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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文献在2002年到2022年内共计201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环境保护管理、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899篇、会议论文116篇、专利文献127376篇;相关期刊706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经济(上旬刊)、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40种,包括生态环境法治保障论坛、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环境司法与环境正义”国际研讨会等;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文献由1975位作者贡献,包括孙洪坤、常纪文、贺震等。

环境公益诉讼—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899 占比:1.47%

会议论文>

论文:116 占比:0.09%

专利文献>

论文:127376 占比:98.44%

总计:129391篇

环境公益诉讼—发文趋势图

环境公益诉讼

-研究学者

  • 孙洪坤
  • 常纪文
  • 贺震
  • 颜运秋
  • 张式军
  • 张锋
  • 徐祥民
  • 李义松
  • 李劲
  • 梅宏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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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高利红; 张艺萍
    • 摘要: 中国司法实践面临着生物多样性相关立法分散、规制目标不明确的现实困境。法院在审查生物多样性行政不作为案件时,对生物多样性损害的审查欠缺针对性;在对行政不作为是否违法的判断中,法院的司法审查内容不全面、审查强度不一致,通常倾向于采用结果标准,以生态环境损害的实然结果作为判断行政不作为是否违法的标准,这种高强度审查方式客观上违背了职权法定原则。因此,对于生物多样性行政不作为司法审查的完善,应将生物多样性指标纳入司法证据,以保证全面且有针对性地审查生物多样性损害;应采取过程性审查方法,对行政不作为中的裁量行为进行全面检视来判断行政不作为是否违法;同时以司法尊重原则为导向合理调整司法审查的强度。
    • 芝慧洁; 史玉成
    • 摘要: 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都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利益而进行的司法活动。从法理上说,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制度构建都是以维护生态环境整体利益为归依的,二者在价值上具有一致性,但它们在制度设计、诉讼程序等方面存在着交叠冲突的问题。从生态环境整体主义出发,尽管在诉讼顺位的法律设定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先于环境公益诉讼是科学合理的,但仍然都存在规范不足等问题,因此有必要从立法、司法实践等层面进一步完善两种诉讼制度,使其合理衔接,以更好实现对生态环境利益的整体保护。
    • 李景豹
    • 摘要: 江苏常州"毒土地"案又被称作"天价诉讼费案",两级法院对原告环境修复诉求性质的不同认定,致使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的计算和收取结果出现巨大反差,这对研究环境公益诉讼中环境修复诉求性质的界定、证成和诉讼费用的承担机理非常典型。案件诉讼费的调控、引导、教育、衡平功能表达是司法资源优化、价值引领、行为规制和成本追溯的产物,合理的诉讼费用负担原则更是发挥着正诉激励、滥诉预防和行为矫正作用,对促进环保事业发展意义重大。从成本—收益角度考量,环保公益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成本投入高、收益低、责任风险大,若用普通民事诉讼规则来调整和规制,激励性远远不够。基于此,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成本分摊制度设计便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案二审法院将环境修复诉求认定为非财产性案件且属优先诉求并据此计算案件受理费,将承担修复费用认定为优先诉求不能实现时的备位诉求,且在同意原告缓交诉讼费的前提下,判决由败诉被告承担原告一方的律师费、差旅费、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诉讼费用,用环境司法实践有效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司法中体现出一定的创新性,但立法等层面仍有不足需要完善。
    • 王迎
    • 摘要: 随着环境保护政策的实施、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生态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环境公益诉讼都是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后,回应社会的需求应运而生的制度。但是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处于萌芽阶段,在实践适用中难免与环境公益诉讼发生如何适用的问题。因此,本文通过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环境公益诉讼两种诉讼的理论进行阐述,然后分析现阶段两种诉讼制度衔接所面临的困境,进而提出完善两种诉讼制度衔接机制的路径。
    • 解永照; 余晓龙
