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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2014)

第五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2014)

  • 召开年:2014
  • 召开地:北京
  • 出版时间: 2014-10

主办单位: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

会议文集:第五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2014)论文集

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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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恐怖活动犯罪对中国与东盟构成共同威胁的现实,迫使双方积极寻求警务合作.中国与东盟"反恐"警务合作规范(文本)较为丰富,从近期宣言、声明、备忘录和协议,到早期联合国"反恐"公约、双边司法协助和引渡条约,构成双方"反恐"警务合作主要规范(文本)、重要规范和基础规范.以"反恐"主体、依据、目的和方式等要素为标准,中国与东盟"反恐"警务合作呈现“多边反恐模式”和“双边反恐模式”、“紧密型反恐模式”和“松散型反恐模式”、“打击跨国犯罪反恐模式”和“专项反恐模式”、“行动反恐模式”和“言论反恐模式”等不同模式.
  • 摘要:作为排解民间纠纷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基层调解组织有助于及时化解矛盾、节约救济成本、有效修复争议双方的关系,对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起着独特的作用.而在当前我国的土地征收实践中,其救济功能远未得到实现,甚至已陷入某种程度的救济困局.应注重农村基层调解组织的预防功能,从主观上强化调解员的事前救济意识,激发其调解积极性;对调解组织进行适当的结构调整,强化其现有的解纷功能;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拓宽其救济空间,并达成基层调解与其他救济途径的有效衔接,顺利实现对当事人的权利救济.
  • 摘要:美国裁判说理是当今世界裁判文书说理的主要种类之一,本文试图通过阅读费尔南德斯案的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的两份司法意见书,来具体考察美国裁判说理的情况.在简要介绍费尔南德斯案的基本情况后,笔者实证分析得出美国裁判说理的主要受众是当事人,接下来澄清法律审的裁判说理并非完全与事实无关.在判决理由部分,美国裁判说理依据判例法、制定法等,使用类比推理、演绎推理等进行多重论证.在附带意见部分,附议意见展示了不同论证角度,异议意见展示了不同论证结果.最后,笔者总结了美国裁判说理具有充分回应控辩主张、充分公开法官意见、说理方式灵活多样、说理空间制度保障等主要特征,但是也具有一些缺陷.
  • 摘要:资本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作用离不开投资信息的优化,强制筹资者进行客观、充分、完整的信息披露,对于投资者信息不对称的克服和理性投资选择的作出,乃至使稀缺的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都是大有裨益的.但在对挂牌的非上市股份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制度设计时,必须要考虑到其在公众性上与上市公司的差别,要做到保护投资者利益与证券流动性的兼顾、与筹资便利和证券市场运行效率的协调.这就要求在信息披露的内容上做到只对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进行披露,实现价值选择平衡;在格式上尽量简单、易懂,便于投资者获知和理解;在不同层次市场中,以公众性和投资者成熟度为标准施以差异化的安排,并对小额发行实行信息披露豁免,以实现交易的迅捷、市场运行的高效与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统一.
