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化
类型化的相关文献在1979年到2022年内共计197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信息与知识传播、电影、电视艺术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921篇、会议论文13篇、专利文献570861篇;相关期刊949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8种,包括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2015年年会暨何梁何利学术高峰论坛、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2010年会、“社会变迁、刑法发展与立法模式变革”学术研讨会等;类型化的相关文献由2101位作者贡献,包括段玉聪、邵礼旭、章志远等。
类型化—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570861篇
占比:99.66%
总计:572795篇
类型化
-研究学者
- 段玉聪
- 邵礼旭
- 章志远
- 张欣悦
- 宋正阳
- 杨华
- 湛楼高
- F·J·皮泽罗
- 吴中平
- 张斌
- 汤天甜
- 王伟
- 耿蓓
- 胡思博
- 董彪
- 赵雷
- 陈尚龙
- 陈红梅
- 韩静茹
- 余世存
- 孙书磊
- 康璐晨
- 张婧
- 张星
- 张欣
- 张毅
- 张驰
- 李云凤
- 李立
- 杨俊蕾
- 杨锦
- 王一川
- 王丽
- 王蒙
- 秦天宝
- 程雪阳
- 胡铁强
- 袁逢曼
- 赵春玉
- 赵蕾
- 顾秀梅
- 高林娜
- 黄成
- C·C-C·曼
- J·(A)·米亚多维茨
- L·拉弗里尼尔
- M·海森堡
- P·A·莱瑟斯
- 丁国栋
- 丁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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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勇峰;
马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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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增设了大量行政立法权条款.面对行政法规广泛介入《民法典》现象,民法学界长期以来的讨论更注重私法自治的防御性功能.而以区别于部门法的整体法秩序观之,《民法典》需要行政立法权的规制和促进,行政法规也借助私法自治理念从管理法转变为服务法.梳理《民法典》中行政立法权介入条款,接轨行政法规介入形态和《民法典》提供的介入路径,尝试性提出行政法规介入《民法典》时形式一致性到实质一致性的转向.在此基础上,应从谦抑性、合比例性、法律保留等原则与清理、再生产等技术路径,在行政法规介入的前端施以限度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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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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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鉴于恶意申请专利对竞争秩序和机制的破坏,亟待对其行为认定和法律规制路径进行重新思考和梳理.通过解析恶意申请专利的本体论,探究行为发生的理论渊源和内在成因,将其定性为市场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借鉴司法实践经验,对恶意申请专利做类型化研讨,将其进一步限定为利用现有技术、窃取他人技术、编造虚假技术提起专利申请的行为.由于专利法和民法基本原则对恶意申请专利的疲软,遂以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为视角,分别探讨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恶意申请专利的可行性与合理性,从而有效弥补申请阶段的制度性瑕疵,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解释体系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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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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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媒体技术的发展促进了二次创作短视频的兴起与繁荣,长视频平台与短视频平台、长视频创作者与短视频创作者之间的矛盾冲突随之产生。我国《宪法》第47条和《著作权法》第24条、鼓励短视频创作者创新以及最大化社会整体效用,分别为短视频创作者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提供了规范、价值和经济分析方面的正当性。要素分析法是认定短视频创作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基本方法。作品性质要素、使用目的要素、替代性要素和适度引用要素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认识上的分歧或误解,需要澄清。效果论和类型化有助于弥补要素法的缺陷。短视频创作中构成转化性使用需要满足在内容、目的、性质、功能方面与长视频存在实质差异,以及使用具有促进知识传播、鼓励创新的作用等条件。剪辑型短视频、解说型短视频和戏仿型短视频适用合理使用规则的可能性呈渐次增长的趋势。在弱化要素分析和扩张合理使用范围的情况下,需要建立长视频与短视频的收益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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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兴宇;
贾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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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主流电影如何平衡政治性和商业性、标准化和艺术化之间的关系,创造出更适应新时代下历史和时代号召、符合电影市场规律和人民大众需求的高质量“新主流电影”至关重要。电影工业美学作为强调工业意识理性精神和美学艺术品格二者相平衡的电影理论,在“新主流电影”的发展演进中体现得亦尤为明显,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近期新主流电影的演进,结合时代诉求下的类型化探索,分析讨论如何从“讲好中国故事”向“讲好新时代中国故事”迈开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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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娟;
林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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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具有特殊体质的群体,与一般群体相比,受到伤害的几率更大,受损的后果更严重。这缘于受害人的特殊体质与他人的行为相互结合,造成本不会发生的损害结果,或加重损害的严重程度。我国《侵权责任法》及司法解释并无关于特殊体质受害人损害赔偿的特殊规定。最高法院颁布了一个不能以受害人体质特殊为由减轻责任的指导案例。但在理论界或实务中,该案例均引起许多质疑,导致该指导案例在其他类似案件审判中的援引力度大大减弱。分析目前关于致特殊体质者损害之责任认定和责任承担,以类型化为视角确定责任认定和责任分配的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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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纬武;
李玉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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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土地纠纷是农村社会典型的纠纷,需要对其进行类型化研究。土地纠纷的类型化需要纠纷解决方式的类型化。无论是以司法权威为核心的诉讼方式,还是以调解、仲裁等意思自治为核心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新乡贤均有介入其中的可行性,并通过担任人民陪审员、调解员融入诉讼,评判、化解农村土地纠纷,参与农村土地纠纷仲裁,积极推进土地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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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分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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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电子商务法关于平台经营者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不够完备,难以解决新出现的电子商务平台中的纠纷。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的法律关系认定直接影响责任分配,本文以两者法律关系进行细化分类为依据,更新现行法律中关于平台经营者的概念以及“平台内经营者”的表述,扩大法律适用范围。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平台经营者责任性质与形态认定的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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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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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村题材电影的现实主义创作传统使其往往被界定在主旋律电影的范围之中。21世纪以来,为适应电影市场的商业化,主旋律电影出现类型化创作的趋势,改变了以往农村题材电影的创作思路。在叙事模式上,农村题材电影将“主旋律”基调与类型元素糅合,形成脱贫攻坚故事的叙事范式,以写实与唯美两种影像风格重塑乡土景观,在增强观众对农村题材电影兴趣的同时,展现乡土文化的精神内涵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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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锋;
