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
假释的相关文献在1989年到2022年内共计67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65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7篇;相关期刊284种,包括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第三届刑事诉讼监督论坛、2007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等;假释的相关文献由688位作者贡献,包括周国强、张传伟、李文星等。
假释
-研究学者
- 周国强
- 张传伟
- 李文星
- 关宁
- 冀天福
- 刘世恩
- 吴宗宪
- 廖水波
- 张春风
- 彭泽君
- 李辉
- 杜菊
- 王利荣
- 王磊
- 祁云顺
- 赵靖
- 闵征
- 陈春云
- 陈鹏飞
- 韩玉胜
- 黄永维
- 于志刚
- 于涛
- 付明亮
- 任立辉
- 何显兵
- 余向阳
- 余振华
- 刘乐
- 刘金明
- 只瑾
- 叶永烈
- 吴建平
- 吴松
- 吴梦雅
- 周折
- 周艳华
- 孙卫红
- 孙爱民
- 季勇超
- 尚征
- 张亚平
- 张杨
- 张洁晶
- 张静
- 敦宁
- 曹建飞
- 曹文晶
- 曹茂林
- 曾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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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晓波;
王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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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本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实际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同时决定死缓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的终身监禁,既不是执行"死刑"之"重",又不是减为可进一步通过减刑、假释使实际服刑期变得相对比较短的一般"无期徒刑"之"轻",既实现了罪责刑均衡,又实现了震慑其他潜在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的一般预防目的,还能够遏制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对贪污受贿犯罪行为进行精准的打击。终身监禁单独设在贪污受贿罪里,正是考虑到贪污受贿罪的特点和国家的刑事政策而作出的,不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而且在刑罚轻重的"度"上把握到位,体现出刑罚制定和适用的精准性。从刑罚精准性的视角分析,终身监禁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效益原则,具备刑罚正当化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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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二、严格审查减刑、假释案件的实体条件5.严格审查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的考核材料。对于罪犯的计分考核材料,应当认真审查考核分数的来源及其合理性等,如果存在考核分数与考核期不对应、加扣分与奖惩不对应、奖惩缺少相应事实和依据等情况,应当要求刑罚执行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说明或者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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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三、切实强化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程序机制11.充分发挥庭审功能。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围绕罪犯实际服刑表现、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等,认真进行法庭调查,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履行职务,并充分发表意见人民法院对于有疑问的证据材料,要重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机关或者罪犯本人作出说明,有效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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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梓鉴;
刘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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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对2018年、2019年、2020年假释人员再犯罪刑事一审判决书的相关数据进行梳理发现,假释人员再犯罪呈现出一定的规律和特点。针对假释人员再犯罪防控存在的问题,结合案件规律及特点,从个体风险防控、客观风险防控及制度风险防控三个方面入手,能够有效降低假释人员再犯罪率,最大程度实现社区矫正的矫正效果,帮助假释人员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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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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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工作,进一步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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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四、大力加强减刑、假释案件监督指导及工作保障17.不断健全内部监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机关要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职责,严格落实备案审查、专项检查等制度机制,充分发挥层级审核把关作用。人民法院要加强文书的释法说理,进一步提升减刑、假释裁定公信力。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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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三星集团掌门李在镕:获韩国政府特赦据韩联社报道,韩国政府8月12日公布“光复节”特赦名单,三星电子副会长、三星集团掌门李在镕获得特赦和复权。2021年1月,李在镕因行贿案二审获刑二年六个月,当庭被捕。法院认定,李在镕向朴槿惠及其亲信崔顺实行贿86.8亿韩元(约合5100万元人民币),以换取政府支持他继承三星集团经营权。2021年8月,李在镕获假释提前出狱。李在镕获假释后,仍被限制从业5年。此次获得复权,使他可以恢复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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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9月23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公安部原党委委员、副部长孙力军受贿、操纵证券市场、非法持有枪支一案。孙力军被判死缓,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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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冬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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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这样一群人,他们因为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而有了一个新的身份:社区矫正对象。有那样多双手,一手抓监督管理,一手抓教育帮扶,只为用法律之绳、社会之力,让社区矫正对象重新找到回家的路。有这样一部法律,让社区矫正有法可依,用监狱管理十分之一的执行成本,让四类犯罪人群在高墙铁窗之外,融入社会生活,参与社会活动,获取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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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照平
- 《第三届刑事诉讼监督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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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制度和检察意见书面提出制度.新的规定不仅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授权检察机关参与提请、裁定减刑、假释程序的权力,而且为检察机关开展减刑、假释庭审监督提供重要的制度支撑.为贯彻落实刑诉法新规定,检察机关要及时跟进监督理念、监督机制和监督保障,建立减刑、假释同步检察监督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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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宁
- 《第三届刑事诉讼监督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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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减刑假释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活动实施监督,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刑事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体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刑罚变更执行事前监督的职责,给监所检察工作带来了新挑战,本文从新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对减刑假释检察监督工作的影响展开研究,探索建立对减刑假释的同步检察监督机制,以期促进刑罚变更执行活动依法进行,从而进一步完善刑罚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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