  • 摘要:应当承认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侦查讯问程序方面取得的进步,但也绝不应讳言其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参考和借鉴西方侦查讯问程序法治化进程,笔者认为欲改变中国侦查讯问的现状,无非两个途径:增权,限权。所谓增权,增加的是公民个体用于防御和对抗公权力的权利,哪怕该公民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受到国家追诉而在侦查讯问中处于被讯问人地位。增加权利既包括应有而未有权利的赋予,也包括法律已有规定但实践中未能充分实现的权利的保障,即既要从无到有、又要从虚到实。限权限制的是公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侦查讯问中所掌握的权力,因为即便此种权力本身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倘若无监督制约措施,权力自身的扩张性也必然导致对正当合理边界的突破,而成为吞噬个人权利的怪兽,甚至最终毁掉权力本身的行使者。限权无非两条路径,以权利限制权力或以权力限制权力;其中公权力对侦查讯问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既可以是以内部方式自上而下进行的,也可以是由专门法律监督机关行使的,更应有来自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控制。
  • 摘要:我国司法实践中暴露出来的司法鉴定质量不高、鉴定意见相互冲突等问题,从根本上说都与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有关,为此,必须系统梳理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等核心构成要素,从而进行相应的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制度.因此探讨了加强我国司法鉴定机构行业协会管理体制的背景、我国司法鉴定机构行业协会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建议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协会建设,让司法鉴定工作健康持续发展,健全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体制,使司法鉴定更好地为审判服务,鼓励中介性质的鉴定机构向独立型、专门型的方向发展,对于民办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大力扶持和鼓励,建立权威性、专门性的司法鉴定机构。
  • 摘要:专家对第三人责任案件可以大致分为专家意见案群和遗嘱案群.即便专家采取非个人执业的方式,其个人也应当对受害人负责.在比较法上,专家对第三人责任的规范模式主要有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两种.我国现行法采用侵权责任模式,在立法论上也应当采此种模式.而在此模式下,对专家对第三人责任的若干特殊的、重要的规则,诸如第三人的范围界定、专家免责声明的效力、专家对第三人的作为义务产生原因、专家对第三人责任的辅助性等问题进行探讨。
  • 摘要:从晚清开始的中国公司立法以一种开放的态度接纳了股东责任有限和无限的多种公司形态.现行的企业立法选择了以合伙企业(商事合伙)来取代无限公司与两合公司的路径,与其重新引入这两类公司而打破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单纯性,不如接受立法现状,并在制度规则上完善合伙企业立法.中国历史上的保证有限公司坚持股东有限责任,并提高了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程度,可以作为一种选择.
  • 摘要: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规定,担保权附着必须满足三个要件:价值已经给付,债务人对担保物享有权利或者有权将担保物之上的权利转让给担保权人,债务人与担保权人之间达成在该担保物上设定担保权的担保协议.本文第一部分详细介绍这三个要件的具体要求.而针对要件三,第九编规定,除非由担保权人占有担保物的情形,否则当事人在担保协议中必须对担保物进行"充分的描述".本文第二部分深入讨论了到底什么样的"描述"才是"充分的".而本文的第三、四部分分别讨论了嗣后获得财产、担保物的孳息和未来贷款这三种特定类型的财产对担保权的影响.
  • 摘要:支配企业的不公平定价是剥削型滥用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被多数国家反垄断法明确禁止,美国等少数国家是不公平定价反垄断规制的例外.本文以高通反垄断调查为视角,总结剥削型与排他型滥用行为的分类与意义,梳理不公平定价的评估方案,包括:资本收益率分析法、销售利润率分析法、价格比较法、综合评估法,评析对单独的不公平定价行为启动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与考量因素.在此基础上,本文批驳了对不公平定价持宽容态度观点的片面性与局限性.
  • 摘要:本文拟从请求权的视角出发,探究公私法两分下的诉权思想与诉讼模式,认为民法的请求权历史虽然能够追溯到罗马法时代,但那时尚未形成现代意义的请求权概念,而只存在实体法与程序法合一的诉。这样的诉带有强烈的形式主义色彩,由此导致了诉的形式相对呆板、僵硬。诉的正义必须借助于这些有限的框架才能实现。后古典时代之中,一体化的认识程序逐渐排挤掉两层结构的程式诉讼,使得古典诉权体系失去其独特意义。中世纪注释法学派影响下的诉讼实践和术语依然以罗马法的诉为中心,这一诉讼现实直到13世纪末才告瓦解,但诉权思想在新时代中却依然在法律人中保持支配地位。中世纪的罗马法学在此基础发展出一个主观权利体系,其经过民族国家的罗马法继受,逐渐向现代的请求权概念靠拢。
  • 摘要:随着商法学研究的不断推进,学界和实务部门围绕商法思维等基础问题的研究愈加深入.从研究状况总体看,普遍认为,无论进行商事法学理研究,还是从事商事立法、商事司法实务工作,都应当遵循商法的逻辑.而商法的逻辑则强调商主体营利利益的保护,追求交易的安全、迅捷、可靠.此亦系商法与民法的分野.按照商事思维的逻辑,商事审判自然具备独特性和规律性,并以此为基础成为商事审判独立化的重要推动力,进而力图实现裁判结果既能满足一般民事主体的公平要求,也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财富增加.然而,在实践中,因受制于长期以来商事文化传统的缺失,现代意义的商事立法、商事司法基础薄弱,当裁判者难以兼顾公平和效益时对公平的关注不够,导致商法中人文关怀的流失.股东压制是以封闭性为核心特征的有限责任公司之固有难题.股东压制诉讼涉及少数股东、控股股东、公司甚至第三人等多方主体的利益平衡.裁判者无论是适用股权回购等具体救济规则,还是援引禁止股权滥用的原则性规定,无疑都需要高超的裁判能力和裁判方法.亦即,裁判者需要对公司法具体条文作出合理解释,才能对受压制股东的公平性诉求作出是否应予支持的合理裁判.
