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
量刑的相关文献在1958年到2022年内共计159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553篇、会议论文18篇、专利文献27篇;相关期刊642种,包括法学、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第二届全球化时代犯罪与刑法国际论坛、2007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2007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等;量刑的相关文献由1724位作者贡献,包括姜涛、狄世深、赵廷光等。
量刑
-研究学者
- 姜涛
- 狄世深
- 赵廷光
- 赵恒
- 陈航
- 于志刚
- 张瑜
- 彭新林
- 朱锡平
- 王瑞君
- 冯骁聪
- 刘胜超
- 叶小琴
- 张吉喜
- 方元
- 曾娇艳
- 汪明亮
- 沈慧
- 王书剑
- 王刚
- 罗开卷
- 胡绍宝
- 虞平
- 陆俊炜
- 陈伟
- 陈海平
- 韩轶
- 马秀娟
- 黄祥坤
- 万志鹏
- 乔世豪
- 乔旭斌
- 付小容
- 付梦娜
- 代小静
- 但雨珂
- 余冬雪
- 侯霄霏
- 俞拥军
- 倪业群
- 刘娟
- 刘宝利
- 刘慧
- 刘日
- 刘璇
- 刘福侠
- 刘英团
- 刘雪梅
- 刘鹿鸣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课题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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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龙凤;
胡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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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古至今,拐卖妇女、儿童事件在我国较为偏僻地区屡见不鲜,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随着国家的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数量逐渐降低,但是,在物质利益的强大诱惑下,仍然有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在此类案件中,人们对人贩子痛恨不已。然而,作为收买者的需求才是此类案件屡禁不止的关键因素。因此,本文将从刑法规定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角度出发,讨论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及其量刑问题,并且通过解析学界观点提出笔者对于是否提高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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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赫;
赵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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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持续高发态势,从技术驱动犯罪理论视角出发探索出影响此类犯罪判处刑罚严重程度的核心因素,对预防和控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重要实践意义。基于2016—2020年间237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裁判文书以及400名被告人的实证分析后发现,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出犯罪增速加快、地域特征明显、犯罪手段特异性突出、诈骗方式更新迭代速度加快等特征。结合刑法学理论与统计学原理,利用Mplus 8.0软件观察各变量之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刑罚严重程度的解释路径,结果表明:犯罪组织化程度、犯罪持续时间、犯罪诈骗金额、犯罪人作用大小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量刑均具有显著影响,继而从刑事政策、社会共治、宣传防范角度提出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有效治理路径,以期为我国精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及刑事司法实践提供循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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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万怀;
刘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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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禁止重复评价是刑法不成文的原则。禁止重复评价的正当性体现在:对罗马法“一事不再理”的传承;评价具体犯罪的方法;对刑法明确性和罪刑均衡原则的贯彻。禁止重复评价是指不得对同一事实做不利于行为人的多次宣告。禁止重复评价的判断标准包括:一是秉持每一个评价对象仅有唯一归属原则。评价对象包括罪前事实、罪中事实和罪后事实。犯罪前科等反映一贯表现的事实是罪前事实,属于量刑情节。齐备犯罪成立条件的事实与犯罪构成中反映罪责大小的事实是罪中事实,前者是定罪情节,后者是量刑情节。反映行为人认罪悔罪态度的事实是罪后事实,属于量刑情节。某一事实被评价为定罪情节后不得再次评价为量刑情节,反之亦然。二是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重复评价,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重复评价。三是坚持比例原则。禁止重复评价的适用争议体现在定罪与量刑两个层面:定罪上将犯罪前科、行政处罚(处分)作为入罪条件或降低入罪门槛条件的重复评价;量刑上将符合犯罪成立条件的事实评价为量刑情节的重复评价和犯罪成立的附随条件同时评价为量刑情节的重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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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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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刑法规定了“拐卖人口罪”,沿革至今成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系列罪名,有保护对象不全面的缺陷。在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时,应注意与类似行为的区分,主要是绑架罪与介绍婚姻索财行为。本罪立法存在的缺陷在缅北诈骗团伙案和丰县拐卖案中均有体现,应从法定刑幅度、适用标准上做出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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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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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家是一种独立的共同体,其成员之间拥有更紧密的生活联系与更深厚的主观感情,由此造就了独特的家价值:一方面,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受到更高程度的保护;另一方面,家具有更强的自治能力.