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文献在1990年到2022年内共计404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贸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017篇、会议论文25篇、专利文献96014篇;相关期刊1237种,包括电子知识产权、法学、法律适用等;
相关会议17种,包括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第九届中国经济法治论坛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文献由3383位作者贡献,包括朱军华、鲁夫、江林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96014篇
占比:95.96%
总计:100056篇
反不正当竞争法
-研究学者
- 朱军华
- 鲁夫
- 江林
- 郑友德
- 孔祥俊
- 张广良
- 冯晓青
- 王先林
- 何茂斌
- 王晓晔
- 申长友
- 籍恺
- 郑成思
- 陈军
- 李毓芝
- 李胜利
- 华军
- 姜亚兰
- 邓启惠
- 刘春田
- 孟雁北
- 张明
- 李必达
- 牛车
- 王磊
- 谢晓尧
- 邵建东
- 陈兵
- 陈春建
- 史进
- 吴东林
- 安珂
- 李剑
- 江南
- 江虹丽
- 王文敏
- 王晓林
- 等
- 胡红卫
- 袁博
- 谭宇航
- 赵静
- 陈驹
- 雷体华
- 傅国云
- 刘怡
- 刘继峰
- 孙宝贵
- 张正义
- 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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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洁琼;
张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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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平台的发展壮大,平台封禁行为也不断发生,互联网大型平台实施封禁行为不仅会损害市场创新机制,还会因为争夺用户和流量资源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在我国,封禁行为不是一个具体的法律概念,在竞争法视角下,如何对其进行规制成为难点问题。对此,要合理科学地对平台封禁行为的限制竞争行为作出判断。针对平台封禁行为分别在《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范围内综合分析判定,对损害竞争秩序、破坏平台经济稳定发展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最后,通过竞争法规制平台封禁行为需要符合社会整体福祉利益,既实现对平台封禁违法行为进行合理限制,又不能对平台企业的发展起到阻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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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四川省宣汉县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护幼助老执法行动”,联合县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走进蒲江学校,为学生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活动中,工作人员精选《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内容,用丰富的图片展示校园周边常见的山寨商品,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傍名牌、搭便车”等违法行为,引导同学们在日常生活中如何识假辩假,购买商品时必须查看价格公示、生产日期、保质八方来鸿期、合格证等关键信息,以及发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价格违法等行为时,拨打“12315”、“12345”进行举报维权。通过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师生的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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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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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陶瓷艺术作品在拍卖期间易遭遇商标被仿冒的问题,对现行保护机制的梳理与完善尤为关键。须肯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补充保护的必要性,厘清其与《商标法》之间的平行关系,明确补充保护的使用条件。除补充保护外,可从审查机制、个人保护意识、商标注册实践完善《商标法》自身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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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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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引言《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权均有规制与保护意义,但二者分别是何种地位及二者在保护商标权领域具体使用的关系依然存在不同看法。二者在保护商标权功能上存在交叉地带,但其不同的特点决定了在不同案例中的选择性或共同适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案件的判断更大程度上决定着其不同适用。本文拟从实际判例出发,分析不同判例中法官对两法的适用情况以期找出可借鉴之处,并对今后司法实践起到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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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市场的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和范围有所变化,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发布,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等问题作出了细化规定,进一步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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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素伦;
胡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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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网购经济的不断发展,网络刷单行为成为电商经营者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网络刷单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作为主要规制网络刷单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在实施中面临许多困境,因此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对规制刷单行为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刷单行为的概念、特征及违法表现形式,分析我国反不正竞争法规的现状与不足,针对该法中存在的法律责任主体过窄、平台监管力度不足以及相关处罚力度较弱的问题,在学习域外国家规制刷单行为的经验基础上,提出对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拓宽法律责任主体、细化网购平台监管职责,加大相关处罚力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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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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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良线上商家为制造虚假口碑,实施了刷单这种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且形成了灰黑色产业链,致使市场竞争秩序受损。由于其危害性程度高,有必要依靠《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规制。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络刷单进行了规定,但责任主体遗漏、处罚不当、监管不足等缺陷导致规范体系仍需革新。因此,须修订并统一网络刷单涉及的法条,体现在增加网络刷单的责任主体、细化处罚情节、加大处罚力度方面,同时应形成政府与平台双重监管局面,以发挥好公权干预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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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凯滢;
邹开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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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刷量行为是互联网空间的一股“暗流”,它通过虚增某些在线音视频内容、网络作品等的播放量、点击量、评论量等,不正当地抬高相关内容或作品质量、活跃度及商业价值,损害了在线用户和消费者、其他经营者和相关平台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网络市场秩序。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网络刷量行为具有适用上的可比优势。在具体路径上,选择“误导性商业宣传”规则作为基本规制依据,更具有逻辑上的自洽性和实践上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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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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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剧本杀店家提供盗版文字剧本供玩家临时使用,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中出租权所控制的行为特征,但因出租权保护的客体不包括文字作品而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剧本出租是剧本杀剧本的主要利用方式,出租利益为剧本创作的主要激励,在行业自律和市场自我激励机制无法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对剧本著作权人的出租利益予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认定剧本杀店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仅限于其出租盗版剧本的情形,以避免使用盗版剧本导致出租利益无法向正版剧本售价迁移。店家若不知道其出租的是盗版剧本,且能证明该剧本为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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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雨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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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9号(以下简称“解释”),规则明晰、内容丰富、操作性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确立了人民法院和行政部门“双轨制”保护机制,两者法理相通、目的相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解释说理论证,提高执法说服力,让竞争执法更加合情合理。一、引导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新型不正当竞争争议民事诉讼和行政执法保护各有优势。行政部门效率较高,措施较为灵活,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必须严格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仅限于明确的七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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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 Guannan;