  •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从理论上讲,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范围已扩大到可能判处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由于中国简易程序庭审缺乏对认罪"事实证据"即认罪自愿和真实性的有效审查机制,无疑增加了错判的风险,简易程序中的被告人,因自愿供述罪行,对从轻处罚往往抱有极大的期许,但中国刑事简易程序庭审量刑信息匮乏,控辩双方无法针对有价值的量刑信息展开实质性辩论,被告人亦无法在庭审中感受到因认罪带来的量刑优惠.所以应意识到刑事简易程序庭审的重心是量刑裁判程序,笔者将简易审的量刑裁判程序的指导思想概括为“以协作追求量刑的公平”,以量刑为重心的简易程序庭审,其审判组织应以案情的复杂程度为标准确定适用法官独立审判还是合议庭审判,对于那些法官独立审判的简易程序案件,公诉机关可以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为公诉人减负,让其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案情复杂的简易程序案件和被告人不认罪案件中来。
  • 摘要:法治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着内在的联系和外在的契合.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决定了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本体上和路径上就是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现代法治为国家治理注入良法的基本价值,提供善治的创新机制,法治对于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根本意义和决定作用;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治理体系法制化和治理能力法治化是国家治理法治化的两个基本面向;从法治国家转型升级为法治中国、从法律之治转型升级为良法善治、从法律大国转型升级为法治强国以及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法治现代化之路的主要内容.
  • 摘要: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是相互作用、相辅相成、殊途同归的关系.依法治国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主要途径,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核心是要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可以从宪法、法治、立法、依法执政等多方面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为此,应当根据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改革总目标,强化法治权威和良法善治,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推行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在加快建设法治中国进程中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 摘要:中国制定有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法律规范,各地方政府也依据《立法法》等上位法制定了地方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基本机制框架.但实践中存在着公众参与性不高、普遍性差和实效性不佳之问题,根源在于现行规定比较原则、不具有强制性及公众民主化意识淡薄.律师参与立法对于促进中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立法的合宪性,都有着自身优势,应进一步发挥律师的职业特点和法律思维,提升立法质量和成效,清晰界定立法参与中律师的角色、功能,疏通律师参与立法的顺畅渠道.同时,美国的经验对中国的借鉴意义在于,完善现行的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机制可以从制度和程序、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政府与公众的立法沟通等角度切入.
  • 摘要:参与民主应是以政治效能感为轴心的参与民主运行机制。城市社区中的“群众参与”机制,是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参与理论和参与形式。从国家政权建设的角度,群众参与可以产生三个方面的效果:群众参与是为国家政权建设和社会发展累积社会资本;是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学习”与“说服”环节;是以“在场”强化决策的合法性。根据群众参与动力机制的不同,可以将群众参与归纳为三种运行模式:国家动员模式;庇护主义模式;精英动员模式。同时群众参与以动员组织掌握有垄断性资源为基础和前提,而在城市社区中,居委会作为社区动员组织既随着单位制的解体,掌握了某些福利资源和委托行政权力,因此相较于典型的群众动员的参与式动员、运动式动员和组织化动员等三种方式而言,居委会对居民的社区动员在社会背景和动员方式上都发生了重要变化。
  • 摘要:本文对2000年之后中国环境法学研究领域的整体状况、发展特点进行分析,认为现实中环境法学科受重视的程度有限,严重影响了环境法学研究人才的培养和环境法学地位的提高;专业研究者“科班出身”的人数相对较少,导致环境法学整体研究水准不高,并直接影响了研究成果的质量;研究内容碎片化,系统性缺乏,受社会热点问题和国家政治导向性影响突出;对环境法学有别于其他法学学科世界品性和责任担当缺乏足够的认识,导致研究成果立意不高,缺乏方向性的价值判断。建议在未来的研究中,环境法学基本理论应进一步创新、完善,夯实独立学科地位理论基础,突出未来涉及环境法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的导向性,解决“有法不依”、“司法救济难”的困境。
  • 摘要:针对法院和法官的考评机制是在中国法院管理的发展过程中孕育而生的.本文对于现行的法院绩效考评机制从概念的使用、考评目标的定位、考评主体的设置以及考评结果的使用等四方面进行反思.在反思的基础上笔者提出应当从理顺审判权力关系出发,进一步思考解决目前问题的可行途径.
