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的相关文献在1992年到2022年内共计20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94篇、会议论文5篇、专利文献48127篇;相关期刊112种,包括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监所检察改革专题研讨会、首届法律适用国际高层论坛、中国犯罪学学会第十八届学术研讨会等;监外执行的相关文献由238位作者贡献,包括汪友海、冯建军、张秀林等。
监外执行—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48127篇
占比:99.59%
总计:48326篇
监外执行
-研究学者
- 汪友海
- 冯建军
- 张秀林
- 李忠诚
- 杨必军
- 杨涛
- 林礼兴
- 汪勇
- 王江
- 王珏
- 谭佳
- 陈一鸣
- 陈淑敏
- 顾军民
- 高一飞
- 黄毅
- 万毅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 丛桦
- 严德
- 任宝强
- 何跃斌
- 余静
- 侯启舞
- 倪泽仁
- 傅勇涛
- 党玉红
- 兰桂萍
- 冯秋生
- 冷继林
- 刘子龙
- 刘安德
- 刘建凤
- 刘志荣
- 刘文君
- 刘洪波
- 刘爱涛
- 刘玉彬
- 刘群
- 刘芷君
- 刘芷含
- 刘静
- 卢文博
- 卢然
- 史明灿
- 吴冰
- 吴志铭
- 吴忠良2
- 吴永雪
- 吴艳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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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兰;
兰桂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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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近年来,随着中国法治不断进步与非监禁刑的发展,作为与监禁刑相对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监外执行在当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占有的比重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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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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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通过怀孕这一手段来逃避刑罚执行犯罪的案件并不鲜见。这一现象既不利于刑罚目的实现、损害法律的权威,同时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通过分析国内外对怀孕或哺乳妇女刑罚执行的立法、执法规定及实际执行案例,建议通过建立严格认定制度和暂缓、中止执行制度对现行立法模式进行改进。同时,通过严格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完善暂予监外执行担保制度,设立母婴监区、羁押场所孕产病区优化执行监管,以保障司法的公正和法律的威严,达到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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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毛扎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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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促进大通县辖区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规范化执行,进一步提高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实效,我院驻所检察室于2020年8月25日至27日依法对辖区派出所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活动予以专项检察活动,梳理了剥夺政治权利类罪犯监外执行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应对策,并形成如下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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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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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许某因贩毒被抓,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被抓时正怀孕),其间产下女儿小七,因哺乳期监外执行一年。许某在监外执行期间仍进行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再次被公安部门抓捕,面临加刑甚至无期徒刑的惩罚。彼时小七已经16个月。哺乳期时限到了,许某面临收监,但因小七是许某非婚状态下生育的,其亲生父亲情况不明,外祖母也不愿提供照料,公安部广门只能将小七转介至当地未保中心。在未保中心的指导下,社工一起参与到小七的救助保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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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友海;
李世鹤;
汪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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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是提高监外执行信息化水平和监管效果的有效途径,大大提高了监外执行的效率,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缺乏统一协同的信息化监管大平台、信息化人才队伍匮乏、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等问题。因此,需要从构建高效协同的信息化平台、加强队伍建设和完善信息共享利用机制等方面进行改革完善,进而提高监外执行信息化水平和执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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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晓凝;
苗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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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背景介绍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充分体现了我国加大对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得到了法学各界和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犯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刑法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因此危险驾驶罪犯最多可被判处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而在司法实务中,绝大多数危险驾驶罪犯主观恶性较小,积极赔偿损失,主动缴纳罚金,被判处监外服刑,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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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芷君;
刘芷含;
徐昕;
安小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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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自2003年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人民检察院一直承担着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2020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社区矫正法》亦在条文中明确指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职责由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应当肯定,在十多年的实践中,我国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也不可否认,仍然存在诸如监督人员不足、法律监督信息获取途径具有滞后性、建议权适用的程序性规范欠缺等问题.为解决社区矫正律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顺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需求,应不断探索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制度的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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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斌;
邱丽;
陈庆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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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真的是太感谢你们了,我们一定吸取教训,再也不做违法犯罪的事了。”10月28日一大早,武汉东西湖区金银湖街司法所所长张杰就带着社工梅玲赶赴社矫对象陈某的家中,为其办理期满结矫相关手续。76岁的陈某在监狱服刑期间因双眼视力高度近视(双眼视力只有0.1)导致其生活不能自理,加之年岁已高被裁定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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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义红
- 《监所检察改革专题研讨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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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软法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检察机关在监外执行监督中依职能开展的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是一种"软监督",在社会管理实践中的价值明晰,实现了同样的监督效果,运用形式灵活,成本节约,适应了"软法"治理的需要.加强监所检察部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软法建设,必须要健全和完善权力的软控制机制,通过广泛的有效的自律、互律和他律机制加以保障;建立社会共同参与机制,趋向于"多元参与、共同治理"的社会治理模式转变,建立开放协调机制,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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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跃飞
- 《首届法律适用国际高层论坛》
|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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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行刑法律制度。对于违反法定程序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能否构成本罪不能一概而论。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行为单独构成受贿罪,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也已构成犯罪的,属于牵连犯,应从一重罪论处。当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作出减刑、假释的裁定时,其行为属于法条竞合,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出发,对此应采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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