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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目的

刑罚目的的相关文献在1989年到2022年内共计43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28篇、会议论文6篇、专利文献6851篇;相关期刊253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法学论坛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中南地区第十九届监狱理论研讨会、2005年全国刑事起诉与不起诉制度学术研讨会、2008年中国刑法学年会等;刑罚目的的相关文献由459位作者贡献,包括李川、韩轶、李永升等。

刑罚目的—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428 占比:5.88%

会议论文>

论文:6 占比:0.08%

专利文献>

论文:6851 占比:94.04%

总计:7285篇

刑罚目的—发文趋势图

刑罚目的

-研究学者

  • 李川
  • 韩轶
  • 李永升
  • 王振
  • 王振生
  • 陆诗忠
  • 吴旭
  • 周振杰
  • 王刚
  • 蔡一军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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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韩世鹏; 孙丽杰
    • 摘要: 人工智能的本质是人类为了自身生产生活而研发的辅助工具,尽管可能会带来刑事方面的风险,但其并没有作为刑事主体资格的可能,更无法改变人机之间主客体的地位。当前人工智能在社会学意义上的自由意志、刑法的适用性、刑罚目的与功能实现方面尚有较大的理论瓶颈,在伦理和哲学方面也有所缺失,不宜将其作为刑法上的责任主体看待,更没有必要对原有的刑事责任体系重构。
    • 郭运帷
    • 摘要: 宪法应当在终身监禁制度引发巨大争议的情况下主动发挥规范控制与指引效用,为此需要对其进行合宪性检视。《刑法修正案(九)》中终身监禁制度的立法权限应当专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一次审议表决通过终身监禁条款存在形式合宪性瑕疵。虽然增设终身监禁制度具有理论层面与实践层面的正当目的,但是也存在以下实质合宪性疑虑:终身监禁制度难以理性地实现刑罚目的,并有违背平等、人性尊严等宪法原则之嫌。为保持当下刑法秩序的稳定,应当采取“减轻型终身监禁糢式”作为合宪性解释。未来可通过细化救免制度为终身监禁者提供救济渠道、合理调整终身监禁罪名范围,以完成终身监禁制度的合宪化改造。
    • 王书剑; 王玉洲
    • 摘要: 假释制度作为刑罚执行的变更措施之一,为罪犯由完全剥夺自由的监禁生活转向完全自由的社会生活架起过渡的桥梁。①相较于减刑制度,假释制度更注重罪犯刑满后的生存和发展(即再社会化),更符合人道主义和刑罚目的,理应受到充分的重视。但是,司法实践中却存在重减刑、轻假释的现象。
    • 陈伟
    • 摘要: 作为刑罚实践变革的产物,注射刑需要接受刑罚目的观的全面检视.注射刑是在肯定刑罚报应观前提下所展开的实践,其作为行刑方式的运用,仍然需要与死刑适用的正当性与审慎性保持一致.注射刑融合了积极的一般预防与消极的特殊预防之功能,体现了报应刑与功利刑的并合主义.作为对并合主义刑罚目的观的实践运用,注射刑蕴含着刑罚 目的层级性的特点.基于注射刑与死刑之间的依附关系,注射刑的目的层级性不同于一般刑罚执行方式的目的层级性.注射刑是刑罚适应性与刑罚人道化的产物,背后具有刑罚进化和刑罚克制的价值自觉,它通过执行场域的转移宣告行刑仪式化的正式退出.通过对传统行刑方式的变革以及自身的实践推广,注射刑隐性地消融了民众对死刑的情感依赖,在与死刑相依的同时,它又渐进成为推动死刑最终走向消亡的动因.
    • 江溯
    • 摘要: 关于是否应当承认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问题,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立足于本体论的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否定论存在严重的缺陷.从社会认可的角度看,我们完全可能承认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从刑法上的行为理论来看,应当认为具备足够决策能力的人工智能可以实施刑法意义上的行为.现代罪责理论由于逐渐开始排斥"自由意志"这样的形而上学概念,因而完全可以容纳人工智能的罪责.在人工智能主体具备足够的理性能力的前提下,对其科处刑罚是有意义的,而且完全符合刑罚目的.
    • 陈祖瀚
    • 摘要: 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并无相关数据予以佐证.相反,近年来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率呈现下降趋势.当前,针对个别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的惩治措施并不完善,未能有效抚慰社会大众之愤怒情绪.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整体上呈现出安抚不足的现状.刑法具备补充性,且刑罚之目的 在于惩罚及预防犯罪,但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适用刑罚并不能实现刑罚之目的 ,因此,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可降低.抚慰社会大众之愤慨情绪,需完善当前的惩治体系,加强运用强制措施,构建非刑罚的分级处遇机制,做到"罪罚相当".
    • 李领臣; 张璋
    • 摘要: 假释制度是现代行刑制度的重要内容,对鼓励罪犯改过自新、维护司法公信力、减轻监狱监管压力、减少监禁刑负面影响、促进罪犯再社会化以及最大限度实现刑罚目的等发挥着独特功能。目前,假释制度的理论研究深度仍不够,实践运作存在配合性监督泛滥、柔和性监督为主流、被动性监督成为常态的监督弱化虚化问题。^(①)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在假释制度适用中发挥主导作用,在同步监督下提高假释适用率,须做进一步探讨。
    • 涂欣筠
    • 摘要: 终身监禁作为一项刑罚制度,它的存在及具体的制度设计需与刑罚目的相一致.刑罚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是刑罚目的理论主要两大对立观点,刑罚报应主义强调刑罚的相当性,认为罪犯该当与其道德可责性相一致的惩罚.刑罚功利主义则认为刑罚目的在于实现好的结果,即预防犯罪损害的发生.然二者之间的对立并非不可调和,近现代刑罚目的理论既将报应主义作为基本原则,又主张对犯罪与刑罚予以功利主义的考量.就终身监禁制度而言,它既可满足刑罚报应主义对惩罚的需要,又可通过对罪犯犯罪能力的剥夺起到良好的威慑和特殊预防效果,具有实现刑罚目的之可能.但基于终身监禁的残酷性,应仅将其作为刑罚的最后必要手段,在具体适用上仍需个案探讨.
    • 王颖
    • 摘要: 企业刑事合规基于欧美恢复性司法理念而兴起,亦与我国特殊积极预防、一般积极预防与特殊消极预防的刑罚目的相契合,因而具有正当性.企业刑事合规的本土化制度建构不应沦为纯粹刑事政策的产物,需以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作为合规之边界.企业合规整改是刑罚替代措施,针对的是企业本身,涉罪企业家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仍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可因企业合规整改而减免处罚.
    • 马杰; 狄小华
    • 摘要: 被处以监禁刑的服刑人员在刑满释放之后,面临着再度融入社会的问题。监禁刑的执行必须牢牢把握改造罪犯是为了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这一核心宗旨,打破监禁执行的隔绝状态,对症施策,提升教育改造的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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