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研究主题> 一般条款

一般条款

一般条款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37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贸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66篇、会议论文6篇、专利文献697篇;相关期刊233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电子知识产权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2012第二届两岸民商法前沿高峰论坛、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等;一般条款的相关文献由392位作者贡献,包括刘维、孔祥俊、吕胜利等。

一般条款—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366 占比:34.24%

会议论文>

论文:6 占比:0.56%

专利文献>

论文:697 占比:65.20%

总计:1069篇

一般条款—发文趋势图

一般条款

-研究学者

  • 刘维
  • 孔祥俊
  • 吕胜利
  • 孙山
  • 周友军
  • 彭运朋
  • 王利明
  • 王立国
  • 于是
  • 何小婷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搜索

排序:

年份

    • 陈贤凯
    • 摘要: 经营者常在竞价排名中使用他人商业标识作关键词,包括显性使用和隐性使用.我国法院认为显性使用造成消费者初始混淆,侵犯商标权.然而,初始混淆理论值得商榷,因为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从未赋予商标绝对财产权,该理论亦不符合网络消费活动特征,同时限缩了竞争者正当商业活动的范围,也损害了消费者选择权.在隐性使用方面,我国法院对其合法性判断存在分歧,有法院认为隐性使用构成对商业标识权益的侵害,也有法院认为隐性使用不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还有法院认为其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笔者认为隐性使用既不构成商标使用,也不导致消费者混淆,未侵犯商标权.不应适用一般条款认定隐性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当法律规则已认定隐性使用不违法时,不存在适用一般条款的空间.即便适用一般条款,也应综合权衡不同利益主体的规范命题.
    • 徐国栋
    • 摘要: 《民法总则》更新了《民法通则》确立的民法基本原则,体现了经济理论的更新和经济体制的更新,外加生态观念的更新,经过这番更新,民法基本原则作为一个整体的经济内容减少,国际共同规则增多,代表了我国民法学和民事立法对商品经济的民法观的疏离。但随着我国民法典编纂完成导致的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的回归民法,以及人格权编的新设,我国过去以商品交换法为参照系建构的民法基本原则体系还需要重建,以便得到留存和新纳的基本原则能涵摄这三个新的民法典分则编。商品交换法的民法基本原则观的最典型遗留是基本为我国学界独倡的平等原则。学说上的民法基本原则体系可以跟立法的不一致。我国民法应有四项基本原则,即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意思自治与国家的保护性干预相结合原则。
    • 何敏; 马诗雅
    • 摘要: 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我国互联网企业间数据竞争纠纷频繁发生。《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一般条款的适用在解决数据纠纷中发挥了较为积极的作用。法院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解决互联网企业数据竞争纠纷案件中缺乏体系化的逻辑结构。一般条款的适用存在其内化的逻辑结构:首先,应当以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列举的行为作为逻辑前提;其次,应以“四要素”作为适用一般条款的逻辑主线;再次,将比例原则作为逻辑关联,辅助判断涉案竞争行为的性质;最后,在上述判断基础上推导出逻辑结论。
    • 谢琳
    • 摘要: 剧本杀店家提供盗版文字剧本供玩家临时使用,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中出租权所控制的行为特征,但因出租权保护的客体不包括文字作品而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剧本出租是剧本杀剧本的主要利用方式,出租利益为剧本创作的主要激励,在行业自律和市场自我激励机制无法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对剧本著作权人的出租利益予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认定剧本杀店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仅限于其出租盗版剧本的情形,以避免使用盗版剧本导致出租利益无法向正版剧本售价迁移。店家若不知道其出租的是盗版剧本,且能证明该剧本为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孙华建
    • 摘要: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的价值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而日益凸显,数据抓取自身作为一种中性行为,往往会因为收集者界限模糊的法律意识而产生掠夺性的数据收集后果,并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最新类型,在无具体规定的情况下被司法实践引用一般条款进行执法和惩处。但对该行为不正当性的判断标准至今没有达成共识,导致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类案不同判现象。本文通过尝试归类总结数据抓取行为的指导原则和内在本质,从而考量其自身所属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范畴,对我国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研究,以期让非法的数据抓取与数据收集行为之间区分开来,以此让市场主体能够合法利用网络数据,在提升自己经营效率的同时不至于侵害他人的竞争权益。
    • 张倩雯; 吴少华
    • 摘要: 数据爬取是企业间数据流通的方式之一,涉及数据所有者、平台企业和爬取企业三方,关涉数据权属、数据共享等问题。数据资源的相对稀缺性及其潜在的经济价值,导致企业间数据爬取容易引发利益争夺,扰乱市场秩序。鉴于数据权属尚未明确,我国司法实践多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借助"一般条款"判断竞争行为的正当性。近年我国法院在处理数据爬取纠纷案件时从数据授权、利益衡量、企业数据财产性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但利益衡量规则在具体适用中仍存在较大模糊性。对此,借鉴美国HIQ案的司法处理路径,有益于深化对数据爬取和市场竞争的认知,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实质内涵及利益关切,完善我国对企业数据爬取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 苏洋
    • 摘要: 商业道德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条款的核心,对于判断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具有重要意义。但作为抽象性概念,商业道德在实践中的细化和认定往往存在阻碍,由此产生了不同的认定思路以及相对应的问题。以商业道德的概念和内涵为切入,具体考察商业道德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定位,明确了商业道德的整体特征。进一步分析实践中存在的几类商业道德认定思路,对各自存在的局限与不足作出归纳,最终提出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商业道德认定规则的建议。
    • 阿尔达克·别肯
    • 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纠纷案件逐渐成为司法关注焦点。我国现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未将非类型化竞争行为予以归类,司法裁决通常根据一般条款进行规制。但从历来司法判决来看,不同法院对一般条款的适用规则不一,实践中判断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时的判断要素并不统一,缺乏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认定框架。对于此类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规制,有必要形成稳固的“竞争利益—竞争关系—竞争损失”分析框架构建不正当认定标准,借助一定的法经济效益理论作为正当性判定的补充标准。
    • 彭诚信; 许素敏
    • 摘要: “新型权利”仅是描述性概念而非规范性术语,其应否获得法律保护以及采取何种方式予以保护一直是困扰法官裁判的重要问题,需要法律予以一定回应。《民法典》采取“新增有名权利”“新增有名权益“”扩大有名权利的内涵“”增加一般人格利益保护条款”等多种形式明确规定部分“新型权利”的法律保护,能够为法官裁判此类案件提供相对明确的法律依据,具有重要的规范价值。此外,《民法典》通过设置民事权利保护的一般条款,为尚未被《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其他“新型权利”的保护提供了规范基础,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在“新型权利”保护问题上的开放性。
    • 朱维蕊
    • 摘要: 随着数字技术的纵深发展,互联网领域涌现出大量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的司法适用带来了新的挑战。从一般条款和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的适用逻辑出发,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应首先通过互联网专条予以规制,然而通过分析实践案例,发现司法实践更倾向于通过一般条款处理相关纠纷。通过剖析典型案例中司法适用偏向的深层原因,提出应从一般和特殊两个层面完善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的构成要件。一般构成要件要求诉争行为具有不正当性,经营者之间存在广义的竞争关系,诉争行为造成实质性损害,且损害与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同时难以寻求具体规则的救济。特殊构成要件则要求经营者通过使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且诉争行为与具体列举行为具备相当性。
  • 查看更多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