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制度
假释制度的相关文献在1957年到2022年内共计16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60篇、会议论文7篇、专利文献477篇;相关期刊98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广西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等;
相关会议6种,包括中国检察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第十三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监所检察改革专题研讨会、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1年会等;假释制度的相关文献由182位作者贡献,包括李彦磊、董贵、陈慈幸等。
假释制度
-研究学者
- 李彦磊
- 董贵
- 陈慈幸
- 何利
- 冯卫国
- 刘政
- 孙倩
- 战洋
- 房玲
- 柯葛壮
- 王俊梅
- 王耀忠
- 谭学延
- 陈剑
- 韩淑琴
- 丁安琪
- 丁星渝
- 于志刚
- 于阳
- 井坡1
- 任乃法
- 任小兴
- 但伟
- 但未丽
- 何文强
- 余萍
- 冯涛
- 刘东根
- 刘京华
- 刘守芬
- 刘小戈
- 刘晓梅
- 刘杰
- 刘醒
- 包骞
- 史振郭
- 吕哲
- 吴晓晖
- 吴浩
- 吴锐安
- 周仕伟
- 周国强
- 唐骥
- 姚兵
- 姚明军
- 姜代境
- 姜顺政
- 娄匡元
- 孙春雨
- 孙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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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减刑、假释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减刑、假释案件由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理裁定,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监督。为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工作,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现就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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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书剑;
王玉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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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假释制度作为刑罚执行的变更措施之一,为罪犯由完全剥夺自由的监禁生活转向完全自由的社会生活架起过渡的桥梁。①相较于减刑制度,假释制度更注重罪犯刑满后的生存和发展(即再社会化),更符合人道主义和刑罚目的,理应受到充分的重视。但是,司法实践中却存在重减刑、轻假释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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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毓敏;
赵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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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代假释制度引入中国之后,经过不断调整、继承和发展,在规范层面上日臻成熟,尤其表现在中国假释制度规则体系的完备上。尽管如此,假释制度在实践适用上仍存在适用率低、适用失衡等问题。假释制度的适用面临着司法人员的职业隐忧、假释制度的立法缺陷、司法部门联动不足、假释考验期监督难、罪犯评估体系阙如等多重困境。如何扩大假释适用,仍是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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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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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假释是现代行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具有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罪犯回归社会的重要价值.我国自1979年刑法规定假释制度以来,历经刑事法律的修改与司法解释的完善,已形成较为系统的假释制度,但在具体的构建与运行层面仍存在诸如规定模糊、假释率偏低等具体问题.对于假释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应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结合的角度进行思考,并对假释制度适用状况优良国家的域外经验予以借鉴,修改实体法中的假释适用条件,构建程序法中的假释听证程序,转变刑法观念中假释本质的相关理念,从多个角度完善我国的假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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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领臣;
张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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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假释制度是现代行刑制度的重要内容,对鼓励罪犯改过自新、维护司法公信力、减轻监狱监管压力、减少监禁刑负面影响、促进罪犯再社会化以及最大限度实现刑罚目的等发挥着独特功能。目前,假释制度的理论研究深度仍不够,实践运作存在配合性监督泛滥、柔和性监督为主流、被动性监督成为常态的监督弱化虚化问题。^(①)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在假释制度适用中发挥主导作用,在同步监督下提高假释适用率,须做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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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日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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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序言(一)问题之所在假释制度的特殊性所在:从假释制度的历史变迁来看,起初其并非一种理性的制度安排,而更多是出于一定的刑事政策考虑。彼时,制度运行更接近一种经验式的自然反应,缺乏理念的支撑~①。对于假释的本质和基础理论,是无法直接从其历史变迁中总结归纳而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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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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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减刑、假释制度的有效实施,具有激励罪犯自新、节约司法资源、修复社会关系等重要功能。但是,我国假释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如适用率过低、罪犯考核制度不完善、执行监督力度不足等,必须从立法、司法等多个层面予以审视反思与改革完善,以实现假释制度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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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治军1;
陈梦琪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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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假释制度作为刑事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再社会化、节约行刑成本及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假释制度存在适用比例明显偏低等问题,与立法预期存在较大差距,稀释了假释的制度优势。~①扩大假释适用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需要,也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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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自民;
康健民
- 《监所检察改革专题研讨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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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结合我国假释适用的实际情况,就如何在新形势下完善假释机制,强化假释法律监督,提出了一些看法,指出我国的假释制度是在借鉴、吸收国外假释理论的基础上揉进我国法文化传统、结合我国实际发展起来的,己初步形成一整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假释制度,对促进罪犯弃旧图新和社会和谐稳定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我国假释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缺失,假释制度在制度和程序设计上尚存在诸多问题,提出应建立和完善对假释案件的同步监督机制,给予《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以强制执行力,增强检察机关书面建议、纠正违法的权威性。笔者认为由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假释建议权,是目前不仅必要并且可行的程序设计,可以有效发挥检察机关在假释制度中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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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军
- 《监所检察改革专题研讨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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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通过对2000年以来广西区内20所监狱适用假释情况进行实证考察研究,指出当前假释适用率较低是显而易见的,究其原因是在假释适用中没有真正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没有考虑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民众的普遍观念及社区承受能力,循序渐进;没有现代刑罚理念的支撑和广泛宣传以及以制度的改进和完善带动执法者、民众、罪犯观念的转变。假释适用率整体偏低,尚不能充分发挥应有功效,扩展空间很大,虽然地方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刑法》中有关规定整齐划一的不足,但因实施时间不长,实际效果还不是很明显。假释是刑罚执行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适用假释法律的状况,不仅关系到监狱机关的工作,而且涉及到我国刑法执行制度的法制建设问题,更关系到刑法目的的实现。因此要更新观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高对现代行刑理念的认识,以激励罪犯积极进取继而提高改造质量为切入点,从调整假释政策入手,使假释政策法制化、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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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利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1年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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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的今天,运用减刑、假释制度,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使减刑、假释审判工作显得更加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非常重视,要求强化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力度,探索建立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以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工作.但是,减刑、假释案件长期以来行政化式的办理,没有从审判的角度去构建起适合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证据规则,减刑、假释审理无章可循,已经导致了减刑、假释神秘化和倍受社会公众质疑等突出问题.为此,笔者试图针对减刑、假释证据规则之缺失,考证构建减刑、假释证据规则之必要,探析如何构建减刑、假释证据规则,以期能为减刑、假释审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作一点有益的探索.针对我国减刑、假释证据规则的缺失现状,必须明确减刑、假释证据的可采性,合理分配减刑、假释的证明负担,建立完善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相宜的举证、质证、认证规则。才真正有利于减刑、假释审理的客观公正和顺利进行,有利于实现减刑、假释制度的功能和价值,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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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跃飞
- 《首届法律适用国际高层论坛》
|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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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行刑法律制度。对于违反法定程序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能否构成本罪不能一概而论。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行为单独构成受贿罪,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也已构成犯罪的,属于牵连犯,应从一重罪论处。当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作出减刑、假释的裁定时,其行为属于法条竞合,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出发,对此应采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