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性司法
恢复性司法的相关文献在2002年到2022年内共计96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34篇、会议论文33篇、专利文献31277篇;相关期刊409种,包括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19种,包括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中国行为法学会越轨预防与矫治研究会2014年年会、宁波市社会科学界第三届学术年会等;恢复性司法的相关文献由1015位作者贡献,包括吴立志、汤之清、狄小华等。
恢复性司法—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31277篇
占比:97.00%
总计:32244篇
恢复性司法
-研究学者
- 吴立志
- 汤之清
- 狄小华
- 石东洋
- 雷传平
- 马婷婷
- 何显兵
- 刘晓梅
- 吕欣
- 李卫红
- 罗鹏
- 陈立毅
- 刘仁文
- 杨翠芬
- 王鹏飞
- 赵星
- 邵知渊
- 刘建宏
- 刘永红
- 刘莎
- 吴丹红
- 周长军
- 姚华
- 姚宏科
- 姜力莉
- 姜金良
- 安文霞
- 崔勇
- 崔楠
- 张会清
- 张平
- 张永昌
- 李进平
- 杜国伟
- 沈玉忠
- 王俊
- 王军明
- 王本强
- 石先广
- 秦正发
- 约翰·布拉德
- 郝方昉
- 陆诗忠
- 陈文昊
- 韦伟强
- 马驰
- 乐绍光
- 于改之
- 何晓华
- 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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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军;
钟友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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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统刑事法律对生态环境犯罪的规制仅以“自由刑+罚金刑”的模式对犯罪行为人进行惩罚,却对受损的生态环境本身缺乏关注。生态环境保护的迫切需求使得恢复性司法被引入生态环境犯罪领域并得到广泛应用,它应用的理论基础包括:符合刑罚轻缓化与刑罚人道主义的发展趋势;新型环境正义观的要求;理念与生态环境刑罚的目的相契合。但恢复性司法在中国刑罚中的定位一直处于争议,主要有刑罚种类说、量刑情节说、非刑罚处罚措施说等学说。应该将恢复性措施定位为法院在量刑时的轻缓化事由,并将恢复性措施纳入社区矫正方案予以执行,以此保障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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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绍均;
王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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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罚金刑修复性易科制度乃罚金刑易科与修复性非刑罚措施的有机结合。该制度既可以为“恢复性司法”理念融入环境刑事司法提供制度载体,也可以为解决环境罚金刑的执行难提供变通方式,还有助于弥补环境罚金刑随时追缴制度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存在的缺陷。对于构建该制度必然招致的易科客体等价性与科罚体系匹配性的质疑,可通过论证“恢复性司法”理念对“报应刑论”极端化的克服、修复性非刑罚措施对论争范围局限性的突破、“并科制”下易科的可适用性以及易科制度嵌入的可匹配性得以理论纠偏。环境罚金刑修复性易科制度的构建需以嵌入《刑法》第37条为立法方式,以明确所判罪名属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所判罚金无法执行以及所判刑罚未导致罪犯人身自由受限为实体要件,以申请、受理、审查、裁定与执行五阶段为必经程序,以期实现“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环境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有效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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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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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态修复近年来成为了环境犯罪治理的改革方向。具体恢复性措施与恢复性司法的特点相合,因而出现了直接将恢复性司法作为具体恢复性措施理论基础运用的情况。然而,传统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典型的域外司法模式,在适用条件、适用类型、适用方式上,与我国国情及环境犯罪有诸多不适配之处,缺乏应有的规范作用与解释力。本文基于恢复性司法的通说定义,对其进行“本土化”改造,针对环境修复目的,构建了新的恢复性司法理念,并分析其对具体恢复性措施的理论指导意义,并探究在环境刑事案件中具体运用该新理念,以完善环境刑事案件中的生态修复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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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军;
滕艳军;
胡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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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益的异质性是刑民行责任并用的基本前提,然而,公益诉讼中刑民行责任组合并用却常指向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中的同质性法益,出现了损害责任实体认定与程序衔接上的公私交融,由此引发了传统刑民行街接理论在公益诉讼案件中的适用困境。因此,寻求一种新的责任认定与程序追究上的共识与标准便成为了公益诉讼案件责任认定的重要方向。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恢复性”基准与兼顾司法效率的基本原则,构成了公益诉讼刑民行责任一体化理论前提。同时,在此实体判断和程序判断的统摄下,公益诉讼案件的类型化分析和公益诉讼专门立法的路径成为了公益诉讼刑民行责任一体化追究机制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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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亦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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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整合了标签理论、紧张理论、犯罪亚文化理论的重整性羞耻理论是恢复性司法运动的理论基石,为企业刑事犯罪问题提供了犯罪学的研究视角。传统的刑事司法体系惯于给越轨的民营企业贴上犯罪罪人标签、施加烙印性羞耻,与预防企业犯罪的初衷背道而驰。检察机关利用刑法激励手段、对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是倡导消除标签效应,以重整性羞耻将犯罪企业重新整合进社会的过程。重整性羞耻理论不仅阐述了企业刑事合规的犯罪学解释路径,还能为刑事合规制度的建构提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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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敏;