    • 摘要: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2款规定了海洋环境监管部门代表国家排他性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制度,为海洋环境公益提供了特殊的诉讼保护方式。因该项制度设计的粗疏以及关联政策、立法回应不足,造成对该条款规定的理论解释困惑和制度适用障碍,导致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类型受限、海洋环境公益保护诉讼程序衔接不畅、海洋环境监管部门"两种角色"手段配合不当的突出问题,直接限制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功能发挥。破解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阐明海洋环境公益保护背后的诉讼法律关系和应用法理,完善海洋环境公益保护诉讼制度体系,实现海洋环境保护的诉权利益调整和诉讼秩序优化。重点是打破现有研究的思维定式,避免将《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2款规定的诉讼类型推演为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并作为讨论前提,明确该条款规定为带有维护海洋环境公益特点的"准环境公益诉讼",将其与"私益诉讼""国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进行合理界分,为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提供制度空间,理顺各类型诉讼和保护机制之间的关系。在此之下,完善海洋环境监管部门"两种角色"作用发挥的制度设计,保障环境行政手段与诉讼保护手段之间的衔接配合,理顺海洋环境公益保护各类型诉讼提起的顺位与程序,促进各类诉讼手段各归其位,形成与行政保护机制的合力,最终实现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保护。
    • 梁平; 潘帅
    • 摘要: 从当前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呈现出“公权主导”和“民主行辅”的制度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本质与核心价值,由此造成主体困境、法理困境、制度困境等诸多问题。通过域外经验考察,中国应当秉持行政执法优先的理念,建立激励机制,发展以社会力量为主导的环境公益诉讼。具体以行政公益诉讼为主,发挥司法监督功能;以民事公益诉讼为辅,运用惩罚性赔偿发挥震慑功能,回归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本质。
    • 张锋; 孙萧宇
    • 摘要: 《民法典》第1232条的颁布使惩罚性赔偿正式进入环境领域,然而该法条在制度设计上仅是原则性规定,司法适用中存在难点和疑点。经过一定的司法实践和探索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制度要素,在生态环境侵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解适用和裁判尺度上进行了指导。聚焦司法解释中新增设的法律条文,按照适用范围、适用条件、责任竞合等内容对司法解释中新增设条款的重点问题一一展开释义和评析,使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践中得到准确适用。在此基础上,构建劳务代偿执行制度,完善资金管理使用以及风险分担的配套制度,使惩罚性赔偿更好地应用于环境公益诉讼,实现其惩戒预防的制度价值,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 齐晨晨
    • 摘要: 环境公益诉讼以维护生态公益为制度目的。在现代风险社会中,环境公益诉讼不应仅限于救济已经受损的生态公益,更应在生态公益有损害发生之虞时即发挥作用。风险预防由此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应然目标。为实现该目标,理论上需确定成为诉讼对象的风险行为类别,明确风险成立的裁判要素并建立预防性责任体系。尽管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风险预防原则有所回应,但仍存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预防理念付之阙如、过程性机制尚未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重大风险认定困难、责任体系单调僵化的问题。因此,应依据风险预防目标的基本要求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予以完善,具体路径包括拓宽受案范围,构建过程性审查机制,确立风险认定基准并建立新型环境责任体系。
    • 李爱年; 何双凤
    • 摘要: 近两年,国家公布了一系列流域环境污染纠纷典型案例,通过对这些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可知,当前我国流域环境污染纠纷解决机制组织体系已呈现诉讼机制以两大“公益类”诉讼为中心、非诉机制以“磋商+商调+检察建议”为主导之特征。同时,也面临诉讼格局未完全理顺、非诉体系效能未充分激发、“诉非”衔接程序未彻底通畅等发展困境。因此,未来应在充分认识并把握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特点及流域环境污染纠纷解决机制“公益属性”的基础上,树立“流域处理”纠纷解决理念。并以此为理路,以厘界“两诉”适用关系为契机,优化诉讼解纷格局;以优化“磋商+商调+检察建议”为突破口,重塑非诉解纷体系;以确立“非诉前置”为切入点,通畅“诉非”衔接机制。
    • 李玥
    • 摘要: 社会经济的发展往往给环境带来巨大压力,生态系统承受着本不该有的负担。全国在环境整治方面大下功夫,司法系统也不例外。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在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中具有里程碑意义。该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对于原告资格、举证责任等诉讼程序问题以及赔偿款的使用有诸多争议和思考。作为影响力较大的环保公益诉讼案件,它不仅以天价赔偿款而闻名,还有许多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司法制度创新。该案件的研究学习对于公益诉讼程序的理解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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