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制度
减刑制度的相关文献在1956年到2021年内共计11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共产党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9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476篇;相关期刊65种,包括法学、法制与社会、人民检察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1年会、首届法律适用国际高层论坛等;减刑制度的相关文献由117位作者贡献,包括陈文昊、刘金鹏、宁平平等。
减刑制度
-研究学者
- 陈文昊
- 刘金鹏
- 宁平平
- 师原洋
- 曹建飞
- 李玉强
- 李豫黔
- 王奎
- 王学峰
- 王昭雯
- 章梅娟
- 缪学凯
- 袁登明
- 赵亮
- 马进保
- 丁星渝
- 严肃
- 于阳
- 但伟
- 但未丽
- 何利
- 何姝
- 何显兵
- 佟季
- 侯伟
- 僵月刀
- 刘京华
- 刘向东
- 刘燦璞
- 包凯晨
- 单彬
- 叶士珍
- 吕云虹
- 吕家训
- 吴轶男
- 员晨
- 周军
- 周廷阁
- 周强
- 姚明军
- 孙敏
- 宋行
- 宗来
- 崔萍
- 廖增昀
- 张倩
- 张复熙
- 张恒进
- 张新
- 张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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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书剑;
王玉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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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假释制度作为刑罚执行的变更措施之一,为罪犯由完全剥夺自由的监禁生活转向完全自由的社会生活架起过渡的桥梁。①相较于减刑制度,假释制度更注重罪犯刑满后的生存和发展(即再社会化),更符合人道主义和刑罚目的,理应受到充分的重视。但是,司法实践中却存在重减刑、轻假释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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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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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司法实践中,数罪罪犯与一罪罪犯在刑罚执行中适用减刑的情况区别并不明显,数罪也并未成为限制减刑刑期的重点要素,因此有必要优化数罪罪犯减刑制度.应保证数罪罪犯适用减刑制度的正当性,如实现刑罚目的、保证刑罚执行实现报应的最低限度并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对数罪罪犯的刑罚执行应能均衡刑罚结构体系,保证生刑与死刑、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间的刑罚阶梯合理.应当顺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数罪罪犯的宣告刑为标准,区分重罪与轻罪,对重罪数罪罪犯限制适用减刑假释,对轻罪数罪罪犯适用一罪罪犯的标准.应当对部分数罪罪犯进行区别关押,引进更加科学的风险评估模型,对刑罚较重的数罪罪犯减少减刑的适用而适当放宽适用假释,并制定数罪罪犯适用假释的具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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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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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法律规定看,我国减刑制度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减刑制度是指刑法第78条第1款规定的减刑制度,即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条件,经法定程序,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广义的减刑制度还包括刑法第50条规定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本文讨论的减刑制度限于狭义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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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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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减刑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初创期、确立期、发展期与改革期四个阶段,对减刑制度的研究成果亦可分为这四个阶段进行梳理。整体而言,理论界对减刑制度的研究呈现出逐步繁荣发展的态势,但亦存在对减刑制度改革进程中涌现出的新问题和司法实务中切实存在的真问题明显关注不足的短板,且在减刑制度的研究过程中鲜能引入前期刑事审判的先进理念和制度成果,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减刑制度研究的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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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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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今社会,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逐渐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关心跟重视,未成年人不仅在生理上而且在心理上跟成人相比都是有其自身特殊性的,我们不能用相同的刑罚制度来惩处未成年犯罪人,怎样才能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呢?本文在对未成年人本身的特殊性和我国犯罪主体逐渐低龄化的现状上来看,找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减刑制度上还存在的缺陷与不足,试着探索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减刑制度,就我国现存减刑制度不足方面出发提出完善和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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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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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减刑制度的本质在于激励罪犯自觉接受刑罚改造并进而不断消减其自身再犯罪人格的危险倾向,因此,减刑裁判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对犯罪人人格现实性危险程度的评价过程,其裁判的要件体系一般由外在征表的该当性、主观从善的可归咎性构成。其中,外在征表一般仅具有推定效力,而从善意志才是减刑裁量的实质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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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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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般来说,我国的减刑制度具有广义和狭义等两种不同的含义.本文首先对刑法依据下的减刑制度进行了简单概述;随后分析了我国减刑制度的刑法依据;最后,在总结前文的基础上,重点探究了基于刑法对减刑制度的修正和完善的策略,旨在为关注这一领域的人士提供一些可行性较高的参考意见,推动国家法治建设工作的全面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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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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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减刑是我国刑罚执行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近年来,虽然《刑法修正案(八)》与《刑法修正案(九)》都针对我国减刑制度进行了相当规模的完善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我国减刑制度也渐渐的暴露出了一些严重的问题,包括现行的减刑法律规范可操作性不强、诉讼程序存在不合理性、减刑缺乏有效监督以及限制缓刑犯减刑存在不平等性等.因此,我们有必要健全与减刑相关的法律制度、构建合理的减刑司法程序、建立全面的减刑监督形式以及平等赋予缓刑犯减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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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利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1年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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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的今天,运用减刑、假释制度,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使减刑、假释审判工作显得更加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非常重视,要求强化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力度,探索建立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以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工作.但是,减刑、假释案件长期以来行政化式的办理,没有从审判的角度去构建起适合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证据规则,减刑、假释审理无章可循,已经导致了减刑、假释神秘化和倍受社会公众质疑等突出问题.为此,笔者试图针对减刑、假释证据规则之缺失,考证构建减刑、假释证据规则之必要,探析如何构建减刑、假释证据规则,以期能为减刑、假释审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作一点有益的探索.针对我国减刑、假释证据规则的缺失现状,必须明确减刑、假释证据的可采性,合理分配减刑、假释的证明负担,建立完善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相宜的举证、质证、认证规则。才真正有利于减刑、假释审理的客观公正和顺利进行,有利于实现减刑、假释制度的功能和价值,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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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利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1年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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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的今天,运用减刑、假释制度,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使减刑、假释审判工作显得更加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非常重视,要求强化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力度,探索建立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以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工作.但是,减刑、假释案件长期以来行政化式的办理,没有从审判的角度去构建起适合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证据规则,减刑、假释审理无章可循,已经导致了减刑、假释神秘化和倍受社会公众质疑等突出问题.为此,笔者试图针对减刑、假释证据规则之缺失,考证构建减刑、假释证据规则之必要,探析如何构建减刑、假释证据规则,以期能为减刑、假释审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作一点有益的探索.