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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

私法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100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86篇、会议论文19篇、专利文献2篇;相关期刊502种,包括法学、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6种,包括第五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第三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中国社会法的定位与展望”研讨会等;私法的相关文献由971位作者贡献,包括谢怀栻1、梁慧星1、王利明1等。

私法—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986 占比:97.91%

会议论文>

论文:19 占比:1.89%

专利文献>

论文:2 占比:0.20%

总计:1007篇

私法—发文趋势图

私法

-研究学者

  • 谢怀栻1
  • 梁慧星1
  • 王利明1
  • 沈敏荣
  • 易继明1
  • 章礼强
  • 叶金育
  • 张燕
  • 李建华
  • 刘静仑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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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陈海明
    • 摘要: 近代国际法伴随着威斯特伐利亚体系诞生以来,以绝对主权为中心,致力于解决主权者之间的双边关系。进入20世纪后,特别是二战以降,当代国际法发生重要变化,经历了结构性变迁。国际法演进的内在逻辑线索是,从私法意义上的传统国际法逐渐向公法意义上的当代国际法过渡,这一切根源于国际社会的形成和对社会共同利益的维护。
    • 刘守君
    • 摘要: 通过对“法无禁止即可为”与“法无授权不可为”含意的阐释,分析其在不动产登记中的功用后,认为“法无禁止即可为”与“法无授权不可为”在不动产登记中是协调一致的。
    • 周超
    • 摘要: 《民法典》在其独立的人格权编中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内容。个人信息权益兼有公法与私法的属性,只有上升到宪法保护的层面才能确立个人信息保护的国家义务。核心问题在于个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地位不平等,立法目的在于在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实现宪法保障的目的——即维护人格尊严,在这其中国家负有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依据宪法基本权利的双重属性,构建公私法结合、跨部门法领域的完备法律保护体系,实现个人信息保护的“结果正义”与“过程正义”。
    • 方凯; 梅夏英
    • 摘要: 政府数据开放所可能面临的负面效应,并不能构成对政府数据开放必要性的根本影响,可以通过合理的制度构建加以防范和避免。就相关理论制度横向比较而言,政府数据开放与政府信息公开从法理基础和制度构造上存在根本差异,并无先后承接或由此及彼的关系,但在实现的效果上却存在部分重叠。而基于数据与自然资源的本质区别,政府数据开放虽然不能完全套用自然资源管理制度,但在公私法权利的承接等方面有很多借鉴价值。此外,对于政府数据开放行为的性质,需结合直接开放和引入第三方进行开放两种主要开放模式加以考量。直接开放模式下,政府与相对人形成民事合同;而引入第三方进行开放模式下,则存有两段行为过程,相对人之间可能构成民事合同加民事合同或民事合同加行政合同。
    • 李娜
    • 摘要: 金融监管政策的司法适用是近年来金融领域诸多司法第一案所反映出的裁判趋势。创新先行与法律规定不完备之间的冲突需以能动司法予以化解,加之金融制度变迁形成的“强监管”规制格局表明司法一直处于“配角”地位,促使金融司法需与监管态度保持一致。然而相关案例表明社会公共利益和强制性规定的过度介入会侵害私法自治的边界,同时也会影响司法功能的发挥。为了使司法规制与监管规制更加协调,需要厘清监管政策进入司法审判的通道,为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协调合作提供连接点;借鉴相关国际经验提升金融司法的专业性,发挥司法保障作用;创新裁判思路,确保司法审判的权威。
    • 吴烨
    • 摘要: 后疫情时代,各国纷纷加强了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逐渐形成了全球经济的新格局。我国亟待总结多年来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继续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色的营商环境制度:一方面,需要认识到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特殊问题及现实需求,谨慎对待盲目对接世行指标的照搬做法,防止因“削足适履”而产生的制度问题;另一方面,应当避免行政改革沦为追求“量”的业绩而偏离改革初衷,应当充分发挥私法对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将营商环境的顶层制度设计与微观市场主体相互衔接,通过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以构建刚柔并济的营商环境法律制度。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私法路径是,以《民法典》等私法规则作为纽带,发挥私法保障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功能,以保障市场主体的地位平等为基本前提,进一步完善商事合同的交易规则,提升法律制度的稳定性及可预期性,增强制度感受力,最终确保营商环境制度的真正落实,并通过私法规则检视营商环境制度的构建基础。
    • 丁晓东
    • 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在多个层面呈现了公私法融合特征。其法律渊源同时包括宪法与民法;其调整关系为持续性不平等的处理关系;其保护群体同时囊括个体与群体;其保护法益兼具公益与私益;其告知同意制度具有合同的表面特征,但与合同具有本质性区别;其损害救济需要面对大规模、微型、不确定性的伤害,与违约责任和侵权救济具有很大区别;其监管采取了合作治理模式,很多措施介于政府监管与自我规制之间。公私法本身是一种人为想象,其二元划分也并非历史必然。从公私法融合的角度出发,不仅有利于深化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研究,而且可以为传统公法与私法提供新的制度想象。
    • 姚锋
    • 摘要: 在大数据时代,期刊作者的隐私面临的法律风险相较以往更为严峻,表现形式也存在特有的现象和困局,即体现着三类对立统一的情形,期刊作者隐私的保护存在着持续的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动态博弈和价值平衡,涉及诸多的价值主体,因此需要探寻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与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法律边界并进行法治规范。我国应结合《宪法》《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在确保作者个体权益与公众利益整体协调平衡的基础上,通过成体系的法治规范,合理地平衡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与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的界限,从多层次、多领域、多阶段为其提供动态化、体系化的法治规范。
    • 格瑞高尔·克里斯德尔; 刘志阳(译); 周平奇(译)
    • 摘要: 恰如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一样,意大利在法律学术领域通常会提到“法律科学”。法律科学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实际案例或法律问题,因此它需要一种方法,换言之,需要得出解决方案的具体实施步骤。本文的目的在于探寻意大利是否有此种法律方法论的讨论,法律方法论在法律教学中发挥了什么作用,以及自19世纪以来法律方法论是如何发展的。如果人们同意所有的法律方法论都归结为对法律的解释方法,那么方法论的历史就是一部解释的历史。鉴于此,本文论述了意大利私法解释史的主要发展,并对近50年“意大利法律风格”的最新发展作出批判性分析。
    • 熊超; 张高榕
    • 摘要: 目前我国立法层面是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定位于民事法典之中,即由侵权责任走司法诉讼来追究相关行为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而该种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方式,对于受损生态环境的救济措施往往无法及时展开,并且由民事法典来调整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还会造成我国法律体系不必要的混乱.对于上述不足,可以通过转变救济路径来加以解决,即由目前的私法救济路径转而变为公法救济路径.公法路径的高效性、救济的及时性以及救济手段的多元性更有助于救济受损的生态环境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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