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
侵权法的相关文献在1984年到2022年内共计58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49篇、会议论文37篇、专利文献93483篇;相关期刊325种,包括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上海政法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19种,包括2012第二届两岸民商法前沿高峰论坛、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2012年民法理论研讨会、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五次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等;侵权法的相关文献由611位作者贡献,包括张铁薇、周华、王军等。
侵权法—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93483篇
占比:99.38%
总计:94069篇
侵权法
-研究学者
- 张铁薇
- 周华
- 王军
- 王利明
- 廖焕国
- 朱伟一
- 王俊
- 王利明1
- 冉克平
- 冯建妹
- 吴纪树
- 孙大伟
- 张志坡
- 李憣
- 杨春然
- 杨立新
- 柳经纬
- 沈建峰
- 王永霞
- 王睿倩
- 白飞鹏
- 郑成思
- 侯国跃
- 刘冰冰
- 刘召成
- 刘朋
- 刘生亮
- 叶延玺
- 吉智智
- 周友军
- 喻中
- 宁弘毅
- 崔世君
- 张伟
- 张新宝
- 张雪
- 戴静芳
- 李一娴
- 李超
- 杨震
- 杨鹏霄
- 林海榕
- 柳波
- 汪渊智
- 涂永前
- 潘善斌
- 王倩
- 王晓平
- 王竹
- 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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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德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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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因果关系不明案件一直以来都是侵权法最为棘手的难题。就因果关系不明的原因,分为偶然和必然的因果关系不明,前者属于证据层面的问题,后者则属于客观规律层面的问题。机会丧失理论主要是为了解决客观规律层面的因果关系不明案件。比较法范围内存在拒绝救济和赞同救济的两种方案,但这两种方案都存在局限性。我们应当区分风险提升和机会损失两种加害行为,只有后者才具有一般的可救济性。可救济机会的确定是一个评价问题,需要法官在个案中进行实质考量,结合多因素最终确定。未来侵权法损害赔偿理论,仍然应当坚持“条件说”,通过对损害层面的修正,将可救济的机会看做损害,以此维系因果关系。风险提升的加害行为,在例外情况下也应当予以规制,侵权法只有对风险提升和机会损失的行为进行区分规制,才符合实质救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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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迎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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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章将法理学中的法的价值、民法学中的侵权法与民事诉讼法学中的证明责任有机结合起来,在论述侵权法中证明责任规范基础上,探求证明责任规范所蕴含的价值取向。侵权法作为我国法学界的重点,其研究视角有很多可以值得讨论的地方。从侵权证明责任处开始探究,通过对一般侵权证明责任价值取向问题深入观察,特殊侵权中以环境侵权为例,横向对比了多个国家的环境侵权立法例和实务案例,以研究侵权证明责任价值取向与证明责任一般规则,得出其兼具实体和程序价值取向并蕴含了不同的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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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一鸣;
哇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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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统学说认为,债权是合同法的主要客体,不属于侵权法的保护范围。然而,在第三人侵害债权现象越发普遍的背景下,以约束债权内部关系为主的合同法已无法对债权提供全面的保障。事实上,物权绝对性与债权相对性的区分并不是绝对的。在特殊情形下,债权也能够具备对世性、涉他性等法律效力,在遭受第三人不法侵害之时亦应能获得侵权法的保护。因此,为更好地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亟需建立完善我国的债权侵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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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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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恶意是无正当理由故意导致他人损害的不当动机.恶意不同于故意,恶意是动机的一种,故意是直接导致法律后果的主观状态,是引起某种确定的直接结果的意图.恶意行为包含故意行为,故意行为未必是恶意行为.英美法系侵权法通过判例发展恶意侵权,大陆法系通过对侵权法一般条款进行法律推理发展恶意侵权.一般侵权责任中,恶意是判定过错和损害赔偿范畴的重要考量因素.恶意是恶意诉讼、恶意通谋、滥用职权以及恶意抢注商标等具体恶意侵权类型的构成要件,不当动机和滥用权利使这些恶意侵权区别于一般侵权和其他特殊侵权类型,使形式合法的行为变为实质非法行为.好的动机不能使非法行为合法化,行为人行使权利的根本目的是造成他人损害时,该种恶意动机能够使形式合法的行为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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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经纬;