针对我国减刑、假释证据规则的缺失现状,必须明确减刑、假释证据的可采性,合理分配减刑、假释的证明负担,建立完善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相宜的举证、质证、认证规则。才真正有利于减刑、假释审理的客观公正和顺利进行,有利于实现减刑、假释制度的功能和价值,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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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利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1年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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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的今天,运用减刑、假释制度,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使减刑、假释审判工作显得更加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非常重视,要求强化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力度,探索建立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以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工作.但是,减刑、假释案件长期以来行政化式的办理,没有从审判的角度去构建起适合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证据规则,减刑、假释审理无章可循,已经导致了减刑、假释神秘化和倍受社会公众质疑等突出问题.为此,笔者试图针对减刑、假释证据规则之缺失,考证构建减刑、假释证据规则之必要,探析如何构建减刑、假释证据规则,以期能为减刑、假释审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作一点有益的探索.针对我国减刑、假释证据规则的缺失现状,必须明确减刑、假释证据的可采性,合理分配减刑、假释的证明负担,建立完善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相宜的举证、质证、认证规则。才真正有利于减刑、假释审理的客观公正和顺利进行,有利于实现减刑、假释制度的功能和价值,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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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利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1年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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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的今天,运用减刑、假释制度,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使减刑、假释审判工作显得更加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非常重视,要求强化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力度,探索建立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以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工作.但是,减刑、假释案件长期以来行政化式的办理,没有从审判的角度去构建起适合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证据规则,减刑、假释审理无章可循,已经导致了减刑、假释神秘化和倍受社会公众质疑等突出问题.为此,笔者试图针对减刑、假释证据规则之缺失,考证构建减刑、假释证据规则之必要,探析如何构建减刑、假释证据规则,以期能为减刑、假释审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作一点有益的探索.针对我国减刑、假释证据规则的缺失现状,必须明确减刑、假释证据的可采性,合理分配减刑、假释的证明负担,建立完善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相宜的举证、质证、认证规则。才真正有利于减刑、假释审理的客观公正和顺利进行,有利于实现减刑、假释制度的功能和价值,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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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利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1年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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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的今天,运用减刑、假释制度,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使减刑、假释审判工作显得更加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非常重视,要求强化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力度,探索建立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以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工作.但是,减刑、假释案件长期以来行政化式的办理,没有从审判的角度去构建起适合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证据规则,减刑、假释审理无章可循,已经导致了减刑、假释神秘化和倍受社会公众质疑等突出问题.为此,笔者试图针对减刑、假释证据规则之缺失,考证构建减刑、假释证据规则之必要,探析如何构建减刑、假释证据规则,以期能为减刑、假释审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作一点有益的探索.针对我国减刑、假释证据规则的缺失现状,必须明确减刑、假释证据的可采性,合理分配减刑、假释的证明负担,建立完善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相宜的举证、质证、认证规则。才真正有利于减刑、假释审理的客观公正和顺利进行,有利于实现减刑、假释制度的功能和价值,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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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跃飞
- 《首届法律适用国际高层论坛》
|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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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行刑法律制度。对于违反法定程序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能否构成本罪不能一概而论。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行为单独构成受贿罪,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也已构成犯罪的,属于牵连犯,应从一重罪论处。当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作出减刑、假释的裁定时,其行为属于法条竞合,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出发,对此应采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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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跃飞
- 《首届法律适用国际高层论坛》
|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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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行刑法律制度。对于违反法定程序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能否构成本罪不能一概而论。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行为单独构成受贿罪,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也已构成犯罪的,属于牵连犯,应从一重罪论处。当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作出减刑、假释的裁定时,其行为属于法条竞合,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出发,对此应采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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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跃飞
- 《首届法律适用国际高层论坛》
|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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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行刑法律制度。对于违反法定程序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能否构成本罪不能一概而论。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行为单独构成受贿罪,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也已构成犯罪的,属于牵连犯,应从一重罪论处。当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作出减刑、假释的裁定时,其行为属于法条竞合,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出发,对此应采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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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跃飞
- 《首届法律适用国际高层论坛》
|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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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行刑法律制度。对于违反法定程序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能否构成本罪不能一概而论。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行为单独构成受贿罪,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也已构成犯罪的,属于牵连犯,应从一重罪论处。当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作出减刑、假释的裁定时,其行为属于法条竞合,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出发,对此应采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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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跃飞
- 《首届法律适用国际高层论坛》
|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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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行刑法律制度。对于违反法定程序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能否构成本罪不能一概而论。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行为单独构成受贿罪,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也已构成犯罪的,属于牵连犯,应从一重罪论处。当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作出减刑、假释的裁定时,其行为属于法条竞合,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出发,对此应采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