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
人格权的相关文献在1984年到2022年内共计201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信息与知识传播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976篇、会议论文39篇、专利文献5300篇;相关期刊896种,包括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东方法学等;
相关会议20种,包括第五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2014)、中国环境科学学会2013年学术年会、第三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等;人格权的相关文献由1976位作者贡献,包括王利明、杨立新、魏永征等。
人格权
-研究学者
- 王利明
- 杨立新
- 魏永征
- 李林启
- 马俊驹
- 姜新东
- 温世扬
- 王叶刚
- 关今华
- 姚辉
- 徐国栋
- 曹险峰
- 霍银泉
- 黄黎玲
- 刘士国
- 张莉
- 曹相见
- 朱体正
- 李永军
- 梁慧星
- 程思良
- 薛军
- 袁雪石
- 郭明瑞
- 马特
- 齐爱民
- 付淑娥
- 六月雪
- 刘召成
- 刘昕杰
- 刘泽刚
- 尹田
- 张力
- 张婧
- 张波
- 张洁
- 张璐
- 张翔
- 张龙
- 李倩
- 李威
- 李景义
- 李莉
- 杜颖
- 石冠彬
- 艾茜
- 郑晓剑
- 郑永宽
- 陈星
- 顾长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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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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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术语的准确翻译是我国《民法典》外译的基础.文章讨论了"民事权利""所有权""继承""人格权"等代表性民事法概念的英译,结合其在《民法典》法律文本内的特定含义,指出翻译中术语的常见的不当现象,并提出可信的参考译法,尝试对《民法典》的英译原则做出新的探索,以期为规范法律翻译活动中的术语译名不统一现象和全面启动我国《民法典》外译事业提供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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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凤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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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格权独立成编象征着我国对人权的重视态度进一步得以体现,人格权的保障制度日渐完备,途径愈加清晰,也体现出国家对于人民的利益的保护之切。而凡侵犯人格权的行为,无不侵犯人格尊严。而本文从人格尊严角度出发,明晰人格尊严内涵,讨论人格尊严权利能力,以阐释人格权编所体现和追求的价值基础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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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威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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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了禁止性骚扰的规则,该规则的制定是《民法典》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体现。表面上看,第1010条第1款是一条独立的请求权规范,但是立法者运用“依法”二字将性骚扰的法律后果配置给其他规范。因此在适用第1010条第1款时,需要根据性骚扰的特定情形选择适用第995条、第997条、第1165条和第1183条等规范。从第1010条第2款的解读中可以得出,单位若未履行性骚扰的防治义务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而根据性骚扰行为人是否是单位的内部人员并考察单位是否存在过错,采用“独立责任搭配例外的补充责任”的责任承担机制,可要求单位承担独立责任或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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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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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立失信惩戒制度是维系社会信用体系的必然选择,在惩戒的同时也应注重保护失信人的人格权。为了更好地实现失信惩戒效果与人格权保护之间的平衡,通过分析惩戒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对失信人人格权的影响,探讨失信惩戒制度中的人格权保护路径。立足于当前失信惩戒制度运用实践,从坚守底线思维、加快社会信用立法、遵循“比例原则”与“不正当连结禁止原则”4个方面探索完善失信惩戒制度中的人格权保护路径,促进失信惩戒制度在法制框架内更有效地发挥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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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牧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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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字时代下,企业数据因蕴藏着海量的个人信息而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被誉为21世纪的石油。然而当前有关企业数据的支配、利用则会因与个人信息纠缠而显得异常混乱,究其原因则是企业数据这一无形物本身的权利归属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尚无定论。嵌套于企业数据的个人信息作为人格权的权利客体,具有人身专属性,但通过梳理人格权的理论基础,可以发现人格权同时具有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企业数据在此基础上合法收集个人信息的生成过程即可与现行法的相关概念进行衔接,从而明确企业数据的权属问题,为后续数据利用提供合法性与正当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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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希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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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制度是规范与秩序的体现,“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良法善治”一直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作为新中国私法的代表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同时《民法典》作为规范社会生活的基本约法在其架构和理念上也有其独到的理念和独具特色的原则。这些主要体现在法条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这些直接体现了《民法典》的“良善”的基础,绿色原则加入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人格权独立成编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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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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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典确立了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相分离的保护模式。