  • 摘要:领导干部宪法意识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有很多因素在起作用.本文通过建立结构方程模型,以上海市领导干部为调查对象,检验调查问卷数据信度及结构效度,应用多种拟合优度指标评价模型并计算相关参数.结果表明:宪法认知对宪法知识具有正向影响,宪法知识对宪法评价具有正向影响,宪法评价对权利意识具有正向影响,权利意识对权力观念具有负向影响,权力观念对宪法期待具有负向影响,宪法期待对宪法信念具有正向影响,宪法信念对宪法意识具有正向影响.因此建议宣传宪法知识,树立领导干部公仆意识;普及宪法价值,健全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保障宪法实施,形成维护宪法的良好风气。
  • 摘要:在中国当下的犯罪论体系之争中应考察"苏俄刑法知识中国化"之命题,以明确中国与苏俄的犯罪构成理论有何异同."苏联刑法知识的中国化"之内容确实存在一些具体表现,但这并没有对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带来不同于苏俄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性、根本性或全局性影响,二者在构造原理和理论构成上大致相同."苏俄刑法知识中国化"或"犯罪论体系的中国化"之命题因缺乏有效的事实依据,根本就无法成立.
  • 摘要:本文首先对现有的关于司法独立性的认识进行简单梳理,指出学界与理论界对司法独立性的执着,固然是解决中国当前司法问题的必然,但却隐含着一种值得深思的“体制决定论”的倾向;而在此基础上,以司法的独立性为切入点,对司法制度在不同国家的运转实效进行一个经验的考察,并指出其所表现出来的高度离散性;然后进入中国语境和具体问题,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规定的司法机关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切入,指出其可能的制度目标与存在的困境;最后是一个简单的结论,指出制度与体制在政法工作中是起到提纲挈领性的重要作用的基础性设计,但也必须认识到不存在一抓就灵的制度万能药,而应该充分认识到真实问题的复杂性,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有如此才能取得所预想的制度目标与理论突破。
  • 摘要:本文从近些年来网络空间的几个典型商战案例出发,探析其中有关网络安全服务属性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分析网络空间中从私权利到私权力的演变逻辑,并以私权力的合法性为视角提出私权力的规制路径:以私权力运行为指向的公开机制建设,以私权力作用为指向的参与机制建设,以私权力实施为指向的用户教育机制建设.除此之外,还应将实施网络安全服务这一基础业务与其他普通网络服务业务分立,避免网络安全服务提供者既做裁判员,又当运动员;鼓励网络安全软件在安全风险可控基础上将源代码开放,使透明度更有意义等。
  • 摘要:中国古代公案文学是在官方正统文献之外体认古人法律观念、了解中国法律传统的丰富资源,其重要性伴随着西方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影响日益受到国内研究者重视.本文以《窦娥冤》、《包公案》等公案文学典型为例,从法律和文学两方面探讨其与现代法治价值的冲突与抵牾,进而分析其在中国法治发展中作为本土资源的可能意义和限度.从法律角度指出,此类文学中法律问题解决的个案化、随机性以及对道德和伦理的绝对服从等倾向使得其内含的法律思维和理念不足以为现代法律发展提供充足的智识支持;从文学角度通过对比中西方文学基本哲学基础和社会功用的差异进一步论证了上述观点.在此基础上认为,在中国法治化过程中,选择和吸纳古代法律文化传统、学习借鉴西方法治文明,对中国古代公案文学中的法律要素及其局限性予以科学充分的认识是应有的前提性准备之一.
