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文献在2002年到2022年内共计201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环境保护管理、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899篇、会议论文116篇、专利文献127376篇;相关期刊706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经济(上旬刊)、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40种,包括生态环境法治保障论坛、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环境司法与环境正义”国际研讨会等;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文献由1975位作者贡献,包括孙洪坤、常纪文、贺震等。
环境公益诉讼—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27376篇
占比:98.44%
总计:129391篇
环境公益诉讼
-研究学者
- 孙洪坤
- 常纪文
- 贺震
- 颜运秋
- 张式军
- 张锋
- 徐祥民
- 李义松
- 李劲
- 梅宏
- 别涛
- 孙瑞灼
- 王小钢
- 秦天宝
- 蔡守秋
- 周凌云
- 张百灵
- 王灿发
- 肖建国
- 董红
- 冯炯
- 周珂
- 孙秀华
- 张辉
- 徐本鑫
- 曹明德
- 朝克图
- 李挚萍
- 李蒙
- 林燕梅
- 潘岳
- 葛枫
- 谢丽珍
- 丁瑶瑶
- 何锦龙
- 冯应馨
- 刘卫先
- 刘建珍
- 刘涛
- 别智
- 吕忠梅
- 吴勇
- 周旭明
- 孙日华
- 张力增
- 张建伟
- 张彬彬
- 张玉东
- 张琳
- 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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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红;
张艺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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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司法实践面临着生物多样性相关立法分散、规制目标不明确的现实困境。法院在审查生物多样性行政不作为案件时,对生物多样性损害的审查欠缺针对性;在对行政不作为是否违法的判断中,法院的司法审查内容不全面、审查强度不一致,通常倾向于采用结果标准,以生态环境损害的实然结果作为判断行政不作为是否违法的标准,这种高强度审查方式客观上违背了职权法定原则。因此,对于生物多样性行政不作为司法审查的完善,应将生物多样性指标纳入司法证据,以保证全面且有针对性地审查生物多样性损害;应采取过程性审查方法,对行政不作为中的裁量行为进行全面检视来判断行政不作为是否违法;同时以司法尊重原则为导向合理调整司法审查的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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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慧洁;
史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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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都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利益而进行的司法活动。从法理上说,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制度构建都是以维护生态环境整体利益为归依的,二者在价值上具有一致性,但它们在制度设计、诉讼程序等方面存在着交叠冲突的问题。从生态环境整体主义出发,尽管在诉讼顺位的法律设定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先于环境公益诉讼是科学合理的,但仍然都存在规范不足等问题,因此有必要从立法、司法实践等层面进一步完善两种诉讼制度,使其合理衔接,以更好实现对生态环境利益的整体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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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景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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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苏常州"毒土地"案又被称作"天价诉讼费案",两级法院对原告环境修复诉求性质的不同认定,致使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的计算和收取结果出现巨大反差,这对研究环境公益诉讼中环境修复诉求性质的界定、证成和诉讼费用的承担机理非常典型。案件诉讼费的调控、引导、教育、衡平功能表达是司法资源优化、价值引领、行为规制和成本追溯的产物,合理的诉讼费用负担原则更是发挥着正诉激励、滥诉预防和行为矫正作用,对促进环保事业发展意义重大。从成本—收益角度考量,环保公益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成本投入高、收益低、责任风险大,若用普通民事诉讼规则来调整和规制,激励性远远不够。基于此,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成本分摊制度设计便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案二审法院将环境修复诉求认定为非财产性案件且属优先诉求并据此计算案件受理费,将承担修复费用认定为优先诉求不能实现时的备位诉求,且在同意原告缓交诉讼费的前提下,判决由败诉被告承担原告一方的律师费、差旅费、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诉讼费用,用环境司法实践有效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司法中体现出一定的创新性,但立法等层面仍有不足需要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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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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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环境保护政策的实施、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生态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环境公益诉讼都是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后,回应社会的需求应运而生的制度。但是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处于萌芽阶段,在实践适用中难免与环境公益诉讼发生如何适用的问题。因此,本文通过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环境公益诉讼两种诉讼的理论进行阐述,然后分析现阶段两种诉讼制度衔接所面临的困境,进而提出完善两种诉讼制度衔接机制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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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永照;
余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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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2款规定了海洋环境监管部门代表国家排他性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制度,为海洋环境公益提供了特殊的诉讼保护方式。因该项制度设计的粗疏以及关联政策、立法回应不足,造成对该条款规定的理论解释困惑和制度适用障碍,导致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类型受限、海洋环境公益保护诉讼程序衔接不畅、海洋环境监管部门"两种角色"手段配合不当的突出问题,直接限制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功能发挥。破解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阐明海洋环境公益保护背后的诉讼法律关系和应用法理,完善海洋环境公益保护诉讼制度体系,实现海洋环境保护的诉权利益调整和诉讼秩序优化。重点是打破现有研究的思维定式,避免将《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2款规定的诉讼类型推演为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并作为讨论前提,明确该条款规定为带有维护海洋环境公益特点的"准环境公益诉讼",将其与"私益诉讼""国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进行合理界分,为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提供制度空间,理顺各类型诉讼和保护机制之间的关系。在此之下,完善海洋环境监管部门"两种角色"作用发挥的制度设计,保障环境行政手段与诉讼保护手段之间的衔接配合,理顺海洋环境公益保护各类型诉讼提起的顺位与程序,促进各类诉讼手段各归其位,形成与行政保护机制的合力,最终实现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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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
潘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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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当前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呈现出“公权主导”和“民主行辅”的制度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本质与核心价值,由此造成主体困境、法理困境、制度困境等诸多问题。通过域外经验考察,中国应当秉持行政执法优先的理念,建立激励机制,发展以社会力量为主导的环境公益诉讼。具体以行政公益诉讼为主,发挥司法监督功能;以民事公益诉讼为辅,运用惩罚性赔偿发挥震慑功能,回归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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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锋;
