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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刑事主体资格的否定

     

摘要

人工智能的本质是人类为了自身生产生活而研发的辅助工具,尽管可能会带来刑事方面的风险,但其并没有作为刑事主体资格的可能,更无法改变人机之间主客体的地位。当前人工智能在社会学意义上的自由意志、刑法的适用性、刑罚目的与功能实现方面尚有较大的理论瓶颈,在伦理和哲学方面也有所缺失,不宜将其作为刑法上的责任主体看待,更没有必要对原有的刑事责任体系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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