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的相关文献在1999年到2022年内共计514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934篇、会议论文87篇、专利文献29615篇;相关期刊1114种,包括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39种,包括新刑诉法背景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理论与实践专题研讨会、社会管理创新语境下流动人口犯罪司法应对研讨会、监所检察改革专题研讨会等;社区矫正的相关文献由4778位作者贡献,包括王爱兵、刘强、郭曙光等。
社区矫正—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9615篇
占比:85.50%
总计:34636篇
社区矫正
-研究学者
- 王爱兵
- 刘强
- 郭曙光
- 张凯
- 连春亮
- 吴宗宪
- 武玉红
- 金碧华
- 邢文杰
- 丁寰翔
- 周国强
- 李晓娥
- 葛立刚
- 刘晓梅
- 吴艳华
- 张旭光
- 桑先军
- 田兴洪
- 陈伟
- 何显兵
- 林宇虹
- 贡太雷
- 费梅苹
- 骆群
- 张光君
- 张荆
- 杨明
- 王瑾
- 缪文海
- 傅永新
- 冯卫国
- 刘政
- 刚彦
- 姬莉平
- 张昱
- 朱晓杰
- 王伟
- 王志亮
- 颜九红
- 刘念
- 张传伟
- 张静
- 李麒
- 杨征军
- 王亚妮
- 王燕飞
- 王静
- 肖乾利
- 董邦俊
- 郭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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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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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层机关开展社区矫正试行工作时必须进行合法性判断,否则会出现如《南安市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暴露的试行违法现象,造成严重后果.中国社区矫正制度已经法定,因此在对试行工作进行合法性判断时,首先应作出是否合乎法律形式的合法性判断,然后则应以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本质为基本立场,展开是否内涵正当的实质合法性判断.只有在开展试行工作时伴随合法性判断,确保其兼具形式与实质上的合法性,才能使其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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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慧君;
王滋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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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一个优良的法治环境,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是建设法治海南、平安海南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建设一支规范化、专业化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势在必行。为此,海南法律类高职院校应高度重视,积极应对,精准定位培养目标,优化完善课程体系,提升专业师资水平,增强实践教学效果,试点1+X证书制度,培育志愿服务精神,使人才培养符合自贸港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实际需求,肩负起培养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重任,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中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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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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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区矫正作为我国非监禁刑罚执行工作的重要内容,不仅具有非监禁性、社会参与性、关系恢复性、成本经济性等特征,更兼具工作对象复杂性、内容综合性、区域广泛性、管理难控性等特点。当前,在互联网、大数据迅猛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社区矫正智慧化建设不仅具有不同于以往的技术基础、人力基础与社会基础,而且也越来越成为社区矫正主体的自主选择和工作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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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建霖;
钟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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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未成年人群体在社会化过程中,因为他们自身不稳定的生理和心理特性,以及受到诸多环境因素的影响,在成长过程中极容易发生行为偏差,尤其是在我国社会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这种现象就更加明显和突出。因此,我国在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中,借鉴国外经验,开始了本土化的社区矫正探索。文章基于叙事治疗模式,更加关注治疗者的心理和以往的生活经验,让他们通过回忆自身过去的故事,在重新构建故事的过程中,引导他们结合自己的经历进行反思,给自己的过去赋予新的含义,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科学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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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卓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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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至今我国对社区矫正的定位仍然没有定论,《社区矫正法》也没有对此做出回答。社区矫正的性质,是决定能否科学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问题。笔者通过分析国外社区矫正的地位,以及国内学者的主要观点,认为社区矫正应该定性为“非监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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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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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科学、正确、符合国情的社区矫正顶层设计对社区矫正全国性的改革创新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社区矫正的方案是采取摸着石头过河与顶层设计相结合来设定的,但在顶层设计中存在指导思想不够清晰、设计目标不够明确、设计主体存在局限、设计思路不够大胆、设计方法不够科学等问题,由此导致社区矫正的整体运作水平不高,试点中的问题在面上重复出现,社区矫正的成效尚不能得到普遍认可。在社区矫正法已经颁布实施的背景下,仍然有必要完善社区矫正的顶层设计。在完善过程中需要强化决策程序的科学性,克服部门利益的掣肘,加强改革的系统性,提高改革的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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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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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觉得责任心非常重要,它是一种内驱力,可以激发个人积极主动去做事,将个人能力转化为大家看得见的价值《方圆》:最高检在今年的工作报告里提到,要在2022年积极探索对社区矫正机构巡回检察。在你看来,社区矫正机构巡回检察工作的难点在哪儿?蔡敬文:社区矫正巡回检察现在还处在一个探索的阶段,与之前提到的监狱、看守所巡回检察相比,它最明显的区别在于社区矫正机构是一个分散的状态,接受社区矫正的对象可能分散在各个乡镇、司法所,并非是一个相对固定的封闭场所让你去巡回检察,而不管是监狱还是看守所,在押人员都是集中在一起。并且,社区矫正检察的重点也不一样,虽然判决已经生效,但是它毕竟是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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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兰;
兰桂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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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近年来,随着中国法治不断进步与非监禁刑的发展,作为与监禁刑相对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监外执行在当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占有的比重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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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措吉;
宋欣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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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8月23日至9月10日,海南州检察院成立社区矫正巡回检察组,对同德、贵德、贵南、兴海、共和五县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巡回检察,对全州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实地调研,撰写此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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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浩;
李易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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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挪威监狱秉持社会化、法治化、人道化、轻刑化和个别化的行刑理念。行刑前的刑罚分流处置、社区刑罚对监禁刑的补充以及行刑后对罪犯的帮困扶助构成了挪威立体化的刑罚执行体系,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罪犯监管和改造效果。挪威监狱刑罚执行的理念和体系给我们带来了一定启示。未来可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从推动监狱行刑与社区矫正一体化、加强监狱行刑的社会化、完善监狱分级分类建设与罪犯分级分类管理以及促进刑罚执行现代化等方面完善我国行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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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林
