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
死刑的相关文献在1933年到2022年内共计393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888篇、会议论文40篇、专利文献8篇;相关期刊1302种,包括法学、法律与生活、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16种,包括第三届刑事诉讼监督论坛、第十二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1年会等;死刑的相关文献由3467位作者贡献,包括赵秉志、佚名、莫洪宪等。
死刑
-研究学者
- 赵秉志
- 佚名
- 莫洪宪
- 丁一鹤
- 黑丁
- 袁彬
- 何荣功
- 刘仁文
- 张磊
- 孟庆华
- 尹鸿伟
- 李佳
- 清风慕竹
- 陈兴良
- 卢建平
- 崔敏
- 曾赛刚
- 沈双武
- 潘庸鲁
- 牧徐徐
- 王水明
- 王芳
- 邱兴隆
- 钊作俊
- 陈旭
- 马松建
- 高一飞
- 高铭暄
- 于志刚
- 何显兵
- 刘博
- 刘天明
- 刘晓虎
- 刘毅
- 吴金鹏
- 周群峰
- 张敏
- 张鑫
- 彭新林
- 晓理
- 李洁
- 李磊
- 李英
- 杜先福
- 杨宇轩
- 杨涛
- 林维
- 海剑
- 田文生
- 石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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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平;
王雨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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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短期内难以废除死刑的现实下,民意对死刑的存废和适用均属重要影响因素。网络时代“大媒体”的深度参与,致使原本分散的民意更易形成对死刑案件有影响力的“大舆论”,对于特定案件的死刑适用,民意呈现出分裂、对立的复杂关系。死刑案件易受社会关注,往往遭遇汹涌民意,死刑的适用过程应当认真对待、有效回应民意。死刑案件的辩护,应回归案件本身,要避免过度消费民意,民意也应对死刑辩护保持适当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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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光明;
武景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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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酌定量刑情节是我国目前控制暴力犯罪死刑最行之有效的手段,因其自由裁量空间较大,不利于严格控制死刑。实践中,犯罪后果的严重程度、犯罪手段的残忍程度以及犯罪动机卑劣情况,都无统一认定标准;被害人过错和民间矛盾的内涵不清导致认定混乱。为规范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合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犯罪后果严重程度应严格按照具体死亡人数和其他侵害后果来认定。手段残忍程度的界定应综合实质意义和形式标准来把握。只有随意选择作案对象,滥杀无辜,以达到反社会、反人类犯罪目的而产生的动机才可以认定为卑劣犯罪动机。被害人过错影响刑罚裁量的法理依据在于其使被告人的可谴责性降低。民间矛盾影响刑罚裁量的法理依据是被告人的预防必要性小。在暴力犯罪死刑裁量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酌定量刑情节的规范意义和法理依据来认定,并综合全案量刑情节慎重考虑是否有必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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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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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死刑是刑法的重要制度之一,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惩罚手段,是人类文明史上最严厉的刑罚。从奴隶制五刑到封建制五刑的发展演进中,死刑皆为刑罚体系的核心。北魏是中国古代死刑制度承前启后的关键阶段,汉魏晋法律传统得到稳步推进,同时新的法律制度也应运而生。死刑制度发展至这一时期,已不仅仅是推崇严刑酷法,儒家法制理念的渐趋融合更赋予了其法治化、文明化的升华。北魏重要时间节点的修律活动和历次修律内容,可见死刑立法在不同时期有不同考量,并且不同时期北魏死刑制度立法指导思想呈现出不同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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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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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棄市是秦漢法定死刑中最常用的基準刑罰,其處刑方式舊有斬首、絞首二説,聚訟不決。傳世文獻中的證據顯示,秦漢棄市之法使用刀刃,但不導致身首分離,應是以鋒刃割頸而致死。新近公布的益陽兔子山秦牘將棄市的處死方式記作“刑殺”,其中的“刑”字从“幵”不从“井”。此字在秦及漢初簡帛中的用法與表示罪刑的“”字涇渭分明,在《説文》中則與“剄”互訓,是分化出來表示“割頸”的專字。由此可確證秦漢棄市的處死方式。以棄市割頸説爲基礎,還可重新認識魏晉時期死刑趨於寬簡的變化,將之概括爲“棄市改絞、斬首入律、腰斬出刑”。從總體上看,秦漢魏晉的死刑等級劃分尤其注重身體的完整程度,與同時期的歐洲有明顯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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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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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相比唐代,宋代的违法案件不管是在数量,还是在复杂性上都有很大的增加。因此朝廷通常要求各级司法机构提高审判效率来减轻狱讼压力。但在有些情况下,朝廷却反其道而行之,规定或要求各级司法机构暂缓审理和执行,这种现象可称为“缓狱”。