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
环境法的相关文献在1980年到2022年内共计157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环境保护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289篇、会议论文283篇、专利文献219960篇;相关期刊643种,包括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法学论坛、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60种,包括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2010年会等;环境法的相关文献由1421位作者贡献,包括蔡守秋、徐祥民、吕忠梅等。
环境法—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19960篇
占比:99.29%
总计:221532篇
环境法
-研究学者
- 蔡守秋
- 徐祥民
- 吕忠梅
- 常纪文
- 巩固
- 屈振辉
- 周珂
- 朱谦
- 陈泉生
- 彭峰
- 汪劲
- 谷德近
- 张璐
- 王曦
- 陈海嵩
- 侯佳儒
- 刘国涛
- 周训芳
- 孙晓东
- 秦天宝
- 那力
- 傅剑清
- 刘卫先
- 刘超
- 李艳芳
- 柯坚
- 梅献忠
- 王灿发
- 王紫零
- 白洋
- 万劲波
- 于文轩
- 代杰
- 吴贤静
- 唐双娥
- 张伟
- 徐丰果
- 方印
- 曹树青
- 李启家
- 杨朝霞
- 梅宏
- 汪维才
- 王慧
- 胡静
- 苏胜利
- 谢伟
- 赵俊
- 邓海峰
- 郑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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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博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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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环境法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从无到有,内容结构从单一变为多元,发展到现今,已逐渐趋于完善。但与此同时,环境立法内容中还存在大量法律法规相互分散、重复、矛盾的情况,为进一步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目标,还需建设更具系统化、一致性的环境法律体系。因此,就需要将环境法法典化。本文阐述了基于可持续发展原则的中国环境法法典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然后对环境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和阻碍环境法法典化进程的因素进行了分析,并由此提出了基于可持续发展原则的中国环境法法典化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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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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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积极推进企业内部环境审计,对于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协调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探讨了企业内部环境审计工作的概念及功能,而后分析了环境法视域下企业内部环境审计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企业内部环境审计运行机制策略,即企业应认识到内部环境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全力做好内部环境审计预警、监管及过程评价,提升企业审计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做好企业环境评价及环境数据分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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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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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冰川资源作为青藏高原上的珍贵资源,无疑是西藏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一环,其开发和保护无疑值得我们关注。然而,西藏冰川存在着过度开发、缺乏科学合理的开发策略等问题。本文聚焦于在第七次西藏座谈会议背景下分析西藏冰川在开发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并在法律角度对其提出规制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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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科学与管理》是由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主管,黑龙江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主办的一本综合性、科技性和应用性较强的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环境学术期刊。自1975年创刊以来,一直受到社会各界同仁及专家学者的支持。本刊囊括环境科学的诸多学科,跟踪国内外最新的环境科学理论及技术成果。辟有:环境管理、环境法规、环境牛态、环境研究、环境评价、治理技术及环境监测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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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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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立足法律文本,本文讨论环境法引进环境标准的法理和方式,并揭示环境标准在环境法中的地位与作用。环境法引进环境标准的法理在于标准化可为法律关系的调整提供更为具体的、可操作的、科学的依据。环境法多以转介的方式引进环境标准,型塑了“原则+规则+标准”的规范结构。在环境法中,环境标准具有技术支撑地位,产生良法善治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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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印;
王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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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调整对象及调整方法的部门法划分为标准,形成了"行政法说""经济法说""社会法说""独立部门法说"等有关环境法性质定位的传统学说,造成了环境法的性质定位认知焦虑。基于对传统部门法理论下环境法性质定位困局的反思,又形成了"行业法说""边缘法说""交叉法说"等有关环境法性质定位的新兴学说,同样给环境法的性质定位造成了认知焦虑。其中,"领域法说"提出的"领域法"概念则为纾解环境法性质定位的认知焦虑提供了必要而妥适的解决思路,从而使得环境法的性质定位认知有了真正的理性回归。对环境法的领域法性质定位之归位效应的思察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环境法作为领域法的性质定位对生态文明时代的环境法学体系产生重大影响,有利于构建一个全方位、宽领域、多要素的"三位一体"的环境法学体系,从而为我国环境法学之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完善发展提供必要的理论基础。另一方面,环境法作为领域法的性质定位对生态文明时代的环境法治体系产生重大影响,主要体现在统合环境立法、综合环境执法、集合环境司法、全民环境守法等多个环境法治环节,进而影响我国"多元共治与多规范协同"的、"四位一体"的环境法治体系工程建设与发展的基本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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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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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环境基本国策条款,即宪法环境基本国策,具有客观法秩序性质,是环境法法典化和体系化的最高位阶逻辑主线。“生态文明”时代环境法法典化面临范畴性困境、解法典困境和规范性困境。基本国策的宪法教义学可以发挥环境法典编纂的目标引导、边界控制和内容形成等功能。导向型宪法环境基本国策可以促进环境法典的体系融贯性与价值融贯性,协调环境法典的规范拘束力与结构开放性,并对“适度法典化”模式进行动态优化。要素型宪法环境基本国策可以对环境法典总则和分则进行规范指引,既可以课予国家公权力机关“共同但有区别”的环境保护义务,又可以通过反射性利益及其主观化来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长远观之,应加强法典化与体系化思维导向下的“面向宪法的环境法”研究转型,妥适处理环境法法典与行政基本法典等其他部门法典的内、外部结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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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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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佛教生态哲学以“缘起性空”为理论基础,所衍生出的“依正不二”“无情有性”等思想内核,具有整体主义认识论特征。运用马克思主义原理与现代生态学等理论工具对其加以甄别和诠释,不仅可以为“生命共同体”“自然价值论”“绿色发展”等环境法理论的正当性提供参照,还可以为环境法的整体主义实现进路提供有益的思想启示。特别是“诸法缘起”之于法律体系生态化、“依正不二”之于人类环境权证成、“无情有性”之于自然价值逻辑顺位、“众生平等”之于生物安全与动物福利法律保护、“清净国土”之于环境教育法社会功能发挥等环境法理论与制度完善层面,具有一定思想启示性价值,对于实现优秀传统文化在环境法学领域的转化和创新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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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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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标准与环境法属于不同性质的规范,但二者呈现出交融的现象。在治理实践中,环境法引进了环境标准的技术要求,环境标准吸收了环境法的精神原则。环境标准与环境法均系规范文件是二者融合的基础,但需互补系二者融合的动因。环境标准与环境法融合不仅利于良法的制定与实施,还能促进公私合作与双向治理,对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特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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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Xing-feng;
