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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犯罪

上游犯罪的相关文献在1997年到2022年内共计21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09篇、会议论文7篇、专利文献1439篇;相关期刊161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首届反洗钱国际学术研讨会、2007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2008年中国刑法学年会等;上游犯罪的相关文献由246位作者贡献,包括肖乾利、刘亮、司慧颖等。

上游犯罪—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09 占比:12.63%

会议论文>

论文:7 占比:0.42%

专利文献>

论文:1439 占比:86.95%

总计:1655篇

上游犯罪—发文趋势图

上游犯罪

-研究学者

  • 肖乾利
  • 刘亮
  • 司慧颖
  • 孙华南
  • 应悦
  • 徐汉明
  • 冯春江
  • 刘宪权
  • 刘耀彬
  • 孙欣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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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罗麒琪
    • 摘要: 网络黑产犯罪分工明确、衔接紧密具有明显的链式特征。根据上下游犯罪特色分析,上游犯罪即网络黑产供给链是网络黑产犯罪的源头。非法数据交易作为网络黑产供给链的主要犯罪类型,是打击网络黑产犯罪的重难点。数据权益属性不明、新型技术的违法使用、软件运营商的过度索权等是非法数据交易泛滥的主要原因,危害主要表现在大规模的个人信息泄露。在数据权法律体系尚未完善时,将对非法数据交易的打击重点转向个人信息的保护研究。根据最新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探寻有效的解决路径。从个人、企业、国家多方主体出发,建立多主体协同合作的保护模式。
    • 林忠敏
    • 摘要: 【案例一】贪小利售卡获罪被告人郑某经朋友介绍,明知自己的银行卡会被用于网络诈骗、网络赌博、洗黑钱等信息网络违法犯罪,仍将自己名下三张银行卡以每张1500元的价格(含配套U盾、电话卡)经朋友交予“阿八”用于上游犯罪违法所得的接收和转移。
    • 彭焕文; 唐奕
    • 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反洗钱形势越来越严峻。只有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源头治理,加强监管、协同发力,才能把反洗钱工作做好做实。一、提升站位是做好反洗钱工作的基本前提反洗钱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做好反洗钱工作,可以切断犯罪资金渠道,打击和遏制各种上游犯罪,同时也可以有效维护金融体系稳定运行。
    • 王昕宇
    • 摘要: 《刑法》第191条洗钱罪规定了七类上游犯罪,涉案财物的形式较为复杂,需要明确涉案财物与犯罪所得的关系并对后者的范围进行限定。根据《刑法》总则第64条规定,涉案财物可以分为违法所得、犯罪工具以及违禁品;根据涉案财物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涉案财物可以分为组成犯罪行为之物、供犯罪使用之物、犯罪行为之报酬、犯罪行为产生之物、作为行为对象之物、经营性犯罪之收益。上游犯罪所得仅限于犯罪行为之报酬、部分作为行为对象之物和经营性犯罪之收益。尤其应将犯罪所生之物,即违禁物排除在外。犯罪所得与洗钱行为的性质认定应在其与金融管理秩序法益的关联性中寻找依据,与保护法益无关的事实要素不影响犯罪所得的认定。自洗钱入罪后,上游犯罪行为人处置赃物的行为,从其性质判断不属于“漂白”犯罪所得的,无需独立评价。
    • 刘晓光; 金华捷
