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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的刑事实体内涵辨析

     

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并不仅仅是程序制度,其实体内涵也有待厘清。认罪并不必然构成自首或坦白,有自首或坦白情节也不一定成立认罪。"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之间是并立关系。"认事"只能构成坦白,承认指控的罪名才能成立认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是认罚成立的前提条件,这就意味着认罚既要求愿意接受刑罚处罚,也要求积极履行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等义务。认罪认罚真正成为独立的法定多功能从宽情节,并不一定取决于在刑事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中规定该制度,关键在于认罪认罚情节的类型化。应当将认罪认罚情节划分为自首型、坦白型与其他型,分别确定具体如何进行从宽处罚。对于不成立自首或坦白的其他型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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