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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欧政府管理高层论坛

2014’中欧政府管理高层论坛

  • 召开年:2014
  • 召开地:北京
  • 出版时间: 2014-06

主办单位:中国国家行政学院;欧盟

会议文集:2014’中欧政府管理高层论坛论文集

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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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文章回顾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建设的情况,发现存在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不平衡;政府信息公开场所运行不良;政务网站参差不齐,信息、更新不及时;依申请公开信息不规范,拒绝公开信息于法无据等问题,就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从法律位阶的上升、法律原则、信息公开范围、信息公开机构和人员、公开渠道等内容进行介绍。
  • 摘要:公私领域的二元划分始于古罗马时期,对当今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学发展都留有深刻的印迹.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民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国家社会化的趋势凸显,传统的二元划分变得不再绝对.无论是对传统的私领域,还是公私界限的模糊地带,公权的介入应当保持谦抑的态度,做到于法有据、程序正当.我国传统“权力本位”和“崇尚权力”的民族心理,至今仍在影响着中国的社会形态的各个方面。尤其是我国的市场经济脱胎于计划经济,延伸到市民社会生活领域仍保有较重的公权力的痕迹。因此,无论在传统公私领域还是公私混合领域,对公权力的制约都是一个不可回避的议题。对公权力的制约主要落在行政法治的肩上。宏观来看,国家负有完善行政组织法,明确权力界限的义务,以权力制衡权力,防止管理真空或者多头管理的现象;完善行政程序法,实现最基本的程序正义;促进行政责任法制化。同时发挥社会组织润滑剂的作用。培养公民私权意识,培养以自由和权利意识为主导的积极公民精神。
  • 摘要:公私协作执法是公共执法和私人执法基于各自特点进行协作的法律执行模式,可以有效缓解公共执法动力不足、腐败和信息劣势的缺陷,也可以有效缓解单纯私人执法的执法过度、缺乏强制力的缺陷.长期以来我国法律执行活动被公共执法机构垄断,公私协作执法的制度空间不大.为此,应当通过扩张诉讼当事人资格、建立罚金分享制度、增加惩罚性赔偿规定以及放宽风险代理诉讼限制等方式为公私协作执法开辟空间,使公私协作执法能够成为我国法律执行机制改革的重要方向.
  • 摘要:法律制度的创新对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确保我国的经济安全、资源保障、可持续发展"与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必须着眼于民族立法的法律制度创新工作,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各种行政措施,保障及促进了各民族间的和谐相处.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西部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权是自治权中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此项权利涉及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民族贸易、投资和信贷、税收、经济技术协作等诸多方面。因此,用法律来确立西部少数民族对本地区资源的享有权就成为一种必然。其次,对少数民族人权的法律保护有助于保证国家和社会的安定有序。另外,对少数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和典型冲突提供帮助和法律解决方案。最后,需理顺西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体制障碍,建立自治权行使的创新机制。建立西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获得利益补偿机制。
  • 摘要:针对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患者,《精神卫生法》等法律在行政强制的设定、类型、适用条件等问题上,存在诸多不确定法律概念和概括条款,需要进行细致梳理.《精神卫生法》等法律分别规定了行政管束、保护性医疗措施、强制性协助等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强制执行.虽然现行法律对这些行政强制的规范体现了比例原则,《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程序规范也具适用效力,但是基于精神卫生领域的特殊性,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权益需要更强程度的程序保护,这构成了精神卫生立法完善的价值基础.