在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规范体系中,首先引发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消极防御性请求权,人格权编的各种制度均适用于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通过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信息主体权利体系的构建,人格权请求权下发展出未构成侵权行为的多种形式请求权,达到维护个人信息权益的圆满状态。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且造成损害时,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这种损害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非财产上的损害,财产损失数额的确定标准依照《民法典》第1182条的规定,非财产损害主要体现为对当下和未来可能遭受风险的焦虑和精神负担,在过错推定责任下,结合动态系统论综合认定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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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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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被遗忘权是个人信息权的独立子权利,是具备个人隐私利益、财产利益以及其他人格特质的新型权利,旨在保护个人在互联网上的信息安全。面对当下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侵犯的严峻态势,基于对个人信息自由控制的社会公众心理需要的考虑,确立被遗忘权能够满足公民对个人信息的控制自治和信息自由,具有法正当性和法规范性。该权利通过赋予公民对个人信息的自决权尤其是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删除已经过时、不相关的个人信息,进而消减个人信息处理者尤其是互联网巨头的绝对强势地位,最终达成互联网记忆的遗忘效果,实现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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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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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个人信息权作为新兴权利,兼具有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内涵与外延具有不确定性。在一元保护模式与二元保护模式尚未达成和解的前提下,可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进行分类,运用霍菲尔德理论以“最小公分母”的类型统合个人信息的双重属性,平衡信息主体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内部关系,构建人格利益保护为中心的类型化保护模式。个人信息类型化保护模式须与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相协调,导入合理使用的场景化理论,完善正当必要性原则,建立第三人监督制度,以达致个人信息安全与共享、个人信息保护与自由流通的动态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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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传莉;
曾清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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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993条规定可通过合同设立人格权许可使用。为加强被许可人保护,应允许人格权独占许可使用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既有本土实践通过突破合同相对性赋予人格权独占许可被许可人诉权或寻求商标法、著作权法对其保护,但面临正当化难题和保护力度不足问题。学说上尝试将人格权独占许可使用构造为新型财产权或用益物权使其具有对世排他性效力,然新型财产权路径明显悖于我国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传统,引发人格标识上的权利竞合、权利冲突等问题,用益物权路径在民法典中没有规范空间。我国人格权独占许可使用仅能定性为用益债权,但仍应参酌“特定债权保全型”代位权之比较法共见,借助目的性扩张方法赋予人格权独占许可被许可人债权人代位权,使其产生对抗第三人效力。同时妥善处理独占许可被许可人与非独占许可被许可人、先独占许可被许可人与后独占许可被许可人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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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爱民
- 《第五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2014)》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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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是信息社会的基本资源.行政机关收集个人数据的理论基础是社会契约论.在信息经济背景下,商业机构对个人数据的收集与处理势不可挡.波斯纳的隐私经济学理论是反对保护个人数据的最强有力的声音.社会对个人数据二次利用的态度决定了个人数据保护法的宗旨.个人数据保护法的宗旨是在维系信息社会个人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人格权保护之衡平——在保障人格权不受非法侵害的前提下,促进个人数据资源的合法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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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竹
- 《第三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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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上的发现权制度源于前苏联的科技成果权中的发现权制度,《民法通则》将其规定为知识产权体系是立法错位的遗留问题.发现权在性质上不是知识产权,在我国司法实务对发现权的定性实为科学领域的荣誉权.建议以《人格权法》起草为契机,将发现权改造为一种科学领域的荣誉权,纳入人格权体系,对发现的判断标准、发现人的确认、发现权的内容和适用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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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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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受传统伦理哲学限制,传统人格权并不具有积极性权能,因而其并非主观权利,内容仅限于人格方面的完整性保护.与此内容相适应,传统人格权在立法上通过侵权法予以调整.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格理念的转变,人格发展的价值占据了主导地位,比较法上逐渐承认了人格权的自我决定和控制方面的内容,人格权被从积极动态方面予以理解和构建.此外,人格权权利人也被赋予了排除妨害和防止妨害这样的防御性内容.在这种情况下,人格权具有了对于人格方面的一定的支配力,真正成为了主观权利.其权能包括自我决定权、人格商业利用权和人格权请求权.