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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

死刑的相关文献在1933年到2022年内共计393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888篇、会议论文40篇、专利文献8篇;相关期刊1302种,包括法学、法律与生活、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16种,包括第三届刑事诉讼监督论坛、第十二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1年会等;死刑的相关文献由3467位作者贡献,包括赵秉志、佚名、莫洪宪等。

死刑—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3888 占比:98.78%

会议论文>

论文:40 占比:1.02%

专利文献>

论文:8 占比:0.20%

总计:3936篇

死刑—发文趋势图

死刑

-研究学者

  • 赵秉志
  • 佚名
  • 莫洪宪
  • 丁一鹤
  • 黑丁
  • 袁彬
  • 何荣功
  • 刘仁文
  • 张磊
  • 孟庆华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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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海平; 王雨琦
    • 摘要: 在我国短期内难以废除死刑的现实下,民意对死刑的存废和适用均属重要影响因素。网络时代“大媒体”的深度参与,致使原本分散的民意更易形成对死刑案件有影响力的“大舆论”,对于特定案件的死刑适用,民意呈现出分裂、对立的复杂关系。死刑案件易受社会关注,往往遭遇汹涌民意,死刑的适用过程应当认真对待、有效回应民意。死刑案件的辩护,应回归案件本身,要避免过度消费民意,民意也应对死刑辩护保持适当宽容。
    • 王光明; 武景磊
    • 摘要: 酌定量刑情节是我国目前控制暴力犯罪死刑最行之有效的手段,因其自由裁量空间较大,不利于严格控制死刑。实践中,犯罪后果的严重程度、犯罪手段的残忍程度以及犯罪动机卑劣情况,都无统一认定标准;被害人过错和民间矛盾的内涵不清导致认定混乱。为规范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合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犯罪后果严重程度应严格按照具体死亡人数和其他侵害后果来认定。手段残忍程度的界定应综合实质意义和形式标准来把握。只有随意选择作案对象,滥杀无辜,以达到反社会、反人类犯罪目的而产生的动机才可以认定为卑劣犯罪动机。被害人过错影响刑罚裁量的法理依据在于其使被告人的可谴责性降低。民间矛盾影响刑罚裁量的法理依据是被告人的预防必要性小。在暴力犯罪死刑裁量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酌定量刑情节的规范意义和法理依据来认定,并综合全案量刑情节慎重考虑是否有必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 周鹏
    • 摘要: 死刑是刑法的重要制度之一,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惩罚手段,是人类文明史上最严厉的刑罚。从奴隶制五刑到封建制五刑的发展演进中,死刑皆为刑罚体系的核心。北魏是中国古代死刑制度承前启后的关键阶段,汉魏晋法律传统得到稳步推进,同时新的法律制度也应运而生。死刑制度发展至这一时期,已不仅仅是推崇严刑酷法,儒家法制理念的渐趋融合更赋予了其法治化、文明化的升华。北魏重要时间节点的修律活动和历次修律内容,可见死刑立法在不同时期有不同考量,并且不同时期北魏死刑制度立法指导思想呈现出不同的特征。
    • 陳侃理
    • 摘要: 棄市是秦漢法定死刑中最常用的基準刑罰,其處刑方式舊有斬首、絞首二説,聚訟不決。傳世文獻中的證據顯示,秦漢棄市之法使用刀刃,但不導致身首分離,應是以鋒刃割頸而致死。新近公布的益陽兔子山秦牘將棄市的處死方式記作“刑殺”,其中的“刑”字从“幵”不从“井”。此字在秦及漢初簡帛中的用法與表示罪刑的“”字涇渭分明,在《説文》中則與“剄”互訓,是分化出來表示“割頸”的專字。由此可確證秦漢棄市的處死方式。以棄市割頸説爲基礎,還可重新認識魏晉時期死刑趨於寬簡的變化,將之概括爲“棄市改絞、斬首入律、腰斬出刑”。從總體上看,秦漢魏晉的死刑等級劃分尤其注重身體的完整程度,與同時期的歐洲有明顯差異。
    • 张高彬
