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力
公权力的相关文献在1988年到2022年内共计165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中国共产党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623篇、会议论文27篇、专利文献25篇;相关期刊776种,包括党课、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22种,包括第七届海峡两岸高校安全管理论坛、2014’中欧政府管理高层论坛、第六届南北五校哲学博士生论坛等;公权力的相关文献由1579位作者贡献,包括赵义、姜明安、李俊俊等。
公权力
-研究学者
- 赵义
- 姜明安
- 李俊俊
- 张燕
- 杨军
- 汪玉凯
- 刘静
- 杨涛
- 欧阳爱辉
- 池忠军
- 王浩
- 胡锦光
- 黄苇町
- 万高隆
- 刘玉静
- 刘珂
- 寒竹
- 张根应
- 徐昊
- 朱博平
- 李林
- 杨小军
- 林兴乐
- 江平
- 汤啸天
- 温先涛1
- 牛方玉
- 王全宝
- 王晓波
- 王长江
- 石勇
- 笑蜀
- 菅从进
- 萧瀚
- 许纪霖
- 郑戈
- 郝继明
- 乔宏伟
- 乔新生
- 习近平1
- 何永刚
- 余静
- 佚名
- 刘武俊
- 刘炎迅
- 刘炳君
- 刘煜辉
- 刘玉彪
- 刘蓓
- 卢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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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奕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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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权在本质上属于私权的另一种表达.当代法律结构中公法与私法的交汇与融合,以及公权介入私权领域对私权顺利行使所具有的促进作用等,成为私法中公权规范引入的基本依据和制度基础.在现行民法典中公权规范主要体现在宪法目标条款的引入,国家及专门机关对平等民事主体民事权益的保护和合法限制等方面.由于民法典自身私法属性的制约以及公权介入的目的在于增进私权的实现,民法典中公权的介入存在必要的限度.从更为积极的角度理顺民法典中私权与公权的内在关系,消除两者的内在冲突和矛盾,需要在民法典与其他法律规范互动的层面上实现公权与私权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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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治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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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加强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顺应了整体性治理的大趋势和权力运行的基本规律,也是建设新型政党制度、创新国家监察体系、适应反腐败国际化的必然要求。由于身份、所属领域、政治认同和管理体制等方面的特殊性,党外公职人员监督面临监督主体分散、监督意识薄弱、监督手段孤立、监督内容脱节及监督信息阻隔等碎片化困境。在协同监督成为现代权力监督体系重要特征的背景下,必须推进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协同化建设,构建协调合作机制并辅以责任耦合机制,构建多元激励机制并辅以容错纠错机制,构建一体推进机制并辅以部门衔接机制,构建信息共享机制并辅以平台共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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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仕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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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及相关规定对监察对象的表述不同,使得公立医院监察对象的认定存在争议。监察对象的认定应遵循“行为标准”,即“行使公权力”是认定监察对象的核心要素。结合公立医院的组织结构和人员组成特点,公立医院监察对象范围包括管理岗位全体人员以及其他代表医院行使公权力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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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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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疫情常态化的今天,健康码对于防疫工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健康码运行的基础就是公民的个人信息,而公民的个人信息关乎每个公民的利益,所以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应当被重视。在健康码的运行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公权力不可避免地会对个人信息权进行一定限制,但是这个限制要坚守边界,严格遵守知情同意原则、最小伤害原则、目的限制原则、利益平衡原则,规范个人信息收集和处理的方式方法,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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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子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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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助推理论自被提出以来已在西方国家广泛存在,虽然助推一词尚未出现在我国正式的法律文件当中,但助推行为在我国已被广泛运用在商业领域,且有渗入公共政策制定领域的趋势。在未来,以助推为代表的行为科学会更多更频繁的出现在公共政策制定者对社会的日常管理中。目前对助推行为的性质的认定以及其合法性的研究还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助推行为的有效性与高度的自由裁量权内在契合,给助推行为的合法性控制问题设置了前提性障碍。针对此问题应当对助推行为的性质进行分类梳理后,论证助推行为的合法性空间,对不同类型的助推行为提出对应的合法性控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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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子睿;
龙圣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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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权力与私权利是一对矛盾,其二者既对立又统一,关系十分复杂。公权力来源于私权利,公权力产生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私权利,但公权力自产生之后便有被人异化和滥用的危险,容易侵犯私权利。现代社会,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中准确界定公权力介入私权利的边界:一是个人行使私权利的行为会侵犯其他个人或社会国家的利益,二是公权力介入强制保护个人最重要的生命健康权。我国当前急需制定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来约束政策的制定与相应行政命令的实施,明确只有在给予个人福利、个人私权利的行使会侵犯其他个人或社会国家的权利或利益、强制保护个人的生命健康权等几种情况下,国家才能动用公权力制定相应的政策或实施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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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忠法;
