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尔
密尔的相关文献在1956年到2022年内共计447篇,主要集中在政治理论、伦理学(道德哲学)、欧洲哲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39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17858篇;相关期刊350种,包括伦理学研究、法制与社会、学理论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第六届南北五校哲学博士生论坛、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法律与平等的理论和实践”学术研讨会、香港中医学会、教育研究基金会2017国际针灸高峰论坛等;密尔的相关文献由437位作者贡献,包括刘琼豪、王连伟、李宏图等。
密尔—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7858篇
占比:97.58%
总计:18300篇
密尔
-研究学者
- 刘琼豪
- 王连伟
- 李宏图
- 郭龙
- 陈胜才
- 冯小波
- 尤晓明
- 张国栋
- 曹佃波
- 贝淡宁
- 钟小燕
- 陈晓平
- 马越
- 丁宁
- 任付新
- 任兆妮
- 佐藤一雄
- 何晓琼
- 佚名
- 冯士艳
- 刘侃侃
- 刘刚
- 刘瑜
- 夏文强
- 孔翔飞
- 左少杰
- 席亚兵
- 常志高
- 庄晓平
- 张印
- 张怀强
- 张梦琳
- 张道潘
- 徐信贵
- 徐春辉
- 曹路明
- 李丽萍
- 李作昕
- 李思佳
- 李文涛
- 杨伟清
- 杨娜
- 杨晓
- 杨泽明
- 栾欣超
- 王华萍
- 由迪
- 秦彤阳
- 筑山孝弘
- 郭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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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怀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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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古典功利主义在功利主义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有关功利主义的很多论争都是围绕古典功利主义的核心问题展开的,因此研究这些核心问题有着重要价值.本文主要就古典功利主义的"后果论"问题展开相应研究."后果论"问题是从英国法理学家哲学家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这里开始形成的.边沁的"后果论"面临着如何对快乐进行计算、按功利原则行事会导致与社会相应的道德准则相违背等问题.为了弥补"后果论"的缺陷,英国著名哲学家约翰·穆勒(John Stuart Mill,也译作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和二十世纪的功利主义者对功利主义理论进行了相应修正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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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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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边沁和密尔宣称快乐是行为最终的动机和目的时,快乐就被看成了与引起快乐的活动截然分离的抽象之物,这时就必须把快乐理解为包含“先验经验”的物,而非事。密尔对快乐做出质的区分后依然面临这个问题,这显然是荒谬的,问题根本在于他们忽略并颠倒了事与物的关系。快乐与引起快乐的事情是有机的整体,不是快乐有高低之分,而是引起快乐的事情存在差异。密尔所说的高级快乐的性质与边沁提出的行为和事情的衍生性是内在相关的,而人的历史的连续性就源于衍生性,具有衍生性的活动构成人的历史,不具有衍生性的活动是非历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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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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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功利主义是伦理学中重要的流派之一,但其思想内涵长期受到各界学者诘难,本文主要通过对密尔功利主义的思想进行探究,通过全面分析其思想内涵,从而为当下社会提供参考。密尔的思想主要为最大幸福原则,是在对快乐计算的基础上进行了质的区分,并对正义与自由和功利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进一步的阐释。另外,密尔将利己和利他进行了调和,深层次挖掘人内心情感,并为社会活动提供指导。但密尔对快乐质的区分与快乐一元论有所冲突,这也是密尔在思想中引发的矛盾之处。但通过对密尔的思想进行理性分析以及实际运用,能进一步对当下社会提供理论上的思考以及实践上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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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伟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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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后果、动机与意图是理解密尔道德评价理论的三个关键词.在密尔那里,后果指的是实施行为时所能带来的结果如何,动机指的是行为背后的根本驱动力,而意图指的是行为者想要做什么.行为的动机是意图产生的原因.密尔把道德评价明确区分为对行为和行为者的评价.在对行为进行评价时,他是根据行为的可能后果来进行的.当他说行为的对错取决于行为的意图时,鉴于他所理解的意图就是对行为结果的预测,这一表述就与说行为的对错取决于其可能后果是一回事,两者并不矛盾.他认为行为的动机无关于行为的道德性.这一说法值得商榷.行为的动机的确不能决定其对错,但会影响到其道德价值.在对行为者作评价时,他潜在地区分了短时的和长时的评价.就短时的评价而言,动机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它特别有助于认知行为者的内在自我.当然,同时也需要考虑行为的可能后果.就长时的评价来说,动机并非关键因素,真正重要的是行为的实际结果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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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怀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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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近代以来,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问题一直是理论热点和学术争论的焦点,功利主义作为近现代西方社会的一大理论思潮,对这一热点问题也作出了相应的回应.边沁把社会利益仅仅视作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从而招致了一些批评;为了弥补边沁利益观的缺陷,密尔提出了"自我牺牲"理论,可是这一理论依然面临着无法克服的内在逻辑矛盾.