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
公法的相关文献在1964年到2022年内共计88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31篇、会议论文9篇、专利文献40篇;相关期刊491种,包括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法学、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9种,包括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与软法国际研讨会、第一届比较法学与世界共同法国际研讨会、中国法学会2009民法年会等;公法的相关文献由925位作者贡献,包括谢怀栻1、梁慧星1、王利明1等。
公法
-研究学者
- 谢怀栻1
- 梁慧星1
- 王利明1
- 凌四营
- 凌明
- 徐国栋
- 沈敏荣
- 王立鼎
- 张燕
- 杨有松
- 仪喜峰
- 任泓霖
- 刘静仑
- 周永
- 徐洪军
- 李小燕
- 杨寅
- 杨海坤
- 洪丽
- 田宝会
- 袁曙宏
- 谢怀栻
- 郑景元
- 钟瑞栋
- 丁晓东
- 于晓松
- 余雅风
- 俞万云
- 倪官仁
- 刘建明
- 刘智伟
- 刘杰
- 刘祥生
- 刘红婴
- 刘辉
- 刘风景
- 包毅
- 叶金育
- 吴全华
- 周徽
- 姚海放1
- 孙丽岩
- 孙文桢
- 孙舒妤
- 宋功德
- 宋来榜
- 尹少雄
- 屈跃灵
- 常安
- 张先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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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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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代国际法伴随着威斯特伐利亚体系诞生以来,以绝对主权为中心,致力于解决主权者之间的双边关系。进入20世纪后,特别是二战以降,当代国际法发生重要变化,经历了结构性变迁。国际法演进的内在逻辑线索是,从私法意义上的传统国际法逐渐向公法意义上的当代国际法过渡,这一切根源于国际社会的形成和对社会共同利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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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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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在其独立的人格权编中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内容。个人信息权益兼有公法与私法的属性,只有上升到宪法保护的层面才能确立个人信息保护的国家义务。核心问题在于个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地位不平等,立法目的在于在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实现宪法保障的目的——即维护人格尊严,在这其中国家负有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依据宪法基本权利的双重属性,构建公私法结合、跨部门法领域的完备法律保护体系,实现个人信息保护的“结果正义”与“过程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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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凯;
梅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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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数据开放所可能面临的负面效应,并不能构成对政府数据开放必要性的根本影响,可以通过合理的制度构建加以防范和避免。就相关理论制度横向比较而言,政府数据开放与政府信息公开从法理基础和制度构造上存在根本差异,并无先后承接或由此及彼的关系,但在实现的效果上却存在部分重叠。而基于数据与自然资源的本质区别,政府数据开放虽然不能完全套用自然资源管理制度,但在公私法权利的承接等方面有很多借鉴价值。此外,对于政府数据开放行为的性质,需结合直接开放和引入第三方进行开放两种主要开放模式加以考量。直接开放模式下,政府与相对人形成民事合同;而引入第三方进行开放模式下,则存有两段行为过程,相对人之间可能构成民事合同加民事合同或民事合同加行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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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美玲;
程林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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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佐在罗马法文献中最早出现于《十二表法》,主要承担保障和辅助精神病人与浪费人财产性权利的法律功能,实质上是一种具有公法属性的管理权。伴随着家父权的衰落和个人财产权的发展,优士丁尼法典编纂时期的保佐体现出纯私有特征,保佐的制度构造发生较大转变,其公益性特征也持续减弱。对保佐制度的公法起源进行考察,不仅是为了追溯其发展轨迹和生成原理,更希望借此寻找一些历史启示来完善当下民法体系中的财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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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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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格权的公法保护需要对人格权内涵进行准确界定。“人格权”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1949年的德国《基本法》中首次作为公法概念出现,之后在司法实践和公法学说中得以发展丰富。人格权概念主要依托康德思想产生。梳理康德相关思想,对于认识人格权的维度及内涵有启示意义。结合特定思想渊源,从历史、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探讨当下具有一般意义的公法人格权概念,在此基础上澄清人格权对国家提出的客观法秩序要求,可以为人格权的公法保护提供价值指引和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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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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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虽然知识产权相关的大部分法律都被认为是私法,但地理标志制度应当被创设为公法,这样才能有足够的依据来限制地理标志权人对权利的处置。而地理标志权本身则和传统知识产权一样,属于自然权利和私人权利。作为自然权利的地理标志权,虽然涉及行政上的注册或认定,但地理标志权的关键在于事实而非程序、在于自然而非法律。