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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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碳达峰、碳中和发展目标顺应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表明了我国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的决心。当前,环境犯罪严重破坏森林、草原等生态环境,成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一大阻碍。恢复性司法顺应了碳达峰、碳中和的要求,与生态环境犯罪保护法益相契合。在环境犯罪中适用恢复性司法,不仅可以惩罚破坏环境的犯罪分子,还可以维护生态平衡以及环境安全,助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当前,应通过完善立法、提高专业性、拓宽适用范围、提高有效监督能力、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等措施,以便在涉碳减排案件中更好地适用恢复性司法,助推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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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梁;
田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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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统刑罚理论通过国家对犯罪人施以刑罚体现正义,却忽视了对受损社会关系的修复。近年来,随着人本主义的发展,恢复性司法理念再度兴起。恢复性司法理念作为治理环境犯罪的新理念,我国多地对其进行实践探索,在此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在立法上,因立法阙如导致的恢复性措施法律定性不明、适用范围和阶段模糊等问题亟待解决;在司法上,滥用缓刑、执行监督缺位导致恢复性措施效果不佳。为更好使恢复性措施应用于本土化实践中,我国应当尽快对上述问题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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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雨璐;
胡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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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探究治理校园欺凌的出路,既是消除校园亚文化负面影响的现实需要,也是健全欺凌行为涉事主体人格发展的有效路径。当下,对于校园欺凌治理的主要策略为惩处教育,重事后惩罚处置、轻事前预防和价值引导,仍属治标不治本。鉴于传统惩罚报应理念治理校园欺凌的局限性以及国外应用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成功案例,治理校园欺凌可借鉴非正式的恢复性司法实践,具体对策为:明确规则程序,构建非刑罚措施体系;加强定量研究,开发反欺凌特色项目;组建专门队伍,发展恢复性调解模式;建立尊重氛围,纾解校园亚文化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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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挺;
严泽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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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企业犯罪进行以合规为核心的附条件不起诉有望成为未来企业犯罪治理的一种重要模式。恢复性司法理念在“补偿”与“预防”的基础上增加了“恢复”的元素,与企业犯罪治理具有契合性,能够为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的具体制度设计提供理念上的指导。恢复性司法在企业犯罪治理中的侧重点可以归纳为“激励”,在弥补已经造成的损失方面强调企业的补偿责任,在修复原有的社会关系方面鼓励多方共同参与,在降低再犯可能性方面重视企业合规整改。应当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指导,在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中构建相应的恢复机制,包括合理的补偿机制、多元化主体的参与机制和有效的合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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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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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区矫正的最终目的在于实现社区良好治安、国家长治久安。从恢复性司法理念角度看,实现这一目的最关键的是要消除犯罪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使社区恢复良好秩序,这一过程不仅涉及对犯罪人的改造,还需全面考虑到受害人、社区群众这两类主体。检察机关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参与者之一,应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从监督端发力促进社区和谐关系的恢复。社区矫正检察工作需克服监督理念、内容和手段三方面的难点,转变监督理念,加强宣传引导,将检察监督做成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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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晓冉