其实,不仅功利主义的利益观存在相应的缺陷,在私有制条件下任何理论都无法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只有消灭了私有制,人类进入共产主义社会之后,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才能真正实现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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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若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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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西方的幸福观有以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为首的理性主义幸福观还有以德谟克利特、密尔等人为首的感性主义幸福观。在我国早期文化中,儒家、道家也有对幸福不同的阐释。本文主要介绍亚里士多德、密尔的幸福观,以及中国古代的幸福观,并以此作为定义幸福观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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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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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密尔功利主义的基本思想密尔的功利主义是对边沁功利主义哲学的继承和发展。与边沁一样,密尔坚持“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判断一切行为是非的唯一标准。这种“趋利避苦”的原则既是人们行为的根本动机,也是最高的道德原则。故而,它不仅具有对人类行为的终极约束力,在事实上也与社会正义相契合——事实上,功利原理“确实存在于也应当存在于所有层面的正义问题之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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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秀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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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伤害原则是《论自由》中的核心原则,也是密尔自由主义思想的核心.研究者们对伤害原则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解读.狭义的解读认为,仅仅当行为者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时,才允许干涉行为者的自由;广义的解读认为,即便行为者的行为根本没有对他人造成伤害,只要干涉行为者的自由能阻止他人遭受伤害,就允许干涉行为者的自由.《论自由》中明确支持狭义的解读的文本证据很多,而合作和乐善好施的要求是支持广义的解读的核心证据.于是,研究者们提出两种解决方案:通过解释密尔对两种要求的看法来加强狭义的解读的合理性;尝试采用广义的解读解释两种要求.但前者因未解决两个问题而失败:一是能否将广义的合作的要求纳入个人权利;二是将两种要求纳入个人权利的功利主义辩护能否成功.而后者不能获得《论自由》的文本证据的充分支持,也因未能充分解释广义的合作的要求而失败.因此,两种解读均未完全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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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菘泽
- 《2017年第三届全国哲学伦理学博士生学术论坛》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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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密尔提出了快乐的性质差别,并基于这种区分开创了关于“人类福祉”的独特理论.然而,这种理论建构却面临一些困难:承认快乐的高低区分同他对自由的主张和对“可错性”的认识相互冲突——如果快乐真的能够在性质上区分出高低,就必然要有确定的评判标准.尽管密尔暗示自己能够把握这个标准,却碍于反权威和“价值中立”的立场而回避指出,并退而求助于多数原则.然而,多数原则与密尔用来论证自由的四点理由在根本上是互相矛盾的;与此同时,“多数”实际上也并不一定总是站在密尔一方.所以说高级快乐理论非常可疑,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它可以被理解为为特定小众品味和精英立场建立合法性与优越性的尝试,如此便带有明显的完善论色彩;相应地,自由只是从属于少数派偏好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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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印
- 《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法律与平等的理论和实践”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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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密尔的逻辑学为他的整个思想框架奠定了基础,他的其他思想往往能够从逻辑学理论中找到佐证.越来越多的评论者试图从整体上理解密尔.在该方法的指导之下,密尔的逻辑学思想值得重视.密尔的学术目标不仅在于理论体系的建构,更在于理论的政治实践.因此,有必要揭示密尔逻辑学的政治意蕴.整体性的研究能够展现密尔的三种理论形象:工业社会中的改革者;民主治理下的叛逆者;自由社会里的自治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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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届南北五校哲学博士生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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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对在香烟包装上加印警示图片的强制要求展开分析,指出这种行为是对吸烟者个体不必要的外在干涉,进而结合密尔在《论自由》提到的不伤害原则,证明这种做法构成了公权力的越界.然后以此为示例,揭示了一类公权力对个体造成的不容易被发觉的实质伤害,从而重新强调了不伤害原则在实践中容易被忽视的重要内涵.本文的目的即是要力主一条非常简明的原则.若社会以强迫和控制的方式干预个人事务,无论是采用法律惩罚的有形暴力还是利用公众舆论的道德压力,都要绝对遵守这条原则。这原则就是,人们若要干涉群体中任何个休的行动自由,无论干涉出自个人还是出自集体.其唯一正当的目的乃是保障自我不受伤害。反过来说,违背其意志而不失正当地施之干文明社会任何成员的权力.唯一的目的也仅仅是防止其伤害他人。他本人的利益,不论是身体的还是精神的.都不能成为对他施以强制的充分理由。不能因为这样做对他更好,或能让他更幸福.或依他人之见这样做更明智或更正确.就自认正当地强迫他做某事或禁止他做某事。如果是要对他进行告诫、规劝、说服乃至恳求,这些都可以做为很好的理由,但就是不能以此强迫他,甚或如果他不这样做就让他遭受不幸。要使强迫成为正当,必须认定他被要求禁止的行为会对他人产生伤害。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一部分才必须要对社会负责。在仅仅关涉他自己的那一部分,他的独立性照理说来就是绝对的。对于他自己,对干其身体和心灵,个人就是最高主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