谢迪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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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权力限制知识产权兼具正当性和有限性,其正当性主要基于公共利益优先保护原理、国家主权原理,以及智力成果财产权的自然权属性较弱等原因;其有限性主要基于人权保护原则、比例原则和国家主权独立、平等原则等。在公权力限制知识产权的方式中,暂停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知识产权国家征用、强制许可、全境封禁和出口管制,是五种正当但有条件的限制方式;而强迫放弃知识产权、强制出售知识产权、实施知识产权次级管制,是三种不正当的限制方式。我国应完善知识产权国家征用制度和强制许可制度,以增强公权力限制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并积极理性应对外国对知识产权的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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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新洲;
宋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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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交平台的兴起带来的网络内容治理成为数字平台环境下一个棘手的问题,以企业为代表的私人部门凭借着技术和资本的优势,在公共问题上的权力越来越大,甚至可以直接左右公共事件的讨论和决策。社交平台的治理问题涉及到国家(政府)、平台、用户等多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呈现出复杂的博弈局面。本文以美国政府与社交平台之间的争端为引,研究美国社交平台内容治理的现状,从相关规定的制定与执行中发现,治理存在公权力私有化、政府与平台公私对抗、三角关系冲突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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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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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腐败的实质在于公权力的不正当使用以谋取私利,表面上看来是权力侧的问题,以致长期以来反腐败的理论聚焦于以权力为直接目标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但往往因“内部人陷阱”导致控权失灵,因为实际上腐败发生的根本在于运用权力的“人”。显然破解对策就是要以“人”为核心,建立“人”“权”并重的“正人治权”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通过“正人”来实现“治权”。以“人”为反腐败的出发点,是因为“人”是一切社会活动的最根本要素,在决定“人”现实行为的种种因素中内因才是决定性的。长期以来的反腐败实践中聚焦于“权”而忽视了“人”,使得围绕“权力”设计诸多精良的控权措施并没有发挥预期的效果,利益冲突无法根本消除。欧美国家的实践也说明了防范利益冲突的重点实际上并不是“权力”而是“人”,加拿大、美国、英国等国家都将管理利益冲突的制度制定为法律,强化利益冲突行为的惩戒机制、形成防止利益冲突的组织保障机制,他们防范利益冲突的重点实际上并不是权力运行中的“风险点”,而是官员的财产、经济行为等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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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佃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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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围猎,原意为古代采集狩猎时代人们在与大自然搏斗中逐渐掌握的一门狩猎绝学。党的十八大以来,其被引入反腐败斗争的话语表述之中。“围猎”对象表面上是领导干部,实际真正想俘获的是领导干部手中所掌握的公权力。“围猎”不是偶然产生、瞬间形成,而是在精心准备、精心布局、精心投入和精心“猎杀”中实现的。阻断“围猎”行为,要综合施策,应努力做到:修身正己,提高抵抗“围猎”的“免疫力”;净化环境,增强阻挡“围猎”的“防火墙”;加强教育,营造拒绝“围猎”的“浓氛围”;强化监督,及早发现“围猎”的“毒触角”;完善制度,扎紧防范“围猎”的“铁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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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凤安;
李新明
- 《第七届海峡两岸高校安全管理论坛》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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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交通管理是行政执法的一部分,从法理上说是属于公权力管辖的范畴,然而在中国高等院校校园场内交通管理中却存在着公权力的缺失.中国高校校园场内交通管理模式,靠的是师生的自觉,靠的是无执法权的保卫处人员的管理,但是他们管理手段有限,校园交通安全隐患长存.本文针对中国高校场内道路交通问题日趋严峻的现状,深入分析存在的原因和解决问题的对策,在公权力缺失的情况下,积极探寻高校场内交通管理的新模式,提出了校园交通分区、分类管理,智能化管理、静态化管理以及舆论监督管理等对策,同时也积极探索公权力进入校园场内交通管理的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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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政敏;
房宇
- 《2014’中欧政府管理高层论坛》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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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XX省环保厅依据《XX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首次给所辖8个城市开出"雾霾罚单",政府的行为以所谓"法治"的形式进行行为,外表的"合法性"将其真实行为的性质.从雾霾罚单可以看出政府在社会治理上理念、思维方式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尤其的在社会治理上存在着选择方式上还产生对政府行为合法性质疑问题,就其本质来说就是公权力滥用的问题.在公权力依法、合理行使上应该树立法治理念,转变思维方式,以保障权利为最终目的,并且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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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文胜
