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分析
法理分析的相关文献在1990年到2022年内共计67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36篇、会议论文40篇、专利文献176986篇;相关期刊420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法律适用等;
相关会议31种,包括第十二届长三角法学论坛、首届国家预防灾害培训体验和法制保障论坛、第四届“比较研究工作坊”会议等;法理分析的相关文献由789位作者贡献,包括李佑标、荣成、陈兴良等。
法理分析—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76986篇
占比:99.62%
总计:177662篇
法理分析
-研究学者
- 李佑标
- 荣成
- 陈兴良
- 左崇良
- 张海波
- 杨杰辉
- 赵融
- 于鸿
- 何文奎
- 何文燕
- 何琳青
- 兰仁迅
- 刘友珍
- 刘奎
- 刘春杰
- 刘晓丹
- 刘树艺
- 刘颁
- 厚得顺
- 吕良
- 吴志明
- 和先琛
- 唐力
- 孙海芳
- 孟祥志
- 巴连柱
- 庞克道
- 张云
- 张帆
- 张艳霞
- 戴磊
- 时建中
- 曲新久
- 曾艳君
- 李方民
- 李晨瑛
- 杨军献
- 杨曙光
- 杨颖秀
- 柯汉民
- 毛卓俊
- 汪青松
- 王涛
- 胡劲松
- 胡滨斌
- 蒋进
- 谭仲秋
- 谭艳
- 赵文超
- 赵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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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崇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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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教育惩戒是复杂而敏感的教育议题。我国《教育惩戒实施办法》已经出台,《教师法》相关条款的修改在即,教育惩戒权的法理基础仍需探讨。明确教育惩戒权的性质,区分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主体,是正确看待教育惩戒问题的前提和基础。教育惩戒权既要有教育基础,又要有法律依据,需要法律的确权和赋权。用法律制度来规约权力、保护权利已成为新常态,教育惩戒权应明晰其法律属性。教育惩戒权体现出很强的权力与权利的双重属性和权义复合性。教育惩戒权可分为学校惩戒权和教师惩戒权。高校教育惩戒权与中小学教育惩戒有所不同,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惩戒权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现代学校教育秩序的构建,应通过“良法”之治和人治结合,实现教师惩戒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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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依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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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互联网共享经济的快速发展,传统层面的全日制用工关系发生了相应的改变,从而出现了一批新型劳动职业,例如滴滴顺风车的兼职司机、直播平台的主播、美团外卖的配送员等。这样的一种变化大大促进了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发展,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法律争议案件,而此类案件的数量在近几年的时间里呈现出快速上升的趋势。由于共享经济下的用工关系具有特殊性,而传统的法律预防及解决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其不能较为恰当地处理此类纠纷。对此,应当转变对当代用工关系的传统理念,分析在共享型经济发展下所产生的法律规制问题的社会原因,结合共享型经济模式下非全日制用工制度中权利义务关系的解读,加快制定和完善我国对共享型经济下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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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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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遗产范围作了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继承遗产纠纷诉讼管辖规定为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然而当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1]),如何理解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当主要遗产为金钱类特殊动产种类物时,又如何理解主要遗产所在地;以及被继承人合法所有的金钱被他人偷偷转走,该部分金钱是否应当认定为遗产。这些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以刘某起诉李某遗嘱继承纠纷案为例,针对司法实务中对"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是否仅为户籍所在地""金钱遗产被他人持有时主要遗产所在地""被继承人合法所有的金钱被他人偷偷转走,该部分金钱是否应当认定为遗产"的不同理解进行法理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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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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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主与法制历来是相伴相生、不可分割的。民主需要法律来维护,法律的存在不一定能使国家达到民主,但是没有法律一定不能达到真正的民主。人教版高中历史教科书中的"古希腊民主政治"一课将描述重点集中于古希腊民主政治形成的条件、建立的整个过程和产生的影响,却极少提及雅典法律。事实上,雅典的民主可以进入黄金时代,希腊民主能成为西方文明的源头,法律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从法律角度分析雅典直接民主制,有利于学生很好地理解法律对于保障雅典民主顺利实施的作用,也就能更好地理解雅典民主"法律至上"的特点;也有利于学生理解雅典直接民主制下对法律的践踏与破坏,进而从法律角度分析雅典直接民主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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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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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遗产范围作了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继承遗产纠纷诉讼管辖规定为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然而当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1],如何理解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当主要遗产为金钱类特殊动产种类物时,又如何理解主要遗产所在地;以及被继承人合法所有的金钱被他人偷偷转走,该部分金钱是否应当认定为遗产.