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民法的相关文献在1934年到2022年内共计433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174篇、会议论文149篇、专利文献8篇;相关期刊1494种,包括江苏警官学院学报、法学、法律适用等;
相关会议63种,包括第三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2012第二届两岸民商法前沿高峰论坛、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2012年民法理论研讨会等;民法的相关文献由4083位作者贡献,包括章礼强、谢怀栻1、李文成等。
民法
-研究学者
- 章礼强
- 谢怀栻1
- 李文成
- 王利明
- 程宗璋
- 吴国平
- 徐国栋
- 杨立新
- 柳经纬
- 梁慧星
- 郑成思
- 孙文桢
- 李静
- 江平
- 潘家永
- 张敏
- 张驰
- 方印
- 李军
- 王利民
- 邱本
- 丘志乔
- 于黎佳
- 侯佳儒
- 刘军
- 刘国涛
- 吴灿
- 姜勇
- 孙宪忠
- 屈茂辉
- 张兆利
- 戴新毅
- 戴晟
- 曹智
- 朱燕刚
- 李燕
- 李琳
- 李霞
- 柴振荣
- 汪文珍
- 王敏
- 王鹏
- 田园
- 等
- 薛军
- 赵万一
- 赵毅
- 赵福军
- 赵立新1
- 郑士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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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新华;
丁广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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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代以来湖南省由清末湖南调查局和民初湖南民商事习惯调查会组织了两次大规模民商事习惯调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经济社会调查亦有民商事习惯内容,留存了丰富的民商事习惯调查史料。近代湖南民商事习惯调查多数与民事立法保持一致,在意思自治领域起到补充民事立法的作用。调查问题能够向民间普及近代民事法律概念,调查内容能够展现清末民事纠纷解决实践,为民事审判提供参考。民法典时代可以将民事习惯体现的善良风俗融入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学习商业行规展现的商业自治,并在调查方式上为将来的民事习惯调查活动提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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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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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承续了2017年《民法总则》创制的绿色原则,但学界将之或误读为民事权利体系引入限制性环境义务,或误读为环境权进入民法。这是以环境法逻辑替代民法逻辑的结果。由于绿色原则是独立于禁止违法背俗原则的新设原则,逻辑上应适用于合法民事行为的情形;特别是,绿色原则规范采用了“应当”+“有利于”的表述结构,将之与民法作为裁判规范的本质属性相结合,会发现绿色原则其实是服务于法官面对民事合法行为时,在考量传统的人身财产性“请求—抗辩结构”作出裁判抉择前,增加考量双方行为的环保意义,赋予节约资源者、保护环境者额外的请求权或抗辩权。因此,绿色原则实质上是在固有的民法规范结构基础上,增设了一套基于绿色理由的授权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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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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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诚信原则是我国民法中基本且重要的一项原则,在指导当事人行为、解释与使用法律上均有明显作用,近年来,民法中诚信原则的地位也得到了明显的提高。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共享经济作为一种崭新的经济形态,逐渐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在给人们生活和工作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增加了各种社会资源的利用率。共享经济需要建立在交易双方的信任基础上,但相关的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在关于共享经济的立法和司法上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且人们在享受共享经济带来的好处的同时,并未认真落实基本的诚信原则,从而阻碍了共享经济的发展。因此,文章简要分析了民法中诚信原则的内涵,以及目前我国共享经济的发展现状,重点探讨共享经济背景下的诚信法律问题,以及民法的诚信原则在共享经济中的应用和有效性,旨在推动我国共享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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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社江;
宋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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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在现实中受到民法和税法两套制度体系的双重规范和调整。税法对民法关于合同效力变动的相关规则应加以科学地回应和衔接。合同的效力变动对于纳税义务是否存续,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所涉的退税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条款的具体适用,均对于纳税义务的认定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需要在税收实践中进行科学的认定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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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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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第一部民法典的颁布体现了我国法律日渐完善。新时期背景下,有必要思考民法对刑法的影响以及刑法对民法作出的回应,二者在法律中具有前置法与后置法的关系,从中可以看出民法对刑法具有一定的约束。在法制统一的原则下,民法中的合法行为在刑法中被认定为违法行为,但民法中的合法行为可以视为刑法中的出罪事由,刑法在一定程度上从属于民法,这也体现了民法对刑法人身犯罪与财产犯罪的司法认定影响深远。刑法对民法的从属性具有相对性,刑法在立法时可以以刑法的目的为基础做出与民法不同的规定,刑法对民法有一定的独立性。在当今社会发展中,民众对民法越发重视,因此民法有待进一步扩张。民法与刑法之间并不单纯限于消长关系,在对社会进行管制的过程中,刑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刑法与民法二者要进一步协调,共同发挥出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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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伟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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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我国正式颁布《民法典》,它集中和统一了我国现有的民事法律规范,并对一些方面做出了相应的修改,弥补了原本法律的漏洞,适应了社会的新的发展变化。国家治理最重要的就是社会治理,在社会治理方面,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对社会治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文从社会治理的角度出发,探讨民法在我国社会治理中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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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俊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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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学生是未来健全法制体系的生力军,如何让大学生具备合理的公平原则是当前教学的重中之重。基于此,现阶段教学除了培育大学生的自身素质外,还应当加强他们对民法基本原则的认知。本文首先阐述了公平原则的含义和意义,然后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探讨了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构建,以期为民法学界的学生学习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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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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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协议是政府决策与服务的一种创新形式,相较于民间契约其变更和解除具有“行政性”和“合同性”的双重属性。