缓狱一方面体现了统治者迎合天道、维护统治、收买人心,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宋代司法中的明德慎刑、礼法相合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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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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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暴力犯罪如毒品类犯罪去死刑化一直是学界中及社会中讨论的重要问题之一, 而我国对毒品类犯罪的治理思路,一方面要求坚持从严惩处的思想,从而维护社会秩序;另一方面,面对国际去死刑化和人道主义的浪潮,要求少杀慎杀的死刑适用理念。去死刑化问题背后涉及到的利益方方面面,在学术界内也颇具争议。其中比较特殊的,又是运输毒品类犯罪。运输毒品类犯罪在毒品犯罪中又有明显更轻微的法益侵害性,对运输毒品类犯罪的死刑废除乃是众望所归,但经过刑法修正案(八)、(九),运输毒品犯罪的去死刑化一直未能实现,如何有规划的实现我国轻刑化的刑罚适用目标,在运输毒品这样的典型非暴力犯罪上有着重要意义。运输毒品,又有别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在客观社会危害性上更低,又不会直接侵害他人生命安全或公共安全利益,在其之上的死刑适用更加负有争议。本文希望通过事实、法理、舆情等多个维度,分析死刑对于运输毒品罪的影响,研究废除运输毒品罪中死刑问题的合理性及可行性。基于此,本文希望厘清理论上毒品罪和死刑适用正当性上的矛盾,给出理应在毒品犯罪领域废除死刑的理由及可行的方案,由运输毒品类犯罪入手进行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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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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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死刑适用标准是刑法教义学关注的热点领域,当法学家以理性的死刑观建构死刑之适用标准,并以此来关照我国当下司法实践时,必然会产生理性的死刑观与现实的死刑观之间的冲突:理性的死刑观以司法上废除死刑为基本目标,主张在“可杀与不可杀”的情况下,坚持不杀,为此,刑法教义学建构起一个最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标准。现实的死刑观则可能基于政治抉择、社会效果、民意等考量,而在“可杀与不可杀”的情况下,附条件地慎杀。刑法教义学的目标不仅在于追求个案的公正裁决和确保同类案件处理之间的协同性,而且在于理清社会发展的理想。引领我国死刑适用更加理性,法学家必须立足于自我预言式实现,从刑法教义学上架构“司法上废除死刑”的理想,并说服民众与政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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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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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毒品犯罪死刑存废的争议在中国持续已久,目前学界有不少人认为应当废除有关于毒品犯罪的死刑规定,这篇文章对此不敢苟同,文章强调死刑存废应当考虑到国家的历史与现实背景,不能单单从学理上或者盲目照搬西方的人权观念论证废除死刑的必要性,相反,从国家实际情况和意识形态上看,保留毒品犯罪死刑才更具有必要性与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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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秉志;
袁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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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死刑制度改革已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从刑事一体化的视角看,我国在死刑的适用条件、适用对象、适用范围、适用标准、核准程序等方面仍存在自身规定不合理、不同规定不协调的问题,同时死刑的实体规定与死刑的程序、证据和执行规定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冲突,社会治安形势、社会公众舆论等外部因素对死刑改革也有重要影响。刑事一体化要求死刑改革同时保持刑法的内在一致性和刑法与其他领域的外在协调性。我国应当进一步确立刑事一体化立场,由刑法之内到刑法之外,既改革死刑的刑法规定,也改革死刑的其他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的配套规定,并通过合理的制度建设引导社会民众死刑观念的理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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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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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单次受贿超6亿,涉案财物高达17亿,这样的贪腐大案应该怎么判?今年1月5日,法院一槌定音:死刑!案例:2021年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赖小民受贿、贪污、重婚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以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赖小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前,他曾以平均"日赚"50万的"成绩",被称为十八大后受贿数额最大的贪官。赖小民究竟"栽"在了哪里?我们需要复盘这次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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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占启;
臧卫华