  • 摘要:法律保留原则为19世纪末德国行政法鼻祖奥托·迈耶所首创,其产生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自近代以来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一原则的存在有一定的基础和价值,然而关于法律保留原则的争论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尤其是关于何为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哪些事项,法律保留中的法律渊源包括哪些及如何保障法律保留原则的贯彻实施等问题,争论不断、聚讼不休.长期以来我国缺乏对法律保留原则的重视和研究,在行政法实践中虽有适用但存在着严重缺陷和不足,亟需对我国的法律保留制度进行检讨进而完善。笔者认为现时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进行完善:重视和加强对法律保留原则的理论研究,在立法上应确立“法律保留”原则,建立和完善对法律保留原则的保障机制。总之,应当重视起法律保留原则在我国法治国家和有限政府建设方面的巨大潜力,加强对法律保留原则的理论研究,进而完善法律保留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使其由成熟的理论认识转为有效的制度实践,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 摘要:司法公开的本质是建构司法正当性.欲实现司法正当性,不仅强调司法的形式正当性,还应强调实质正当性.从形式正当性的角度看,法院应该尊重国家法律,加强司法制度建设,规范司法行为;从实质正当性的角度看,法院应该尊重民意,理顺司法与社会的关系,做一个回应型法院.司法公开不仅涉及司法—社会关系,也涉及司法—政治关系.司法正当性建构不仅是社会领域的范式转换,也是政治领域的范式转换.因此,在司法正当性的倒逼之下,法院作出司法公开的姿态后,国家机关和社会舆论应该遵循法治精神,尊重司法程序,理性审慎对待司法行为.
  • 摘要:农村土地的确权是稳步推进土地流转的基本保障.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流转的深入推进,实践中出现的违规操作行为已经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瓶颈.针对农村土地确权和流转中出现的难点问题,从确权依据、流转行为规制、融资渠道、用地行为监管和户籍制度改革等方面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有利于农村明晰的产权制度建立,实现农村土地流转的规模效应.
  • 摘要:城镇化在我国已有几十年的历史,新一届领导班子又提出了新型城镇化的道路.城镇化在推动社会进步的同时,带来不少有目共睹的社会问题.笔者认为法治政府是我国城镇化良性发展的保障.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真正贯彻人民利益至高无上的宪法原则;坚持以发展生产力为目标的经济法原则,走新型城镇化道路;坚持利益平衡的社会法和经济法原则,回归农业现代化;遵守市场规则,用经济杠杆适度干预城镇化和房地产市场;实现公正立法执法,推行廉租房制度;落实文物保护法,实现文化建设与城镇化建设的协同发展。
  • 摘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是中国新时期法治建设的新目标和新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建设法治中国的两大"抓手"之一,这只"抓手"是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条件,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当前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愈来愈迫切,同时,与行政管理体制紧密相联的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与深化问题也日显突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基础工程,其意义非常重大.当前深化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的对策包括:一是明确行政执法的目标、原则和关键工作,通过科学的顶层设计,来增强改革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协调性,实现改革的相互协调、相互促进.二是完善执法主体、机构、层级的设置,厘清执法机关职责权限,整合执法主体,科学安排相对集中执法权,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减少行政执法层级,推进执法重心向市县政府下移,着力提高基层政府执法能力.三是在制度建设上,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疏通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切实做到步骤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程序公正,充分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申请回避权、监督权、救济权.四是在执法监督上,要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坚决惩治腐败现象.五是在保障有力方面,全面落实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保证执法经费足额拨付.六是解放思想,创新行政执法方式,确实提高执法公信力.转变执法理念,正确处理社会治理与服务的关系,以服务促治理,以治理强服务,从源头上更有效地预防和减少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七是严格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大力提升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他们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执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 摘要:在不同的监管模式下,对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行为的法律性质不同,政府承担责任亦不同.在市场监管模式下,特种设备使用权人可以自由选择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检验检测任务,政府部门通过监督检验(抽检)的方式监管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行为是否合法、技术标准,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在行政管理模式下,检验检测机构隶属于政府质检部门,法定检验检测与监督检验形式上不易区分.对行政相对人而言,由于检验检测的法定性、义务性,一般情况下检验检测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特征.由于特种设备量多面广,政府部门"监管设备"而力不足,同时,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时政府承担责任的社会舆论压力非常大.因此,转变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模式、推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社会化、切实提高政府监管能力是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未来发展的大趋势.