孙萧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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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1232条的颁布使惩罚性赔偿正式进入环境领域,然而该法条在制度设计上仅是原则性规定,司法适用中存在难点和疑点。经过一定的司法实践和探索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制度要素,在生态环境侵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解适用和裁判尺度上进行了指导。聚焦司法解释中新增设的法律条文,按照适用范围、适用条件、责任竞合等内容对司法解释中新增设条款的重点问题一一展开释义和评析,使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践中得到准确适用。在此基础上,构建劳务代偿执行制度,完善资金管理使用以及风险分担的配套制度,使惩罚性赔偿更好地应用于环境公益诉讼,实现其惩戒预防的制度价值,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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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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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公益诉讼以维护生态公益为制度目的。在现代风险社会中,环境公益诉讼不应仅限于救济已经受损的生态公益,更应在生态公益有损害发生之虞时即发挥作用。风险预防由此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应然目标。为实现该目标,理论上需确定成为诉讼对象的风险行为类别,明确风险成立的裁判要素并建立预防性责任体系。尽管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风险预防原则有所回应,但仍存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预防理念付之阙如、过程性机制尚未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重大风险认定困难、责任体系单调僵化的问题。因此,应依据风险预防目标的基本要求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予以完善,具体路径包括拓宽受案范围,构建过程性审查机制,确立风险认定基准并建立新型环境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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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年;
何双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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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两年,国家公布了一系列流域环境污染纠纷典型案例,通过对这些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可知,当前我国流域环境污染纠纷解决机制组织体系已呈现诉讼机制以两大“公益类”诉讼为中心、非诉机制以“磋商+商调+检察建议”为主导之特征。同时,也面临诉讼格局未完全理顺、非诉体系效能未充分激发、“诉非”衔接程序未彻底通畅等发展困境。因此,未来应在充分认识并把握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特点及流域环境污染纠纷解决机制“公益属性”的基础上,树立“流域处理”纠纷解决理念。并以此为理路,以厘界“两诉”适用关系为契机,优化诉讼解纷格局;以优化“磋商+商调+检察建议”为突破口,重塑非诉解纷体系;以确立“非诉前置”为切入点,通畅“诉非”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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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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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经济的发展往往给环境带来巨大压力,生态系统承受着本不该有的负担。全国在环境整治方面大下功夫,司法系统也不例外。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在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中具有里程碑意义。该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对于原告资格、举证责任等诉讼程序问题以及赔偿款的使用有诸多争议和思考。作为影响力较大的环保公益诉讼案件,它不仅以天价赔偿款而闻名,还有许多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司法制度创新。该案件的研究学习对于公益诉讼程序的理解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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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中国环保产业发展论坛》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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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记者近日从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5年1月~2016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受理社会组织和试点地区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一审案件189件、审结73件,受理二审案件11件、全部审结.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137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一审案件51件,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1件.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环境公益诉讼十个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涉及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污染大气、水等具有一定自净能力的环境介质的责任承担,饮用水水源保护,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公用事业单位和生产者超标排放的法律责任,以及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等热点、难点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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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宁;
黄承祥
- 《2017年广西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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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污染问题引发的蝴蝶效应正在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虽然各级立法机关出台了大量的环境法律来积极应对,但由于高额经济利益回报与违法成本较低的天然利益驱动,环境法的实施显得力不从心.在这种情况之下环境公益诉讼被视为环境治理过程中一种极为有效的手段,它可以解决环境治理过程中存在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问题,民众得以通过诉讼途径使环境法律得到有效表达.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目前还处在起步阶段,尚存在理论突破的空间,因此本文试图在外国先进的立法环境之下找到一条适合我国国情发展的环境公益诉讼之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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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琳
- 《2017年广西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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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国公益诉讼试点两年已经结束,从实践观察和理论反思两个角度对试点期间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进行分析,当前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面临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缺位,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在人财物配置上力量配备不足,司法执法衔接不畅,检察机关与环保部门的配合相对不足,调查取证难等问题.提出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从明确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地位,建立环境公益诉讼跨行政管辖,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和行政公益诉讼基金,加强公益诉讼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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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顺;
高清;
匡绍卫;
李春菲;
孟卓群
