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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紧急救助责任豁免范围的界定

     

摘要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所规定的紧急救助制度因其删除草案中关于救助人因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例外规定而备受讨论。该条确定重大过失免责制度有充分的现实意义,但为了平衡救助人与受助人利益格局,紧急救助条款豁免责任的范围应受到限制。从紧急救助免责的构成要件出发,着重就“紧急”一词对该条适用范围进行限制,仅指急迫情况且无法或无须征求受助人意见的情况,进而考察救助人的主观免责条件。针对“自愿”扩大解释,并对立法原意加以考察,故意致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若是重大过失致受助人损害,根据该条文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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