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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竞合

想象竞合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2年内共计17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78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417篇;相关期刊120种,包括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08年中国刑法学年会等;想象竞合的相关文献由195位作者贡献,包括陈洪兵、陈文昊、黄何等。

想象竞合—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78 占比:29.87%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17%

专利文献>

论文:417 占比:69.97%

总计:596篇

想象竞合—发文趋势图

想象竞合

-研究学者

  • 陈洪兵
  • 陈文昊
  • 黄何
  • 丁慧敏
  • 宋立宵
  • 张敏
  • 张淼
  • 李梓豪
  • 李正新
  • 李鑫

想象竞合

-相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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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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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永强
    •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一大亮点,是在《刑法》第277条第5款增设了袭警罪。袭警罪的增设,不仅及时回应了近年来袭警犯罪案件不断攀升的现实和严惩袭警犯罪的呼声,而且为依法惩治暴力袭警行为提供了充分的规范依据,有助于保障人民警察执法时的执法权威和人身权益。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暴力袭警行为主要通过妨害公务罪进行规制,而《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277条第5款为暴力袭警行为配置独立的法定刑后,意味着暴力袭警行为的规制正式从依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的模式调整为袭警罪独立规制的模式。在此背景下,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适用袭警罪,让规范背后的立法目的在实践中得以真正实现,是当前最为紧迫、重要的研究课题。立足袭警罪的构成要件,在具体理解适用袭警罪时需要注意的是,其行为方式"暴力袭击",应突出人身要素,应将其解释为针对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人身施加的有形强制力,既包括直接针对警察人身施加的暴力,也包括通过其他物体间接作用于警察人身的暴力,但不包括不针对警察人身施加的暴力和"软暴力";其行为对象"人民警察",不能脱离立法目的单纯进行文意解释或者机械地追求法秩序统一,应当立足当前警察执法实践从职务而非身份的视角进行认定,除有正式编制的人民警察外,正在依法行使职权的警务辅助人员也应当属于"人民警察"的范畴;其限制条件"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应当从更加有利于保护人民警察执法权威和人身安全的角度进行适当的扩张解释,将依法处于与执行职务行为密切关联的状态也认定为"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其加重处罚条件,需要按同类解释原理认定兜底性手段,并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角度进行实质限缩。袭警罪从妨害公务罪中剥离后如何正确理解二者的关系,对暴力袭警案件的正确处理也十分关键。从立法目的和构成要件看,新增的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之间属于法条竞合关系,应按照特别条款(《刑法》第277条第5款)优于一般条款(《刑法》第277条第1款)的规则处理。此外,暴力袭警过程中抢劫、抢夺人民警察佩带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导致人民警察出现伤亡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还有可能会触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与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等罪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断等规则进行处理。
    • 朱莉蓉; 童德华
    •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暴力袭警行为从妨害公务罪中分离出来,形成了独立的规制模式。正确适用袭警罪,需区分基本情形和加重处罚情形。对基本情形中的“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人民警察”等要素需做出合理解释;并将加重处罚情形中的“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作为形式判断标准,将“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作为实质判断标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还要根据法条竞合、想象竞合和数罪并罚等原则合理地解决罪名与罪数问题。