合理运用民法情势变更制度对行政协议进行变更或解除,有利于实现公共利益和私权益的最大程度平衡。实践中,行政机关应进一步加强行政优益权的规范行使,严格限定于法定适用条件之内,注重加强再交涉义务的前置程序,强化证据意识,并依法对权益或期待利益受影响的相对人进行必要、合理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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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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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重婚因违反一夫一妻原则而被普遍禁止。世界各国包括中国将重婚认定为违法婚姻的同时,也越来越注重对善意当事人正当利益的保护,体现出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立法价值选择。在这一立法价值的指引下,应当重新审视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关重婚效力的规则,建议参考中国刑事立法分类定性的思路,以当事人是否善意为标准,将重婚区分为双方恶意重婚、善意重婚以及信赖重婚并分别适用不同的效力规则,从而平衡各方的利益,更好地体现法律对公平价值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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竇海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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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1234條和第1235條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及其救濟,因與民法所秉持的私益認定及救消體系存在一定抵牾曾引發了諸多爭論。現在法典條文既定,理論研究轉向了適用细節的解釋,但在觀點上仍存諸多差異。與此同時,正在進行的生態環境法典编纂研究,其中也有關於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的課題。寶際上,這兩條中對生態環境損害及救濟規定了什麼,在適用中是否需要更為細繳的内容.决定了生熊環境損害責任在《民法典》基礎上未來完善要展開的具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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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卫球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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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物权法》制定前后以来,民法制定依据问题,成为我国民法学界一个关注点.民法独立性问题受到来自我国法理学界和宪法学界非同寻常的挑战,这个挑战,不是以一般性的挑战方式提出来的,而是以"民法是否应当根据宪法而制定"的特殊方式提出来的.但是,民法在制定依据上依旧有自己的规律,不能简单地由宪法作为根据来终结或限定.这里,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原因:民法始终具有的独立性本质,决定了民法依据的特殊性和独立性;民法的依据问题,在历史上已经展示了其特殊轨迹和独立内涵,具有自发性、宽泛性和丰富多元的特点;宪法虽然在近现代出场之后地位显得重要,但是从规范功能上来说它有着自己独特的任务,不曾也不必要将自己设计为民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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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ra Colangelo
- 《第六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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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继受罗马法的历史持续了很长时间,其过程也很复杂.这一进程大概发端于19世纪下半叶,包括了不同的阶段;在法律制度和概念的引入中,也涉及很多方面,特别是罗马法著作的翻译与创作、罗马法的教学以及法典编纂.其中很多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例如20世纪初最早被翻译或直接用汉语写作的罗马法教科书还不为人知,或者只有粗浅研究.今天报告的目的在于介绍以汉语写作的几本最早的罗马法教材,特别是从结构角度分析这些教材.众所周知,二十世纪初中国就决定采用罗马法体系,这具体表现为《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以及《中华民国民法》(1931年)等立法尝试.本文试图重新描绘罗马法在最早的相关教科书中的形象,并说明这些书籍在中国继受罗马法体系这一选择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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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栋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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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和商法代表不同的经济关系,前者落后,表现为形式繁琐,后者先进,表现为形式简洁.前者中的交易时常无酬,后者中的交易则具有营利性,后者起源于国际贸易中或与外邦人的交往中,属于国际商法,往往采用万民法的名义,但它与前者共存于一个法律规范集中.尽管如此,在罗马法史上,前者逐渐向后者靠拢,由此实现了市民法的商化..罗马法中有商法,民法和商法代表不同的经济关系,以上为罗马的特定历史条件造成的格局,但同样作为古代法,雅典是实行民商分立的。承认了商法并非起源于中世纪商人法,民商关系问题就不是一个中世纪以后才有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处理或许可以为正在制定民法典的国人提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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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
高丰美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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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人口快速老龄化、高龄化的背景下,我国失能老人快速增长,在我国民法典编纂的成年人监护立法中,老年人监护必然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通过对域外立法考察,结合我国的立法传统和现实状况,提出采用概括+列举的方式,概括成年人监护的对象,在监护对象中罗列老年人;宜单设一小分节"老年人监护",规定包括老年人监护的原则、程序以及其他属于老年人特殊需求的监护内容等特别规定.需结合美国和德国的成年人监护立法成果,进一步探讨老年人监护的原则和法律程序问题,提出确立自愿原则、必要性原则和最佳利益原则;并就老年人监护的开始和评估程序,老年人监护的正当程序保障展开论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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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飞
- 《2015年中国高校社会科学前沿论坛——“法治中国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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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已是耳熟能详的提法,并且可以被认为是一项已经被贯彻了十余年之久的政策,但如果不把它当作一个政治、政策或宣传用语,而是当作一个学术观点来看待,那么该观点仍然有反思的余地和必要.通常第一反应是将古代中国作为“德治”的典型。毕竟德治在西方很难说得通。中国传统德治的操作方法可分为三步:道德内部先统一,然后道德与法律统一,再由国家强制推行之。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道德当然具有法律所不具有的作用,而且必然在法律力所不及之处发挥重要作用,这种作用是不可或缺也是不可替代的。成文法最大的特点与局限性,就是立法与司法分离,司法者原则上无立法权,只能依据立法者制订的规则裁判。公序良俗”、尤其是“善良风俗”,在语感上可能与道德规范最相接近。但是,民法中的公序良俗,从来不是为了从正面推行一种高标准的道德,而且“公序良俗”之类的道德规范入法,不可避免地会带来法律的确定性受损,公序良俗看似道德伦理色彩很浓,实际上在实践中被大量运用于经济领域。法律有可能、也有必要吸收一些道德因素进入法律体系。但是,进入法律体系的道德规范不再是道德规范,而是法律规范,而对于无教义学根基的道德规范入法,一定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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