立法宗旨的实现.本文试从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二分的视角,探究针对二者的不同的修改规则,以求实现申请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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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昊
- 《2016年专利代理学术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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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式化合物类权利要求由于其自身的特点,修改方式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进而导致对于此类权利要求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判断存在特殊的复杂性.本文通过结合一个无效宣告案件对该问题进行了一定的分析和探讨,以期为专利审查员和专利申请人/专利代理人如何把握通式化合物类权利要求的修改提供一些参考.《专利法》对于在专利授权和确权程序中关于专利文件修改的规定一方面赋予了申请人通过修改而克服其专利申请中错误的权利;另一方面又对申请人在申请日后对申请文件的修改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因而在专利授权和确权程序中,对于文件的修改是否可以接受,应立足于《专利法》的立法本意和立法宗旨,无论修改以何种形式出现,判断是否超范围的原则应当是相同的,即对专利文件修改的解读应更多地从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可能获得的实际保护范围出发,进一步考察这种修改能否对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产生影响,以真正实现《专利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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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晓君
- 《2016年专利代理学术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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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和认定是专利法领域一个永恒的话题,而对于采用功能性特征进行限定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和认定又是其中的一个难点.本文从一个专利无效案件的行政和司法审判说起,分析了宽泛解释原则和具体解释原则的区别和一致性,最终对解释方式的确定、审查员的审查以及申请人的撰写方式给出了自己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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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
朱玉璟;
董玉莲
- 《2016年专利代理学术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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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从一个发明专利的前后两份相反的无效宣告请求决定出发,分析了导致前后决定相反的"功能性特征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的不同认定,以及形成上述不同认定的法律基础.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站位"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理解发明的发明构思,根据发明所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实现的技术效果,确认"功能性特征"的含义,再依据该含义确定功能性特征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最后,采用一个实际案例,阐述笔者所提出的"功能性特征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的确定方式,并基于所述确定方式得到的结果,讨论审查实践中该案例可能的审查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