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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

终身监禁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47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文学、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71篇、专利文献83篇;相关期刊280种,包括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国际展望、法律与生活等; 终身监禁的相关文献由464位作者贡献,包括刘良强、刘霜、吴作望等。

终身监禁—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471 占比:85.02%

专利文献>

论文:83 占比:14.98%

总计:554篇

终身监禁—发文趋势图

终身监禁

-研究学者

  • 刘良强
  • 刘霜
  • 吴作望
  • 吴玉萍
  • 邹扶澜
  • 陈伟
  • 于秀艳
  • 付立忠
  • 刘春丽
  • 刘梅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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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晓波; 王春阳
    • 摘要: 对本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实际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同时决定死缓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的终身监禁,既不是执行"死刑"之"重",又不是减为可进一步通过减刑、假释使实际服刑期变得相对比较短的一般"无期徒刑"之"轻",既实现了罪责刑均衡,又实现了震慑其他潜在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的一般预防目的,还能够遏制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对贪污受贿犯罪行为进行精准的打击。终身监禁单独设在贪污受贿罪里,正是考虑到贪污受贿罪的特点和国家的刑事政策而作出的,不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而且在刑罚轻重的"度"上把握到位,体现出刑罚制定和适用的精准性。从刑罚精准性的视角分析,终身监禁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效益原则,具备刑罚正当化根据。
    • 单奕铭
    • 摘要: 从解释学角度分析,我国刑法中的无期徒刑与终身监禁在法律性质、适用范围、法律后果、诉讼程序和管辖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无期徒刑与终身监禁都是自由刑发展完善的表现。我国刑法中无期徒刑的修订与终身监禁的入刑,均与死刑的废止和适用密切相关。比较而言,将可以减刑、假释的无期徒刑作为死刑替代措施更加合理。
    • 摘要: 云公民:受贿超4.68亿元一审被判死缓6月9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原党组副书记、总经理云公民受贿一案,对被告人云公民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受贿违法所得及孳息,依法追缴,上缴国库。云公民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 谭恒
    • 摘要: 终身监禁制度诞生于我国严打贪腐、慎用死刑的时代背景下,堵住部分落马官员利用减刑、假释制度来逃避刑罚的口子。从文义和体系角度解释,终身监禁制度究其本质含义为“牢底坐穿”,判决宣告时为其起点。终身监禁响应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具有立法论上的正当性,从实质意义上拓宽贪污贿赂犯罪的罪责边界,同时达到一般预防之效果;同时该制度对于弥补死缓制度适用的缺陷以及严格限制贪污贿赂犯罪死刑立即执行的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 王锦
    • 摘要: 由于《刑法修正案(九)》把终身监禁制度引进了贪污贿赂罪的司法适用,学界也围绕着这一新生事物进行了迅速的深入研究与讨论。本文以中国终身监禁的法律性质及其司法适用为研究重点,既剖析了国外对终身监禁性质的分类,也剖析了目前中国学界对终身监禁性质的争议,并给出了自身的看法。在司法适用方面,还探讨了其适用的前提和时效。
    • 摘要: 9月23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公安部原党委委员、副部长孙力军受贿、操纵证券市场、非法持有枪支一案。孙力军被判死缓,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 杨青青
    • 摘要: 终身监禁的适用标准是划分死刑与死缓之间的界限。通过对终身监禁适用的影响因素实证分析发现:数额是适用终身监禁的主要因素,终身监禁与普通死缓适用的从宽情节没有明显差别,导致二者之间的界限不清;终身监禁没有弥补普通死缓与死刑的空当,是导致普通死缓制度基本上被虚置的原因之一;评价路径不合理,导致情节重复评价。在确定死刑双重数额标准基础上,划分终身监禁适用的数额“缓冲区”,缓和其数额适用的绝对性,对不同数额区间适用从宽情节,解决普通死缓虚置问题;对非数额情节进行限制解释,限制终身监禁适用范围。
    • 朴耘娇
    • 摘要: 反腐斗争系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和谐关系的利器。党十八大以来,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针对官员腐败出台了系列有力举措,包括但不限于出台法律、法规予以规制。其中针对重特大贪污贿赂犯罪,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中以立法的形式增设了“终身监禁”,是对上述人员被判死缓后改为无期徒刑的一种刑罚执行措施。修正案中将终身监禁制度适用对象规定为贪污受贿的犯罪分子,在依法被判处死缓的同时可以决定适用终身监禁制度,将终身监禁改造为实际执行期限更长的无期徒刑。有学者提出终身监禁是反腐重器,但新规的设立与运用在取得社会呼声的同时也引起学界争议。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的贪污受贿犯罪死缓犯,是否应适用终身监禁制度目前社会各方主体暂未达成共识。本文笔者将从终身监禁的适用为切入点,对终身监禁予以评价,分析刑法基本原理的调控功能及边界,为建设良性互促、循环诠释的整体法秩序尽绵薄努力。
    • 郭运帷
    • 摘要: 宪法应当在终身监禁制度引发巨大争议的情况下主动发挥规范控制与指引效用,为此需要对其进行合宪性检视。《刑法修正案(九)》中终身监禁制度的立法权限应当专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一次审议表决通过终身监禁条款存在形式合宪性瑕疵。虽然增设终身监禁制度具有理论层面与实践层面的正当目的,但是也存在以下实质合宪性疑虑:终身监禁制度难以理性地实现刑罚目的,并有违背平等、人性尊严等宪法原则之嫌。为保持当下刑法秩序的稳定,应当采取“减轻型终身监禁糢式”作为合宪性解释。未来可通过细化救免制度为终身监禁者提供救济渠道、合理调整终身监禁罪名范围,以完成终身监禁制度的合宪化改造。
    • 周鑫淼
    • 摘要: 终身监禁是刑法修正案(九)针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单独增设的一项新规定,禁止某些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在死缓变更为无期徒刑后减刑、假释等.在我国逐步减少死刑适用的实践中,终身监禁带有一些试探性色彩.对于终身监禁制度性质、功能、价值等方面的争议,笔者认为,终身监禁是死缓适用的一种情形,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制度的出台具有其时代价值和制度价值.需要不断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以促进终身监禁制度的渐进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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