  •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根据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确立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但是“调解优先”推行,未能减轻执行工作压力,而且存在执行难问题。因此建议确立并推行即调即执工作原则,确立当调则调、当判则判原则,建立立案、审判和执行的衔接机制,加大对调解书的监督力度,重新确立调解考核体系。
  • 摘要:虚假民事诉讼的判断标准为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恶意串通是虚假诉讼的必要前提,造假行为是其必要但非充分条件.虚假诉讼最大的危害在于导致诉讼机制失灵,既侵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也侵害了诉讼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虚假诉讼对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都构成了巨大冲击,暴露了民事诉讼“纠纷识别”理论空白的事实,造成民事诉讼结构实质破坏,真实发现功能失灵,以及法院错判常态化。
  • 摘要: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面临着欠缺社会共识的现实问题.为此,有必要思考一种能够促进裁判共识的民事诉讼构造观,并在此基础上修改和完善既有的民事诉讼程序.为达成此一目的,可以哈贝马斯之法律商谈理论为基础,确立一种能够促进诉审之间展开商谈的民事诉讼程序构造观.在这样的民事诉讼构造观之引导下所建构的程序,将会促进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和法官之间进行的理性论辩,使得当事人所表达的基于其个人认识所形成的正义观和法官所表达的规范的正义观之间能够展开对话,形成关于个案处理的共识性正义.法官在此共识性正义的基础上所作出的裁判,将会有效吸收当事人乃至社会的不满情绪.真正达到社会和谐的境界.为使诉审商谈能够真正充分地展开,应为民事诉讼程序设定平等、自由、理性和自治的基本品格.
  • 摘要:201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看守所法列入未来本届人大的立法规划当中,看守所法起草工作逐步启动.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羁押的唯一合法场所,看守所是展示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窗口.起草看守所法是落实宪法、立法法规定的直接体现,是法律体系自身实现协调一致和进一步提升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水平的必然要求.看守所立法过程中应当处理好看守所法与看守所条例的关系,明确起草主体,广泛借鉴国际经验,搭建科学、合理的立法框架.而看守所管理体制的合理优化是看守所立法的重大问题,需要首先加以明确.
  • 摘要: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现已初步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实践中规则的实施仍然面临诸多难题.为确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落到实处,有必要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规范侦查取证的程序和证据要求,强调人民检察院对证据合法性的把关职责,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系统地完善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提高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水平.
  • 摘要:新刑诉法实施后,律师"会见难"、"阅卷难"问题在实践中得到了一定的缓解,但是律师"调查取证难"问题依然未有明显改观.因此从新刑诉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入手,建议立法应尽快确认律师在侦查阶段拥有调查取证的权利,明确“三类”证据的开示时间和开示方式,对侦控机关审查核实无罪证据的程序进行规制,明确要求侦控机关应当将辩护人提交的“三类”证据以及审查核实材料附卷备查,对违反证据开示义务的辩护人应当予以纪律惩戒。
  • 摘要:法律的移植与承袭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两条基本路径,在大力引入国外立法的先进经验和具体制度的同时,不能回避我国传统"民法"制度与理念具有的历史延续性.将二者加以适当调和的中间路线可以用"本土化"进行描述:即中国进行民事立法时,应当着力将外来法律文化为本土法律文化所吸收,使国民对其产生精神上的认同,将移植概念转化为本土语言,始终以满足本国实际的需要作为最高目标,并客观对待法律移植的长期性.只有在传统与现代、固有法与引进法、移植与承袭之间取得平衡,才是理性构建中国民法典理论和制度体系的关键.
  • 摘要:场外衍生交易清算机构高度集中了场外衍生交易的交易对手风险和操作风险,若丧失清偿能力可能引发或加剧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在清算机构的成员资格、风险管理、违约管理等方面对其加强风险监管.监管机构应在清算机构公平公开的成员准入要求与控制成员对清算机构和其他成员带来风险之间实现平衡,对同时参加若干清算机构的成员施加较高的最低资本要求;加强清算机构的流动性风险和投资风险监管,要求清算机构建立危机后业务恢复、清算持续机制;在违约管理制度设计中应避免追加保证金要求引发成员的流动性危机乃至加剧金融系统内流动性危机,以及非违约成员对违约基金增加出资限额不明确而产生成员之间风险传染效应.