- 《第三届刑事诉讼监督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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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死刑适用的监督应是全面的,既要符合死刑的实质理性,又要符合死刑的形式理性,特别是对死刑的审判、辩护、鉴定等问题更应重视对其是否合乎理性的监督,并针对有关机关、单位与个人的不足之处提出检察建议.另外,死刑适用程序应入宪,还应构建死刑赦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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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利民
- 《第十二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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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无论是作出判决还是执行都应当十分慎重.死刑执行法律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的一项专业性强、政治要求高、法律责任重大的工作.本文通过分析死刑执行法律监督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死刑执行法律监督的立法建议,将“临场监督”改为“全程监督”或者“执行活动监督”,构建检察官指挥死刑执行的监督模式,增加检察机关监督死刑执行的手段,赋予死刑犯选择执行方法的权利,在法律没有修改或者没有建立起检察官指挥死刑执行的监督模式的情况下,针对实践层面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应改革现行死刑执行法律监督工作机制,以保证死刑执行活动依法、准确、文明、规范进行,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实现司法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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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卿;
王纪轩;
韩政道
- 《第二届全球化时代犯罪与刑法国际论坛》
|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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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两岸存有死刑是否废除的争论.主张废除者认为死刑可能造成误判错杀,悲剧将难以回复,且不合人道;反对废除者则认为,死刑有其实现正义、预防犯罪等功能.本文立场是,废除死刑不能贸然为之,必须经过相当时间的酝酿及人民支持,若将废除死刑定调是未来目标,则应采取「温和渐进」的方式进行.在这样的构想下,首先必须建立废除死刑的配套,即国家应有宽严并进的刑事政策,刑事诉讼应严守严格审理,并应重视犯罪被害者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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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九红
-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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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地域辽阔,古代交通很不发达,但古代的皇帝常常"亲鞫狱案",实行言词审理,而后才定"生杀".无论死刑立即执行,抑或缓期执行,都必须报请中央司法机关复核,然后由最高统治者进行核准.这套完整的死刑复核制度确立于北魏,定型于隋唐,完善于明清,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历史和文化传统.本文论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死刑政策和死刑立法方面,有创新,也有波折。虽然曾经走过一段弯路,并先后经历了不同的几个发展阶段,但总体而言,开放、进步、人道、死刑限缩,是我国死刑发展的总体方向和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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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洪宪
-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刑事法制改革国际研讨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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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了严格限制死刑适用并最终废除死刑的国际准则.从总体上说,我国关于死刑的立法与《公约》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但在一些具体规定上与《公约》仍然存在差距.为了更好地与《公约》相衔接,应减少死刑适用罪名,缩小死刑适用对象、完善死缓制度,从而使得我国的死刑立法与国际人权标准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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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开公告日期:2002-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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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种注射死刑执行车,填补了现有技术中采用注射死刑方法执行死刑的执行车尚无的空白。其特征是在厢式车6内设置操作台、无影灯、摄录像设备、心电监护仪等。执行时令死囚躺于操作台上并固定之,由执行法警执行注射死刑。该车有效地改善了注射死刑的执行环境,提高了执行的安全系数。有效地解决了固定注射执行室难于解决的水、电、卫生消毒及房屋管理等问题。方便异地执行注射死刑。还可作为公安、检察机关现场勘查用车,改善了刑事重大事故及自然灾害现场尸检条件。可供人民法院执行注射死刑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