虐待罪的创制体现了刑法对家价值的特别考量.将家价值贯彻于虐待罪的教义学中,不仅能对虐待罪的构成要件问题展开更为实质的思考——将虐待罪的适用对象解释为拥有紧密生活联系的事实家庭成员、发现虐待行为的历时性特征、针对缓和的结果归属原理为司法实务提供操作性更强的判断规则;还能为虐待罪的妥当量刑提供指导——维护虐待罪罪内与罪间的量刑协调,积极运用被害人谅解与缓刑制度促进家价值的修复.家价值的教义化不仅影响虐待罪的适用,还将辐射至所有的家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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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地拉·阿布都热西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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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正式确立,几年来该制度的适用率以及量刑建议的采纳率逐年递增。该制度的适用有效提高了刑事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对化解社会矛盾、惩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实务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界定与《刑法》中所规定的“坦白”“自首”等情节的界定不明确;被告人在量刑协商过程中处于相对被动的状态;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及参与积极性较低导致其作用实效无法充分发挥。这些相关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的精准化。因此需要通过对“坦白”“自首”与认罪认罚并存的情况下对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对从宽幅度设置不同的梯度,从而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提供有力的制度和程序保障。落实并强化值班律师在适用过程中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以此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精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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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萍;
殷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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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入罪,反映了国内顶层设计和司法实践的要求,也适应了FATF评估考核和国际刑事治理的需要。应当准确理解自洗钱行为入罪的现实背景以及具体法条内容的变化。在司法适用中处理好与传统赃物犯罪的关系、与上游犯罪的关系,对于共同犯罪、罪数问题、量刑均衡等问题都需要作统筹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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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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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2019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来,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起诉或审判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都在大规模的适用.在审判阶段,无论罪行的性质和轻重,还是诉讼程序的选择,都能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该制度不仅有诉讼程序上的效果,也关乎诉讼结果,对于保障司法活动的公正、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司法资源的合理使用,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司法机关在广泛运用该制度的同时,存在着被追诉人自愿性保障、量刑不统一、空白上诉等问题.本文对上述几个问题的现状、成因进行分析,提出减少审前羁押、合理量刑、上诉审查、保障被害人权利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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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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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二审法院将刑事案件上诉期间刑事被告人主动实施的生态修复行为认定为从宽量刑情节,在符合现代沟通性刑罚理论关于刑罚正当性理论论证的同时,却与传统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监督与纠正第一审程序的应然功能相冲突,其本质是社会公共利益与制度利益的冲突。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是利益衡量的基础,生态法益相对于传统刑事诉讼程序设计而言具有价值优位性,上诉期间的生态修复行为被认定为从宽量刑情节因此获得了价值优位的正当性。为规范上诉期间生态修复情节的量刑适用,司法实践中应以环境犯罪的合理甄别为基础,遵循基于生态修复效果的层次化、阶梯式量刑原则,建立符合环境司法价值导向的量刑规范化机制,以实现生态修复与刑罚裁量的相互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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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长永;
李昭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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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426件一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进入再审的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节约司法资源、实现“案结事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且保证了绝大多数案件定罪问题上的实体公正,但也存在四个明显的问题:量刑错误时有发生、重罪案件量刑不当风险较高、法官对案件实质审查不足、对被追诉人的程序保障不足。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机制不够健全、制度设计不够完善。应从完善诉讼衔接制约机制、强化法律帮助机制、优化检察机关办案业绩考核机制三个方面改进实施机制;从完善量刑建议的内容和程序、修订“一般应当采纳”的法律规定、健全判决后的救济程序三个方面完善制度设计,形成体现正当程序原则的完整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