这些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以刘某起诉李某遗嘱继承纠纷案为例,针对司法实务中对"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是否仅为户籍所在地""金钱遗产被他人持有时主要遗产所在地""被继承人合法所有的金钱被他人偷偷转走,该部分金钱是否应当认定为遗产"的不同理解进行法理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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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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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猪屠宰企业作为肉品生产加工的主体单位,在保障肉品供给,维护动物源食品安全及公共卫生安全意义重大.2020年9月,A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一起涉嫌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进行了立案查处,通过调查取证,按照《动物防疫法》对C食品公司处以了6450元罚款.本文对此类案件违法行为定性上存在的"屠宰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屠宰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3种观点进行辨析,并从违法主体、货值金额方面的区别进行思考,以期为此类案件的办理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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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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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现状及法理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虽然逐年上升,却不断有认罪认罚被告人提出上诉。大量案件被告人上诉,既是对该项法律制度权威性的挑战,使其形同虚设,又会浪费司法资源,还会被被告人利用成为减轻刑罚的手段。关于认罪认罚被告人是否具备上诉资格,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对被告人从宽量刑,被告人已违背之前认罚的承诺,其上诉权是受限的,不能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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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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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都说江湖中充满刀光剑影,但是网络上的暴力借助网络虚拟空间用语言文字进行人身攻击,其“威力”不亚于真正的江湖。随着互联网技术不断地发展,它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问题,例如网络暴力。现代社会崇尚言论自由,但需要的是一种合法程序的言论自由,显然网络暴力行为已经突破该种法治精神,因此我们需要对此种行为加以规制。我们不仅要从司法执法的角度切入实施,更要从法理学的层面找出行为背后隐藏的矛盾,价值冲突,以便于对法的制定和实施加以引导,以更好地保障人民利益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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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开志;
童世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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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杭州女子取快递遭诽镑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引起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探讨其中关于“自诉转公诉”问题,首先必须厘清自诉和公诉之间的关系。从法律发展的角度看,起诉方式经历了从个人追诉到国家追诉的转变。我国当前采用检察机关起诉为主兼采被害人自诉的刑事起诉方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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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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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近年来呈上升趋势,如何准确定罪与适用刑罚,成为司法实务中一个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重庆安格龙翔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格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为深入研究这一问题提供了很好的典型案例。该案罪刑适用中对有关情节的理解与把握,涉及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否适当等问题,需要从理论与实践层面进行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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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秀晶;
林清华
- 《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2015年学术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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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2000年至2010年北京市各级法院有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判例进行统计研究发现,司法判例反映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原则适用的规律,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共同承担责任的比例最高,未成年人是最主要的受害主体,学校是最主要的责任承担主体;从案例分布可见,体育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男性学生是学校发生体育伤害事故最多的时间和群体,因此也应是防控事故发生的重点领域和范围;学校承担过错责任的归因分析发现,教师教学与管理、体育场地和设施、安全防护和救济等方面的不当和过错是目前导致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原因.这些环节和领域应成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同时针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能否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如何认定学校过错、甘冒风险能否成为学校的抗辩事由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和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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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Qiang;
李强
- 《第四届“比较研究工作坊”会议》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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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这一改革性政策法律文本作为分析对象,以原有的金融政策法律框架为背景,对《总体方案》作法理分析,力图客观准确地寻找《总体方案》中隐含的确定性指引,凸现《总体方案》下温州金改的政策法律空间,回应温州金改实践者基本的安定性需求,以期对释放《总体方案》对于这场深远意义改革的制度生产力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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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明曦;
王锡章;
黄云峰