  • 摘要:公域与私域的划分是个复杂而模糊的问题.即便如此,公域与私域作为一对范畴,始终存在各自特有的内在元素,即在主体、要素、价值取向、功能、行为方式等方面所呈现出的差异,这种差异性成为区分公域与私域的基本标准:即"私域讲自由,公域讲规则";私域意味着公共权力的禁区和私人自治的自由,任何对私域的侵犯都将受到谴责;厘清公域与私域的基本范畴的意义在于,通过制度约束保证公域活动主体和私域活动主体各安其分,各自按照其应有的规则行事.本文以公域与私域的划分为基础,以自然人殡葬方式的选择为视角,探讨认为,自然人享有殡葬方式的选择权,且属于人格权中身体权的组成部分,属于私域范畴,当前行政公权强行介入私域即强制火化,剥夺了民众自由选择殡葬方式之权利,其目的却是为了节约土地.但笔者认为,"土葬浪费土地,火葬节约土地"是认识上的一种误区.殡葬立法的目标应当是"公域"与"私域"各行其道,在法律与民俗之间寻找平衡点,实现"节约土地与尊重民俗"的双赢.
  • 摘要:行政执法作为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其规范化建设不仅关系到行政执法水平的提升,更是关系到时下依法行政的建设,对整个法治政府的建设起着甚为重要的作用.囿于当前行政执法体制的局限,我国行政执法不仅存在执法程序性规定缺失的问题,更是存在执法责任、执法方式、执法观念滞后等方面的诟病,导致行政执法规范化难以实现.对此,笔者建议应该在法治中国建设的引领下,立足于行政执法规定的完善,从执法方式转变、执法过程参与、执法责任追究、执法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出发,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以促进我国时下法治政府的建设.
  •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标志着我党执政理念的重大变革,治理是的最显著特征是"多元共治",它打破了国家"一元之治"的格局,实质上是权力向市场与社会的回归.政府治理、市场治理和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最重要的次级体系,三者中又属政府治理最为关键,政府职能的转变,是市场治理和社会治理实现的条件,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实现的条件.国家治理不能脱离市场经济的框架,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因此,政府、市场和社会三大系统也必然要围绕着"市场经济"进行展开,就是要在"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关系中展开.当把资源配置的决定权交给市场之后,政府就可以把主要精力放到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上来,这既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生,也有利于社会建设的健康发展.治理和善治可以归结到民主加法治,因此,治理是离不开法治的,治理和法治体现着同样的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在政府、市场和社会这个治理框架中,法治必不可少,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市场运行、实现公民社会权利本身就是法治的主题,其中的核心和关键在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要让政府退出资源配置领域,切实承担起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这离不开法治的规范和保障,也借由法治的规范和保障,政府的发展方向必然是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公开透明的政府和责任型政府,一言以蔽之就是"法治政府".
  • 摘要:城市管理法治化是现代法治城市建设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城市管理法治化是一个由代表多数人利益的相关组织,根据多数人意志形成的规范,运用决策、计划、组织、指挥等一系列机制,通过政府、市场与社会的互动,围绕公众权益和公民权利的实现和保障而进行决策引导、规范协调、服务经营等所有城市管理行为的过程.城市管理法治化不等于城市管理制度化,只有能够体现多数人利益和意志的制度化设计才有利于城市管理法治化的实现.城市管理法治化的价值追求在于公众权益与公民权利的实现和保障,而不是为了满足城市管理主体的愿望,更不是为了提高城市管理行为的效率,这是一个方向性问题,如果不能准确把握或不愿正确面对,城市管理中的矛盾激化将不可避免.城市管理法治化的根本动力在于公众广泛而有效的参与,包括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而并不在于管理主体热情的高低,更不在于管理主体规模的大小,这是一个本源性问题,如果不能正确理解或不愿主动适应,城市管理法治化就很难有实质意义上的推进.城市管理法治化的基本理念主要包括法律至上、公众参与、程序公正、权责统一四个方面,其中法律至上是前提、公众参与是核心、程序公正是保障、权责统一是关键.
