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171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711篇、会议论文8篇、专利文献3378篇;相关期刊603种,包括人民检察、人民司法、经济研究参考等;
相关会议7种,包括上海市烟草学会2011年学术年会、中国卫生监督协会第一届学术会议、2007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等;违法所得的相关文献由1135位作者贡献,包括谢丽珍、何正华、刘根等。
违法所得
-研究学者
- 谢丽珍
- 何正华
- 刘根
- 黄风
- 姚晓滨1
- 宫海1
- 宾语
- 张旭
- 时延安
- 曹笑
- 王兆伟
- 苑晟
- 陈晨
- 韩利
- 颜梅生
- 高志明
- 万学群
- 伍里川
- 何显兵
- 何红
- 余顺生
- 俞淑华
- 农药卫士
- 刘伟
- 刘春发
- 刘让春
- 华洋
- 南茂林1
- 卢树明
- 卫磊
- 吕铭
- 吴兢
- 吴宗成
- 周英俊
- 姜文忠
- 孙嵩
- 孙庭阳
- 孙玉萍
- 孙继承
- 尤成湖
- 尹东华
- 廖荣兴
- 张建国
- 张所续
- 张雪波
- 彭雨晨
- 徐军
- 徐强
- 徐玫
- 徐立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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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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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释义:本条是关于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原《森林法》第四十二条对买卖、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规定了处罚措施。相比于原森林法,本条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增加了对变造、租借采伐许可证行为的处罚,违法行为的形式由“买卖、伪造”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租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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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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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年初,根据上级工作安排和要求,河南省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全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收费行为进行了拉网式检查。针对充电收费过程中存在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规范,责令退还了多收价款,并给予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未引发复议或诉讼。一、汽车充电收费主要存在的价格问题一是未进行收费公示。充电桩企业在充电收费场所,按规定应进行收费公示或明码标价,但多数没有公示。二是价外收费。充电桩企业在收费公示或明码标价外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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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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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南京某中学食堂采购的食品原料生姜,在监督抽检中,噻虫胺项目实测值0.24mg/kg(标准指标<0.2mg/kg),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中学共购进该批生姜5kg,进货价16元/kg,货值80元,部分已制作成菜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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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翔宇;
岳振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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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已于2021年7月15日生效实施,由于市场监管执法涵盖商标广告、特种设备、食品药品等领域,原不同领域的执法人员对不同领域违法所得的认定存在不同认识,从而出现全国各地公布的相关案例违法所得认定迥异的情形。笔者就价格执法领域价格违法所得的认定问题做些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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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中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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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江苏省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成都市某公司举报,称江阴市某火锅店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作为店铺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经调查,上述情况属实,当事人范某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所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一万余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处二十万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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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红;
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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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9月10日,笔者从市监长缨微信公众号上读到一篇题为:《基层常见:多收价款退还后,还有违法所得吗?》的文章。内容是: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管局因其与重庆市长寿区菩提街道四季花开幼儿园、重庆市长寿区政府罚款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提起上诉。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中有这样的内容:幼儿园已经根据长寿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责令退款通知书,将多收取的款项全部退还。《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四)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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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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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月7日,安徽省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淮南济民医院因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被罚款5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田处字[2021]第167号)显示,经查明,淮南济民医院销售“人参枸杞酒”“国医堂参茸酒”,但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该医院销售“人参枸杞酒”“国医堂参茸酒”共计9坛及14瓶,成本价分别为69.50元/瓶和854.00元/坛,销售价分别为80.00元/瓶、982.60元/坛,已销售1坛及6瓶。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货值金额为9963.40元,违法所得19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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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洪印;
董海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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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介绍了一起疫情期间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消毒产品案查处过程,为卫生执法人员办理此类案件提供参考。同时,对相关法律法规适用、消毒产品监督抽检复检、违法所得认定、违法产品处置、消毒产品生产监管等监管流程进行了探讨,并提出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规范监督执法,从而规范消毒产品监督管理的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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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云公民:受贿超4.68亿元一审被判死缓6月9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原党组副书记、总经理云公民受贿一案,对被告人云公民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受贿违法所得及孳息,依法追缴,上缴国库。云公民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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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冬子
- 《上海市烟草学会2011年学术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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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如何合法、合理地运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核心内容.如果自由裁量幅度适用不当,则会造成权利滥用,滋生腐败,不利于行政处罚工作的发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中涉及如何确定自由裁量幅度的内容一直受到业界的关注,但对于处罚内容中的没收违法所得则少有谈及,甚至在全市范围内尚没有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的先例,从法理而言,这是不依法执法,不秉公执法.所以本文将重点就如何确定违法所得,进而实施没收违法所得进行探讨.首先,完善立法,明确和统一违法所得的认定方法;完善用语,减少使用定义不确切的词汇;然后,固定间接证据,充分利用证据印证事实;积极研究政策法规,把握最新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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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培珍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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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苏丰艺工业有限公司(下称丰艺公司)是一家生产家具的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为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程某),公司资产7000余万元.2015年11月,因涉及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程某被刑事案判决书认定与他人共非法吸收存款7500万余元,其中近6000万元的资金用于收购丰艺公司及公司运营,法院并判令追缴丰艺公司的资产发还集资参与人.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查封了丰艺公司所有资产,但迟迟未处置.2016年6月,丰艺公司的债权人提起破产清算申请,法院裁定受理丰艺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通过法律分析,笔者认为,除证券公司破产外,其他破产案件应当遵循同一法律事实“先刑后民”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刑事判决书判令追缴丰艺公司的资产发还集资参与人,集资参与人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被害人,刑事追缴程序应当优先适用。笔者认为,程某非法吸收存款主要用于收购丰艺公司及公司运营,且程某系丰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程某的行为应当代表丰艺公司。另外,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判令追缴丰艺公司的资产发还集资参与人。所以,法定代表人程某个人犯罪,涉及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不是丰艺公司的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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