- 《中国·东盟及周边国家大数据警务国际交流合作论坛》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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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数据要具备证据能力,应当由侦查人员以合法的侦查手段取得.在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框架下梳理大数据侦查行为的法律属性,可以将其归纳为调取证据、勘查检查、鉴定、技术侦查等.大数据要具备证明力要解决真实性和关联性问题,首先,刑事司法证明是一种理性证明,对于大数据分析结果应当从逻辑意义上去解释其中的因果性,不能进行因果关系的分析和解释就不具备证据的关联属性,无法成为诉讼证据.其次,由于大数据的高科技性,和法官个人对大数据的认识水平的有限性,“鉴定或检验”可以成为审查判断大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的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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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丹锋;
任江成
- 《2018大型水电工程建设总承包论坛》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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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水电工程项目受地形地质条件影响较大,项目范围随时间推移与空间转移发生变化,加之国内相关法理依据不健全,导致EPC总承包单位承担较大的工程风险,安全生产责任风险尤为突出.本文分析EPC总承包模式的合同结构形式,分析水电工程生产安全风险分类及特点,从刑事、行政和民事三方面,对总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法理分析,为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界定提供依据,以期提高水电工程EPC项目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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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雪峰
- 《第十二届长三角法学论坛》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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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课题以湖州市污水治理的实际为视角,分析经济发展GDP崇拜与水环境恶化的困局,系统梳理了我国"治污水"现有的法律依据,总结我市在水污染防治过程中已经取得的好的机制,针对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展开法理分析,以治污水为突破口,探索服务和保障"五水共治"法律对策."治污水"这些问题的提出,其价值不仅限于"治水",而是对整个环境治理及生态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经过一定实践检验,在时机成熟之际,"治水"相关法律制度可扩展到大气、土壤、海洋、森林、生物资源等各个领域,从而真正实现以点带面,推动整个生态文明建设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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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忠梅
- 《2018中国生态文明论坛南宁年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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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中,增加了一些内容,其中很重要的就是规定了环境与健康保护制度.首先,在《环境保护法》第一条中将“保障公众健康”作为立法目的加以规定.其次,专门增加了第三十九条,这一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在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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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忠梅
- 《2018中国生态文明论坛南宁年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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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中,增加了一些内容,其中很重要的就是规定了环境与健康保护制度.首先,在《环境保护法》第一条中将“保障公众健康”作为立法目的加以规定.其次,专门增加了第三十九条,这一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在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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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忠梅
- 《2018中国生态文明论坛南宁年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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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中,增加了一些内容,其中很重要的就是规定了环境与健康保护制度.首先,在《环境保护法》第一条中将“保障公众健康”作为立法目的加以规定.其次,专门增加了第三十九条,这一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在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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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忠梅
- 《2018中国生态文明论坛南宁年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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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中,增加了一些内容,其中很重要的就是规定了环境与健康保护制度.首先,在《环境保护法》第一条中将“保障公众健康”作为立法目的加以规定.其次,专门增加了第三十九条,这一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在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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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立兵
- 《第十二届长三角法学论坛》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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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三角区域的地理概念是指长江入海的地方,由于长江泥沙的淤积作用而形成的低平的大致成三角形的陆地.其核心区域包括苏、浙、沪等"二省一市",建成由15个地级以上市组成的都市群,本文试从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机制入手,探讨该区域深化流域水污染的治理问题,通过对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的法理进行分析,浙江省采取“自下而上”的探索方式,杭州、嘉兴、诸暨、桐乡等地先后颁行了主要污染物排放交易管理办法;江苏省则实行“自上而下”的方式,在太湖流域和一些城市逐步推行排放交易政策,指出政府控制一级市场的手段主要是法律法规。政府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完善法律法规,健全治理的组织机构,构建公平交易机制,同时必须始终强化监督管理,追求交易公平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