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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

环境犯罪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94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环境科学理论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01篇、会议论文43篇、专利文献127258篇;相关期刊477种,包括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法制博览、法制与经济(上旬刊)等; 相关会议32种,包括生态环境法治保障论坛、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宁波市第八届学术大会等;环境犯罪的相关文献由959位作者贡献,包括张继钢、刘文燕、晋海等。

环境犯罪—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901 占比:0.70%

会议论文>

论文:43 占比:0.03%

专利文献>

论文:127258 占比:99.26%

总计:128202篇

环境犯罪—发文趋势图

环境犯罪

-研究学者

  • 张继钢
  • 刘文燕
  • 晋海
  • 李霞
  • 胡晓华
  • 余俊
  • 曾粤兴
  • 田肇树
  • 董邦俊
  • 冯军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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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赵山河; 畅俊
    • 摘要: 随着新时代的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野生动物资源在生态系统中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同时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当下环境犯罪手段越来越复杂多样,亟待人们采取有效的措施来积极应对环境犯罪。本文通过野生动物资源的刑法规制为切入点,进而提出环境犯罪在刑法适用过程中面临的问题,然后有针对性的采取优化刑事立法理念,适当扩大环境犯罪保护范围以及优化环境犯罪刑罚结构,通过这三个措施来完善环境犯罪在刑法适用过程中面临的困境。希望这三个措施能为环境犯罪在刑法适用中带来肯定和积极的效果。
    • 黄擎; 刘期湘
    • 摘要: 环境犯罪侵害的是双重法益,但司法中更偏向于刑罚制裁,忽视生态法益的保护。我国关于刑法附随的混淆概念包括刑法附随后果和刑罚辅助措施,明确相关概念的内涵对于把握刑法附随的含义至关重要。以民事领域和行政领域关于刑罚附随的表达方式为出发点明确刑罚附随层面生态修复责任的适用范围。在保护双重法益和积极预防的基础上,以明确立法指引、扩大适用范围和进一步明确刑法附随内涵的方式并加以完善,以使其更具备操作性。
    • 丁正晗
    • 摘要: 使用CiteSpace软件对中国知网数据库中主题为环境犯罪的1806篇文献进行知识图谱可视化分析。通过对分析所得的关键词共现图谱、关键词时序图谱、关键词突显图谱进行解读观察,结果显示我国环境犯罪研究发展迅速,趋势呈现由单一到多元的特征。研究热点与前沿集中在环境犯罪的预防以及具体罪名的细化研究。但是整体仍存在体系化不足,研究分散的问题。最后对环境犯罪研究进行展望。
    • 黄擎
    • 摘要: 环境犯罪中生态修复责任并非是一个静态的存在,而应是以生态修复为核心的动态化过程。环境刑事司法是以生态修复为核心,其方式的选择并不拘泥于僵硬的法律条文。当前刑事司法中,生态修复责任主体的模糊性以及责任履行方式的单一性使得生态修复工作停滞不前,为此必须明确责任主体的范围以及创新履行方式。
    • 孙洪坤; 陈雅玲
    • 摘要: 环境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环境犯罪本身的特殊性、复杂性;环境犯罪处罚理念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念的冲突;环境利益与认罪认罚获益之间的关系平衡问题。基于环境犯罪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程序皆与检察机关的职权密不可分,可以建立以“两山”理念为基础统筹,以“混沌理论”“利益平衡理论”和“利益对等交换理论”作为基础理论处理三大难点问题,以“环境正义理论”和“检察教育理论”作为补充性理论处理其他问题的整体理论架构。环境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推进,需要以解决环境犯罪的特殊性问题为基础,推动相关配套制度的改革完善,实现环境犯罪认罪认罚从宽的精准适用。
    • 李爱年
    • 摘要: 蒋兰香教授是我国为数不多的专门研究环境刑法的学者,其自2004年探讨环境刑事法律问题以来已经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2020年12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又出版了其持续深耕细作的学术专著《环境行政执法中刑案移送与司法承接的衔接机制研究》。该书是迄今为止我国法学界唯一一本专门研究环境“行刑”衔接方面的学术专著。著作“小题大做”,对环境行政执法中发现的环境犯罪如何移送、司法机关如何承接,应当构建何种环境行刑衔接机制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 谢启忻
    • 摘要: 随着环境治理问题的日益突出,为更有力地惩治环境污染行为,许多学者开始主张环境犯罪违法性的多元判断,进而动摇了环境犯罪违法性的一元判断立场。多元论者以环境污染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环境犯罪由法定犯向自然犯的演变以及环境刑事司法的运行不畅为由,主张环境犯罪应当脱离对前置环境行政法的依赖在违法性上进行独立判断。但这些理由均存在一定的问题,理由在于:(一)行为的法益侵害性并不意味着需要刑法的单独介入;(二)对环境犯罪由法定犯转向自然犯的误读;(三)违法性一元判断是环境行政管理与环境刑事司法职权之间的合理配置。因此,环境犯罪违法性的一元判断仍具有合理性,应当予以坚持。
    • 刘珏; 陈洪兵
    • 摘要: 建立环境检察预防性机制应以法治原则、能动性原则、谦抑性原则为基本原则,重点突出检察机关在环境检察预防机制中的主体机能,构建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一体化的二元机制。一方面,需要对环境检察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明确具体内容,从立法角度确定环境检察预防性机制的适用对象;另一方面,构建检察机关与其他部门的合作机制,包括与企业等非权力部门的合作机制,亦包括与海洋、渔政、农林、公安等行政机关的合作机制。
    • 王菡; 李梁
    • 摘要: 环境刑法与环境行政法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两者的立法理念和司法机制存在差异,因而对于环境犯罪的规制难免会出现“真空地带”。在司法实践中,环境刑法过度介入社会治理会违背刑法谦抑性的内在品格,而环境刑法避而不用又会出现对环境犯罪打击力度不够的弊端。因此,需要从环境犯罪行刑衔接问题的基本情况出发,探究环境犯罪行刑衔接问题的解决路径。
    • 田玉明; 李梁
    • 摘要: 环境污染为典型的社会风险。刑法作为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后防线,理应对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做出回应。环境风险为风险社会的重要标签之一,将环境犯罪法益保护的前置化既有其正当性,也有可行性。目前我国的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缺乏风险意识,环境犯罪罪名体系尚待完善。应考虑增设环境侵害危险犯以及破坏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犯罪罪名,完善环境犯罪罪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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