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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道德

商业道德的相关文献在1980年到2022年内共计1353篇,主要集中在贸易经济、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43篇、会议论文10篇、专利文献3474篇;相关期刊806种,包括商业研究、集团经济研究、江苏商论等; 相关会议10种,包括2015第七届世界儒学大会、2014全国中国语言文学博士后学术论坛、2013北京尼山世界文明论坛等;商业道德的相关文献由1179位作者贡献,包括李颖、沈毅、吴东林等。

商业道德—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343 占比:27.82%

会议论文>

论文:10 占比:0.21%

专利文献>

论文:3474 占比:71.97%

总计:4827篇

商业道德—发文趋势图

商业道德

-研究学者

  • 李颖
  • 沈毅
  • 吴东林
  • 江虹丽
  • 何永祺
  • 刘哲
  • 刘秀生
  • 叶明
  • 吴杭民
  • 周英洁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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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毕秀玲
    • 摘要: 1987年,联合国首次就可持续发展达成共识。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治理(Governance)即ESG是对于可持续发展的综合体现,其中环境考察组织在保护自然环境方面的表现,包括碳排放、废物管理、水管理、原材料采购和气候变化威胁等;社会研究组织与员工、客户和社区的关系处理,包括社会责任、劳工管理、数据隐私、健康、安全及福祉等;治理指商业道德、领导力、高管薪酬、审计、内部控制、知识产权保护和股东权利等。近年来,ESG报告披露显著增加。标普500指数成份股企业发布ESG报告的比例从2011年的20%增长到90%;毕马威2020年调查显示,全球80%的一般公司、96%的250家最大公司发布ESG报告。
    • 鐘信安
    • 摘要: 第七个“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如期而至,数据安全成为今年的一个主题,全国各地、各部门、各行业积极开展数据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数据安全保护意识和水平。保护数据安全,筑牢数字安全屏障,关键是要依法落实开展数据活动的组织、个人的主体责任。开展数据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 郑晨蓉
    • 摘要: 数字经济时代,平台型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如涉嫌垄断、泄露用户信息、侵害消费者权益等突出社会问题,不同程度地暴露了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立法及监管的缺位。平台型企业具有企业与市场的二元属性,营利性加之经济权力的膨胀使其社会责任承担于传统理论框架下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平台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路径建构应分别考虑其二元属性,基于其市场属性确定积极的社会责任,通过设置内部特殊治理机构充分发挥平台型企业市场监管的社会责任,辅助行政机关执法并形成有效的自我监督机制;基于其企业属性确定消极的社会责任,通过规制企业的私权力运用使其逐利行为合乎商业道德
    • 苏洋
    • 摘要: 商业道德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条款的核心,对于判断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具有重要意义。但作为抽象性概念,商业道德在实践中的细化和认定往往存在阻碍,由此产生了不同的认定思路以及相对应的问题。以商业道德的概念和内涵为切入,具体考察商业道德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定位,明确了商业道德的整体特征。进一步分析实践中存在的几类商业道德认定思路,对各自存在的局限与不足作出归纳,最终提出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商业道德认定规则的建议。
    • 高建成
    • 摘要: 在鼓励数据流通与开放的背景下,需要审视基于数据保护而限制数据抓取行为的正当性。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评价的正当性应置于市场原则以及竞争背景下讨论,并从数据客体以及排他行为两个层面分别考量。从数据客体属性看,数据可能表现为既有知识产权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客体而享有排他权,也可能仅表现为财产性利益,对财产性利益的控制基于劳动财产权理论而具有正当性。对于排他行为,限制数据抓取行为本身符合市场竞争逻辑,具有排除干扰以保护投资的经济合理性,符合财产利益保护的道德认知,并不当然构成不正当竞争。面对数据保护与数据流通价值目标之间的权衡问题,应明确数据流通并非竞争法所欲实现的直接目标。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应警惕强制数据开放对市场竞争机制的损害风险,保持必要的审慎态度;在具体适用竞争法进行裁判时,不宜将数据流通视为具有普适性的商业道德,而应考察行为人的合理商业目的、行为所致损害和具体行业的行为规范与惯例实践。数据流通目标的实现则直接依赖于数据法律法规等顶层设计,立法者需要加快探寻和建立包括数据产权构建、交易规范、安全保护等制度,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
    • 赵丽莉; 吕玲玉
    • 摘要: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对于法律中未明确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裁判具有灵活性,但作为正当性判定的“商业道德”却是一种不规范、不确定的概念。实践中,法官更倾向于援引行业规则或创设诸如“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来认定互联网中的商业道德,这使得案件的审判陷入了道德理性的困境。多元利益衡量方法是将一般条款具体化为裁判规范的法学方法,是判定行为正当性标准的新思路,在弥补法律漏洞的同时,与不正当竞争中“自由竞争”“损害中性”“法益中性”的理念相恰适。对此,应当综合对经营者、消费者以及社会总福利进行衡量,将竞争价值、创新价值以及网络安全价值考虑在内,同时引入比例原则,形成全面性的多元利益衡量,使多元利益衡量具有规范性和具象化。
    • 摘要: 石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不断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实现了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作为我国医药行业的龙头企业之一,石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始终秉承"做好药为中国"的企业理念,严格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市场原则和商业道德,对内建立诚信经营约束机制,信守承诺,自我约束,规范经营。
    • 江怡
    • 摘要: 【裁判要旨】拒绝交易或以相对优势的市场地位拒绝交易,该行为本身系市场主体合同自愿、经营自主的体现,并不具备不正当性。若该主体达到市场支配地位时,该拒绝交易行为可受反垄断法的规制。对于并不具备支配地位时,无论其是否处在优势地位,应认为允许其自主设置交易条件,不宜给予一般性否定评价,而应在个案中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综合评判其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扰乱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形,严格把握竞争自由与不正当竞争的界限,兼顾市场公平与自由。
    • 王琴
    • 摘要: 【裁判要旨】虚假刷量行为表现为被告在行为上采取互联网领域现有的插入、搭载、链接或者劫持等技术手段实施刷量行为,在结果上妨碍、破坏原告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该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了互联网经营者。
    • 宫小娟
    • 摘要: 我国互联网领域的发展不断加快,变化日新月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围也逐步扩展到互联网领域中来,除法定条款以外,一般条款对于多样性规制的适应性更为良好,尤其在互联网领域,司法裁判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有关“商业道德”的案件数量日益增加,因此,本文将系统梳理“商业道德”的边界问题,商业道德本身可成为法源依据,具有权威性,且具有多元化、不确定性等独特的性质;进一步以互联网实践案例为基础,对商业道德的司法认定分为行业规则以及法官在此基础上形成的“非公益不干扰”等规则,最后,指出此类公认商业道德的司法裁判应当偏向于“谨慎干预”的整体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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