- 《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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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其中既包括环境污染的犯罪,也包括破坏自然资源的犯罪,在《刑法》的其他章节中,也有一些适用于危害生态环境的犯罪,如第三章“走私罪”与第九章“渎职罪”的规定.这些生态环境犯罪与一般刑事犯罪相比,有着其特殊性,其所侵犯的法益并不只是人身法益、财产法益或秩序法益,而且包括“环境法益”.然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案件,犯罪分子受到的自由刑或者财产刑的刑事处罚,通过刑罚制裁破坏环境资源的被告人,更多体现的是刑法教育和震慑功能,罚金必须上缴国库,也无法直接将其用于对刑事犯罪中的生态损害进行修复.于是,生态环境受到的损害迟迟得不到责任者的治理与修复,荒山依旧,浊水未清,破坏仍在,环境污染问题没有得以解决.笔者认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犯罪分子进行刑事处罚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手段,却不是目的.为使受到干扰、破坏的生态环境尽可能恢复到原来的状态,恢复性司法进入人们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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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巍鹏
- 《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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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恢复性司法理念逐渐地被社会各界所接受,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的重要内容,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生态环境犯罪案件时,越来越重视对恢复性司法的适用,以期在惩治生态环境犯罪的同时,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生态环境,为生态文明建设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然而,作为一种实践创新和工作探索,生态环境犯罪案件检察环节的恢复性司法适用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直接影响了其效果发挥,亟需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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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奕明;
蒋世明
- 《2017年广西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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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实践中,恢复性司法主要应用在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犯罪案件.以"补植复绿"的恢复性司法方式展开,最后根据"补植复绿"的效果做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这些做法一方面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另一方面最大限度修复了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但也存在着法律依据不明确、程序和措施不规范等问题.本文着重从检察机关责令修复生态环境的法律依据入手,结合司法实践情况,对责令修复的具体程序和措施进行探讨,提出了如何完善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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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Xiao-fu;
李晓郛
- 《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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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内目前的恢复性司法模式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目的和要求,亦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具有多重现实意义和制度价值,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然而,缺乏直接法律依据是目前最大的问题,在实践中还存在执行评价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建议加快人大立法,通过立法推动生态恢复性司法的运用,完善量刑制度,在社区矫正中引入补植复绿等工作机制,规范补植复绿的执行方式和实施要素,并进一步拓展生态恢复性司法的适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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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 Li-zhi;
吴立志
- 《第二届全球化时代犯罪与刑法国际论坛》
|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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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统刑罚观,无论是报应论还是目的论,都曾经在历史上或在当今发挥过或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但鉴于传统刑罚观存在着一些不可避免的内在缺陷,其无论对于实现正义还是防卫社会都有着诸多不足.恢复论,即恢复性司法刑罚观,由于注重对犯罪所造成损害的利益各方心理与物质层面上的修补,尊重当事人的人格与尊严,从而重建一种和谐、合作共享的社会关系,具有极大的包容性,因而是一种新型合理的刑罚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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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方黎
- 《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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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以来,我市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打击力度.市人民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印发的通知》、《恩施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的通告》加大对全市范围内木材加工企业、经营门店、建筑工地、高速公路路口及国(省)道出口运输木材的车辆乱砍滥伐林木、无证运输木材、加工经营无证木材、无证加工经营木材、超范围加工经营木材、乱征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行为的监管处罚力度.2012至2017五年时间内,市森林公安向我院移交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刑事案件共计255件,案件总体上呈下降趋势.2017年全年我院共受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41件50人,其中起诉36件49人,批准逮捕17件20人,补植复绿情况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