地理标志制度保护的利益公私兼济,但以使用权为核心的地理标志权还是一种私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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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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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规范办理无犯罪记录查询工作,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公安局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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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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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局属各单位:近日,市局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经清理,决定废止文件4件。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2022年3月25日(联系人:乔艳,联系电话:65282413)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1.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加油(气)站综合管理办公室关于依法整顿摩托车行驶秩序的通告(2006年第24号)2.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凉水河滨河路禁止核定载质量2吨(含)以上载货汽车通行的通告(2007年第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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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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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在多个层面呈现了公私法融合特征。其法律渊源同时包括宪法与民法;其调整关系为持续性不平等的处理关系;其保护群体同时囊括个体与群体;其保护法益兼具公益与私益;其告知同意制度具有合同的表面特征,但与合同具有本质性区别;其损害救济需要面对大规模、微型、不确定性的伤害,与违约责任和侵权救济具有很大区别;其监管采取了合作治理模式,很多措施介于政府监管与自我规制之间。公私法本身是一种人为想象,其二元划分也并非历史必然。从公私法融合的角度出发,不仅有利于深化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研究,而且可以为传统公法与私法提供新的制度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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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 Youqi;
石佑启;
Zhu Zuixin;
朱最新
- 《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与软法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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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区域府际合作治理日渐成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中促进区域合作之治理模式选择.其兴起与发展需要雄厚的公法理论支撑和完善的公法制度保障,从而对传统公法的价值理念、变迁路径、概念范畴、调整范围、规制方式、制度设计等带来冲击和挑战.公法必须通过完善核心价值体系,重构变迁路径和公权力配置制度、拓展公法范畴、健全公法规则体系等进行持续不断的回应性制度变革,以实现区域府际合作治理与公法的良性互动,为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健康、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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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传法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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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往公私法区分标准的探讨,大多缺乏对前人成果的同情理解,未能充分注意标准(概念)的意义关联问题,忽略了公法和私法是类型概念而非种类概念.只有将公私法概念作为"规范的理想类型"对待,才更有意义.理想类型最佳的定义是发生定义,但也可采实质定义等其他定义方式.针对具体规范而言,理想的公法须以公益为直接目的,理想的私法须以私益为直接目的.理想的公私法不仅可以"约束"立法者,而且在规范诠释上具有特别的意义,在规范适用上也能发挥独到的作用.理想的公私法关系应该相互独立、互为基础、相互配合、无缝对接;理想的公法应奉行谦抑原则,而理想的私法应积极主动规定公法未尽的事宜.民法典应规定公私法间的交叉问题、边缘问题和二者的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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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承韪
- 《第一届比较法学与世界共同法国际研讨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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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国家所公认的基本法律分类.它源于罗马法,为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所首创.乌尔比安以法律维护的利益为标准,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认为"公法规定的是罗马国家状况","私法是有关个人利益的规定".此种划分反映着国家与个人对立的认识,体现了以法律来维护个人利益空间的用心.这一观念影响了罗马法并强化了私法的发展.比较法的核心研究领域仍然是比较私法。从历史原因看,比较法的发端和最初发展都主要是私法比较。从比较法律文化的视角看,文化差异与意识形态的阻隔导致公法比较的难度。从法社会学和政治学的分析看,公私法与一国政治的关联度大小不同。私法是比较法主要领域的问题看来早就是国外比较法的共识,现在要做的是:能否超越比较私法的主要倾向,使得比较法向公法和一般法理学扩展迈进。这对于任何一位研究比较法的学者来说都是一个重大问题。值得注意和令人高兴的是,中国学界对于公法和社会法等私法之外领域的比较也成为近些年的热点法律领域,对于西方尤其是美国公法理论与实践的介绍评论和比较研究在当下也十分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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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绎淩
- 《广东省法学会信息通信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信息安全的法制建设”学术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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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数据时代”下公民的个人信息隐私作为隐私权的范畴之一,逐渐溢出传统“私域”而向“公域”延伸.这种延伸使传统的私法保护模式陷入困境,同时也意味着公法介入保护公民信息隐私之妥当性愈发显著.基于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横跨“公私”两大领域的事实,也使得公私法整合保护的模式成为“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法律保护发展的应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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