- 《第四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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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公权力应当在构建这一主要社会关系中发挥重要作用.现行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的模式不能满足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需要,中国迫切需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新途径,建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新机制.本文基于深圳市的实践探索,从理论上对现行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机制效果进行了评析,审视中国目前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机制存在的缺陷,提出一种以公权力为推动力、构建于劳资双方友好协商基础之上的新型和谐劳动关系实现模式,分析了劳资协商制构建的现实意义和理论基础,同时探寻推行劳资协商制需解决的若干问题.应该使公权力推动和组织企业进行劳资协商,厘清劳资协商制与集体谈判、集体协商的区别,有必要在适当时候就此问题进行立法,对相关问题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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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卫军
- 《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第二十二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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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私权利的保护是市场经济的逻辑起点,保护私权利的核心在于对抗来自公权力的侵害,而处理公权力与私权利关系的关键在于法律背后的权力逻辑以及政治理念.比照美国的立法、制度与理念,我国的私权利保护制度尚需完善.但从根本上讲,是需要在法律与政治理念上进行变革.通过修改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通过落实宪法所规定的监督权的方式,构建我国对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进行合宪、合法性审查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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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届南北五校哲学博士生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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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对在香烟包装上加印警示图片的强制要求展开分析,指出这种行为是对吸烟者个体不必要的外在干涉,进而结合密尔在《论自由》提到的不伤害原则,证明这种做法构成了公权力的越界.然后以此为示例,揭示了一类公权力对个体造成的不容易被发觉的实质伤害,从而重新强调了不伤害原则在实践中容易被忽视的重要内涵.本文的目的即是要力主一条非常简明的原则.若社会以强迫和控制的方式干预个人事务,无论是采用法律惩罚的有形暴力还是利用公众舆论的道德压力,都要绝对遵守这条原则。这原则就是,人们若要干涉群体中任何个休的行动自由,无论干涉出自个人还是出自集体.其唯一正当的目的乃是保障自我不受伤害。反过来说,违背其意志而不失正当地施之干文明社会任何成员的权力.唯一的目的也仅仅是防止其伤害他人。他本人的利益,不论是身体的还是精神的.都不能成为对他施以强制的充分理由。不能因为这样做对他更好,或能让他更幸福.或依他人之见这样做更明智或更正确.就自认正当地强迫他做某事或禁止他做某事。如果是要对他进行告诫、规劝、说服乃至恳求,这些都可以做为很好的理由,但就是不能以此强迫他,甚或如果他不这样做就让他遭受不幸。要使强迫成为正当,必须认定他被要求禁止的行为会对他人产生伤害。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一部分才必须要对社会负责。在仅仅关涉他自己的那一部分,他的独立性照理说来就是绝对的。对于他自己,对干其身体和心灵,个人就是最高主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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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靖宇
- 《哈尔滨商业大学第九届研究生学术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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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在真实案例的基础上,分析政府公信力流失的原因,并就网络舆情视角下政府公信力的建设进行探讨,建议规制公权力的使用和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切实维护政府形象,充分发挥网络媒体舆论正导向功能,积极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政府舆论预警和处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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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惠文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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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总则(草案)》第2条是民法调整对象条款,是学术界公私法划分的一种表达,更多是前宪法时代的观念表达,建议予以删掉.第99条中的"人身自由"应当修改为"人格平等、人格自由",第100条在"婚姻自主权"之前,增加"表达自由权、人身自由权"等.建议增加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一般规定,删除第166条民事责任独立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并绝对优先的规定.建议第89条增加第2款,"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为履行职能,从事民事活动,参照前款规定."第92条第1款"非法人组织应当依法登记",不能适用于机关非法人组织,建议增加但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34条第3款、第65条第3款、第88条第2款,赋予行政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力,超越了民法典的功能界限,也不太符合我国宪法规范,建议予以删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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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惠文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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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总则(草案)》第2条是民法调整对象条款,是学术界公私法划分的一种表达,更多是前宪法时代的观念表达,建议予以删掉.第99条中的"人身自由"应当修改为"人格平等、人格自由",第100条在"婚姻自主权"之前,增加"表达自由权、人身自由权"等.建议增加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一般规定,删除第166条民事责任独立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并绝对优先的规定.建议第89条增加第2款,"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为履行职能,从事民事活动,参照前款规定."第92条第1款"非法人组织应当依法登记",不能适用于机关非法人组织,建议增加但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34条第3款、第65条第3款、第88条第2款,赋予行政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力,超越了民法典的功能界限,也不太符合我国宪法规范,建议予以删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