姚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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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并不仅仅是程序制度,其实体内涵也有待厘清。认罪并不必然构成自首或坦白,有自首或坦白情节也不一定成立认罪。"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之间是并立关系。"认事"只能构成坦白,承认指控的罪名才能成立认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是认罚成立的前提条件,这就意味着认罚既要求愿意接受刑罚处罚,也要求积极履行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等义务。认罪认罚真正成为独立的法定多功能从宽情节,并不一定取决于在刑事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中规定该制度,关键在于认罪认罚情节的类型化。应当将认罪认罚情节划分为自首型、坦白型与其他型,分别确定具体如何进行从宽处罚。对于不成立自首或坦白的其他型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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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亚文;
李紫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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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价值,但在司法适用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在形式上该原则界定不清晰,表述不严谨;在方式上该原则的适用不规范,出现向一般条款逃逸和易受外部因素影响的问题。除此之外,该原则的类型化也不健全,具有本土类型化条件缺失和滞后性的问题。结合该原则的相关理论实践和域外经验可以进一步完善其司法适用。应当构筑该原则的本土化内涵与外延,统一相关表述、明晰内涵外延、充实本土化内容。同时,还应建立该原则司法适用的动态体系,完善立法体系,树立价值体系,明晰规范体系。除此之外,应从建立框架性类型化规制方法和引入价值补充两个方面健全该原则的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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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峻冰
- 《第三届中韩影视国际论坛》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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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战狼2》《湄公河行动》极具创新性的叫好、叫座的创作实践已经创造了历史.作为主旋律电影类型化有益探索的可喜成果,作为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相统一的文本态势,它们改变了20世纪90年代以来主旋律电影一直佳片缺乏、市场表现惨淡的不利局面.其在战争电影、警匪片的主体架构中自然融入惊险片、强盗片、灾难片、武侠片等类型元素及爱情、友情、政治、道德等题材成分,揭示了拓宽边界、跨类融合乃是主旋律电影的制胜路径这一道理.无疑,这也是日渐类型化的国产电影未来创作的制胜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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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涛
- 《第三届中韩影视国际论坛》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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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一种重要的电影类型,21世纪以来,韩国浪漫喜剧在亚洲地区产生了广泛的影响.韩国浪漫喜剧本质上是对好莱坞同类型电影的模仿,在吸收好莱坞电影精华的基础上,结合韩国文化传统对其进行了合理改造.其浪漫喜剧的喜剧性源于叙事中的性别关系,以“性别”为切入点.本文将韩国浪漫喜剧概括为女强男弱、女弱男强、欢喜冤家、欲望书写四个类型.在总结它们的叙事特点和文本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尽管21世纪以来,韩国浪漫喜剧在类型化上做出了许多创新,但它本质上依然是规训于传统性别政治中的.同时,同好莱坞电影相比,韩国浪漫喜剧尚不能算是全新的电影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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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丹琪
- 《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2016年年会暨中国首届企业科技法治与知识产权战略高峰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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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互联网市场的迅速发展对竞争与消费保护法形成较大的冲击,如何规制互联网竞争行为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2012年北京高院在审理百度诉360一案当中提出了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成为规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条新的边界.该原则相比于一般条款有更为突出的优点,但要运用到司法实践当时也存在许多问题.本文将从该原则的由来、司法实践类型化、具体界定以及救济这四个方面对其进行深入地探讨,尝试作出准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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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 Jingtao;
靳景涛;
WANG Gan;
王干
- 《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2015年年会暨何梁何利学术高峰论坛》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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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如今社会经济的发展已经导致了严重的环境问题,这种严峻的形势已经使得学术界有必要对环境诉讼基础理论进行梳理和论证,建立环境诉讼基础理论体系,以指导环境诉讼的发展.学界对于环境诉讼的研究比较全面,然而,需要认识到,环境诉讼不仅仅只有环境公益诉讼,还包括传统诉讼理论中的环境私益诉讼,而环境公益诉讼也可以作进一步的类型划分,并对每一种细分的类型进行研究.本文本着为促进环境诉讼理论发展的意图,拟通过对环境诉讼分类的必要性即类型化进行分析,并对环境诉讼和传统诉讼的关系,即专门化进行阐述,在不应将环境诉讼专门化为一种新型诉讼的观点背景下,叙述了环境诉讼分类标准的选择及类型体系的具体内容,以期为环境诉讼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做些基础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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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涛
-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2010年会》
|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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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类型化是对复杂的社会事实进行分类的重要方法.对复杂的社会事实进行类型化分析,并进而讨论其法律规范产生的规律,是十分必要的.法律规范的产生经过了一个从零散事实到典型事实,再到法律规范的过程.识别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科学地构建法律规范,促进社会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契合,有利于提高法制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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