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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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侵权责任的构成,学界存在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之分,二者的分野在于过错是否"吸收"了违法性,从而导致违法性丧失了作为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独立地位.然而,过错吸收违法性论存在着难以自洽的理论缺陷,否定违法性在侵权责任构成中的独立地位,不仅颠覆社会对侵权行为违法性的认知,也违背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考察我国现行法和司法解释,不难发现存在着无法被过错"吸收"的违法性的独立存在,由此表明违法性要件的不可缺位.过失认定客观化不会改变过错作为主观要件的本色,过失认定客观化所导致的过错与违法性交织的法律现象不能被描述成过错"吸收"了违法性.民法等法律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揭示了违法性要件.在侵权责任构成中,违法性和过错具有不同的行为评价功能,不可偏废.在法治社会,行为评价的依据是法律,不是主观过错;行为评价的基本模式是合法与违法,而不是有过错与无过错.违法性是整部侵权法的基石,摒弃违法性要件,失去的将是整个侵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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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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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具有导向及裁决参考作用,在人民权益保护中具有重要价值.其中合同法与侵权法和人民固有权益有着密切关联,合同法中义务可归入保护义务范畴.但我国目前合同法未对固有权益保护做出明确规定,且合同法义务对于当前固定利益侵害者及受害者经济赔偿上不具有实际意义,而侵权法中具有相关规章条例,且明确规定了固定利益侵害者及受害者经济赔偿.这种情况导致两法在权益保护内容中出现对立及竞争关系,混乱了司法机关实践判断,也直接降低了民法的规范性及权威性.基于此,本研究将借鉴成熟法律体系中固有利益保护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及实际司法需求,对目前合同法及侵权法对于固有利益保护及应用进行深入分析,明确二者之间分工及协作关系,旨在为相关工作人员提供理论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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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舜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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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著作权的网络侵权中,网络服务对于侵权行为的完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整个侵权行为中的地位不容忽视.同时,出于保护知识产权人之权利和降低预防侵权成本的考量,追究网络服务提供商的间接侵权责任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不甚完善,如果能够明确"知道"及"应知"的含义,确立网络服务经营者的事先审查义务,制定"通知-删除"机制的法定统一标准,将有利于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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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瑞纲;
杨润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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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内外侵权法律体系发展至今的总体规律是,当重大案件或者重大争议出现时才会调整一般侵权法原则.侵权法会制衡责任保险条款的调整,责任保险的普及也会影响侵权法发展的方向,侵权法体系与责任保险的螺旋式的互动和相互发展总体上会进一步促进责任保险的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基于新侵权责任法进一步规范了风险社会下各类主体的侵权行为模式,为责任保险的发展和产品创新提供了依据.我国也应本着以完善侵权法体系和对受害人保护的目的 ,不要太纠结法律派系,而是以侵权者在事故中的行为是否存在过失作为判定责任大小的基础,以有效促进对事故诉讼中受害者的保护和侵权法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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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鹏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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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在为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隐藏着侵犯个人信息的严重风险。人脸信息在被信息技术系统采集、加工、分析、共享过程中,将可能会产生信息泄露、信任缺失、价格歧视等问题。反观立法现状,《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出台,现行《民法典》也难以对人脸信息被侵权问题提供有力的救济。被称为“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的郭某诉杭州市野生动物世界合同纠纷一案的出现及该案一审、二审的裁判结果,又引发了各界对人脸信息被侵权后救济方式的密切关注。本文以该案为出发点,在人脸识别技术蓬勃发展、广泛应用的大背景下,笔者拟提出人脸信息被侵权之后的救济方案,建议在人脸识别侵权案件中采用特殊的归责原则、以适度扩张的理念认定侵权主体以及损害结果,以求在“大数据时代”更好地保障人们的个人信息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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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鹏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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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在为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隐藏着侵犯个人信息的严重风险.人脸信息在被信息技术系统采集、加工、分析、共享过程中,将可能会产生信息泄露、信任缺失、价格歧视等问题.反观立法现状,《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出台,现行《民法典》也难以对人脸信息被侵权问题提供有力的救济.被称为"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的郭某诉杭州市野生动物世界合同纠纷一案的出现及该案一审、二审的裁判结果,又引发了各界对人脸信息被侵权后救济方式的密切关注.本文以该案为出发点,在人脸识别技术蓬勃发展、广泛应用的大背景下,笔者拟提出人脸信息被侵权之后的救济方案,建议在人脸识别侵权案件中采用特殊的归责原则、以适度扩张的理念认定侵权主体以及损害结果,以求在"大数据时代"更好地保障人们的个人信息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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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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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损害濒于发生但尚未发生之时,即赋予相对人制止之权利,乃是侵权法实现预防功能的最佳途径.在侵权责任请求权之下,不止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还应有"防御性请求权"与之并列.前者的法律效果是恢复原状、金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后者的法律效果则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在防御性请求权范畴的界定上,应关注"损害"与"妨害"的区别,重点厘清排除妨害与损害赔偿、恢复原状之间的界限.侵权法上的防御性请求权并不以过错为要件,其责任承担须有现实及面临的妨害的事实、结果违法性等要素,并排除请求权阻却事由,以期在"权益保护"与"行为自由"之间寻求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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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静;
