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190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贸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889篇、会议论文11篇、专利文献28646篇;相关期刊780种,包括电子知识产权、法学、法律适用等;
相关会议11种,包括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软科学论坛——能源环境与技术应用研讨会、广西公路学会2014年学术年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文献由1570位作者贡献,包括孔祥俊、朱军华、江林等。
不正当竞争行为—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8646篇
占比:93.78%
总计:30546篇
不正当竞争行为
-研究学者
- 孔祥俊
- 朱军华
- 江林
- 鲁夫
- 张广良
- 李毓芝
- 一丁
- 孙红芹
- 张明
- 李书田
- 杨竖昆
- 杨金琪
- 籍恺
- 邓启惠
- 孙宝贵
- 孟雁北
- 张正义
- 曹胜龙
- 潘西熹
- 申长友
- 蒋晨
- 郑友德
- 陈军
- 傅雪映
- 华军
- 周国梅
- 姜旭宇
- 曲润富
- 曲维明
- 李小武
- 李必达
- 李扬
- 李虹
- 杨明仑
- 林燕平
- 王先林
- 王晓珉
- 王正在
- 盛杰民
- 石谷
- 邵建东
- 郑晓俐
- 陈春建
- 陈涛
- 陶国峰
- 马忠勤
- 马桂英
- 丁杰
- 万晓玲
- 任书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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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联盛;
蒋照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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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期以来,资本在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了不可替代的角色。但是,过去一段时间,国内出现了资本无序扩张的趋势,给资本要素监管和金融稳定带来了重要挑战。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成为近期重要的政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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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荣欣;
李鹏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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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这一新兴经济发展模式在我国的推广,互联网已逐渐实现与传统产业相结合。产品、服务的竞争更多地由线下转移到了线上,且互联网领域的产品服务竞争越发激烈,不正当竞争行为也越来越多地显现出来。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竞争者的利益,还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受到严重影响。对消费者感知行为下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进行分析研究,从消费者保护角度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能够有效净化网络市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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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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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3月11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1年度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其中,安徽驾酒业有限公司委托亳州市酒城酿酒实业总公司生产的“百年逈駕”牌白酒在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与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迎駕”牌百年迎驾贡白酒存在近似,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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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市场的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和范围有所变化,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发布,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等问题作出了细化规定,进一步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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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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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余杭法院一审宣判一起涉“抖音”平台直播数据权益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六界”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判决要求消除影响,并赔偿各项损失100万元。2017年,“抖音”上线了直播功能。平台相关数据显示,目前“抖音”主播人数超千万,曰活跃主播也有数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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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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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市场监管系统部署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据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专项行动中,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围绕以下工作重点开展打击整治:一是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行为。将老年消费市场“食品”“保健品”作为执法重点之一,严厉打击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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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雨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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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9号(以下简称“解释”),规则明晰、内容丰富、操作性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确立了人民法院和行政部门“双轨制”保护机制,两者法理相通、目的相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解释说理论证,提高执法说服力,让竞争执法更加合情合理。一、引导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新型不正当竞争争议民事诉讼和行政执法保护各有优势。行政部门效率较高,措施较为灵活,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必须严格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仅限于明确的七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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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共中央、国务院破立并举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近日正式印发。《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立破并举,从六个方面明确了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点任务。从破的角度,要求进一步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并从着力强化反垄断、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清理废除妨碍依法平等准入和退出的规定做法、持续清理招标采购领域违反统一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做法等五方面作出明确部署,旨在打破各种制约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显性、隐性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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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冲森;
