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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文献在1990年到2022年内共计404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贸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017篇、会议论文25篇、专利文献96014篇;相关期刊1237种,包括电子知识产权、法学、法律适用等; 相关会议17种,包括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第九届中国经济法治论坛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文献由3383位作者贡献,包括朱军华、鲁夫、江林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4017 占比:4.01%

会议论文>

论文:25 占比:0.02%

专利文献>

论文:96014 占比:95.96%

总计:100056篇

反不正当竞争法—发文趋势图

反不正当竞争法

-研究学者

  • 朱军华
  • 鲁夫
  • 江林
  • 郑友德
  • 孔祥俊
  • 张广良
  • 冯晓青
  • 王先林
  • 何茂斌
  • 王晓晔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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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盖洁琼; 张秋芳
    • 摘要: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平台的发展壮大,平台封禁行为也不断发生,互联网大型平台实施封禁行为不仅会损害市场创新机制,还会因为争夺用户和流量资源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在我国,封禁行为不是一个具体的法律概念,在竞争法视角下,如何对其进行规制成为难点问题。对此,要合理科学地对平台封禁行为的限制竞争行为作出判断。针对平台封禁行为分别在《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范围内综合分析判定,对损害竞争秩序、破坏平台经济稳定发展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最后,通过竞争法规制平台封禁行为需要符合社会整体福祉利益,既实现对平台封禁违法行为进行合理限制,又不能对平台企业的发展起到阻碍作用。
    • 摘要: 四川省宣汉县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护幼助老执法行动”,联合县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走进蒲江学校,为学生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活动中,工作人员精选《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内容,用丰富的图片展示校园周边常见的山寨商品,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傍名牌、搭便车”等违法行为,引导同学们在日常生活中如何识假辩假,购买商品时必须查看价格公示、生产日期、保质八方来鸿期、合格证等关键信息,以及发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价格违法等行为时,拨打“12315”、“12345”进行举报维权。通过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师生的法治意识。
    • 殷浩涵
    • 摘要: 陶瓷艺术作品在拍卖期间易遭遇商标被仿冒的问题,对现行保护机制的梳理与完善尤为关键。须肯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补充保护的必要性,厘清其与《商标法》之间的平行关系,明确补充保护的使用条件。除补充保护外,可从审查机制、个人保护意识、商标注册实践完善《商标法》自身体系。
    • 韩开元
    • 摘要: 一、引言《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权均有规制与保护意义,但二者分别是何种地位及二者在保护商标权领域具体使用的关系依然存在不同看法。二者在保护商标权功能上存在交叉地带,但其不同的特点决定了在不同案例中的选择性或共同适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案件的判断更大程度上决定着其不同适用。本文拟从实际判例出发,分析不同判例中法官对两法的适用情况以期找出可借鉴之处,并对今后司法实践起到借鉴作用。
    • 摘要: 随着市场的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和范围有所变化,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发布,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等问题作出了细化规定,进一步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
    • 张素伦; 胡倩倩
    • 摘要: 随着网购经济的不断发展,网络刷单行为成为电商经营者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网络刷单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作为主要规制网络刷单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在实施中面临许多困境,因此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对规制刷单行为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刷单行为的概念、特征及违法表现形式,分析我国反不正竞争法规的现状与不足,针对该法中存在的法律责任主体过窄、平台监管力度不足以及相关处罚力度较弱的问题,在学习域外国家规制刷单行为的经验基础上,提出对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拓宽法律责任主体、细化网购平台监管职责,加大相关处罚力度的建议。
    • 沈弈秋
    • 摘要: 无良线上商家为制造虚假口碑,实施了刷单这种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且形成了灰黑色产业链,致使市场竞争秩序受损。由于其危害性程度高,有必要依靠《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规制。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络刷单进行了规定,但责任主体遗漏、处罚不当、监管不足等缺陷导致规范体系仍需革新。因此,须修订并统一网络刷单涉及的法条,体现在增加网络刷单的责任主体、细化处罚情节、加大处罚力度方面,同时应形成政府与平台双重监管局面,以发挥好公权干预的作用。
    • 龚凯滢; 邹开亮
    • 摘要: 网络刷量行为是互联网空间的一股“暗流”,它通过虚增某些在线音视频内容、网络作品等的播放量、点击量、评论量等,不正当地抬高相关内容或作品质量、活跃度及商业价值,损害了在线用户和消费者、其他经营者和相关平台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网络市场秩序。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网络刷量行为具有适用上的可比优势。在具体路径上,选择“误导性商业宣传”规则作为基本规制依据,更具有逻辑上的自洽性和实践上的可操作性。
    • 谢琳
    • 摘要: 剧本杀店家提供盗版文字剧本供玩家临时使用,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中出租权所控制的行为特征,但因出租权保护的客体不包括文字作品而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剧本出租是剧本杀剧本的主要利用方式,出租利益为剧本创作的主要激励,在行业自律和市场自我激励机制无法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对剧本著作权人的出租利益予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认定剧本杀店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仅限于其出租盗版剧本的情形,以避免使用盗版剧本导致出租利益无法向正版剧本售价迁移。店家若不知道其出租的是盗版剧本,且能证明该剧本为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王雨沐
    •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9号(以下简称“解释”),规则明晰、内容丰富、操作性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确立了人民法院和行政部门“双轨制”保护机制,两者法理相通、目的相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解释说理论证,提高执法说服力,让竞争执法更加合情合理。一、引导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新型不正当竞争争议民事诉讼和行政执法保护各有优势。行政部门效率较高,措施较为灵活,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必须严格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仅限于明确的七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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