基于人格权性质和内容的重大变化,侵权法已无法独自完成人格权调整的任务,除了损害赔偿方面,人格权的其他内容应当由民法典中的专门一编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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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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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主要着眼于身份状态利益的保护.身份状态,指的就是身份关系本身,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亲属关系三种类型,这种身份关系如果从权利的角度来看,就是所谓的家庭权.因此,身份状态的保护,可以认为就是家庭权的保护.在有限的意义上德国的理论和实践用一般人格权来保护身份状态。从身份利益印人格利益的同源关系等角度看,这样的态度并没有什么可指摘之处。但通过一般人格权绿护身份状态利益具有补充性。如果身份法本身可以保护有关的身份状态利益,则这些规定具有排他的优先适用性;只有在没有有关的权利或者有关的权利无法保护当事人身份状态利益、但该利益又需要保护从而形成保护漏洞之处,才可以通过一般人格权进行利益权衡并实现合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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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金萍;
王新明;
张爱红
-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2013年学术年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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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人格权脱胎于人格权的相关理论,但传统理论的应用正遭遇新的瓶颈,因此有必要建立环境人格权理论.为了缓解经济增长同环境破坏和污染间的复杂矛盾,通过丰富传统人格权理论、借鉴域外的立法例,鼓励企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依靠环境标准、加强环境监测,及时与新的法律规定相衔接等措施,实现人格权的生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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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宾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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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从私法角度,在对前人研究批判继承的基础上,对信用权的基本理论问题试作系统的分析.信用权是近年来新生的一项具体人格权,对其界定应考虑与信用的属性相一致.信用权的财产属性与其人格权性质看似不符,实则是人格权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信用属性的法律体现.侵害信用权的认定,无需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态度,只要有行为、损害及因果关系成立即可.对信用权的法律保护,既要考虑侵权行为的特征,又要注意信用权的特性.基于信用的经济属性和非经济属性,对信用权的界定也应包括这两个方面,这一界定与信用权是一项独立人格权的性质相符。对信用权的保护,关键是对侵害信用权的认定和相应的救济,既要依据侵权责任的基本原理,又要注意结合信用权自身的特点。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的是,侵害信用权的构成要件中不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态度。这不仅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信用权益,也是对不特定的广大主体提出的间接要求。一旦发生侵害信用权的行为,民事主体可根据需要行使不同的请求权,以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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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巍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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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互联网+是工业4.0的主要标志,也是中国未来要面对的重要法治问题.互联网+彻底变更了技术与产业的关系,改变了网络与人的关系,改变了技术与经济社会的关系,将网络变为链接产业的枢纽.在新的产业变革基础上的虚拟人格、用户定位、新财产权和平台责任等新问题,都是对传统民法立法思维的重大挑战.特别是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颠覆了传统技术观念和产业布局,因此,如何研究和制定一部适应新情况的民法典就成为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关键所在.本文阐述了民法典编撰应符合互联网+的时代要求,论述了互联网+对传统人格权和对网络平台责任的挑战,介绍了互联网+与消费者权利和对财产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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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蓝
- 《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2016年年会暨中国首届企业科技法治与知识产权战略高峰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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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内多家大数据交易平台的建立使得大数据交易由原来点对点的零散交易转变为平台化的大规模交易模式,获得了业界的高度认可与广泛赞誉.但由此所带来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基于大数据交易可能带来的个人信息泄露等高风险,全面推广大数据交易必须贯彻立法先行的原则,当下中国与大数据交易相关的立法远未到位,因此,大数据交易的时机尚未成熟.大数据交易平台寄希望于通过技术手段保障用户个人信息与隐私安全的做法是不切实际的,唯有通过立法为交易主体树立必要的行为规范,再辅以各种技术手段,方能从根本上保障用户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安全.通过隐私权制度保护主体对其个人信息所具有的人格利益,这种保护模式存在不足.应当在隐私权之外确立独立的个人信息人格权;同时,主体对其个人信息所具有的财产利益也应得到确认,并由个人信息财产权来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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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云生
- 《第五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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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祭祀权是有利益关系的生者对死者的哀吊、追思并葆有特定权益的权利.祭祀行为、仪式及其所蕴含之身份性、人格性、财产性利益是否构成一种法权,在现代社会无疑是一种挑战.作为一种古老的风俗遗存,祭祀权的确证不仅可以明晰私权领域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基本人伦与道德,尚能凝聚人心,形成具有民族内蕴的价值观共同体,实现家国关系的和谐融通.本文主张祭祀行为所隐含的权利属于一种法权,系身份权与人格权高度融汇后产生之一种独立权利。祭祀权之保护对象虽为精神性、人格性、身份性权利,但其客体范围却有着物质性特征。该类物化形态之特定物既承载了死者之遗骸、骨灰,还广泛延及与祭祀权相关之其他物品、财产。祭祀权所涉物化形态己如上述,其法权内涵如何归纳直接决定了祭祀权之识别性功能。祭祀权首先是一种身份权。祭祀权本质上属于人格权,还可表现为物权。就祭祀权之权利内核而论,祭祀权属于人格权。无论是基于身份属性,还是财产属性,祭祀权之权利本质最终沉淀为一种人格权。祭祀权纳入法权体系,对其功能进行定位不仅可以说明其具有不可替代性,还可说明其强大的调控力。本文主张,就宏观层面而论,祭祀权有如下三大功能:保护基本人伦;注塑价值共同体;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