  • 摘要:清代对西藏地方的行政管理上承元、明,下启当今,在治藏政策上不仅颇多建树,而且逐步走上"缘法而治"的行政管理法律化轨道.特别是其关于民族、宗教及培育专才的立法成果颇具借鉴价值,值得深入研究和思考.清代在中央设立了一个专门处理边疆和少数民族问题的机构,叫做“理藩院”。理藩院对边疆地区的管理已经由北方蒙古地区扩展到新疆、西藏、青海等边疆地区,管理的内容也有扩大,涉及边疆地区的行政建置、社会经济、民族立法、宗教文化,等等。清朝突出强调“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不同民族、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立法,各有明确的针对性因而也各具特色。所谓“边腹之异,凡边外与腹地立法不同”,“蒙古照蒙古律拟断”,苗夷“照苗例断节”,“西藏治以番律,各回疆治以回律,俱各从其俗”。因地制宜、“因俗而治”的方针在清代,特别在清代前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对于西藏地方其主要立法内容如下:明确行政区划和土地所有权;明确地方管理体制和西藏官制及官员职责;制定喇嘛法规,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完善金融立法,确立货币制度;特设唐古特学,培养管理西藏的专门人才等。
  • 摘要:领导干部应当具备规则性思维、合法性思维、程序性思维、权义性思维和权责性思维等五个方面的法治思维能力.基本要求是:先立规矩后办事,立好规矩再办事;合乎法律文本的具体规定,合乎法律的目的、原则和精神,正确对待"恶法";要有程序,且程序应正当;以权利、义务为工具去审视、调整社会关系,处理社会矛盾,认真对待权利,切实履行义务;有权必有责,权责要相当.
  • 摘要:国家形象的视域对于公法研究具有独特的价值.在国家说学史中,国家形象与国家法治形象两者相伴而行,却时合时分;在进入现代法治国家以后,国家法治形象与法治建设之间形成了一种双向循环的互动模式.西方国家的历史表明,"行政国家"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初步阶段.我国法治形象的演进路径是:改革开放前,我国处于"前行政国家"阶段;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进入"行政国家"阶段;我国行政法治的未来发展将最终走向"善治国家"阶段.
  • 摘要: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组成部分的救济制度同样如此,有不少特殊之处。本文聚焦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审理机制,尝试分析其中的问题。与传统行政法领域相比,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许多不同的特点,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组成部分的救济制度同样如此,有不少特殊之处。本文聚焦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审理机制,尝试分析其中的问题。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审查或审理中,存在类似的悖论。而要解决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机制困境,同样需要相应的制度安排。在行政机关主张当事人所申请信息保密而不公开的情况下,申请人显然无从证明行政机关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予以公开。在此情形下,确定争议的政府信息是否应予公开的责任需要转嫁给行政机关或求诸第三方的力量。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是至关重要的问题。举证责任的配置和要求,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决定着对当事人的保护程度。《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5条对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举证责任作出规定。整体来看,对举证责任的规定较全面。鉴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特殊性,审查和监督机关需要特别的权力来保障审查和监督的实现。但目前,《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未对行政机关不遵守政府信息公开判决增设新的执行措施,只能使用行政诉讼强制执行的一般规定。
  • 摘要:行政权力涉及的内容,包括政府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管理的事项和政府为公共行政的目的而实施的行为。行政权力具有积极和消极的双重属性,并必须依法律、法规来设定。推行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体现了法治政府对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新要求。权力清单中行政职权由法定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组织依法行使,范围涉及行政执法主体对外行使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活动,大致分为行政执法、行政管理、服务和其他四类。推行权力清单制度需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及其政府部门的职权,还要使在地方政府及其政府部门两个层次上分类推进。要在权力清理的基础上,制作、公布权力清单列表及权力流程图,并对各类权力进行规范。
  • 摘要: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明确的人权保障条款并完善了相关措施、赋予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权并承认证据的可采性、增设了外逃贪官赃款没收程序等,对我国惩治腐败和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在贯彻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还需要借鉴国际经验,从规范技术侦查、确立"污点证人"制度、确立推定规则等几个方面入手,继续强化刑事诉讼法反腐的力度.