王冠男
- 《中国矿业大学首届研究生教育发展论坛》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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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修改内容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即为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具体规定.对这一大亮点进行深一步探析,笔者发现还是有一些不完善之处.基于此,本文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具体问题包括:竞争关系的认定标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主体,互联网条款的内容完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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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新红
- 《第九届中国经济法治论坛》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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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思路上应少"管"多授权,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主动性.扩充立法目的,将消费者、经营者的直接竞争者以及其他的不确定、潜在的竞争对手、本行业利益都作为保护对象.法律责任的设定上应以民事责任为主,行政责任为辅.将不可期待的烦扰行为和新闻广告作为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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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红梅
- 《第九届中国经济法治论坛》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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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一个重大缺陷:缺失直接保护发散性正当竞争利益的有效机制.该法第20条的规定可能对人们就发散性正当竞争利益受侵害寻求以民事维权加以救济形成误导,然而实际上民事维权机制根本不应具有这样的功能.尽管该法确立了一系列行政执法措施及行政处罚责任,然而发散性正当竞争利益属于集体公益,不能单纯依赖行政执法机制予以间接保护.我国应将"公平竞争权"从"集体法益"拟制为"集体权利",学习借鉴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新设集体维权机制对发散性正当竞争利益予以直接保护.藉此,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区别做出新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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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雪
- 《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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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了解域外关于商业贿赂的具体法律规定是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前的必修课.同时,鉴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正在征询公众意见的程序中,了解其他法域的相关规定,对于评析草案第七条关于商业贿赂的规定有比较法上的积极意义.本文对德国、日本、英国、美国四个典型发达国家关于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做详细介绍.通过将以上国家关于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与我国现行反不正竞争法以及送审稿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可见,我国法律规定存在未区分商业受贿和商业行贿、混淆了正常的商业促销行为与商业贿赂行为、行政责任规定不合理等问题.此外,域外法的先进制度,例如德国的"腐败行为登记簿"制度,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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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明明
- 《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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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仅规定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导致商业秘密案件中存在一些法律漏洞.需要引入职业道德的评判标准,从劳动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角度否定或者限制一些明显违悖职业道德的抗辩主张,从而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制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rn 本文最后也从遵守职业道德的角度,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修订提出了建议建议修订为“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遵守职业道德。”一方面,商业道德与职业道德并不冲突,只是侧重点存在差异,因此没有必要以职业道德取代商业道德,而是应允许其同时存在,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适用。另一方面,在职业道德之前没有必要加上“公认的”或者其它定语,职业道德本身更具公共道德的属性,具有“公共性”,而且“遵守职业道德”的表述与劳动法等法规政策文件的原有表述相一致,有利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劳动法、公司法等部门法的衔接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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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颖
- 《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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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知识产权权利类型多样化,同一客体因其表现形式或者使用方式存在区别即有可能受不同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如果实践中某些商誉载体得不到及时保护,同样会损害市场创新的积极性.关于作品标题的保护问题,即是在我国立法尚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存在争议的情形下值得研究的问题.rn 本文首先就作品标题是否产生了需要法律予以保护的权益这一问题进行理论基础的构建,然后就作品标题的保护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要件进行了分析,主要集中于探讨如何甄别行为人的行为性质究竟是对他人作品的恶意攀附,还是对公有资源的自由使用,即对自由竞争的边界进行了探讨.rn 作品标题因为其表达形式有限,实践中往往难以达到独创性标准进而获得著作权保护,但是使用了作品标题的商品,会成为该作品所锁定的受众情感转移的消费载体,作品标题客观上可以起到标识来源的作用并成为争夺消费者的有利因素,当具备了作品知名、标题显著的实质前提后即可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畴。rn 由于将作品标题商品化的行为并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具体行为之列,因此应当适用该法的一般条款。又由于常见的作品标题所使用的非臆造词具有公用性的特点,在对此类作品标题给予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保护时,既要维护良好的商业道德风尚及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也要给自由使用公有领域的资源留下空间,故而需从时间先后、非臆造词的内在属性、行为人使用词汇的具体情节等方面综合考量,以确认是否满足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违法性这一要件,即甄别行为人是否“不正当地吸引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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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宗玉;
邵亚光
- 《第九届中国经济法治论坛》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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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的通过商业诋毁行为破坏竞争秩序的情形,比如雇佣网络水军,对他人商品或服务进行不正当的评价和诋毁.利用专家的言论诋毁具有竞争关系的商品.当前市场竟争日趋激烈,贬损、低毁竞争对手商誉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成为经济生活的多发领域,社会开始逐步意识到商业低毁法律治理的缺失及完善的必要性。本文主要是从几类商业低毁行为的新型表现形式入手,分析经营者利用他人实施捏造、散布虚伪信息的情形,以期对进一步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做一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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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绍娟
- 《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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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境外企业名称如果从人身权项下的企业姓名权角度维权存在一定局限,相较而言,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则更为有利.侵犯境外企业名称认定不正当竞争需要满足三个构成要件,即经营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在中国境内擅自使用与境外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该使用行为可能导致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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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绍娟
- 《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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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境外企业名称如果从人身权项下的企业姓名权角度维权存在一定局限,相较而言,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则更为有利.侵犯境外企业名称认定不正当竞争需要满足三个构成要件,即经营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在中国境内擅自使用与境外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该使用行为可能导致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