  • 摘要: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一直在土地集体所有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制度框架内寻求创新.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弱化集体土地所有权,强化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改革至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改造进入了一定的困局中.集体经济制度下村民社会中已经根深蒂固存在着的成员权成为使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陷入困局的根本原因.只有让集体土地产权去身份化,切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身份关系,固化既存的集体经济组织内家庭承包经营权,在确权颁证后保持长久不变。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的权能边界。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才能从根本上破解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的困局.
  • 摘要:中国就美国、日本、欧盟提出的对稀土、钨、钼出口征收关税与中国入世承诺不符的主张提出抗辩,认为出口关税措施是为了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必要措施,符合GATT第20条b项规定.对此,专家组除认可该案争议产品的开采与生产会对环境造成损害外,从出口关税的设计与结构、对目标实现的贡献、是否存在替代性措施以及是否符合GATT第20条序言等方面进行审查,裁定中国的抗辩无法成立.GATT第20条作为成员违反WTO规则义务的例外具有严格的适用条件,中国未能提出有力证据.
  • 摘要:分析了北京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概况,认为整体提升了刑事案件的办案质效,有力推进了宽严相济政策的实施,有效拓展了轻刑犯刑罚执行空间。建议应确立公检法等办案部门整体推进,协调处理好程序的刚性与柔性的关系,合理确定案件适用的条件和范围,进一步简化诉讼程序和工作流程,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制定刑事速裁程序的专门证据制度,进一步推进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罚轻缓化。
  • 摘要:本文简要讨论了中国商事法的法源建构逻辑。在批判了过去三十年间中国商事法立法所秉承的“立法中心主义”之后,提出中国商事法体系建构应当坚持“法律多元主义”的法源形成逻辑,不再将“立法”视为唯一任务,而是同时重视商事合同的解释、交易惯例的确认、司法判例的剖析、学说理论的援引等,并且依靠这些资源去充实对既有商事法规范的理解,使得人们对于这些规范的解释和适用尽快达成共识,在必要情形下甚至可以修改既有法律规范或重新进行立法。
  • 摘要:在中国现行的制度框架下,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审判监督和舆论监督对行政执法均发挥了相应的监督作用,但都还存在不足.行政执法权的滥用之所以得不到有效遏制,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各种监督机制未形成完整的监督链条.应当建立健全一种以行政过程为核心的全程监管体系,将行政执法的整个环节都纳入监管的范畴.为此,特别需要在行政执法监督链条中强化检察监督,因为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执法具有宪法基础,同时还应全面理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
  • 摘要:鉴于我国当前低碳农业发展所面临的无法可依的被动局面,本文在借鉴澳大利亚、德国和美国的低碳农业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构建专门的低碳农业法进行了初步探讨,对我国低碳农业立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要素进行了初步设想,立法中应贯彻可持续发展原则、行政手段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奖罚分明原则、科教兴农原则、循序渐进原则、公开透明原则、中央与地方相协调原则,明确法律主体、客体和管理执行机构,确定低碳农业的化肥、农药、能源使用,加强土壤碳汇效应的法律措施。
  • 摘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解决当前中国各方面难题和问题的长效之策,是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基础工程,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基本依托,更是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根本保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紧紧把握治理视域的全面性、治理品质的时代性、治理制度的成熟性、治理结构的协调稳定性、治理方式的规范性、治理体系的开放性等特征,秉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新治理理念,丰富治理目标,明确战略要点,创新治理方法,协调多元主体共治,妥善处理国家治理的基本关系.
  •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是从提升国家软实力现代化水平的角度,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理论.本文指出,由于国家软实力的现代化主要指国家管理活动的现代化,涉及制度建设和人本身的现代化,因此,反映了治国理政现代化特征的"法治化"应当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和主要内涵.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成果和重要标志,没有法治化就没有现代化.与此同时,本文没有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简单地等同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而是从国家治理的结构和特征出发,主张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还应当包括法治化之外的其他要求,包括制度现代化、政策现代化、"五个文明建设一起抓",将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和依法治理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从宏观和总体上科学有序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建设进程.
  • 摘要:国家决定要以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建设,指明了中国社会救助可持续发展的方向.中国社会救助顶层设计存在瑕疵,主要表现为救助体系模糊、基本制度缺失、治理体系低效.以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完善顶层设计为逻辑起点,需要明确社会救助的含义及体系、突出强调社会救助价值追求和基本原则、统一社会救助对象范围等.同时需要创新治理体系,推动依法救助全面落实到位,包括健全社会救助治理机构、创新基层社会救助治理方式、强化救助政策执行、优化救助工作环境等.
