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制度
行刑制度的相关文献在1988年到2021年内共计6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4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471篇;相关期刊38种,包括西部法学评论、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首届法律适用国际高层论坛、首届法律适用国际高层论坛等;行刑制度的相关文献由78位作者贡献,包括刘世恩、宁平平、张万军等。
行刑制度
-研究学者
- 刘世恩
- 宁平平
- 张万军
- 王奎
- 贾洛川
- 赵友新
- 义发
- 于金华
- 冯卫国
- 刘京华
- 刘军霞
- 刘勇强
- 刘根
- 刘淑娟
- 周亚飞
- 唐长国
- 孙延宏
- 孙霞
- 张复熙
- 张晨阳
- 张璋
- 张立宇
- 张茂泉
- 张荣义
- 张鹰
- 彭传林
- 徐久生
- 徐映雪
- 徐跃飞
- 操菊平
- 李建淼
- 李领臣
- 杨习梅
- 杨阳
- 杨露
- 柯葛壮
- 柳忠卫
- 梁平
- 欧渊华
- 江献军
- 潘国和
- 潘法律
- 潘锡海
- 焦守强
- 狄小华
- 王剑虹
- 王喆
- 王定辉
- 王志亮
- 王志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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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领臣;
张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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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假释制度是现代行刑制度的重要内容,对鼓励罪犯改过自新、维护司法公信力、减轻监狱监管压力、减少监禁刑负面影响、促进罪犯再社会化以及最大限度实现刑罚目的等发挥着独特功能。目前,假释制度的理论研究深度仍不够,实践运作存在配合性监督泛滥、柔和性监督为主流、被动性监督成为常态的监督弱化虚化问题。^(①)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在假释制度适用中发挥主导作用,在同步监督下提高假释适用率,须做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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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雷;
狄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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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我国未成年犯管教所的监管、教育等行刑活动仍然存在诸多"不正常"的现象,容易给未成年犯身心带来伤害,难以取得促进未成年犯复归社会的效果.建立在最小伤害原则、一体刑罚理念和恢复性司法观念等基础之上的"正常化"理论,由于改变了以往国家对行刑权的垄断,倡导社会组织的参与,打破了现有对未成年犯的封闭式管教模式,所以能够切实保护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提高对未成年犯的矫正效果."正常化"理论对于未成年犯管教所内部关系的正常化、外部关系的常态化以及未成年犯人权的保障,都具有根本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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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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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日益加深,老年犯罪人这一特殊犯罪主体不断扩张,但我国对老年人犯罪的行刑宽严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却始终没有一个合理的把握.需要重新审视刑罚执行规定,疏通制度性障碍,防止对这一群体的法益保护失当.文章通过对建国以来老年人犯罪相关的刑事执行方面的规定轨迹予以重描,以时间和相关法律、政策的变动为线索,探究行刑阶段涉及老年人犯罪的内在社会背景因素,进而明确政策需求,找出现有不足,提出对待老年人犯罪的应然行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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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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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矫正行刑与设施内行刑相对,是将受刑人置于社会生活中,在执行主体的管理与社会主体的帮助下进行犯罪矫治的一种刑罚执行模式.日本社会矫正行刑开展较早,行刑理念先进、法律体系完整并呈现出鲜明的国情特色.本文以日本社会矫正行刑制度为对象加以介绍,希望将其有益经验本土化,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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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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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军事刑罚易科制度作为一种行刑制度,是弥补军事刑罚执行过程中各种缺陷与漏洞行之有效的方法,在理论和实践上得到了世界众多国家的认可和采用.从军事刑法理论分析,军事刑罚本质的同一、军事刑罚目的的实现、军事刑事政策的考量为军事刑罚易科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从军事刑罚执行现状分析,罚金刑执行难和自由刑交叉感染的弊端为军事刑罚易科制度提供了实践基础.罚金刑和自由刑易科在各国军事刑罚易科制度中最具有代表性,需要立法明确规定易科适用的条件,易科的换算方法,以及易科适用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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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进;
于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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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这不仅是新时期监管工作的方向和要求,也是行刑制度改革创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必须面对的重大现实课题。山东监狱系统在全国率先提出了"提高刑释人员生存发展素质,遏制重新违法犯罪"的技能教育矫治工作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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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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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是体现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准确把握时代特点,扎实做好新时期监狱工作的宣传,有利于充分展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特别是行刑制度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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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跃飞
- 《首届法律适用国际高层论坛》
|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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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行刑法律制度。对于违反法定程序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能否构成本罪不能一概而论。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行为单独构成受贿罪,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也已构成犯罪的,属于牵连犯,应从一重罪论处。当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作出减刑、假释的裁定时,其行为属于法条竞合,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出发,对此应采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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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跃飞
- 《首届法律适用国际高层论坛》
|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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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行刑法律制度。对于违反法定程序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能否构成本罪不能一概而论。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行为单独构成受贿罪,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也已构成犯罪的,属于牵连犯,应从一重罪论处。当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作出减刑、假释的裁定时,其行为属于法条竞合,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出发,对此应采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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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跃飞
- 《首届法律适用国际高层论坛》
|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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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行刑法律制度。对于违反法定程序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能否构成本罪不能一概而论。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行为单独构成受贿罪,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也已构成犯罪的,属于牵连犯,应从一重罪论处。当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作出减刑、假释的裁定时,其行为属于法条竞合,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出发,对此应采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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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跃飞
- 《首届法律适用国际高层论坛》
|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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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行刑法律制度。对于违反法定程序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能否构成本罪不能一概而论。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行为单独构成受贿罪,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也已构成犯罪的,属于牵连犯,应从一重罪论处。当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作出减刑、假释的裁定时,其行为属于法条竞合,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出发,对此应采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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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跃飞
- 《首届法律适用国际高层论坛》
|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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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行刑法律制度。对于违反法定程序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能否构成本罪不能一概而论。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行为单独构成受贿罪,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也已构成犯罪的,属于牵连犯,应从一重罪论处。当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作出减刑、假释的裁定时,其行为属于法条竞合,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出发,对此应采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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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跃飞
- 《首届法律适用国际高层论坛》
|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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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行刑法律制度。对于违反法定程序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能否构成本罪不能一概而论。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行为单独构成受贿罪,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也已构成犯罪的,属于牵连犯,应从一重罪论处。当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作出减刑、假释的裁定时,其行为属于法条竞合,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出发,对此应采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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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跃飞
- 《首届法律适用国际高层论坛》
|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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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行刑法律制度。对于违反法定程序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能否构成本罪不能一概而论。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行为单独构成受贿罪,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也已构成犯罪的,属于牵连犯,应从一重罪论处。当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作出减刑、假释的裁定时,其行为属于法条竞合,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出发,对此应采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