甄文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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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动力电池原材料价格超常规上涨,背离了正常供需关系,属于非理性上涨,存在囤积居奇、人为借机炒作嫌疑,其背后有某些资本力量在助推。上游企业定价应回归理性,车企也要稳住阵脚。近期,锂、镍等重要原材料价格猛涨,愈演愈烈,环环传导,车价被迫频繁上调,已引起了汽车行业组织和政府主管部门高度关注。针对原材料涨价热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副秘书长陈士华接受《汽车纵横》独家专访时一针见血地指出:一是本轮原材料价格超常规上涨,背离了正常供需关系,属于非理性上涨,存在炒作方为抢抓锂产能扩张前的最后窗口期,囤积居奇、蓄意哄抬物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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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中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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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江苏省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成都市某公司举报,称江阴市某火锅店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作为店铺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经调查,上述情况属实,当事人范某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所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一万余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处二十万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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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 Xue-ying;
傅雪映
- 《广西公路学会2014年学术年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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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对运输市场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它不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还直接导致运输市场机制失灵,必须通过有效途径对其进行规制.文章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分析了公路运输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及其对运输市场造成的损害,建议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监管,严格执法,完善运输市场退出机制,解决运力过剩造成的低价恶性竞争问题,通过行业规范,促进运输企业规范经营,有序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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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燕
- 《七省市第十二届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联席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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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招标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取得理想经济效益的最佳办法.但是,由于建筑市场发育尚不规范,管理体制的束缚以及经验不足等原因,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并提出了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建立法制防线,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对招投标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加大违规违法惩戒力度的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防治措施。试行工程招投标的目的是为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公开、公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显然违背了这一目的,因此必须对其表现形式有深刻的认识,在实施招标投标过程中,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政府监督管理职能,同时规范招标程序,建立有效的监督惩戒机制,以防止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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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玉萍
- 《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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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标侵权行为与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两个不同法域中的概念,二者既存在区别,又有相同之处.正因为二者的不同,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才有各自单独存在的价值.而二者的相同即竞合之处,又增加了法律的理解和实施的难度.rn 本文以一起涉及商标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例,提出问题并予以分析,明确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各自的认定要件及其在竞合情形下的法律适用,以期对解决类似的案件有所裨益.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并行保护的观点,理由如下:首先,两者保护的主体和客体均不同。商标法保护的主要是商标权人的利益,且赋予其独占权,既可以以财产权的形式积极行使,也可以以禁止他人擅用的形式消极行使;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公法,更多的侧重于公益,包括消费者的利益和市场竞争秩序,享有某项权益的人并不享有排他占有的权利,仅有权消极禁止他人非法侵犯其权益;其次,两者的效力范围不同。商标法的效力范围及于授予注册商标权的国家的所有主权范围,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效力范围一般限于商业标识知名的范围,或者可能产生混淆的范围;最后,保护的手段不同。商标法主要是对注册商标提供反混同保护,对驰名商标提供反淡化保护,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对知名标识的反混同保护。除驰名商标外,对于未注册商标的抢注行为,商标法提供行政救济的方式予以保护,只要该商标具有一定的影响;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未注册的知名商标的保护是禁止擅自使用,但“知名”的要求明显高于商标法的“有一定影响”的要求。rn 综上,笔者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属于并行保护的关系,两者在特定情形下可能产生竞合,在竞合的情形下,不应当存在商标法应当优先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适用的强制性要求,而是既可以适用商标法,也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因此,当事人当然可以基于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角度,享有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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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丹琪
- 《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2016年年会暨中国首届企业科技法治与知识产权战略高峰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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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互联网市场的迅速发展对竞争与消费保护法形成较大的冲击,如何规制互联网竞争行为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2012年北京高院在审理百度诉360一案当中提出了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成为规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条新的边界.该原则相比于一般条款有更为突出的优点,但要运用到司法实践当时也存在许多问题.本文将从该原则的由来、司法实践类型化、具体界定以及救济这四个方面对其进行深入地探讨,尝试作出准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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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燕;
钟明宝;
宋进文
- 《修改体育法理论研讨会》
|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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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平竞争是体育的基石”,但不公平不一定违法,而体育不正当竞争是违背体育道德、危害极大的“违法”行为,是体育公平竞争的大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作为我国体育的基本法,应当对承担对体育不正当行为进行明确规制的法律责任,并加强配套法律法规的建设和相关法律的竞合,维护体育公平竞争的良好秩序,实现体育的社会教育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