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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2年内共计34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41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313篇;相关期刊192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11年苏浙闽沪航海学会学术研讨会等;妨害公务罪的相关文献由353位作者贡献,包括付胥宇、张沁芊、李文等。

妨害公务罪—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341 占比:52.06%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15%

专利文献>

论文:313 占比:47.79%

总计:655篇

妨害公务罪—发文趋势图

妨害公务罪

-研究学者

  • 付胥宇
  • 张沁芊
  • 李文
  • 杜宇
  • 陈云高
  • 陈红艳
  • 万泓
  • 于安宁
  • 于平
  • 何龙

妨害公务罪

-相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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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翔
    •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袭警罪,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看,增强了条款的平衡性与协调性,有利于实现"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价值取向.应该在司法适用上对其作体系性的审视,其保护的法益是执法权,不应包括警察的人身权.并非暴力袭击警察的行为一律以袭警罪定罪处罚.袭警罪中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人民警察""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等内涵和外延都需要作体系性的解释.在适用袭警罪时,还需要兼顾"两高一部"所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及妨害公务罪立法目的,并充分注意袭警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关系.特别是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之间并不是对立关系,而是一般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
    • 吴向芸
    • 摘要: 辅警已成为我国辅助执法、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力量,然而有关辅警的主体地位的法理纷争导致辅警在履职过程中面临职责不清、缺乏强制力和防卫能力等困境。从辅警与公安机关的劳动法律关系、辅警的职责内容等角度看,辅警属于“准警察”,应当根据内部/外部行为和柔性/刚性措施的不同区分辅警的职权范围,同时在特殊、紧急情况下赋予辅警有限强制力,将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责的辅警纳入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范围。
    • 张永强
    •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一大亮点,是在《刑法》第277条第5款增设了袭警罪。袭警罪的增设,不仅及时回应了近年来袭警犯罪案件不断攀升的现实和严惩袭警犯罪的呼声,而且为依法惩治暴力袭警行为提供了充分的规范依据,有助于保障人民警察执法时的执法权威和人身权益。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暴力袭警行为主要通过妨害公务罪进行规制,而《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277条第5款为暴力袭警行为配置独立的法定刑后,意味着暴力袭警行为的规制正式从依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的模式调整为袭警罪独立规制的模式。在此背景下,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适用袭警罪,让规范背后的立法目的在实践中得以真正实现,是当前最为紧迫、重要的研究课题。立足袭警罪的构成要件,在具体理解适用袭警罪时需要注意的是,其行为方式"暴力袭击",应突出人身要素,应将其解释为针对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人身施加的有形强制力,既包括直接针对警察人身施加的暴力,也包括通过其他物体间接作用于警察人身的暴力,但不包括不针对警察人身施加的暴力和"软暴力";其行为对象"人民警察",不能脱离立法目的单纯进行文意解释或者机械地追求法秩序统一,应当立足当前警察执法实践从职务而非身份的视角进行认定,除有正式编制的人民警察外,正在依法行使职权的警务辅助人员也应当属于"人民警察"的范畴;其限制条件"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应当从更加有利于保护人民警察执法权威和人身安全的角度进行适当的扩张解释,将依法处于与执行职务行为密切关联的状态也认定为"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其加重处罚条件,需要按同类解释原理认定兜底性手段,并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角度进行实质限缩。袭警罪从妨害公务罪中剥离后如何正确理解二者的关系,对暴力袭警案件的正确处理也十分关键。从立法目的和构成要件看,新增的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之间属于法条竞合关系,应按照特别条款(《刑法》第277条第5款)优于一般条款(《刑法》第277条第1款)的规则处理。此外,暴力袭警过程中抢劫、抢夺人民警察佩带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导致人民警察出现伤亡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还有可能会触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与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等罪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断等规则进行处理。
    • 冷思伦; 王战资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袭警罪在犯罪构成要件中突出暴力袭击,使被害人问题更加凸显。明确袭警罪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合理界定袭警罪中被害人的内涵,既是袭警罪理论研究的重要问题,更是准确理解适用袭警罪的务实之需。通过优化袭警罪案件认罪认罚适用及引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途径,妥善处理好袭警罪案件中被害人损害修复问题,切实保障警察合法权益、维护警察执法权威。
    • 陈伟; 杨蕴智
    • 摘要: 刑事法治伴随刑事政策的需求呈现出积极态势,司法解释性文件对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予以扩张,这种扩张与法条中的规范逻辑不相一致,偏离于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使得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相混同。“公务说”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标准,但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标准。妨害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人员以及志愿者协助实施公务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应通过行政处罚予以规制,达到入罪情形的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和侮辱罪等论处。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具有现实基础,但是刑事政策的功利性可能忽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与个案正义,应当理性对待刑事政策导向下的解释扩张,罪刑法定原则依旧是刑事政策无法逾越的藩篱,应当以常识、常理、常情为基准进行妥当的限缩解释。
    • 杨宇轩
    • 摘要: 2020年新冠疫情暴发,期间发生的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的热点事件值得深思。我国传染病疫情防控的法律体系由散落在多部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文规定构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实施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针对各种违反新冠疫情防控的行为进行了法律规范。分析最高检陆续公布的新冠疫情背景下相关罪名的典型案例,探究诸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务罪在疫情防控中的具体司法适用。建议疫情常态化背景下的我国刑法适用进行长期调整:(一)修改完善刑法中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相关法条;(二)加强规范执法。
    • 丁学文
    • 摘要: 袭警罪中的暴力袭击警察行为与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阻碍警察执法行为在暴力范围、罪名适用、是否从重等方面有明显区分。暴力袭击在含义上仅指对人暴力,在类型上包括直接对人暴力和间接对人暴力,在暴力程度要求上应坚持“通常情况下会危及警察人身安全”这一标准,但并不需要实际造成警察人身伤害后果。暴力袭击正在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辅警,应构成袭警罪而非妨害公务罪。驾车逃逸拖拽民警行为属于暴力袭击手段,无论是否造成警察伤害后果,均应构成袭警罪而非妨害公务罪
    • 刘森
    • 摘要: 袭警罪的实质侧面即保护法益是人民警察的公务,其形式侧面即构成要件需要区分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进行具体分析:在客观方面,暴力袭击应采取“狭义暴力说”且强调袭击的突然性,判断人民警察职务行为合法性应兼采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辅警与人民警察共同执行公务时应视为人民警察;在主观方面,袭警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对于认识错误应区分事实错误和违法性错误分别处理。在罪数关系方面,对于行为人的消极挣脱行为以及轻微暴力袭警行为不应定罪,而该罪与妨害公务罪是包容的想象竞合关系,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不能简单认定为想象竞合,应根据危害结果具体处理。
    • 摘要: 【案例】某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找到被执行人张某依法执行生效判决。然而,张某拒不配合并试图逃跑,逃跑过程中还用剪刀刺伤了法警右臂。案发后,张某主动赔偿了法警损失,并取得了其谅解。法院认为张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暴力袭击人民警察,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张某已经认罪认罚,并获得了受害人谅解,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 摘要: 【案例】某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案件利害关系人宋某情绪激动,抓起执行法官的胳膊狠咬一口,并扬言自己是艾滋病患者。经查,宋某确被诊断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法院依法将宋某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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