    • 摘要: 洗钱罪中的犯罪所得特指犯罪行为的违法收入。走私犯罪的货物、物品属于不具有违法收入性质的犯罪对象,不属于洗钱罪中犯罪所得的范畴,偷逃的税款也不属于犯罪所得。涉黑、涉恐组织通过违法、不正当手段、合法经营手段获取的收益属于洗钱罪的犯罪所得。洗钱罪上游犯罪中的贪污、贿赂犯罪系指《刑法分则》第八章中的罪名;实施七类上游犯罪因存在竞合、牵连关系而以其他罪名认定的,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符合罪数形态的原理。洗钱罪的明知需结合概括故意,并考量联想的客观基础。掩饰、隐瞒目的的认定可以处置违法收入金额大小进行判断;单位使用内部成员账户收取违法收入的,原则上具有掩饰、隐瞒目的,但也要排除例外情形。自洗钱的罪数问题应结合上游犯罪行为的不同特点,分别成立想象竞合犯和数罪并罚;以协助他人洗钱的方式参与上游犯罪的,应构成上游犯罪共犯和洗钱罪的想象竞合犯。
    • 刘鹿鸣
    • 摘要: 当前洗钱罪的量刑实践存在入罪数额不明确、与《刑法》规定的其他赃物犯罪量刑轻重倒置、与同案上游犯罪量刑不平衡等问题。实现洗钱罪量刑的公正,一方面要确保洗钱罪与其他赃物犯罪量刑的外部协调,洗钱罪是赃物犯罪群中的重罪,因而洗钱罪的量刑不能轻于其他赃物犯罪;另一方面要维系同案内洗钱罪量刑的内部协调,作为下游赃物犯罪的洗钱罪的量刑不能重于同案上游犯罪,但与同案上游犯罪的量刑轻重呈正向关联,同案内自洗钱的量刑应轻于他洗钱。
    • 王续颖
    • 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洗钱风险日益加剧,洗钱犯罪与各类上游犯罪相互交织渗透,严重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及国家经济安全与稳定。近年来,我国惩治洗钱违法犯罪力度不断加大,但司法实践中洗钱罪判决案例数量较少,上游犯罪范围过窄导致洗钱罪入罪存在现实困境。本文对国内外洗钱罪法律规定进行详尽梳理,深入剖析洗钱罪上游犯罪扩容的现实背景,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及国内学界主流观点,结合我国立法惯例及反洗钱工作实践,对洗钱罪上游犯罪扩容问题提出立法建议,以有效推动我国洗钱罪入罪,坚决遏制洗钱犯罪蔓延态势。
    • 刘宪权
    • 摘要: 网络黑灰产业链中常见的上游行为主要有侵犯信息与虚假流量两类.利用能够规避或突破网络安全防护系统的软件技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想象竞合,而利用破坏性程序软件虚假注册的行为则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现行刑法无法对恶意注册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应通过刑事立法增设"妨害信息网络管理秩序罪",以保护包括互联网实名制在内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实践中可以以"大于半数规则"作为量化标准推定网络中立业务平台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中"明知"的成立.刑法应当密切关注人工智能技术与网络黑灰产犯罪结合带来的破坏.
    • 宋路明
    • 摘要: 《刑法》第191条洗钱罪作为狭义的洗钱犯罪,其具体认定以及与《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之间的关系的厘清,直接关系到我国洗钱犯罪案件能否准确定罪量刑.因此,应肯定传统立法旨趣的合理性,正视其存在的问题并做出相应的调整.以洗钱罪的工具属性为着眼点,以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为主要保护法益,明确洗钱犯罪的结构性危害类型,调整洗钱罪在刑法中的章节位置,统一法条用语,从而更好地解决洗钱罪条文自身逻辑不自洽以及司法适用出现异化的问题.
    • 李紫阳; 张泽辰
    •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的修改具有积极意义,但未充分回应以第三方支付为代表的金融科技创新对洗钱罪提出的立法修改要求.以洗钱罪重灾区之第三方支付为领域进行场景化分析可知,洗钱罪应继续在上游犯罪范围、行为方式、主观心态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未来再次修改洗钱罪时,立法者应考虑将传销犯罪、赌博犯罪、税收犯罪等典型类罪扩充为上游犯罪,将获取、占有与使用行为扩充为洗钱罪行为手段,删除"为掩饰、隐瞒"之立法表述,以解决第三方支付场景下洗钱罪主观方面认定困难的问题,并谨慎考虑是否增设过失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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