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
欧盟法的相关文献在1996年到2021年内共计17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贸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70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93281篇;相关期刊124种,包括上海政法学院学报、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电子知识产权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第五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2002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中国环境科学学会2010年学术年会等;欧盟法的相关文献由196位作者贡献,包括程荃、刘家瑞、刘嵩等。
欧盟法—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93281篇
占比:99.81%
总计:93455篇
欧盟法
-研究学者
- 程荃
- 刘家瑞
- 刘嵩
- 刘轶
- 吴潇
- 张华
- 朱景文
- 李俊宏
- 梁好
- 王宇辰
- 王洁丽
- 王玉玮
- 王贵勤
- 秦菀
- 程卫东1
- 胡帆影
- 蒋小红
- 闫海
- 陈桂枝
- 黄亦楠
- 黄海
- Dan Balis
- Michael A.Turner
- Peter Johnson
- Zhang Cheng
- 万宗瓒
- 于凯旋
- 任超
- 伍贻康
- 保罗·克雷格
- 傅东辉
- 傅宇
- 冯锦恒
- 刘健
- 刘晓远
- 刘畅
- 刘衡1
- 刘路
- 刘轶1
- 刘颖杰1
- 刘飞
- 史国普
- 叶斌
- 叶斌1
- 叶研
- 向前
- 吴常青
- 吴桂德
- 吴轩
- 周丽霞(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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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木祥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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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LLM项目选哪所学校?2021年5月31日,LLM GUIDE网站公布了2021年最新LLM项目(法学硕士)十大院校(研究中心)排名。共有19个专业,可以说,这些法律相关的项目囊括了人类活动轨迹以及文化发展的方方面面。它们分别是:替代争议解决(ADR)、银行/金融/证券法、商业法、竞争法、网络安全法、能源法、环境法、欧洲商法、欧洲/欧盟法、健康/医疗法、人权法、知识产权法、国际税法、海事法、媒体/娱乐法、国际公法、体育法、美国税法。排名不分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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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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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意图从欧洲一体化而所产生的法律当中,探索相关四大自由 ( 货物自由流通,人员自由流动,资本自由流动,建立与提供服务的自由 ) 中的保护与限制,以期待总结出适用的原则或建议,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的规划与发展。除引言及结论,正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欧洲一体化起源与粤港澳大湾区的规划概念;第二部分则介绍欧洲一体化与粤港澳大湾区中,关于各类人员,生产资源与服务自由流通等要素的异同;第三部分以欧盟法中,法律对四大自由的保护与限制作分析,进行探讨,第四部分为对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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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晔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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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主权国家同时作为欧盟成员国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ICSID公约》)缔约国,需同时履行欧盟法下的"真诚合作义务"与《ICSID公约》项下承认与执行ICSID仲裁裁决的义务,而在法律适用中这两重义务往往存在冲突,使得该国难以同时履行.为解决此种法律义务冲突,需诉诸特定的协调方法,而在穷尽所有可能方法矛盾最终仍无法根本解决的情形下,似乎只能由主权国家国内法院权衡利弊后做出是否对仲裁裁决予以承认与执行的选择.主权国家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审视既有法律规则的有效性与合理性,对既有规则做出调整或创造出新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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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兴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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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因欧盟法的自治性及其有关欧盟缔约权能的分配,欧盟有关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争端解决机制(ISDS机制)的改革面临欧盟法的挑战。欧盟法院对相关ISDS机制与欧盟法的兼容性判断,以及对欧盟在ISDS机制上缔约权限的澄清,一方面推动欧盟原有ISDS机制的退出和新机制的构建,另一方面也将增加后续ISDS机制缔约程序的复杂性,并带来对部分案件的适用争议。欧盟法院的实践也反映了ISDS机制中的国内法适用与解释难题,应当在仲裁庭对国内法体系的尊重和保持仲裁庭对国内法客观独立的适用和解释权之间寻求平衡。此外,国内法院在ISDS机制中的作用和参与也应被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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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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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而言,我国关于海洋生态修复的法律制度规定还较为落后,仅有原则性的规定,同时还面临实践中运用缺乏操作性的作用。鉴于海洋对欧盟的发展至关重要,欧盟采取了"综合性海洋政策",目标是实现海洋经济与海洋环境协调发展,有利于影响海洋和海岸带的不同政策协调应用,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建设颇具启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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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泰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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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探讨美国法与欧陆法对于价格挤压规范之本质与异同并发现:基于管制基本理念之不同,前者倾向自由放任,强调政府不应过度管制事业定价,以维护经济效率,进而提高投资与研发意愿。后者则偏向政府管制,以维护交易公平与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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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晶
- 《第五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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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私法的趋同与统一,是近二十年来欧洲私法领域备受关注和争议的新议题.今日欧盟法律发展的进程中,一种新的法律统一样态,超越了民族与国家的限度,打乱了民族法典的逻辑体系,以"欧洲私法的趋同与统一",成为了欧洲私法发展的新风向.这种取法于古老的共同法(ius commune)、取道自现代欧洲共同体法(Gemeinschaftsrecht)、取名为共同体现行法(acquis communautaire)的"新共同法",正悄然形成.然而,这一新生法律统一样态,无疑需要应对各国私法的固有制度提出的挑战,并给予回应,而再履行请求权无疑是两大法系制度交错的绝佳观察点.欧盟法对再履行请求权的制度安排,一方面与普通法“损害赔偿”优先于“实际履行”的一般原则有所冲突,尽管该制度在具体规则内容上,很大程度受到了英国法的影响,但就再履行的优先序位上而言,则更多的是体现了大陆法系的传统。另一方面,这种针对消费品买卖“凌空特设”的制度,也给体系缜密的德国民法的逻辑王国,带来了不小的冲击。即便是欧盟法自身,也在指令颁布至今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疑难案件。而欲于此乱象,厘清再履行请求权的逻辑面貌与制度进路,则需着眼于欧洲私法之宏观背景,着力于再履行请求权的定义、功能与边界,展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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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尔南多·雷诺索·巴尔贝罗;
程科
- 《第五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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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简要阐述罗马法中的法律原则在当今的欧盟法院判决中所扮演的角色.这种研究是可能的,因为对于一般意义上的罗马法以及罗马法中特殊的法律原则来说,它们一方面存在于罗马自身的历史之中,另一方面也在当代扩展了其适用的范围.基于此,有必要首先对这些罗马法原则从古至今的历史演变做一个简短的梳理.法律原则自其形成时开始,历经数个世纪一直持续到今天并非是因为幸运,而是在当今仍然保持其现实性,这主要有两个原因:人类的法律问题从根本上并未发生显著的变化以及罗马法中所蕴含和追求的公平理念也并未发生改变(法是善良公正的艺术)。法律原则代表着时间长河中的一座重要的桥梁,它消解了新旧时代之间的差异,它同时也是存在于空间之中一座桥梁,连接起了各个国家不同的法律规则,这些国家及由它们组成的欧盟共享了这些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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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先凤
- 《2002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 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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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各种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世界各国不得不在地区或国际层面上寻求比较有效的解决路径.多边环境协定可视为当前较为有效的国际环境机制.欧盟已在环境法的许多领域都已开展了立法活动,并有权实施缔约国大会或缔约国会议决议.多边环境协定下的附件调整程序会导致缔约国法律义务的实质性改变,而这种改变不具有事前可预测性,甚至还会违背少数缔约国的意志.本文论述了多边环境协定的法律构架,探讨了缔约国大会或缔约国会议是否可视为国际组织的机构,以及多边环境协定下通过的具有约束力的决议与欧盟法的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