张婷婷
- 《第五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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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英伦法学先哲布兰克斯顿有云"凡有权利必有救济,是英格兰法上确定和不变的原则",而在英美衡平法中类似的准则亦十分明确.是故对于权利人而言,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必然希望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然在中国,侵权法之实施已有数年,而自邓公改革,司法渐入正轨则奄有三十余载.虽然经济发展,民生渐足,但私权不张,司法救济乏力,积弊日深,导致权利难有法律保障,伤及司法公信力,日久则信访及群体性事件渐增."无救济则无权利",虽然近岁以来,立法日增,诸多权利得以在法律中得以昭示,可惜救济乏力,则令不少立法略有"纸面上之法律"(law in book)之嫌.首先从权利保护的方式来看,以法经济学的视角观之,权利受到产权规则责任规则的保护。侵权法被视为是救济权利的最重要的规则。而这种责任规则更具效率的观点,建立在两个重要前提之上:首先是损害可以通过货币形式加以赔偿;其次是赔偿是充分的。而当损害难以通过货币形式加以赔偿(例如人身、环境等损害),或者赔偿不充分的情形下(例如康菲溢油事件中受害渔民民事赔偿缺失),通过责任规则的救济会损害社会福利。司法救济的本身亦存在救济手段本身具有被动性,当事人在诉诸司法救济时会因为证明责任、诉讼成本等因素而不得不放弃等缺陷。这些缺陷导致了侵权法的许多演进,例如政府监管的增加、严格责任的确立,集团诉讼在美国的盛行、特定风险行业的强制保险等。从法律的实施(enforcement)来看,法律制度不仅仅包含以制定法为代表的正式规则(formal rule),还包括社会政策、习惯等在内非正式规则(informal rule),而后者会对前者产生影响。在中国,对公民个人通过司法救济权利的难度导致了私人执法的薄弱而公权力缺乏监督又导致了公共执法的效果难尽如人意。因此,从上述三个方面看,侵权法本身在救济当事人权利会面临天然的缺陷,而中国现状(例如司法救济困难,赔偿不足,法律实施较弱等)会加剧这些缺陷,导致侵权法某种程度上“失灵”。而笔者所建议的解决之道亦从上述三个方面着手,即侵权规则与产权规则并举,降低当事人私权救济的难度(强制保险、集团诉讼等),以及加强司法、增加法律实施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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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
- 《第六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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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受害人同意是现代侵权法中一项重要的免责事由,其基本含义是指某人同意了他人对其实施的伤害行为,那么之后就不能再针对该行为提起诉讼.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立法过程中学者也试图将其纳入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体系,但最终因为分歧巨大而未被立法者采纳.目前我国正在展开民法典各个分编的编纂工作,笔者认为有必要借此机会重新审视受害人同意在侵权责任法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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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一娴
- 《第六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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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传统侵权法理论,用人者在承担用人者责任后可向被使用人行使追偿权.随着法学理论与裁判实践的发展,针对用人者责任中的追偿权问题在实践应用出现诸多争议.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的分析,结合其他国家相关理论与实践的比较研究,对追偿权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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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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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侵权法因果关系区分了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前者用于确定行为与损害间的事实联系;后者的功能则在于责任范围的限制,实非真正的因果关系问题.责任范围的确定,各国均强调损害发生须符合一般事件自然、正常的发展过程,并将责任限制于正常人可合理预见的风险范围.而过失的判断亦包含了对具体损害的合理预见要求,其与因果关系的合理预见并无本质差异,因此,可依行为对具体损害的过失判断确立责任并限制责任,这符合过失责任的要义,尽管残留了与因果限责同样的弹性模糊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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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琦早成
- 《湖北省农业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暨第二届“南湖 中国农村法治狮子山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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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在1994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食品安全法》92条第2款的规定沿袭了前法的基础.本法对于其实际中产生十倍的赔偿金困境,深入地分析了其原因的起因,根据国外近年来围绕惩罚性赔偿问题上产生的变化,初步讨论了惩罚性赔偿的经济法属性,探讨了《食品安全法》92条笫2款是否能设置超过十倍赔偿金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