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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相关文献在2001年到2022年内共计12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一般理论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29篇、专利文献48843篇;相关期刊88种,包括湖北警官学院学报、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法律方法等;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相关文献由138位作者贡献,包括陆旭、陈禹衡、吴超莹等。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29 占比:0.26%

专利文献>

论文:48843 占比:99.74%

总计:48972篇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发文趋势图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研究学者

  • 陆旭
  • 陈禹衡
  • 吴超莹
  • 朱德安
  • 李国歆
  • 李娜
  • 王金雨
  • 赵冠男
  • 郭珊珊
  • 宋佳宁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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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安民; 卢孜瑶
    • 摘要: 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的特殊时期,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重新激活,对刑法第330条第1款的修订有其正当性基础,也是现实的迫切需要,更有利于规制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的行为,有效惩治和预防犯罪。从客观方面来看,妨害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的防治也可构成该罪。从犯罪主观方面来看,该罪应界定为故意犯罪,这可以从刑法总则对过失的界定以及该罪的罪状表述推断出来。对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认定,从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方面,其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可以明显区别开来;对于该罪的刑事处罚,要考虑的是结果与具体危险可以适用同一法定刑,而且在目前疫情情况下可以从严处罚。
    • 罗恒; 古靖炜; 王丽兰
    • 摘要: 由于立法上的瑕疵,“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罪名在新冠疫情期间被过度地扩大了适用范围。鉴于该罪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不符合《刑法》立法目的的其他规范,不能成为《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入罪的依据。此外,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等也无权扩大刑法的规制范围;应适时修正立法、规范司法,扩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范围。
    • 宋雅婷
    • 摘要: 传统刑法囿于以实害结果为过失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之观点而导致了过失危险犯在刑法体系中的阙如,但这早已不符合愈发风险化和预防化的刑事立法技术和教义学原理。关于过失危险犯在刑法中是否合理且正当存在着正反两种对立的声音,运用比较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可厘清其概念及理论根基。而个例分析法是佐证过失危险犯存在的最有力证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实然视阈下过失危险犯存在与否的策源地,这源于其作为行政犯的罪过形式的不明确性,对此主要存在过失说、故意说、复杂罪过说三种声音。对行政犯只要能排除直接故意一般宜认定为过失,拒绝执行防疫措施的行为人至少对亲友被感染或被隔离的后果一定是不希望发生的,据此应认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加之原就可以构成具体危险犯,本罪乃过失危险犯的立法范例便不言自明。有了存在论的支持,将传统过失论的“结果本位主义”解释为既包括实害结果也包括具体危险结果,如此便可证成增设过失危险犯之合理性。但刑法毕竟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且鉴于刑法之谦抑性与处罚体系之二元性,对过失危险犯之“危险”应做“类实害性”限制解读。
    • 杨学友
    • 摘要: 一波又一波疫情突发来袭之时,自觉遵守防控规则即是关爱自己与他人需要,更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任性不拿疫情当回事儿,隐瞒行踪、拒绝管控,使用伪造核酸检测,编造传播假信息,当心五种情形涉嫌违法犯罪。一、故意隐瞒行程踪迹,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例:退休后长期在某市女儿处居住的梁某某与妻子刘某某系河北省某县人。某市发生疫情、刘某某出现感冒、咳嗽症状后,与丈夫梁某某及女儿一家共五口驾车返回某县农村老家。
    • 袁林; 白星星
    • 摘要: 基于刑法教义学和事实发生学,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罪过形式应包括故意和过失。该罪行为对象“甲类传染病”的内涵、外延应紧密观照前置法予以把握。由此作出的“甲类传染病”即“甲类以及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解释为“平义解释”,非扩张甚至类推解释,并未违背罪刑法定;紧密观照前置法所作司法解释与刑法修改,体现了将“罪刑法定性”与“现实回应性”、“原则性”与“张力性”、“形式正当性”与“实质正当性”结合的刑事法治观。现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法还应在罪刑阶梯设置和罚金刑增设等方面予以完善。但完善前,出于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和满足预防需要,特定情形的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可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罪名认定所涉的“行为场所”等问题也需在转变观念中解答。
    • 闻志强
    • 摘要: 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紧急状态下,尤其要坚守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立场,这集中体现在涉疫情犯罪的刑法解释和司法适用中。疫情防控秩序作为复合型新生法益,可以成为打击涉疫情防控犯罪的刑法解释目标,在必要情形下适度采取定性从严方面的入罪解释和量刑从重方面的从重处罚,但应当准确理解从严从重的法理内涵,不得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从严从重惩治涉疫情防控犯罪,并不意味着从快,更没有改变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与内涵,也不可能取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成为基本的、常态的刑事政策,同时必须坚守罪刑法定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涉疫情防控犯罪的认定必须准确把握罪状和罪质,具体分析和认定个罪构成要件,防止一刀切、泛化甚至滥用重罪处罚。
    • 杨宇轩
    • 摘要: 2020年新冠疫情暴发,期间发生的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的热点事件值得深思。我国传染病疫情防控的法律体系由散落在多部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文规定构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实施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针对各种违反新冠疫情防控的行为进行了法律规范。分析最高检陆续公布的新冠疫情背景下相关罪名的典型案例,探究诸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务罪在疫情防控中的具体司法适用。建议疫情常态化背景下的我国刑法适用进行长期调整:(一)修改完善刑法中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相关法条;(二)加强规范执法。
    • 李微; 张伟东; 熊晓伟
    • 摘要: 新冠疫情的发生使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认定问题成为讨论的重点,除了国内疫情日趋严峻以外,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商品贸易进出口日益频繁,国内外疫情愈加休戚相关。在新冠疫情形势严峻的大背景下,从本罪的司法认定出发,整体上从刑法规制角度深刻剖析解读涉疫犯罪问题,多视角对本罪的司法认定进行全方面整体构架,正确认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适用。
    • 曹素兰
    • 摘要: 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司法实践中态度不明,刑法理论中也存有过失说、故意说以及混合罪过说的争议。过失说无法回避“过失危险犯”面临的困境;故意说反驳过失说的理由难以成立,且不能妥善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混合罪过说不仅集故意说与过失说的弊端于一身,更是突显了罪过不明的缺陷。二分说更为合理,在实行行为故意与实害结果过失的组合模式下应选择以结果要素为基准将本罪认定为过失犯罪,在实行行为故意与危险结果过失的组合模式下应选择以行为要素为基准将本罪认定为故意犯罪。如此处理,既能妥当解决“过失危险犯”的问题,也可便利界分关联罪名。
    • 张志钢
    • 摘要: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疫情防控治理中的核心罪名。司法实践中,它的适用既侧重于与(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分,也不乏成立共同故意犯罪的实例。而作为理论通说的过失论明显无力解释这种司法现实。尽管故意论的主张日渐增多,囿于内涵各异甚至彼此矛盾,尚未动摇过失论的通说地位。究其原因,现有的故意论未能充分认识到危险故意独立于实害故意的重要意义。危险故意的完整内涵是行为人认识到具体危险且对该具体危险的发生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同时,基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危险结果和实害结果特殊的并行规定,也应明确行为人对于实害具有(有认识的)过失。由此,本罪主观要件的完整内容是:危险故意+实害过失。本罪的过失危险论在逻辑上是可能的,但因为它既不符合我国二元处罚体制下的刑事政策精神和立法原意,也与我国目前的危险犯立法体系无法协调,所以应予以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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