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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

洗钱罪的相关文献在1997年到2022年内共计48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57篇、会议论文25篇、专利文献131篇;相关期刊318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等; 相关会议9种,包括首届全球化时代犯罪与刑法国际论坛、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研讨会、2008海峡两岸法学学术研讨会等;洗钱罪的相关文献由532位作者贡献,包括肖乾利、赵新彬、乔宗楼等。

洗钱罪—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457 占比:74.55%

会议论文>

论文:25 占比:4.08%

专利文献>

论文:131 占比:21.37%

总计:613篇

洗钱罪—发文趋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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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桑宇
    •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删除“明知”与“协助”的方式扩大了洗钱罪的主体,将为自我洗钱的行为纳入洗钱罪,认可了“自洗钱”入罪不违反事后不可罚行为的理论,回应了人大代表的提案,消除了与我国在国际协定中认可“自洗钱”成罪而国内法不认可的矛盾。洗钱罪下一步的改革方向——上游犯罪的范围,应取消上游犯罪的限制,转以数额为入罪标准,进而更精准地打击犯罪,更积极地预补刑法缺失。
    • 汪恭政
    • 摘要: 自洗钱入罪后,自洗钱者和他洗钱者都是洗钱罪的行为主体。无论是区别认定自洗钱者和他洗钱者,还是一体认定,适用单一正犯体系都面临困境;适用二元分离体系虽然在区别认定上也有不足,但在一体认定上却为洗钱罪共同犯罪的认定提供了解释方向。二元分离体系以正犯与共犯的区分为核心,在二者区分已从形式化走向实质化的趋势下,防止实质化导致二者界限的模糊尤为关键。鉴于我国共同犯罪规定的实质化倾向,构成要件的实行情况与构成要件的实现作用有必要分离。其中,前者决定了正犯与共犯的形式区分,后者决定了主犯与从犯的实质划分。以此为认定立场,“协助”“明知”的删除,影响了洗钱罪正犯与共犯范围的同时,依不法、罪责的轻重去判断洗钱参与行为指向金融管理秩序受侵害的因果流程时也影响了主犯与从犯的划分。
    • 唐德仙
    • 摘要: 洗钱罪作为犯罪嫌疑人掩饰或者隐瞒上游犯罪收益,并采取一定的举措使之来源合法化的一种犯罪行为,因其具有国际化、隐匿化、金融化等诸多特点,备受各国关注。我国有关洗钱罪立法制度方面的缺失已经制约了规制洗钱罪的司法实践。本文从完善我国洗钱罪的立法内容、健全我国洗钱罪的立法体系以及优化我国洗钱罪的刑罚配置等三个方面提出解决路径。
    • 王振华; 肖宇涵
    • 摘要: 在积极刑法观的指导下,《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完善洗钱行为模式、修改主观构成要件以及变更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等,加大了洗钱罪的保护范围。洗钱犯罪的立法调整是传统赃物罪理论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平衡国际立法约束力与国内立法自主性的产物,同时也是响应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的体现。在洗钱罪的适用过程中,“明知”要素的去除可能会造成洗钱罪规制范围扩大,应逐步完善洗钱罪主观方面的适用标准,从而进一步实现精准打击洗钱犯罪、维护国民经济利益的目标。
    • 刘亚; 魏洁萍; 林婷
    • 摘要: 高峰觉得这事靠谱,在他看来,李祥为人低调踏实,又有真才实学,况且只需要动动嘴皮子就可以获得回报在一起涉案金额高达1546万余元的受贿案件背后,竟隐藏着一条“自洗钱”犯罪线索。今年3月29日,经浙江省海盐县检察院依法追加起诉,法院以受贿罪、洗钱罪一审判处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自然生态保护处原处长高峰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
    • 刘森
    • 摘要: 自洗钱入罪是本次洗钱罪修改的最大亮点,在认定罪数时应区分自洗钱和他洗钱进行具体分析;该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想象竞合关系,而与窝藏、隐瞒毒品、毒赃罪只是在“隐瞒”方式上存在想象竞合关系,在其他行为方式上不存在竞合关系;认定洗钱行为的范围时应以该罪的法益即金融管理秩序为标准;此外,还应促进该罪与诉讼法中没收程序的有序衔接。
    • 谢鸿; 陈方盟
    • 摘要: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洗钱罪的犯罪构成迥异,在刑法体系里亦分属不同篇章门类(1)。文章将这两种犯罪相提并论,着眼于全国"断卡"行动开展以来,两罪治理一同成为热点问题,两者作为国家治理中两大领域,存在若干异同点,通过类比分析可发现造成两者治理困境的深层次问题,也能得出一些可资借鉴的方法论启发,文章最后对两罪治理方法提出改进建议。
    • 张莉莉; 余泽铨; 刘海燕
    • 摘要: 随着全球化进程不断加深,各国的政治、经济,科技和文化紧密联系,以贩卖毒品、买卖武器和洗钱为代表的跨国(境)犯罪冲击着国际社会的秩序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在疫情席卷全球的背景下,跨国(境)犯罪特别是洗钱类犯罪呈现出强隐秘性、高科技化、线上交易为主等数字化特点,与犯罪数字化相对的是警务工作的数字化,通过发展公安“区块链”技术、推动公安数据库建设、组建针对“区块链”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专业队伍,针对“区块链”技术完善洗钱罪综合监管机制,加强洗钱类犯罪治理机制建设。
    • 张斌
    •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删除“明知”“协助”,确立了洗钱罪“自洗钱”和“他洗钱”的二元结构,此举不仅未改变洗钱罪主观方面仍为故意的事实,而且为间接故意构成洗钱罪预设了刑法解释学之法律空间,况且根据目的犯之要义及修正案之旨趣,修订后的洗钱罪亦不是目的犯。刑事司法证明机制在洗钱罪主观要素既有困境基础上尚需面向新的境遇,一方面,“自洗钱”主观明知“不证自明”之特征,难以脱离刑事司法证明机制而被直接认定。为之,可设置“司法型法律拟制”“司法型免证事实”构筑多样化的证明机制。另一方面,“他洗钱”主观明知移位“推定知道”,应在遵循推定共识的基础上,遵循末位适用规则、禁止重复性推定规则及完善释法说理制度,以规范“他洗钱”主观明知之推定。
    • 王秀梅; 李采薇
    • 摘要: 当代地下钱庄的业务内容与运作模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兑换与借贷,逐渐发展与异化成经营多种非法支付结算业务、为洗钱犯罪提供土壤与养分的非法金融组织。司法实践表明,当前的地下钱庄犯罪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些具有洗钱性质的犯罪行为未能得到准确、完整的评价,难以实现有效的预防与惩治效果。究其成因,不仅包括地下钱庄犯罪的新变化与特殊性,还有洗钱罪的自身缺陷与非法经营罪的错位规制。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4条对洗钱罪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这一问题,但仍需要明确洗钱罪与非法经营罪在构成要件与实务认定中的界分标准,并从规范与解释层面进一步完善洗钱罪和非法经营罪的规制圈,实现两罪在地下钱庄案件中的协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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