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
故意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2年内共计137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17篇、专利文献61篇;相关期刊795种,包括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法制与社会、人民检察等;
故意的相关文献由1298位作者贡献,包括丹尼尔·马克·贾坦·希普拉科夫、刘彦、崔洪武等。
故意
-研究学者
- 丹尼尔·马克·贾坦·希普拉科夫
- 刘彦
- 崔洪武
- 詹姆斯·布鲁克斯·米勒
- 迈克尔·安德鲁·克莱龙
- J·姜
- 刘进
- 吴亚安
- 蒋光宇
- 马荣春
- 佚名
- 光晔
- 刘文燕
- 刘洋
- 姜琛
- 应彩君
- 张守涛
- 查洪
- 罗平
- 詹政洁
- 陈文昊
- A·E·佩莱斯
- A·拉亚
- B.萨尔茨曼
- B·P·A·J·霍恩阿尔特
- C·S·沙阿
- D.B.肖尔特
- D·S·克里斯蒂
- E·A·伊瓦诺夫
- G·纳查姆
- G·谢瓦奇
- H·云
- I·阿莫
- J.C.莫格尔
- J.路易斯
- J·J·德里斯
- L·伊恩
- M.K.刘巴卡
- M.L.沃特曼
- M.利夫施斯
- M·P·豪马斯
- M·T·伯兰克
- N.L.宾克特
- N.P.朱皮
- P·L·贝滕豪森
- R.B.杰斯
- R.F.小罗乔基
- R.S.施赖伯
- R.Z.古德
- R·弗洛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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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井田良;
蔡桂生(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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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构成要件的内容和范围必须植根于具体的刑罚规定。较之于缺乏主观要素的禁令,拥有主观要素的禁令乃是更为具体也更为清晰的禁令。故意要素在体系之中的具体位置,不能因为结果的发生与否而产生改变。刑法为了保护法益,树立了禁止(或命令)为特定行为的各种规范,较之于过失性质的举止,故意性质的举止在规范效力的破坏上应当受到更为严重的评价。纯粹客观主义者不仅未注意到不法、罪责的实体法归位与程序法上的查明难度无关,而且忽略了实体法上的犯罪条件和证据法上的征表之间的原则性区别。对于不法要素的判断,应当根据具体要素的不同,而分别采取事后或者事前的观察法。既遂犯罪之要素、身份型犯罪的主体资质、法益冲突时的事实情状等内容,需要事后地加以评判;因果上事先预测的要素、未遂案件中的工具不能和对象不能,则需要根据事前视角加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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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培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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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保障儿童的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免受侵害,是宪法保护儿童权益的应有之义。《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了拐卖儿童罪,惩罚侵犯儿童在原本生活状态下的身体安全和人身自由的行为。一直以来,“父母出卖亲生子女”的社会现象频发,虽然司法机关针对这一行为的认定出具了多份文件以及司法解释,但实践中对该行为的定性仍混乱不清,究其根源是对其主观上的认定存在不同的标准。对此,本文将通过现有判例对“出卖亲生子女”这一行为进行分析,对拐卖儿童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展开讨论,并厘清该行为“故意”的认识范围和“目的”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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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素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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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司法实践中态度不明,刑法理论中也存有过失说、故意说以及混合罪过说的争议。过失说无法回避“过失危险犯”面临的困境;故意说反驳过失说的理由难以成立,且不能妥善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混合罪过说不仅集故意说与过失说的弊端于一身,更是突显了罪过不明的缺陷。二分说更为合理,在实行行为故意与实害结果过失的组合模式下应选择以结果要素为基准将本罪认定为过失犯罪,在实行行为故意与危险结果过失的组合模式下应选择以行为要素为基准将本罪认定为故意犯罪。如此处理,既能妥当解决“过失危险犯”的问题,也可便利界分关联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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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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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入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则的目的在于,通过惩罚强化对恶性侵权行为的遏制效果。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以当事人请求为前提。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须满足故意和情节严重两个要件:故意是主观要件,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情形,对于是否有必要将重大过失的行为纳入惩罚性赔偿规制范围的问题,须保持谨慎的态度;情节严重是客观要件,法院须综合考量侵权的持续时间、涵盖地域、行为表现、造成后果等全案因素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不包括法定赔偿和合理维权开支。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与公法上金钱制裁之间的关系,在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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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方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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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副词“成心”与“故意”都属于情状副词,都能表有意识、有目的地做某事,且都具有主观性功能。通过文献考察和语料分析发现,二者并不完全等同,在语义特征、主观性、语体选择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不能实现互换。本文将从语义、语用两方面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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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君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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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所规定的紧急救助制度因其删除草案中关于救助人因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例外规定而备受讨论。该条确定重大过失免责制度有充分的现实意义,但为了平衡救助人与受助人利益格局,紧急救助条款豁免责任的范围应受到限制。从紧急救助免责的构成要件出发,着重就“紧急”一词对该条适用范围进行限制,仅指急迫情况且无法或无须征求受助人意见的情况,进而考察救助人的主观免责条件。针对“自愿”扩大解释,并对立法原意加以考察,故意致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若是重大过失致受助人损害,根据该条文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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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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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于其他具体罪名,其一度被人称为兜底罪名,从这个叫法也可以看出该罪名的重要性,其存在是必要的。但是由于该罪名的描述仅是简单的概括,在认定时不免有所争议,随着类案的增加以及司法实践的应用,该罪名存在乱用滥用的危险,这不利于刑法设立该罪名的初衷实现。通过探析该罪的主客观要件,对相关概念进行深度理解,提出在适用时要适当限缩界定,以期该罪名在实践中能真正涵摄应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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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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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科研诚信治理经过多年的治理与完善,逐渐发展为一个体系化、层级化、协同化、法治化的综合系统。相较于早前科学共同体自治的立场,国家、社会、科学共同体共有、共享、共治的理念已经逐渐成为主流形态。刑法规制在科研不端行为治理体系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有效地使用这种治理手段需要厘清刑法介入的界限、整合与现有刑事罪名的过渡、统筹刑事治理的社会、政治、法律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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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子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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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故意在不法与责任中具有双重地位,既是“行为的样态”又是“责任的形式”,这种理论在学界存在不小的影响。认为这一理论是由目的主义犯罪论提出的观点扭曲了理论谱系,实际上目的主义不承认故意在责任阶层中的位置。关于责任中的“故意”,双重地位理论内部存在“责任故意”与“故意责任”的概念分歧,但二者均具有难以回避的缺陷。容许构成要件错误与附属刑法的认识错误不必通过故意的双重地位来解决,应当回归“自然的故意”这一概念,反对在构成要件之外增添各种累赘的故意概念。构成要件的呼吁机能为错误的分类提供了实质理由,在承认这一机能的前提下,严格责任说与“柔软的责任理论”都可依靠错误的可避免性原理得以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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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平;
刘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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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关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确立,意味着我国在该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有了正当性基础,符合我国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侵权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决心。立法宗旨在于,让故意污染环境的侵权人为自己的行为买单,真正发挥惩罚性赔偿惩罚、遏制以及预防教育的功能。通过三则案例研究分析得出结论:在已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能够修复受损生态和教育侵权人的前提下,作为环境保护屏障的“最后一道”关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适用惩罚性赔偿需保持谦逊的立场审慎运用。《民法典》第1232条的适用存在多方面的考量,即侵权行为的故意性、违法性、损害后果的严重性、直接性与惩罚赔偿金数额的相应性。因此该条仅适用于侵权人故意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无故意则无该条适用的空间。惩罚性赔偿金额以能遏制、教育侵权人对公共环境的破坏与修复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