  • 摘要:垂直领导制是列宁检察思想的核心原则,在由苏俄到苏联检察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切实遵守了该原则,该过程也是垂直领导制在苏联的建立过程.反思列宁的思想,参考苏联检察机关的垂直领导制建立史,可以为当下中国的检察改革提供重要参考,本文主张,重新返回列宁信件的原意,经由必要的过渡性措施,在适当时候推动宪法和法律的修改,恢复垂直领导制,以彻底解决检察权的地方化问题,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 摘要:庭前会议作为新刑诉法规定的一项承接审前和审判程序的中间程序,发端于国外的庭前准备程序,并在中国基层司法实践中有着十余年的试点运行,对其正式入法后实施过程中京沪两地的实践运行状态进行分析,发现其适用范围较窄,距离所承载的公正和效率价值尚有一定差距.未来庭前会议制度的完善应从充实内容和解决关键问题两方面入手,内容除涵盖现有的庭审程序性问题外,还应关注羁押必要性审查等程序问题,并重点对积极抗辩理由审查、辩诉交易、刑事和解、证据开示、争点整理、变更指控罪名等实体问题加以解决;而制度构建中的被告人参与保障、庭前会议主持者身份、庭前会议效力等关键问题也同样需要明确.
  • 摘要:法院人事制度改革是本轮司法改革的亮点、难点,也是关键点.从目前中央公布的一系列司法改革文件和试点法院的司法改革方案来看,在当前着力推进的法院人事制度方面的改革措施中,法官遴选委员会、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法官员额制引发了更多的社会讨论.作者认为当前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明确法官岗位评价体系和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盘活现有审判人力资源。
  • 摘要:分析了法院信息化建设情况,阐述了信息化背景下的司法公开,实现了审判权力独立运行,司法公信获得提升,教化公民司法理性等效果。
  • 摘要:本文围绕中国互联网电视产业高速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特别以互联网电视制造商的间接侵权责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其主观构成要件.在梳理研究文献和相关法规的基础上,以实务层面在处理间接侵权责任问题上从共同侵权到过错与控制力角度的状况变化,阐述针对中国互联网电视制造商间接侵权责任的处理方式选择.探讨互联网电视制造商构成间接侵权时主观层面的两个关键环节:其是否"知道"侵权存在,其在知道侵权存在后是否"未及时采取移除措施".
  • 摘要:个人信息的认定关键是能够识别信息主体,其民法保护基础在于确立个人信息权,以个人信息权益整体为客体,并在具体权利中表现出不同层面.个人信息权应定性为兼有"精神"与"物质"利益的双重性质人格权:在人格识别意义上,精神利益具有原始性、第一性,是信息主体内在的构成部分;物质利益来源于并依附于精神利益指向的主体本身,具有附属性、第二性.个人信息权是一种框架性人格权,应对姓名、肖像等传统具体人格在内的整个个人信息领域系统设计、统一调整.
  • 摘要: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是信息社会的基本资源.行政机关收集个人数据的理论基础是社会契约论.在信息经济背景下,商业机构对个人数据的收集与处理势不可挡.波斯纳的隐私经济学理论是反对保护个人数据的最强有力的声音.社会对个人数据二次利用的态度决定了个人数据保护法的宗旨.个人数据保护法的宗旨是在维系信息社会个人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人格权保护之衡平——在保障人格权不受非法侵害的前提下,促进个人数据资源的合法利用.
  • 摘要:在犯罪学语境下,腐败犯罪依据结构差异可以类型化为权力占用型和权钱交易型两类.在经济社会转型的整体背景下实证地观察,可以发现:权力占用型腐败犯罪在不断下降,权钱交易型腐败犯罪在不断上升.加速转型期政府内部管理机制趋于完善、外部管理机制转型滞后、过剩经济导致市场主体寻租需要增加等制度因素决定了该时期腐败犯罪的发展动向.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市场机制、加大惩治力度、健全信用体系等措施是针对加速转型期腐败犯罪的治理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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