    • 欧阳本祺; 刘梦
    • 摘要: 目前审判实践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中通过否认片面共犯成立进而采纳了本罪优先适用而非共犯优先适用的立场,导致了重罪行为轻罚化与《刑法》第287条之二第3款虚置的负面后果。应当树立片面共犯论的观念,采取限制从属性的原理,从本罪优先适用走向共犯优先适用。共犯优先适用的标准可区分为不法标准与责任标准。不法领域中,以法益侵害程度的强弱与实行行为方式的区隔来界分关联犯罪与本罪。在帮助行为与正犯行为侵犯的法益具有同一性时优先以关联犯罪论处;法定三类方式之外的帮助行为不能构成本罪,优先以关联犯罪论处。责任领域中,以行为人主观明知的程度与内容来界分关联犯罪与本罪。在帮助人明知自己所帮助的具体犯罪之时以关联犯罪论处,具体明知难以查清时以本罪论处。
    • 边煜欣
    • 摘要: 目前关于想象竞合犯的三大处断原则均存在不足。对此,必须以全面评价原则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为指导,以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主观罪过三要素为核心,构建新的想象竞合犯处断规则,即想象竞合犯的处刑应当是数罪中最重之宣告刑加上余罪之宣告刑的2/3。该处断规则必须在《刑法》第69条之下运行,即遵守限制加重原则,且如果数罪中有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同样采吸收原则,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采逐次执行原则,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 岳妮娜
    •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设立高空抛物罪,将高空抛物行为独立成罪,有效补强了刑法对此类行为的规制,体现了刑事立法积极预防的发展走向。高空抛物罪所侵犯法益为社会管理秩序,属于抽象危险犯,行为认定上,对于“高空”的具体高度不应作出具体标准化规定,所抛之物的范围不应作出特别限制,“情节严重”应结合行为本身危险性与行为危害后果两个方面综合判断,主观方面应仅限于故意,同时要注意高空抛物罪与其他犯罪的想象竞合问题。
    • 麻晓云
    • 摘要: 法条竞合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显示出简单、粗暴的倾向,具体表现有三点:一是错用法条竞合的现象严重;二是判决书中适用法条竞合的说理缺乏准确性和严谨性,逻辑上或存在断层;三是对于某些罪名是否成立法条竞合的判决结果不一。前述三个问题体现了司法实践对法条竞合的概念、分析方法均存在理解谬误,从而造成法条竞合与牵连犯、想象竞合混淆适用的问题。
    • 张轩铭
    • 摘要: 司法实践中,“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标准包含了被挑选的“人类法益的侵害表现”,而污染环境罪的公害性表现出一种投放危险物质罪所要求的“不特定”,因而公共安全也被部分学者认为是污染环境罪的法益。但根据构成要件的故意规制机能,行为人所认识的受到侵害的法益内容只能是环境法益。两罪的竞合关系不是法条竞合而是想象竞合。对于两罪竞合关系问题的解决,应重回对公共安全犯罪故意的认定,以及强调想象竞合的明示机能。
    • 聂立泽; 梁熙
    • 摘要: 高空抛物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高空”要素频繁被架空、对所抛掷物品的危险性要求过高、对行为“情节严重”说理不明等问题,本罪的保护法益不是公共安全,而是公共场所秩序。并且,对于“公共场所秩序”这一集体法益有必要还原为个人法益;本罪的归责模式既不是实害犯,也不是危险犯,而应是情节犯;本罪的构成要件亟需进一步明晰,包括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及“情节严重”的内涵。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的罪数问题,应重点关注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以及本罪与其他致人伤亡犯罪的想象竞合情形。
    • 万雨馨
    • 摘要: 法条竞合以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为原则,想象竞合以重法优于轻法为原则,二者的法律后果、行为构造并不同一。我国也存在具有减轻依据的特别条款,想象竞合具有明示机能,因此二者必须严格界分,从而使罪刑相适应。从形式上看,法条之间存在包容关系;从实质上看,若行为人所符合犯罪的数个法条具有法益上的同一性,且能够对所有的不法内容进行周延的评价时,行为宜认定为法条竞合,否则为想象竞合
    • 洪杭
    •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寻衅滋事罪后新增独立轻罪催收非法债务罪以整治民间催收乱象,是积极预防性刑法观的体现,具有理论合理性与司法必要性。司法实务中存在扩张适用此罪的倾向,但并非任何涉及非法债务的不当催收行为都可以此罪兜底。此罪的保护法益为双重法益,重点仍在公共秩序,未侵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催收行为不应以此罪定罪。高利贷及与之具有等价性的赌债、毒债等非法债务为此罪的犯罪对象,借助被害人自险风险理论,对存在真实合意的非法债务进行催收的,一般可排除相关财产犯罪的构成。本罪的行为手段为“软暴力”催收行为,采取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等手段催收的,其手段不法程度应低于相关人身犯罪,但不排除在具体案件中会与相关罪名发生竞合关系。司法实践中应正确把握此罪的成立标准,善于运用想象竞合的原理,既要确保此罪的适用空间,也要防止其沦为新的口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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