  • 摘要:信访是我国独有的一项特殊制度,长期以来它在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等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然而,信访制度的法律性质和功能定位一直模糊不清,致使我国社会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通过不同渠道汇集到信访部门,而信访部门又无力解决,甚至信访制度本身也成为了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对信访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法律性质、功能定位、存废争议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指出应对信访制度进行改革和创新,通过借鉴西方国家的议会监督专员制度,结合我国国情和现行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机制,转变信访机构现行的职能,从制度设计和功能定位上重新建构我国的信访制度:即要改革与创新信访制度,完善我国公民的利益表达与政治参与机制,完善我国民意征集和社会舆情汇集分析机制,完善我国的权力监督制度。
  • 摘要:自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至今,我国已建立起一系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现实中,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纠纷大量存在,其产生具有客观必然性,并呈现出新的特点.在地方和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践中,尤其是矛盾化解过程中存在若干共性问题,对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带来挑战.本文拟对政府信息公开纠纷处理实践中出现的共性问题进行梳理探讨,包括公开的范围、是否应当公开、申请人资格、公开义务机关、怎么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和相关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等内容。纠纷解决方式与纠纷相伴而生,适应解决纠纷的客观需要和具体纠纷的特点。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主要存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信访三种解决方式.三种解决方式根据其各种的特点,在政府信息公开纠纷解决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政府信息公开纠纷由于其特点对传统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挑战,需要对纠纷解决中的一些困境进行回应。
  • 摘要:本文以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和内容为指导,从宏观整体和微观具体两个层面,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含政府职能、行政决策、执法体制、政务公开)、矛盾纠纷化解、行政守法、行政监督、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等六个维度构建目前我国依法行政法治环境分析框架和评估指标体系.切入点是各级领导干部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实际状况的评价与需求,落脚点是找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建设法治政府中存在的规律性、普适性问题与对策,进而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总结分析得出:优化依法行政法治环境的路径是"三点",即继续推进体制改革是进一步建设法治政府的难点;完善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是进一步建设法治政府的重点;提升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是进一步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点.
  • 摘要:本文介绍了武汉市推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背景,并就推行该机制取得的成就、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针对认识不到位,思想不统一;对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监督乏力;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有待完善细化;稳定风险评估质量整体不高等问题,提出强化领导、严格问责,创新机制、理顺管理,开展培训、提升素质,慎重决策、规避风险等措施,以期使该制度更完善.
  • 摘要:通过微观考察当前"网络舆情引导"操作规程,认识到由于党和政府在网络舆情引导上的失效或缺失,造成网络事件频出,其原因在于网络舆情引导已经在党和政府领导下失去了主导权,被美国等西方颠覆势力所引导,操纵.同时引入公权与私权的平衡关系分析了公权范畴下网络舆情引导的合法性、必要性,提出舆情传播规律过程的一些基本规律,这些规律系长期研究网络信息中心的其实和心得.结合国内外对于互联网信息管控的立法和行政管理措施,总结我国网络舆情引导的经验和教训,提出完善政府府门户网站和重点新闻网站建设、建立地方宣传部门网站后台资讯审查制度等建议.
  • 摘要:社会组织已成为我国社会治理中不可或缺的力量,其在多样化公共服务提供、公民社会参与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目前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方面,存在着法律制度性缺漏,具体表现为基本法层面法律缺失、实体性规定明显不足、程序性规制失于严格复杂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受到很大程度的抑制.改进和加强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方面的功能作用,要求加快制定《社会组织基本法》,确立基本实体法律制度;革新社会组织程序性规制,降低社会组织的准入门槛;完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制度,拓宽维护公共利益的社会组织范围,以增强社会组织的主体功能,确保其更好的参与社会治理.
  • 摘要:知情权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前提,对于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其受保障程度反映着国家的法治水平.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作为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途径,其制度内容的完善直接关系到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当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虽然取得一些成就,但是问题与挑战依然存在.因此,必须转变观念、重视知情权保障,明确公民知情权的范围,完善司法救济,以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使其更好地发挥保障公民知情权的作用.
