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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

罪数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23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31篇、专利文献16550篇;相关期刊155种,包括华东政法大学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等; 罪数的相关文献由252位作者贡献,包括陈洪兵、张达伟、秦雪娜等。

罪数—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31 占比:1.38%

专利文献>

论文:16550 占比:98.62%

总计:16781篇

罪数—发文趋势图

罪数

-研究学者

  • 陈洪兵
  • 张达伟
  • 秦雪娜
  • 陈学勇
  • 何萍
  • 侯艳芳
  • 刘廷松
  • 卢有学
  • 吴峻
  • 岳保玲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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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邹安当; 胡李凯
    •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纳入洗钱罪规制范围,目前主要有以上游犯罪定罪、独立定罪和分别定罪的观点,本质分歧在于仅以上游犯罪定罪是否包含对“自洗钱”行为的司法评价。在共同犯罪形态下,“自洗钱”主体与上游犯罪正犯不具有完全的同一性,在实施构成要件行为中所起作用不同,可在不违背罪数理论的情况下,按实际罪责分类定罪:对主要或专门实施“自洗钱”的行为人作择一重罪处罚,对实施上游犯罪为主“自洗钱”为辅或参与程度相当的以上游犯罪定罪,将“自洗钱”作从重情节。
    • 赵宇轩
    • 摘要: 罪数理论应当是以犯罪间的竞合作为事实基础,进而解决竞合状态下法律效果问题的一种理论。行为这一概念具有自然属性,行为与规范乃“评价客体”与“客体评价”的关系,即行为本身客观、独立存在,对其数量的判断不得借由规范构成要件而任意改变。针对行为数的判断这一问题,应采用社会意义上自然行为的判断标准,来直接识别自然行为的数量。而在解决疑难案件及不作为犯、过失犯罪、连续犯等复杂问题时,需要运用到一种“切割分析法”的辅助方法进行分析。在竞合论的背景下,可以应用“自然行为数”这一概念作为法律效果的解决方案,遵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一自然行为应当一罚,数自然行为应当并罚。
    • 麻晓云
    • 摘要: 法条竞合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显示出简单、粗暴的倾向,具体表现有三点:一是错用法条竞合的现象严重;二是判决书中适用法条竞合的说理缺乏准确性和严谨性,逻辑上或存在断层;三是对于某些罪名是否成立法条竞合的判决结果不一。前述三个问题体现了司法实践对法条竞合的概念、分析方法均存在理解谬误,从而造成法条竞合与牵连犯、想象竞合混淆适用的问题。
    • 罗炜
    • 摘要: 近年来滋生大量偷拍现象,严重侵害了公民的隐私,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现有的刑法条文对此没有直接规制,但偷拍行为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其侵害的客体可以被公民个人信息所吸收,行为方式也可以解释为该罪的行为方式,行为主体与主观方面也与该罪基本一致。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亦有案例可循。实践中要注意对“情节严重”要准确适用和综合认定,避免将像隐性采访这样的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行为纳入打击范围。在偷拍的过程中涉及罪数问题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以牵连犯、竞合犯或者数罪并罚论处。
    • 何萍; 殷海峰
    •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入罪,反映了国内顶层设计和司法实践的要求,也适应了FATF评估考核和国际刑事治理的需要。应当准确理解自洗钱行为入罪的现实背景以及具体法条内容的变化。在司法适用中处理好与传统赃物犯罪的关系、与上游犯罪的关系,对于共同犯罪、罪数问题、量刑均衡等问题都需要作统筹考量。
    • 刘晓光; 金华捷
    • 摘要: 洗钱罪中的犯罪所得特指犯罪行为的违法收入。走私犯罪的货物、物品属于不具有违法收入性质的犯罪对象,不属于洗钱罪中犯罪所得的范畴,偷逃的税款也不属于犯罪所得。涉黑、涉恐组织通过违法、不正当手段、合法经营手段获取的收益属于洗钱罪的犯罪所得。洗钱罪上游犯罪中的贪污、贿赂犯罪系指《刑法分则》第八章中的罪名;实施七类上游犯罪因存在竞合、牵连关系而以其他罪名认定的,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符合罪数形态的原理。洗钱罪的明知需结合概括故意,并考量联想的客观基础。掩饰、隐瞒目的的认定可以处置违法收入金额大小进行判断;单位使用内部成员账户收取违法收入的,原则上具有掩饰、隐瞒目的,但也要排除例外情形。自洗钱的罪数问题应结合上游犯罪行为的不同特点,分别成立想象竞合犯和数罪并罚;以协助他人洗钱的方式参与上游犯罪的,应构成上游犯罪共犯和洗钱罪的想象竞合犯。
    • 吴媛媛
    • 摘要: 电信网络诈骗研究是随着我国互联网建设的发展逐渐兴起的,作为一种新型犯罪,它不仅严重侵害了不特定人的财产法益,而且也破坏了信息安全秩序,甚至其滋生出的黑灰色产业链,诱发大量的上下游关联犯罪.立法的缺失和法律适用的混乱,严重影响了打击效果.量刑公正是刑事司法的生命,刑罚的过轻或过重都必将削弱,甚至消退刑罚的一般预防作用.故本文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法律适用的主要难题进行梳理研究,以期为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提供严密有效的法律保障.
    • 张平; 陈应长
    • 摘要: 汽车碰瓷犯罪案件的罪质问题可以牵连犯为研究视角,从制造交通事故阶段(手段行为)和取财阶段(目的行为)分别进行研究,就前者而言,可按照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是否属于危险方法、是否有主观罪过的逻辑顺序展开考察,得出制造交通事故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危险驾驶罪或其他犯罪的结论;就后者来说,以对“恐惧”等含义的正确理解为前提,得出其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盗窃罪、抢夺罪或抢劫罪。对于其罪数而言,制造交通事故行为所构成的犯罪与敲诈勒索罪或者诈骗罪构成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而与盗窃罪、抢夺罪或者抢劫罪则不构成牵连犯,应予数罪并罚。
    • 曹岚欣
    •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但修改后的洗钱罪在司法适用中引发了一系列疑难问题。洗钱罪删除主观要件“明知”后降低了入罪标准,但是仍然要求行为人对七类上游犯罪具有概括的主观认识。“事前的通谋”是判断成立上游犯罪共犯的标准。事前的通谋不仅包括主动参与型,也包括被动答应型。一般情况下,对于本犯洗钱罪应当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对于他犯则直接构成洗钱罪,例外情况下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 卢宇; 王会会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修订以后,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是否适用“自洗钱”入罪的规定,应当立足于传统的赃物犯罪理论,结合清洗的行为性质进行界分。对于“明知”的认定,要以“概括性认识说”为标准并将“自洗钱”和“他洗钱”进行区分。上游犯罪与“自洗钱”存在竞合之下应数罪并罚。在洗钱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竞合之下,若行为人仅实施了提供资金账户的帮助行为,宜认定为洗钱罪;若行为人提供资金账户以后又协助转移资金的,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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