- 《2017年广西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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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从产生以来,获得了长足发展,但现今仍存在诉讼主体范围过窄、司法审判制度建设缺失、制度缺乏激励措施等缺陷.本文主要参考了美德两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借鉴其原被告主体范围、举证责任、诉讼费用分配和诉讼程序设计等方面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扩大国内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的原被告主体范围、完善司法审判制度建设以及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激励措施等建议,并加快制定《环境公益诉讼法》的进程,以完善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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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云峰
- 《2017年广西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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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物多样性是关乎人类生存品质与可持续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是衡量一国生态文明建设程度的重要标准,是未来生物遗传资源深入研究的核心利益载体.但生物多样性所特有的环境利益一元性(公益)、损害结果的次发性和隐蔽性等,使其在我国环境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均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与保护,而一直处在政策性立法阶段.随着环境公益诉讼理论的逐渐成熟和相关立法的不断突破,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解决路径也日益清晰.不过在现有环境公益诉讼法律框架之下,仍需进一步明晰环境利益与生态利益各自的保护范围、确认对尚未发生损害后果行为的规制依据和标准、协调平衡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并找到制度支撑,方能真正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环境公益诉讼模式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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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hui;
李晖;
Yang lei;
杨雷
- 《2017年广西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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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国务院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来,参与试点的7个省份都已不同程度的展开了相关实践活动.在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深层次的问题.笔者试从问题的提出、《方案》成因分析以及主要存在的争议等方面切入展开论述.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部分,主张其法理定性为"作为法律价值主体的人类,为实现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及可持续发展,维护环境法的秩序价值和正义价值而进行的一种法律救济行为".在政府职能顺位上,明确其先监管、后索赔的职能定位.在具体制度层面,主张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生态环境诉讼体系、建立系统完整的环境司法裁量基准制度、完善生态环境诉讼磋商机制,规范司法确认;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部分,主张建立由环境执法与侵权诉讼、生态损害赔偿与普通行政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构成的四层级环境治理公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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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法院
- 《2016年第十三届长三角法学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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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2013年新实施《民事诉讼法》和2014年修改的《环境保护法》业已确认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此后的相关司法解释和试点方案也陆续丰富了该制度的实施规则.但囿于立法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规范起步较晚,理论界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模式、诉讼主体、诉请资格、起诉条件、诉请种类、诉讼费用、证据规则、和解制度、判决效力、法院职权等争议颇多,同时囿于公益诉讼实践探索尚浅,司法实务中裁判者对环境公益诉讼理解和适用尚存在一定的知性茫然.笔者观瞻环境公益诉讼案例,检视既有程序规则,比较分析两大法系国家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经验及司法实践,以开放性视野审思新法实施中的若干重点问题,具体包括:1.适格原告范围规定相对狭窄的问题;2.起诉的前置程序尚未完善的问题;3.诉讼中的法院职权主义有待强化、规范的问题;4.损害赔偿请求受理亟需细化操作的问题;5.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机制尚需探索创新的问题.并以上述问题为导向,提出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实施的机制化、规范化建议,具体包括:1.创设利益代表机制,促进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多元化;2.设置起诉前置程序,保障各诉讼主体有序参与公益诉讼;3.规范、强化法院的职权作用,充分调动司法能动性;4.妥善受理环境损害赔偿请求,合理计算和分配损害赔偿金;5.探索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有限承担机制及损害与赔偿挂钩的"索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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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军强
- 《2017年广西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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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严重威胁着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尤其是在自然环境资源丰富的地区更为多发,从L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此类案件的情况来看,案件多发的主要原因是经济落后农村地区法制宣传不到位,执法部门监管不力、"两法"衔接不够紧密、司法打击存在不足等问题,应有针对性地采取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环境资源保护法制宣传,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对接,加大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惩处力度,积极推进检察机关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改革等措施,及时解决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设计和司法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切实加强环境资源保护,从根源上治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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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
米双鹏
- 《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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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恢复性司法起源于加拿大,在上世纪90年代快速发展,在国内未成年人犯罪、环境资源犯罪等领域也有不同程度的应用.不同于传统的对抗式刑事司法模式,恢复性司法强调解决问题,关注的是如何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应用于环境司法工作中,就是在环境犯罪治理或公益诉讼中,采用修复、补偿等方式,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和社会关系.笔者以重庆市司法机关生态环境修复情况④为主要样本,分析了中国司法生态环境修复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对完善环境司法工作中生态环境修复机制提出了建议,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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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
米双鹏
- 《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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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恢复性司法起源于加拿大,在上世纪90年代快速发展,在国内未成年人犯罪、环境资源犯罪等领域也有不同程度的应用.不同于传统的对抗式刑事司法模式,恢复性司法强调解决问题,关注的是如何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应用于环境司法工作中,就是在环境犯罪治理或公益诉讼中,采用修复、补偿等方式,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和社会关系.笔者以重庆市司法机关生态环境修复情况④为主要样本,分析了中国司法生态环境修复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对完善环境司法工作中生态环境修复机制提出了建议,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