李兴锋
- 《2015中国(上海)国际地下水、土壤监测与修复技术研讨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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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始终是人类进化、社会发展的关键问题.人类理性主义导致的科技至上与自由主义导致的个人利益至上使人类在伦理上形成人类中心主义,而人类中心主义又影响着法哲学及具体法律制度构建.随着环境危机的加剧,缘起于生态科学的生态主义在人类伦理、哲学等领域迅速发展,并被人类引入到环境法.环境法中的生态主义是指为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和谐、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从宏观上指导环境立法规范人类环境行为的一种整体主义理念.其在整体主义倾向、对自然的价值定位、终极目标上与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相区别.生态主义环境法要求人类的实现路径是通过完善人类自身的规则体系,调整人类自身行为,协调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生态系统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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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I Yang;
白洋
- 《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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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宏观背景下,我国环境法治迎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但就目前环境法治的实施现状来看,还存在立法不足、执法混乱、司法匮乏以及被动守法等积弊.欲突破环境法治困境,须完善以下环节:立法层面,应当在严格遵循自然法则的立法理念指引下,合理配置环境权利和义务,通过“立”、“改”、“废”以及司法解释等具体手段加以完善;执法层面,应改明确执法层级的职责、优化环境管理制度、化解地方干预执法、完善强制执行措施和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司法层面,应从健全环境审判组织和队伍、补充环境审判规范性文件、加强司法审判的配套等层面予以完善;守法层面,不仅要构建完善的公众环境权益保障体系,促使公众积极监督立法、执法和司法,还应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体系,强化公众的环境保护义务.只有通过科学民主的环境立法、公平严格的环境执法、独立公正的环境司法以及积极主动的环境守法,才能化解环境危机,实现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目标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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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 Yan-li;
朱艳丽
- 《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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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伴随法治成为治国理政的重要方略,解决中国环境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环境法治.我国环境法律经历了三十多年的发展,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法律体系,为解决中国当前环境问题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基于此,学术界对于我国环境法典化的讨论和研究不断深入,更有研究表明法典化是我国环境法律发展的唯一出路.然而,结合对法典化的内涵理解,深入分析我国环境法律的发展现状,认为对我国环境法律进行法典化的条件尚不具备.突破我国环境法典化的困境,应更新环境法律理念,《环境保护法》向真正的基本法蜕变,环境法律体系的深层构建,法典化将是我国环境法治未来发展的可选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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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芳
- 《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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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法律的制定到法律面向直接对象的执行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距离.从环境执行理论的角度分析,我国现行的环境法执行模式特点是:应急反应型的行政执行,无力的司法执行和微弱的自愿执行.中国环境法实施不利的问题实际上是西方化现代化的具有后现代意义的环境法文本与中国本土制度和文化水土不服的冲突的表现,如何利用民众环境意识觉醒的时机推动环境法制的前行,是本文着重思考的问题.本文对逐渐增加的各种类型的环境纠纷维权事件的分析表明我国公众环境意识的日益成熟,未来随着我国环境公民观念的建立,环境法的执行模式也将呈现新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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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忠梅
- 《2018中国生态文明论坛南宁年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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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中,增加了一些内容,其中很重要的就是规定了环境与健康保护制度.首先,在《环境保护法》第一条中将“保障公众健康”作为立法目的加以规定.其次,专门增加了第三十九条,这一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在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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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东尼奥·本杰明
- 《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2016年年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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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讨论智库机构如何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时,必须根据不同的环境、不同的地区来分别讨论.在法律方面也要进行讨论,但是也面临一定的挑战.比如,现有背景下有两个想法,第一个是生态文明,第二个就是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2016年年会的主题"知行合一".关于生态文明,如果没有法律保障是没有办法达成的.换句话说,文明和法律的规则相辅相成,并不是说大的法律范围,而是说环境法律,比如说绿色的环境如何构建,在这方面也要进行法律考虑.事实上“知行合一”就意味要将知识、法律和行为结合起来。法律在环境保护方面其实起着很大的作用,人们都知道环境代表着什么。比如,环境在自然中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必须知道自身面临的问题在哪里?以及发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和解决问题的方案。有了解决方案,还必须知道如何将这些解决方案形成法律。当然,光有知识和法律也还不够,执行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因此,看生态文明的概念,还有这个会议的主题也就是“知行合一”,法律都必须要存在,环境法必须是—切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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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树青
- 《第十二届长三角法学论坛》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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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饮用水水源保护立法主要针对城镇饮用水源,这源于有限的环保资源优先配置于供水人口众多、环境风险高的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是法律效率价值追求使然;工业化和城镇化使农村饮用水源污染告急,出现城乡环境保护严重差异和正义失衡,正义呼唤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统筹立法;在这种城乡统筹立法以矫正失衡的城乡正义过程中,不能忽视城乡的客观差异而纠枉过正,还是要以效率价值为衡平,使这种正义矫正限制在合理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