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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的相关文献在1953年到2022年内共计90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文学、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05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43227篇;相关期刊566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会第十一届年会等;婚姻自由的相关文献由849位作者贡献,包括谢怀栻1、叶志宏、李文成等。

婚姻自由—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905 占比:2.05%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43227 占比:97.95%

总计:44133篇

婚姻自由—发文趋势图

婚姻自由

-研究学者

  • 谢怀栻1
  • 叶志宏
  • 李文成
  • 郝麦收
  • 本刊编辑部
  • 薛云
  • 余驰疆
  • 叶兆言
  • 吴云峰
  • 李欣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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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郑学富
    • 摘要: 1939年在延安创办的中国女子大学,是中国共产党培养妇女干部的摇篮。这年秋天,美国作家埃德加·斯诺再次踏上延安这片热土,参观了中国女子大学,说:“在延安教育机关中完全创新,而我认为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却是女子大学,一个真正(培养)女英雄的大学。”毛泽东提议创办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把妇女运动作为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推动。1922年7月,党的二大审议通过《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表明共产党人对妇女运动的认知,已不再局限于男女平等、经济独立、婚姻自由等具体问题,而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针,发动、领导妇女在社会阶层、斗争实践、自身解放中提升地位,发挥能力,实现价值。
    • 何颖
    • 摘要: 20 离婚冷静期在《民法典》中开启了我国立法层面关于离婚冷静制度的序章,对于防止草率冲动型离婚降低高离婚率有积极意义,但设立初期的离婚冷静期存在着利益关系人的婚姻自由与婚姻秩序的价值冲突,为了在不背离立法目又让制度受众于民的情况下衡平立法价值和冲突,相关部门还需加强立法解释和适用调和,传输立法理念,完善补充机制实现各价值之间的平衡。在完善和补充适用规则的内容等方面要使离婚冷静期这一制度充分体现新时代下的法治化 1 水平。
    • 肖俊玲
    • 摘要: 汉乐府民歌是古代诗歌中璀璨的明珠,而《孔雀东南飞》在汉乐府中最为夺目,时间最早、篇幅最长,一直是语文教学的重点内容。纵览教学史,关于刘兰芝和焦仲卿这桩婚姻悲剧的原因,众说纷纭。无论是焦母太霸道,仲卿太软弱,还是刘兄推波助澜,抑或是时代的原因,该诗的价值观一般定位于控诉封建礼教、大家长制的罪恶,表达青年男女追求婚姻自由的愿望。
    • 徐富洋子
    • 摘要: 为实现男女平等、婚姻自由,我国将改革婚姻制度作为重要任务,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它以“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女性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为原则,建立新的婚姻制度和家庭关系,为实现男女平等提供了法律保障。1953年3月,我国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规模壮阔的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1])北京市委积极响应号召开展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使婚姻法内容在北京市各阶层群众中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极大提升了女性的社会家庭地位。
    • 陈嘉林
    • 摘要: 婚姻自由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世界人权宣言》所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人权。婚姻自由即当事人基于其自身意志,自主自愿地决定结婚与离婚,不受国家的强制、限制或其他方式的影响。它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基本权利,在基本权利概念的演变历史过程中,婚姻自由权亦有自己独特的性质。然而民法典制定的关于离婚冷静期条文,使得原本可以自由离婚的当事人,需要经过三十天的冷静期方能正式离婚,此项规定与宪法婚姻自由基本权利存在冲突,亦不符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
    • 孙凤滨
    • 摘要: 近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随之离婚率呈爆炸性增长。为了挽救“危机婚姻”,降低我国居高不下的离婚率,《民法典》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自离婚冷静期制度施行以来,其是否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引起学术界和广大民众的争议。本文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立法背景为基础,对离婚冷静期制度面临的障碍、婚姻自由进行探讨。最终,对离婚冷静期制度面临的困境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规制建议。
    • 廖敏行; 翟羽艳; 向静滢
    • 摘要: 本文以《民法典》新出台的离婚冷静期制度为起点,主要围绕大众对离婚冷静期的了解程度、心理预期展开,讨论分析大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并以该制度 30天期限设置的合理性和适用情形为拓展。通过对上述问题开展问卷调查和实地调研,了解民意,旨在能够更好地协助民政局、司法机关做好相关工作 ,为该制度的推进和实施提供一定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 李茜
    • 摘要: 《民法典》增加离婚冷静期是婚姻制度改革的创举,符合我国婚姻现实情况,但在离婚冷静期的设置上,还应着重未成年人的保护,强化离婚冷静期在时间上的灵活性与普适性,建立与离婚冷静期相匹配的民间调解机构,推广“试离婚”制度在冷静期的适用。
    • 赵聪
    • 摘要: 《民法典》的出台,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引起了不小的轰动。《民法典》作为中国第一部法典化的法律,对于我国来说具有重大的意义,从出生到死亡,都由其调整。其中的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增加和冷期制度适用对象的“一刀切”的问题,更是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人们对离婚冷静期的评价褒贬不一。离婚冷静期制度制定出来存在其合理性,全盘否定其价值是不可取得。但是从现在的社会中离婚冷静期的时间效果来看,这可以通过设置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情形的例外,或者通过在离婚冷静期内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等制度对离静期制度的优化与完善,从而使离婚冷静期制度能够实现其真正为了防止冲动离婚,草率离婚,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的价值。
    • 张融; 谢清云
    • 摘要: 《民法典》在可撤销婚姻制度中新增设“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撤销事由。对于何为“重大疾病”,《民法典》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由此在学术界和司法界产生理解上的分歧。通过对立法沿革的剖析可知,结婚中的疾病规定,历经了从公共利益到个人利益的过程,重大疾病归入可撤销婚姻制度,正体现出立法对个人利益的重视,故重大疾病应侧重从个人意愿的角度去理解。但这并非意味着个人意愿是认定重大疾病的唯一依据,是否构成重大疾病,仍需要兼顾婚姻家庭关系中弱者的利益。从本质上说,这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重大疾病的认定需要平衡不同的利益。在此之下的重大疾病认定,应看该疾病对被隐瞒方利益的损害,是否高于撤销婚姻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弱者利益的损害,若是高于则法院可将被隐瞒方宣称的疾病视为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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