  • 摘要:明晰政府经济管理权及其边界,对于发挥政府经济管理行为的积极效用,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无疑具有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根据经济权力与经济权利的对应关系,经济管理权的边界可以分为内部边界与外部边界两种类型.内部边界是指公权力内部之间的界限,而外部边界则是指经济管理权与权利之间的界限.内部边界根据分权的原则可以分为横向边界与纵向边界两种类型;外部边界依据权力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经济管理权对私权力的边界和经济管理权对权利的边界.
  • 摘要:XX省环保厅依据《XX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首次给所辖8个城市开出"雾霾罚单",政府的行为以所谓"法治"的形式进行行为,外表的"合法性"将其真实行为的性质.从雾霾罚单可以看出政府在社会治理上理念、思维方式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尤其的在社会治理上存在着选择方式上还产生对政府行为合法性质疑问题,就其本质来说就是公权力滥用的问题.在公权力依法、合理行使上应该树立法治理念,转变思维方式,以保障权利为最终目的,并且严格执法.
  • 摘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中,对全省的城镇化率提高作出了硬性指标,要完成这个指标,农民工的住房保障是一个重要支点。保障性住房属于再分配领域,主要由政府作为调节主体,但政府的公共财政有限,必须“好钢用在刀刃上”,农民工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更是如此。应该从分配法律机制的角度予以完善。首先,以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为主的农民工住房保障体系应该具有内部的适用层级,即各类农民工保障性住房适用之间应该有明确标准界限与等级划分,从而保证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其次,为保障农民工保障性住房分配过程中的公平、公正,防止各种腐败或权利寻租等问题出现,要确保“审查公正”和“分配公正”。另外,鉴于退出机制作为现代保障性住房公平分配的制约机制,笔者建议应该在明确农民工保障性住房退出条件的基础上,从制度监管、激励机制等方面出发,建立合理完善的农民工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
  • 摘要:现代法治的核心是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公权力的异化、私权利的滥用是当前我国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的重要表现形式.各种利益的内在驱动、政绩考核体系的外在压力、权力监督制约的软弱乏力、法治精神的严重缺失是两者冲突的生成根源.公权力的边界明晰化、私权利的限度明确化、政绩考核体系科学化、权力监督制约有效化是平衡公权力与私权利关系的未来路径.
  • 摘要:当下的中国总体上是处于从建设阶段向管理阶段的过渡期,党中央提出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向行政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主要表现为民主化、法治化、科学化、文明化。这“四化”既是现代化的内容要素,同时也是衡量现代化的综合标准。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容;法治化是衡量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标准;法治化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法治化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同步性。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本身就是法治化的过程。一个远离法治的国家,绝对不是一个治理现代化的国家。实现国家治理的法治化,有太多的事情要做。首先,要从思想理论上厘清法治与政治、法治与民主、法治与改革、法治与效率、法治与德治这五大关系。其次,行为上要守住合法性底线,凡事从是否合法出发,一切创新的做法都必须在合法的基础上进行。坚持立法先导原则,坚持正当程序原则。第三,在方法上必须走出四大误区:要走出“运动论”,坚持“制度论”;走出“专项论”,坚持“常态论”;走出“特事论”,坚持“规则论”;走出“结果论”,坚持“因果论”。第四,在现状上要改变三种现象:一是“全面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执法”;二是“三高一低”,即守法、执法、维权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三是“信访不信法”,“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第五,要坚持五个“不要”:对公民权利不要“一放就乱、一收就死”;不要“罚“字当头、“限”字当头,要真正解决问题;不要“一人生病、全家吃药”;不要普遍诱发和鼓励“全民告发”,让人人感觉处于被监视之中;不要用违法方法惩罚违法违纪行为。
  • 摘要:本文从性贿赂的概念、它的犯罪性质、以及性贿赂罪的定性、取证和量刑五个基本方面,对性贿赂问题作了全面的法理分析.认为性贿赂在概念上是无懈可击的,在性质上是一种侵犯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腐蚀公共权力社会公正性的贿赂犯罪.尽管性贿赂罪在定性、取证和量刑方面有其自身的特点,但这些特点绝不影响性贿赂立法的法理正当性和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因而,对性贿赂立法的所有质疑都是不成立的.
