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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2年内共计26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66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2907篇;相关期刊149种,包括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法制与社会、人民检察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首届中国区际刑事法论坛等;犯罪所得的相关文献由266位作者贡献,包括刘亮、张长龙、谢丽珍等。

犯罪所得—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66 占比:8.38%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3%

专利文献>

论文:2907 占比:91.59%

总计:3174篇

犯罪所得—发文趋势图

犯罪所得

-研究学者

  • 刘亮
  • 张长龙
  • 谢丽珍
  • 仲正庆
  • 屈舒阳
  • 曹云清
  • 朱大全
  • 李光明
  • 李小涛
  • 杨涛

犯罪所得

-相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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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近日,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依法判处王某拘役3个月,宣告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 王昕宇
    • 摘要: 《刑法》第191条洗钱罪规定了七类上游犯罪,涉案财物的形式较为复杂,需要明确涉案财物与犯罪所得的关系并对后者的范围进行限定。根据《刑法》总则第64条规定,涉案财物可以分为违法所得、犯罪工具以及违禁品;根据涉案财物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涉案财物可以分为组成犯罪行为之物、供犯罪使用之物、犯罪行为之报酬、犯罪行为产生之物、作为行为对象之物、经营性犯罪之收益。上游犯罪所得仅限于犯罪行为之报酬、部分作为行为对象之物和经营性犯罪之收益。尤其应将犯罪所生之物,即违禁物排除在外。犯罪所得与洗钱行为的性质认定应在其与金融管理秩序法益的关联性中寻找依据,与保护法益无关的事实要素不影响犯罪所得的认定。自洗钱入罪后,上游犯罪行为人处置赃物的行为,从其性质判断不属于“漂白”犯罪所得的,无需独立评价。
    • 周宜俊
    • 摘要: 走私犯罪系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之一,走私犯罪所得的合理界定不仅涉及走私违法所得没收的范围,而且关系着洗钱罪的定罪与量刑。结合走私犯罪的法定犯性质、经营型犯罪特性以及违法所得认定的一般理念,应以走私犯罪获取的非法利润数额认定其违法所得数额。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洗钱罪"明知"的表述,但这并不改变洗钱罪的主观要件,行为人仍然应当具有"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及性质的主观故意,且应当将"明知"作为该罪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在限制入罪方面发挥作用。在自洗钱入罪的背景下,应以走私犯罪所得产生的时间节点界分走私罪与洗钱罪,购销走私货物不构成洗钱罪,对走私行为人自洗钱的行为应当以走私罪与洗钱罪并罚。
    • 刘晓光; 金华捷
    • 摘要: 洗钱罪中的犯罪所得特指犯罪行为的违法收入。走私犯罪的货物、物品属于不具有违法收入性质的犯罪对象,不属于洗钱罪中犯罪所得的范畴,偷逃的税款也不属于犯罪所得。涉黑、涉恐组织通过违法、不正当手段、合法经营手段获取的收益属于洗钱罪的犯罪所得。洗钱罪上游犯罪中的贪污、贿赂犯罪系指《刑法分则》第八章中的罪名;实施七类上游犯罪因存在竞合、牵连关系而以其他罪名认定的,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符合罪数形态的原理。洗钱罪的明知需结合概括故意,并考量联想的客观基础。掩饰、隐瞒目的的认定可以处置违法收入金额大小进行判断;单位使用内部成员账户收取违法收入的,原则上具有掩饰、隐瞒目的,但也要排除例外情形。自洗钱的罪数问题应结合上游犯罪行为的不同特点,分别成立想象竞合犯和数罪并罚;以协助他人洗钱的方式参与上游犯罪的,应构成上游犯罪共犯和洗钱罪的想象竞合犯。
    • 卫亚旗
    • 摘要: 案情回顾2020年9月至11月,张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是网络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使用自己实名办理的银行卡以及收昀董某某的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涉案钱款,并赚取佣金。董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张某某使用其实名办理的银行卡为网络犯罪洗钱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实名办理的银行卡交给张某某使用。
    • 何萍
    •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入罪,这给传统的“事后不可罚行为”理论带来了一定冲击,而洗钱罪络体系中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及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并无类似规定,导致司法适用中产生了一定困惑,尤其对于罪教问题,存在不少争议。对于自洗钱入罪后的法律适用,首先应当根据不同阶段界定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及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三个罪的关系,正确把握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内涵,并根据行为内容以及不同的主体来确定罪数问题。
    • 勇进
    • 摘要: 安徽省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管委会原主任盛必龙受贿960余万元,其中七成系其主动索贿所得。2020年6月4日,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该案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盛必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被告人盛必龙犯罪所得人民币960余万元,予以追缴。案子一审宣判后,盛必龙自愿认罪服判,没有上诉。
    • 摘要: 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以阿里卡彭等人为首的犯罪集团黑手党、利用美国经济中所使用的大规模生产技术,发展自己的犯罪企业,谋求暴利。该组织有一个财务总管购买了一台投币洗衣机,开了一个洗衣店,为顾客洗衣服,并收取现金,然后将这一部分现金收入连同其犯罪收入一起申报纳税,于是非法收入也就成了合法收入。从此,人们将洗钱一词专指那些通过某些方法将犯罪所得赃款合法化、变干净的行为。
    • 王键波; 宋思佳; 徐邦国
    • 摘要: 走私犯罪往往与资金的往来支付、跨境流通紧密相连,对走私犯罪中伴有的涉及洗钱罪列明的行为形式,应从涉及的资金性质是否改变、资金是否可被溯源追缴、资金的流转是否具有"正当理由"等三个方面来判断是否属于洗钱罪范畴,并以此判别走私共犯、间接走私与洗钱罪.对于在走私犯罪中产生的犯罪所得,应按照走私的不同类型和手法予以认定.
    • 杨义林; 闫丽勤
    • 摘要: 走私等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指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可以类型化为直接所得、直接所得收益、间接所得及间接所得收益.对于作为犯罪成本的所有种类私货(走私货物、物品),从立法原意及司法实践分析,均应视为违法所得.但对涉税走私而言,则应根据罪罚相当原则,按偷逃税额占应缴税额的比例认定普通货物、物品中的私货部分.对于私货变现转换中二者价格不一致的情形,应遵从"不使任何人从犯罪中受益"法则,最大化地认定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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