- 《2019贵州社会公共安全高峰论坛》
| 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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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实践的一项创新性实践课题,由于该工作开展时间较短等各方面的原因,当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本文讨论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化技术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应用,以及其在改善社区矫正工作现状,提升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等方面的意义,同时对新一代信息化技术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具体业务应用实现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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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茜茜
- 《全国第四届教育伦理学学术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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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循证矫正的核心要素之一是矫正的针对性.如何实现未成年服刑人员矫正的针对性?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找到开展矫正的着力点.如果从问题视角来看矫正的着力点,就必须找到符合未成年人服刑人员面临的问题,在循证矫正的意义上,通过科学的研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经验以及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的教育矫正方案,推动其自我认知、生命重塑的全新建构,进而提升社区矫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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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晶
- 《2015年中国公共管理博士后论坛》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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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工作方法在更好地帮助女犯进行社区矫正方面具有独特的魅力,基于此,在实务中,联系实际,以性别视角为依据,以赋权、增能理论为指导,运用个案、小组、社区三大方法对社区服刑女犯进行介入研究,充分发掘女犯的优点,增强其希望;将重点集中在她们的优势、兴趣和能力上,运用女犯个人和环境的优势来使其获得想要的和需要的;她们能参与决定选择和判断发展的方向,有能力参与到社会的资源建设中去,从而获得个人决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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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萍
- 《决策论坛——企业精细化管理与决策研究学术研讨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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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即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作为社会管理机制的一种创新形式,包括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教育和帮扶,以期达到教育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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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晶
- 《2014年中国公共管理博士后论坛》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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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工作方法在更好地帮助女犯进行社区矫正方面具有独特的魅力,基于此,征买务中,联系实际,以性别视角为依据,以赋权、增能理论为指导,运用个案、小组、社区三大方法对社区服刑女犯进行介入研究,充分发掘女犯的优点,增强其希望;将重点集中在她们的优势、兴趣和能力上,运用女犯个人和环境的优势来使其获得想要的和需要的;她们能参与决定选择和判断发展的方向,有能力参与到社会的资源建设中去,从而获得个人决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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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剑炜
- 《第九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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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区矫正机构设置及其人员性质的问题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及未来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从2003年我国开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始,至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作出了正式的规定,逐步形成了由司法行政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的模式.本文将在对我国有关我国机构设置及其人员性质的文件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对目前的机构设置及人员性质作出评价,并展望两者未来的发展趋势.鉴于社区矫正具有刑事执行性与社会参与性两大最根本的性质,而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工作偏重于刑事执行性,因而笔者认为由司法行政机构牵头负责社区矫正工作,有利于人们对被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符合我国的国情。而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不适于赋予警察身份,目前部分地区成立了司法局社区矫正司法警察支队,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赋予了警察身份,但是这种情况仅是阶段性的现象,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必然会与人民警察相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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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春香;
张健睿
- 《第九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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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区矫正制度的司法实践研究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都将是一个极具研究价值的课题.本文对社区矫正机构组建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对社区矫正机构组建和运行中应当追求的目标进行了归纳,并结合具体实践对社区矫正机构组建和运行从制度层面作了具体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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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自强;
崔亚楠
- 《第六届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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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区矫正禁止令是《刑法修正案(八)》中新规定的内容,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个创新,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措施的革新.依法正确适用禁止令,切实保障和强化管制、缓刑的适用效果,能够进一步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非监禁性刑罚在刑罚执行方面的独特功能.通过对上海市各区县社区矫正机关、社区矫正人员的调研与访谈,发现禁止令在实务运行中存在模糊化、程序化、执行难、易脱管等问题,经循证研究与分析后,有针对性地从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提出一些可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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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绍彦
- 《第十一届刑事法前沿论坛暨死刑改革路径与方案研讨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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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如果说犯罪是使人不幸之祸害,而刑罚是因此加诸犯罪者身上之祸害,那么,行刑便是施害者.由于犯罪的存在和发生不可避免,因此,刑罚和行刑之害的日渐轻缓便是不二的方向和选择.社区矫正作为中国刑罚执行方式创新的实践创新,正合于这一趋势.经过十年多的试点之后,在理论和实践及法治建设等方面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思考,对社区矫正的健康发展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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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炳汐
- 《新刑诉法背景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理论与实践专题研讨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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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虽然社区矫正制度已正式写入《刑法修正案(八)》,上升为法律法规,但相关规定仍需细化.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机制作为少年司法制度的关键组成部分更应加以重视.现有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机制还处在探索阶段,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和完善,以期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和身心特点对其加以评估,执行个性化矫正,并利用监督程序保障矫正效果,使受矫正的未成年人能够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