  • 摘要:伴随着中国综合国力不断地增强,我国与周边邻国和其他国家之间的一些争执和纠纷也不断显现,其中既有贸易方面的,也有些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长期未能解决而近期正趋于激化的领土主权和海洋管辖区域划分争端.如何看待和分析我国所陷入的这些争端,如何找寻解决争端的途径,正是本文作者所探讨的.我国在对外交往中所遇到的上述问题都可以称为国际法上所说的“国际争端”。国际争端因其发生的原因不同,在理论上可以分为以下3类:法律争端、政治争端、事实争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当代国际法关于和平争端解决的机制和方法主要分为政治解决方法和法律解决方法两类。政治解决方法也称为外交的方法,一般是指谈判、协商、调查、斡旋、调解、和解等方法。当国家不能以政治方法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时,还可以求助法律解决的方法,即通过仲裁和司法判决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国际上解决国家与国家之间争端的方法是多样性的。从我国处理和解决国际争端的实践来看,谈判和磋商以及通过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是使用最多和最主要方法。运用法律思维和国际司法途径解决对外关系中的矛盾(涉外民事、商事仲裁除外),特别是领土(岛屿)争端对我国来说是一门新的课题和尚未涉足的领域。中国作为当今世界的一个大国、联合国的常任理事国和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应该重视和研究该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和所有判例,从中学习当代国际法在国际实践中的运用和最新发展趋势,学习国际司法机构的运作和操作规程。国际法院的工作语言是英语和法语。我国能够代表国家在各种国际法庭出庭的国际律师和专业人才少的可怜,真正潜下心来研究国际法的人也非常缺乏,这与我国在世界上的地位很不相配。我国政府亟需研究和考虑采取措施改变这一状况。这也是我国在未来运用多种方法解决所遇到的国际争端的前提条件和必要准备。
  • 摘要:笔者以洪堡学者的身份,在德国访学一年,也深切感受到了德国人的"高素质".尽管许多人将其归因于经济水平,甚至是血统,但当深究其原因时,会发现高素质的背后总有着详细缜密、符合人性的制度作为支撑.在规则社会则没有特权,任何人在规则之下都是平等的。成熟的制度模式使德国成为一个人们眼里的发达国家,一个规则的社会。从规则社会中得到好处的是所有公民而不是个别人。德国人已经享受到规则社会带来的巨大好处,因此十分痛恨那些破坏规则的人,一旦有人不遵守既定规则,小到乱扔垃圾,大到违法犯罪,经常会有人主动去批评和制止。明确的制度规则为包括执政者和普通民众在内的所有人提供了确定的社会地位、角色和行为模式,使人们能够较快地适应社会生活,从而避免了个人与社会出现的大量的矛盾和冲突。同时规则还以明确的方式调适了人际关系,充分发挥了社会组织的正常功能,清除了社会运行的障碍,建立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实质上也就是实现了亚里士多德所谓的“法治社会”的两个要素:法律获得了普遍的遵从,获得普遍遵从的法律是良法。这种以法治规范为核心而形成的社会秩序再通过不断积累、沉淀、继承与扬弃,使之世代沿袭与发展,并在空间上得到进一步普及,久而久之就变成了人们的信仰和习惯。素质差异主要原因不是经济水平和发展速度,更不是人种的不同,只是他们较早地认识了民主与宪政带来的好处,并采纳了适合本国实际的民主宪政模式,通过日积月累,从而将人逐渐引导、规范、塑造成了“好人”。可以说,是民主与宪政培育了优良的人性和民族。
  • 摘要:"依法、科学、民主"既是重大行政决策追求的目标,也是重大行政决策合法化的基本原则.重大行政决策形式的合法律性、理性的合法化和参与的合法化是紧密关联、相互依存、辩证统一的有机整体.重大行政决策虽在规则和程序的规范和有效性及其参与的合法化和理性的合法化得到延展,但仍在法律位阶、公众及专家参与、合法性论证机制和监控机制等诸方面显现合法性危机,故须在形式的合法律性、理性的合法化和参与的合法化三个维度上进一步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化模式作出复合性的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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