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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

人格权的相关文献在1984年到2022年内共计201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信息与知识传播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976篇、会议论文39篇、专利文献5300篇;相关期刊896种,包括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东方法学等; 相关会议20种,包括第五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2014)、中国环境科学学会2013年学术年会、第三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等;人格权的相关文献由1976位作者贡献,包括王利明、杨立新、魏永征等。

人格权—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976 占比:27.01%

会议论文>

论文:39 占比:0.53%

专利文献>

论文:5300 占比:72.45%

总计:7315篇

人格权—发文趋势图

人格权

-研究学者

  • 王利明
  • 杨立新
  • 魏永征
  • 李林启
  • 马俊驹
  • 姜新东
  • 温世扬
  • 王叶刚
  • 关今华
  • 姚辉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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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龚茁
    • 摘要: 术语的准确翻译是我国《民法典》外译的基础.文章讨论了"民事权利""所有权""继承""人格权"等代表性民事法概念的英译,结合其在《民法典》法律文本内的特定含义,指出翻译中术语的常见的不当现象,并提出可信的参考译法,尝试对《民法典》的英译原则做出新的探索,以期为规范法律翻译活动中的术语译名不统一现象和全面启动我国《民法典》外译事业提供思路.
    • 张凤仪
    • 摘要: 人格权独立成编象征着我国对人权的重视态度进一步得以体现,人格权的保障制度日渐完备,途径愈加清晰,也体现出国家对于人民的利益的保护之切。而凡侵犯人格权的行为,无不侵犯人格尊严。而本文从人格尊严角度出发,明晰人格尊严内涵,讨论人格尊严权利能力,以阐释人格权编所体现和追求的价值基础之所在。
    • 林威宇
    • 摘要: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了禁止性骚扰的规则,该规则的制定是《民法典》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体现。表面上看,第1010条第1款是一条独立的请求权规范,但是立法者运用“依法”二字将性骚扰的法律后果配置给其他规范。因此在适用第1010条第1款时,需要根据性骚扰的特定情形选择适用第995条、第997条、第1165条和第1183条等规范。从第1010条第2款的解读中可以得出,单位若未履行性骚扰的防治义务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而根据性骚扰行为人是否是单位的内部人员并考察单位是否存在过错,采用“独立责任搭配例外的补充责任”的责任承担机制,可要求单位承担独立责任或补充责任。
    • 郭澎
    • 摘要: 建立失信惩戒制度是维系社会信用体系的必然选择,在惩戒的同时也应注重保护失信人的人格权。为了更好地实现失信惩戒效果与人格权保护之间的平衡,通过分析惩戒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对失信人人格权的影响,探讨失信惩戒制度中的人格权保护路径。立足于当前失信惩戒制度运用实践,从坚守底线思维、加快社会信用立法、遵循“比例原则”与“不正当连结禁止原则”4个方面探索完善失信惩戒制度中的人格权保护路径,促进失信惩戒制度在法制框架内更有效地发挥引导作用。
    • 马牧青
    • 摘要: 数字时代下,企业数据因蕴藏着海量的个人信息而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被誉为21世纪的石油。然而当前有关企业数据的支配、利用则会因与个人信息纠缠而显得异常混乱,究其原因则是企业数据这一无形物本身的权利归属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尚无定论。嵌套于企业数据的个人信息作为人格权的权利客体,具有人身专属性,但通过梳理人格权的理论基础,可以发现人格权同时具有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企业数据在此基础上合法收集个人信息的生成过程即可与现行法的相关概念进行衔接,从而明确企业数据的权属问题,为后续数据利用提供合法性与正当性基础。
    • 张希彤
    • 摘要: 法律制度是规范与秩序的体现,“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良法善治”一直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作为新中国私法的代表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同时《民法典》作为规范社会生活的基本约法在其架构和理念上也有其独到的理念和独具特色的原则。这些主要体现在法条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这些直接体现了《民法典》的“良善”的基础,绿色原则加入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人格权独立成编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决心。
    • 张璐
    • 摘要: 我国民法典确立了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相分离的保护模式。在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规范体系中,首先引发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消极防御性请求权,人格权编的各种制度均适用于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通过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信息主体权利体系的构建,人格权请求权下发展出未构成侵权行为的多种形式请求权,达到维护个人信息权益的圆满状态。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且造成损害时,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这种损害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非财产上的损害,财产损失数额的确定标准依照《民法典》第1182条的规定,非财产损害主要体现为对当下和未来可能遭受风险的焦虑和精神负担,在过错推定责任下,结合动态系统论综合认定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民事责任。
    • 阮晨欣
    • 摘要: 被遗忘权是个人信息权的独立子权利,是具备个人隐私利益、财产利益以及其他人格特质的新型权利,旨在保护个人在互联网上的信息安全。面对当下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侵犯的严峻态势,基于对个人信息自由控制的社会公众心理需要的考虑,确立被遗忘权能够满足公民对个人信息的控制自治和信息自由,具有法正当性和法规范性。该权利通过赋予公民对个人信息的自决权尤其是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删除已经过时、不相关的个人信息,进而消减个人信息处理者尤其是互联网巨头的绝对强势地位,最终达成互联网记忆的遗忘效果,实现人的自由。
    • 袁俊宇
    • 摘要: 个人信息权作为新兴权利,兼具有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内涵与外延具有不确定性。在一元保护模式与二元保护模式尚未达成和解的前提下,可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进行分类,运用霍菲尔德理论以“最小公分母”的类型统合个人信息的双重属性,平衡信息主体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内部关系,构建人格利益保护为中心的类型化保护模式。个人信息类型化保护模式须与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相协调,导入合理使用的场景化理论,完善正当必要性原则,建立第三人监督制度,以达致个人信息安全与共享、个人信息保护与自由流通的动态衡平。
    • 冷传莉; 曾清河
    • 摘要: 民法典第993条规定可通过合同设立人格权许可使用。为加强被许可人保护,应允许人格权独占许可使用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既有本土实践通过突破合同相对性赋予人格权独占许可被许可人诉权或寻求商标法、著作权法对其保护,但面临正当化难题和保护力度不足问题。学说上尝试将人格权独占许可使用构造为新型财产权或用益物权使其具有对世排他性效力,然新型财产权路径明显悖于我国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传统,引发人格标识上的权利竞合、权利冲突等问题,用益物权路径在民法典中没有规范空间。我国人格权独占许可使用仅能定性为用益债权,但仍应参酌“特定债权保全型”代位权之比较法共见,借助目的性扩张方法赋予人格权独占许可被许可人债权人代位权,使其产生对抗第三人效力。同时妥善处理独占许可被许可人与非独占许可被许可人、先独占许可被许可人与后独占许可被许可人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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