    • 摘要: 相比唐代,宋代的违法案件不管是在数量,还是在复杂性上都有很大的增加。因此朝廷通常要求各级司法机构提高审判效率来减轻狱讼压力。但在有些情况下,朝廷却反其道而行之,规定或要求各级司法机构暂缓审理和执行,这种现象可称为“缓狱”。缓狱一方面体现了统治者迎合天道、维护统治、收买人心,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宋代司法中的明德慎刑、礼法相合的特点。
    • 李楠
    • 摘要: 非暴力犯罪如毒品类犯罪去死刑化一直是学界中及社会中讨论的重要问题之一, 而我国对毒品类犯罪的治理思路,一方面要求坚持从严惩处的思想,从而维护社会秩序;另一方面,面对国际去死刑化和人道主义的浪潮,要求少杀慎杀的死刑适用理念。去死刑化问题背后涉及到的利益方方面面,在学术界内也颇具争议。其中比较特殊的,又是运输毒品类犯罪。运输毒品类犯罪在毒品犯罪中又有明显更轻微的法益侵害性,对运输毒品类犯罪的死刑废除乃是众望所归,但经过刑法修正案(八)、(九),运输毒品犯罪的去死刑化一直未能实现,如何有规划的实现我国轻刑化的刑罚适用目标,在运输毒品这样的典型非暴力犯罪上有着重要意义。运输毒品,又有别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在客观社会危害性上更低,又不会直接侵害他人生命安全或公共安全利益,在其之上的死刑适用更加负有争议。本文希望通过事实、法理、舆情等多个维度,分析死刑对于运输毒品罪的影响,研究废除运输毒品罪中死刑问题的合理性及可行性。基于此,本文希望厘清理论上毒品罪和死刑适用正当性上的矛盾,给出理应在毒品犯罪领域废除死刑的理由及可行的方案,由运输毒品类犯罪入手进行规划。
    • 姜涛
    • 摘要: 死刑适用标准是刑法教义学关注的热点领域,当法学家以理性的死刑观建构死刑之适用标准,并以此来关照我国当下司法实践时,必然会产生理性的死刑观与现实的死刑观之间的冲突:理性的死刑观以司法上废除死刑为基本目标,主张在“可杀与不可杀”的情况下,坚持不杀,为此,刑法教义学建构起一个最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标准。现实的死刑观则可能基于政治抉择、社会效果、民意等考量,而在“可杀与不可杀”的情况下,附条件地慎杀。刑法教义学的目标不仅在于追求个案的公正裁决和确保同类案件处理之间的协同性,而且在于理清社会发展的理想。引领我国死刑适用更加理性,法学家必须立足于自我预言式实现,从刑法教义学上架构“司法上废除死刑”的理想,并说服民众与政治家。
    • 聂汪林
    • 摘要: 毒品犯罪死刑存废的争议在中国持续已久,目前学界有不少人认为应当废除有关于毒品犯罪的死刑规定,这篇文章对此不敢苟同,文章强调死刑存废应当考虑到国家的历史与现实背景,不能单单从学理上或者盲目照搬西方的人权观念论证废除死刑的必要性,相反,从国家实际情况和意识形态上看,保留毒品犯罪死刑才更具有必要性与正当性。
    • 赵秉志; 袁彬
    • 摘要: 我国死刑制度改革已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从刑事一体化的视角看,我国在死刑的适用条件、适用对象、适用范围、适用标准、核准程序等方面仍存在自身规定不合理、不同规定不协调的问题,同时死刑的实体规定与死刑的程序、证据和执行规定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冲突,社会治安形势、社会公众舆论等外部因素对死刑改革也有重要影响。刑事一体化要求死刑改革同时保持刑法的内在一致性和刑法与其他领域的外在协调性。我国应当进一步确立刑事一体化立场,由刑法之内到刑法之外,既改革死刑的刑法规定,也改革死刑的其他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的配套规定,并通过合理的制度建设引导社会民众死刑观念的理性发展。
    • 长安剑
    • 摘要: 单次受贿超6亿,涉案财物高达17亿,这样的贪腐大案应该怎么判?今年1月5日,法院一槌定音:死刑!案例:2021年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赖小民受贿、贪污、重婚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以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赖小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前,他曾以平均"日赚"50万的"成绩",被称为十八大后受贿数额最大的贪官。赖小民究竟"栽"在了哪里?我们需要复盘这次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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